处理农村复杂问题案例范文(推荐3篇)

admin 2024-05-30 网站管理员 admin

处理农村复杂问题案例范文 第1篇

关键词:土地承包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征地补偿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多,农业生产力水平比较低。20世纪末,市场经济的实行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对农村土地、资金、劳动力之间的关系形成了强烈冲击,农村土地争议和矛盾日益增多,土地问题正在成为影响农村地区稳定和发展的一大障碍。因此,如何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减少及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我们力图通过实地调研和对中国典型案例数据库中近三年的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案例进行统计与分析,了解农村土地承包情况、对土地承包引发纠纷的原因、种类进行分析研究,并为预防和减少这些纠纷的发生,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对策进行了认真思考,并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

一、引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主要原因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引发纠纷的原因也是多样的,主要原因有:

(1)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效益的大幅提升,国家对农业的优惠政策是引发土地纠纷增多的根本原因。我国的农业生产这几年得到了很大发展,土地效益明显得到提高,加之国家许多惠农政策的出台,一系列扶持粮食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措施,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群众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许多在外打工的农民纷纷回乡要田要地。原先许多被弃耕的土地开始有人争相耕种,承包户开始收回原先转给他人代耕的土地。农民对土地的渴求成为纠纷发生的现实诱因。

(2)没有切实贯彻执行法律政策是引发农村土地纠纷的主要原因。由于一些地方的乡镇政府、村委会、村干部出于各种利益考虑,不仅没有贯彻落实有关农村土地的法律和国家政策,而且还侵害农户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特别是习惯以行政手段处理土地承包事务,未按土地承包法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土地发包,甚至还存在着任意侵犯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而乡镇级以上政府对于村委会或村干部违反法律或政策规定,侵害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视而不见,消极对待农户的维权请求,也是引发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重要原因。因此,渴望真正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民,希望村委会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公平发包土地、公开补偿办法、保护合法的土地流转。

(3)部分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甚至不懂法,对土地权属提出没有法律或政策根据的要求,这也是造成土地纠纷增多的重要原因。农村是法治教育的薄弱环节,许多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都是因当事人缺乏法律常识,不注重签订规范的承包合同导致的。村民及村委会的法律基础较差,合同签订很不规范,从而造成法律关系不明确,双方当事人容易对合同权利义务产生不同的理解,而相关行政部门在合同管理上也存在很大的缺陷,农民的经济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4)落后的传统意识和习俗的影响。中国农村地区,传统意识和习惯、习俗影响还相当严重。特别是对妇女土地承包权利的侵害比较普遍,因此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

二、减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对策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能否顺利解决,直接关系到稳定农村、稳定农民、稳定农业的问题,为此,我们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1)立法机关应尽快完善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我国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而制定的。该法也是农村实施土地承包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但与之相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首先,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土地管理法》,使有关规定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相互衔接,保障农民承包土地的主体地位,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次,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保护还应出台相关法律细则,从根本上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农民拥有承包土地和从事农业生产的权利。最后,立法机关应尽快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的流转,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等法律法规,保护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的合法收益,促进生产要素优化配置。

(2)强化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行为。首先,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的力度,提高乡村干部和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使他们自觉守法、护法,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有效防止各种矛盾纠纷的发生。其次,乡镇政府应尊重农业承包合同,规范各种行政行为,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规范农村土地承包行为,对农村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予以指导和监督。对于土地资源、承包方案予以公开,对于各种补偿规定也要予以公开,进一步完善各级职能部门对农村承包合同的鉴证和备案,健全合同管理等相关制度。再次,应加快改进土地征用补偿方式,完善补偿标准,规范补偿费管理,妥善解决征地补偿安置问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3)畅通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的渠道,健全土地承包纠纷的调处机制。着力化解现实中的各种矛盾,对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的农业生产、生活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一要完善乡村协商调解,强化村委会和乡镇政府调解的法律效力。在农村,许多人发生纠纷后,愿意通过村委会或者乡镇政府来协调解决,但是,由于这种调解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往往在当事人翻悔后无法最终得到解决。所以,应该赋予村委会和乡镇政府调解下已经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调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的作用。二要完善土地纠纷解决的诉讼制度。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农民土地纠纷,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考虑农民的实际情况,尽可能地为农民诉讼提供便利,比如,尽量适用简易程序,降低农民的诉讼费用等,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障农民充分利用司法救济途径。三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制。通过仲裁解决土地纠纷与诉讼相比,无论从成本还是从时间上对农民来讲都更有利一些,但是,必须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制,大力宣传仲裁制度,健全仲裁机构,并赋予仲裁裁决解决争议的终局效力。这不仅可以畅通仲裁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途径,而且让农民懂得可以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土地权益。

