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基金