处理农村复杂问题案例范文 第2篇

「关键词合同,承包合同,治理,基层法院

一、责任制和承包合同

20世纪80年代中国农村经济的变革是从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的。承包责任制的主要方式是农户向村委会或村民小组承包土地、果园、鱼塘或其它生产资料,在完成国家和集体的税收、统筹提留或承包费等任务后,其余收入归已,俗称“大包干”。这种承包形式逐渐都采取了签订合同的方式(注:关于中国近代农村土地交易中契约的运用,参见赵晓力《中国近代农村土地交易中的契约、习惯与国家法》,《北大法律评论》第1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中国当代农村的承包合同和历史上的租佃契约的不同,在于它主要不是作为交易工具而存在的。就最普遍的土地承包合同而言,第一,合同发包方是村、组或其它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一般是该组织成员,它们之间的合同关系将不可避免地带上它们之间已有的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烙印;第二,在一组、一村甚至一乡、一县之内,各农户承包合同条款大致相同,一般由上级或政府制定并采用固定格式,而并非由当事人一一议定;第三,合同受到国家和当地政府的土地政策、税费政策的强烈制约。以下以我1996年8月间在陕西实行“三田制”的某县(注:依照惯例,下文实地调查中涉及的地名、人名都作了化名处理。)收集到的一份承包合同为例说明(注:该县土地制度自1978年开始历经变迁。1984年,全县范围内实现“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余下全是自己的”大包干责任制。1988年实行“三田制”,土地按口粮田、劳包田和经济田三种类型承包。参见《万水县志》,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75页。)。

万水县口粮田、责任田承包合同书

发包方(甲方)东乡南村经济合作社四组

承包方(乙方)户主孙××承包形式联产承包制

一、家庭现有人口2 劳力1 承包土地人口2

地块名称

长×宽(米)

面积(亩)

寺上坡

184×

地块名称

亩常产(公斤)

折标亩(亩)

总产(公斤)

寺上坡

自留地(亩)

承包地

(亩)

155

其中口粮田(亩)、责任田(亩)

②包括亩自留地

(其中亩负担农业税、提留款,义务工由塬地亩负担。)

二、承包期限:从1992年8月20日至1997年8月20日止。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为承包方提供经营、市场信息,下达经营指导计划,指导经营活动,监督种植计划、粮油订购和纳税任务的完成。

2.按照承包方的生产经营项目,联系提供技术咨询、化肥、农药、贷款等农用物资供应指标。

3.提供生产性服务,统一组织技术培训、机耕、灌溉、植保、机播良种等。

4.按规定基数收取承包地所负担的提留、统筹款和承包费。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执行党的政策和有关规定,服从发包方的管理和监督,按照集体统一规划要求进行生产性经营。

2.按时完成国家税金和国家粮油定购任务。

3.按时完成缴纳集体提留和承包费。完成劳动积累工、义务建勤工。

4.未经集体同意,不准在承包地内葬坟、起土、烧砖、建房,买卖和荒芜耕地。

五、违约责任

本合同依法成立,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必须自觉共同遵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条款,乙方若不履行责任义务,甲方有权收回承包田或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甲方若不履行责任义务,对乙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补偿。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监证机关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鉴证机关(盖章) 1992年_月_日

这份合同由_万水县委农工部和万水县农业局监制印刷,全县统一,除下面划线的部分和表中内容,其它都是固定条款。合同由乡(系监证机关)、村、组各执一份,农户手中并无合同文本。不过农户对表格中的内容也很清楚。合同涉及的土地系按人头分配,发包方和承包方无需讨价还价,因而更像在一份第三方(县委农工部和县农业局)起草的文书上签字画押。

但是,合同只有要求承包方交纳国家、集体的税金、提留、承包费,完成粮油定购任务和义务工的文字,具体数额却没有规定。这要求我们进一步考察这些项目。

我调查的那家农户实际上有8块地(详细情况如表1所示),合同书中所涉及的只是其中的第1、2块。另有4块是向村、 组承包的“责任田”(注:也就是《万水县志》上记载的“劳包田”和“经济田”。农户把这些统称为“责任田”。),这部分承包没有统一格式的合同书,但承包事项在小组会计那里还是有详细的记载;剩下2 块是组内在已纳入规划的庄基地上临时分配的自留地和菜地,不承受任何负担。

表1.该农户实际土地承包情形

种植作物

面积(亩)

口粮田

口粮田

责任田

责任田

桑树,套种小麦亩

责任田

责任田

自留地

菜 地

小麦 菜亩

何时开始耕种

得到方式

1992年夏

农业税、提留款、义务工

1982年秋

分配(已转包他人)

农业税、提留款(因是山地,村民小组内部规定不负担义务工)

1995年春

投标承包

承包费36年/年

1993年冬

桑苗款,首期165元,三年后30元/年

1995年春

承包费30元/亩

1995年夏

承包费115元/亩,1996年变为50元/亩

1992年夏

1992年秋

临时分配

在这些“负担”中,政府征收的农业税和下达的粮油定购任务和计划任务计算标准明确(注:比如该农户亩山地的常产为每亩100斤,山地税率%,当年小麦计价为元,则应交纳的农业税为100×%××=元。),且多年没有大的变化。

提留款包括乡政府统筹费和村委会提留款,一般由村民小组统一收取,乡、村和村民小组间如何分配,该农户并不清楚,小组的会计也语焉不详。该农户1995年负担的提留款为元,1996年的提留款为元; 收据均为统一印制的“金牛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印章为该村民小组“财务专用章”。地块2两年的提留款都是11 元,由转承包者直接交纳,不包括在内。

义务工按口粮田亩数承担。地块2是山地, 村民小组规定不承担义务工,而全由塬地即地块1的亩承担。承担义务工不足罚款, 超出奖励,组内摊平。该农户1992年义务工欠款元,延至1995 年交纳;1995年摊义务工个,实做540个,超出个,合金额元,但这笔奖励据说要等罚款收上来后才能兑现,实际上也不会发到农户手中,最多用来冲抵提留款和其它摊派,或者冲抵别的年份的义务建勤。

其它还有些随机的集资摊派。该农户的收据保存不全,我收集的有:“九四年教育附加款”元,1995年“乡中学建校捐资款”40 元,“乡派出所捐资款”7元;在我1996年8月调查期间,又交纳“村上配电室维修”款3元。收据均为普通“收款收据”, 印章为该村民小组“财务专用章”。

在以上征收中,农业税仍按人民公社时期核定的常产征收,但乡、村、村民小组的提留款尤其是义务工、摊派和承包费的征收标准不一,征收方式多样,征收数额和征收时间非常随意。

由此看来,承包制发展至今,农民与国家之间在土地经营收益分配方面的关系也已基本廓清,农民只缴纳农业税,完成国家定购任务(一种暗税)。从这个义上讲,农民已成为国家名副其实的纳税人。

对农民生产经营实施管理的权力集中在地方政府和村组干部手中。尤其在可以种植、养殖经济作物的地区,农民的生产计划受到地方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强烈影响(注:比如,我调查的那个农户所种植的烤烟和桑树,就是为了给县里上马的烟叶复烤厂和缫丝厂提供原料而被政府和乡村干部动员种植的。)。在收益分配方面,农民与地方政府和村组集体之间的关系则处于混乱状态。村提留、乡统筹往往由地方政府和乡村干部自行决定,缺乏法律和第三方制约。近年来,各地又因修建学校和地方公共设施,兴办各种“工程”、“事业”,任意摊派集资,下达义务工任务,层层加码,形成所谓“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而负担重就重在统筹提留、义务工、集资摊派罚款上面,用农民自己的话说,就是“头税轻、二税重,三税是个无底洞”。

值得注意的是,许多“农民负担”正是通过承包合同强加到农民头上的。在我们前面讨论的那份承包合同中,国家税收和地方摊派、集体提留就是通过承包合同完成:不缴纳承包费(相当于租佃契约中的“租”)当然是民事法律承认的解除合同的理由,不完成国家税收,不缴纳乡镇和村组的各种提留、统筹、集资、摊派、罚款,甚至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以及不服从乡镇村组各项经济和社会事务上的安排和管理,都可以成为解除承包关系、收回承包土地的正式理由(“乙方若不履行责任义务,甲方有权收回承包田或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因此,农村承包合同不应简单地理解为民事法律意义上的“租佃契约”;在一定程度上,它与集体化时期的口粮分配一样,成为地方政府和乡村干部对农民进行全方位治理的一种手段。

早在1984年,辽宁省西丰县法院经济庭在一次对西丰县房木乡经济合同的调查中就发现:

当年全乡各种经济承包合同中有1/5不合格。在不合格的合同中,一种情况是权利义务不平等,把合同看成是村民完成生产任务的保证书,因此集体的权利多、义务少,而个人一方则权利少、义务多,用村干部的话说,“就是想用合同来管束农民”。另一种情况是合同条款与承包合同内容不符,把与专业承包无关的内容也列入到合同中。如有的土地承包合同将鲜蛋与生猪派购任务、劳力车马义务工、无计划生育罚款、不登记结婚罚款、村民干部口粮、畜牧防疫等,都列为条款写入合同,要求乙方履行。这些条款与土地承包无任何联系,

使合同变成了乡规民约、行政命令,不仅履行困难,也容易发生纠纷。(注:西丰县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司法建议,解决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问题》,《审判实践》(辽宁)1985年第2期。)

人民公社解体后,很多地方的基层党组织处于“软弱涣散”状态,已往那些运动、组织、学习、批判、斗争、教育等直接治理手段已大部失去作用。但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的所有权并没有完全分配到各家各户,土地等一些基本生产资料的支配仍然牢牢掌握在地方政府和乡村干部手中。农民只有通过承包才可能把自己的劳动投入到土地上,而国家、政府、干部通过土地承包这个关节将种种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治理目标加载到他的头上。对政府和干部来说,承包合同也成为他们手中力臂最长的一个杠杆。通过这个杠杆,计划生育、催粮要款、农田基建、修桥修路这些通常难以实现的目标,都可以通过这种间接然而省力的方式达到。从这个角度讲,土地承包并不仅仅反映一种单纯的经济关系,而是种种复杂的权力关系的一个集结,是一种启动全面治理的过程。

当然,这种通过合同的治理所构成的权力关系格局并不是单向的。在土地承包之外的各种负担、目标和要求通过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灌注进来的时候,这些负担、目标、要求所裹挟的种种道德、情理、政策、法律上的缺陷,也可能成为农民反抗这种新型治理关系的支点。事实上,农民并没有特别要求恢复承包合同的“本来含义”。既然合同可以被地方政府和乡村干部当做一种启动全面治理的杠杆来使用,农民也可以在这些治理关系中寻找对自己有利的、能够颠覆和改变其中的支配方向的小小的杠杆,如“你们账目不清”或“我没有使用某某设施,不交该项费用”等(注:德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合同情况调查》,《审判研究》(山东)1986年第2期。)。 许多“承包合同纠纷”就是在这种相互的较量中产生的。

要说明的是,本文并不关心这种通过承包合同的治理关系中的全部问题,而只限于基层法院在解决承包合同纠纷中的目标取向和策略技术;对这种“通过合同的治理”,我们也只涉及它的经济方面,这样一来,通过合同的治理和对合同本身的治理,实际上成为同一个问题。当然,在有的地方,通过合同的治理已被拓展到农民负担、计划生育、农用电、信访等广阔领域(注:如“寒亭经验”。参见杨润时、于新年《法律才是“护身符”-潍坊市寒亭区依法减轻农民负担纪实》,1993年12月7日《_》;于洪军(潍坊市寒亭区法院)《寒亭区法院拓宽服务又有新举措-依法管理“三田”承包和计划生育》,《山东审判》1994年第2期;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强化综合治理基础工作,积极参与依法管理农村经济和社会事务》,《山东审判》1996年第9 期;齐乃贵《建章理事双向制约把农民应承担的“三提、五统、两工”的具体数额用合同的形式予以确认,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把减轻农民负担纳入法制化轨道》,1997年6月2日《_》。),而不限于土地承包,但其机制和80年代以来通过土地承包合同达致一系列政治经济目标的做法构成同一谱系。我们将看到,这种通过合同的治理始终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和协助,尽管法院处理承包合同纠纷和介入全面管理在不同的时间和地区存在很大的差异。 首先, 法院通过区分承包合同跟一般经济合同,确认承包合同的特殊性,承认了承包合同的治理属性。辽宁省汉阳县人民法院认为,在农村承包合同中,存在一种发包方和承包方的“纵向隶属关系”,而不是一般合同中的“横向协作关系”;合同的内容不是商品的交换和财物的流转,而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所得分配。因此,双方的地位并不对等,发包方对承包方拥有治理的特权(注:汉阳县人民法院:《当前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值得注意的几个问题》,《审判实践》(辽宁)_年第5期。)。另一方面, 这种通过承包的管理关系又具有合同的形式,从而为法院根据合同法处理合同纠纷和治理承包关系提供了可能。

二、承包合同纠纷

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正式进入法院的受案范围,是1984年4 月第一次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确定的。在那次会议上,最高法院决定,各地人民法院(主要是农村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对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或农村基层组织调处未成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均予受理(注:参见《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年版,第388页。“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是在经济审判庭的收案范围中已明确规定了的。我们收案范围的第三条即: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农村社员、专业户与社、队之间的各类承包合同纠纷,经有关主管部门调处不成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经济审判庭应予受理。’这是第一次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确定了的。”见《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庭长王奇同志在经济审判专题郑州讨论会结束时的讲话》(1985年5月14日), 《审判实践》(辽宁)1985年第3期。)。

从全国的统计看,1984年以后法院对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的受理数、审结数总体上呈上升状态。

表2.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审结的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农村承包合同受理数

农村承包合同结案数

全部经济合同结案数

结案数之比(%)

1985

20 612

184 693

1986

33 663

280 105

1987

19 910

331 797

1988

20 698

443 571

_

19 810

615 778

1990

31 217

1991

44 562

1992

51 036

1993

47 040

47 452*

824 448

1994

67 067

66 995*

971 432

1995

87 503

87 694*

1 184 377

1996

81 368

1 404 921

*含上年旧存。

处理农村复杂问题案例范文 第3篇

一、我国农村纠纷的类型

由于我国农村社会的特点和生产中的一些特点,农村纠纷大多源于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生产资料、农民生活资料方面。之外更多的农村纠纷如继承、赡养、抚养、扶养、计划生育、合同、侵权、相邻关系以及婚姻、土地征用补偿和村民安置、村务管理等纠纷,这些都是我国农村多样的纠纷形式。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土地纠纷

眼下社会的不断发展,农村土地流转规模逐步扩大、流转速度加快、农民有关土地上的权利意识也产生了变化,涉及土地承包经营产生的纠纷越发多见,形式也呈多样性发展,有些甚至会引发群体性纠纷,增加了农村社会矛盾的复杂性,这些不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二)邻里纠纷

社会的发展导致邻里纠纷的产生,在之前邻里间的沟通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产生,现在邻里之间的交往频率的减少对原有的邻里关系受到强烈的冲击,邻里之间的利益冲突不断加剧,这是农村纠纷中占很大比例的纠纷。

(三)婚姻家庭纠纷

家庭是社会的小单元,婚姻家庭纠纷主要涉及家庭的成立、家庭的结束、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婚姻家庭的纠纷是农村最常见也是最多发的纠纷类型。

(四)劳务(雇佣)纠纷、劳动争议纠纷

国家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的不断发展,农民工已经成为城市中占有很大比重的人群,近年来,农民工因用工方面的问题不断凸显,涉及方方面面如劳动报酬的追索、社会保险权益、福利待遇等问题,日益成为热点问题。

(五)其他类型纠纷。

除上述类型外,涉农纠纷还包括民间借贷、人身损害赔偿、合同纠纷等。

二、农村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形式及缺陷

在我国现代农村社会,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还存在并占有很大一部分比例,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基层政府以及法院都越来越多地参与到乡村社会的纠纷解决中去。由此,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应运而生。在农村纠纷所呈现的变化中导致了在现实中发生纠纷,人民采用不同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当前纠纷的解决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和解

和解所具有的优势有三方面,第一,和解与诉讼相比较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较低,通过和解解决问题是最方便的。第二,和解的纠纷解决没有固定的规则,具有较强的灵活性。第三,和解的纠纷解决基础是在自愿的情形下,谈判的最终达成是在当事人双方利弊权衡后自愿做出的让步,达成和解协议后更容易被接受,对协议的执行具有积极作用。

和解所具有的缺陷主要也有三方面,第一,和解的范围是狭隘的,民众缺乏对和解的理念认识。第二,和解的运用形式单一化,没有与其他农村纠纷解决机制进行对接。第三,和解还未形成系统的基层纠纷解决组织,缺乏协商解决的合理方式。

(二)调解

我国目前的农村社会中存在三种调解方式民间调节、政府调节和诉讼中的调解,调解靠依托权力机关,才能使纠纷得以解决。由法院解决的诉讼调解案件,也是依托法官的身份促进纠纷的解决。

(三)行政解决机制

我国的行政机关承担着纠纷各种案件申诉的职责,农村纠纷的形式中多种多样涉及的部门众多有工商管理机关、公安派出所、乡司法所等多部门,大量案件的解决积累下有许多经验。但从20世纪90年代以后,行_力的不断压缩,行政机关对案件纠纷的处理逐渐减少。

(四)仲裁

仲裁是解决农村纠纷的重要方式,适合解决较为复杂的财产权益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和承包合同纠纷等多种纠纷。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农村各行业中组成了一些行业组织,依据行业自治,仲裁对农村行业内的农业经济纠纷解能起到积极作用,但仲裁这种方式在农村还未普及,农村的一部分农民并不了解仲裁。因而在农村发生纠纷,选择仲裁方式解决问题的人很少,但随着不断地发展仲裁这种方式终究会成为主流的纠纷解决方式,被大多数人多认可。

(五)诉讼

诉讼作为公权力的介入解决问题的一种办法,在当代农村社会中,较受人们的关注,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在于人们对司法权威的尊重、对司法工作人员的信任。相信司法部门能够给客观、公正的解决。在现代农村社会中纠纷的解决形式多种多样,但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占纠纷解决的很大一部分比例。

三、纠纷调解机制的完善

在非诉中农村纠纷调解制度是典型代表,农村纠纷调解制度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对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从实际出发,从制度从自身建设、具体的制度实施和政府监督管理等各个方面进行解决并不断地完善。调解过程中有三对重要的关系,一是农民和社会的关系,社会的稳定发展离不开农民,农民的权利和社会的稳定具有紧密的联系,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二是农村纠纷的调解离不开监督,强有力的监督体制可以更好地促进农村纠纷的解决。三是提高农村调解干部的专业素质,业务水平的不断提高可以提高效率。

行政调解在纠纷的解决方面具有专业性、综合性、快捷性、权威性等特有的功能和优势。完善我国农村的纠纷行政调解制度,充分发挥其特有的优势,是完善我国农村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的一条道路。首先,要把具体的规范和立法进行统一,我国是制定法国家,构建农村纠纷行政调解制度就要充分发挥其作用,增强立法的完善是第一步。其次,需要把法律效力明确化,提高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不断加强行政调解与诉讼的连接,这样可以更好的发挥我国农村纠纷行政调解制度对纠纷的解决能力。

仲裁作为农村纠纷众多纠纷解决中的一种,自身具有简便灵活、快速经济、节省时间的优势,但在我国农村,仲裁这种便捷的纠纷解决方式并不能发挥其优势,近乎处于有而不用的状态。面对这种情况可以在宣传力度上、适用范围进行改革,只有让大多数人了解到仲裁的优势才能让仲裁这种制度真正的在农村大范围普及。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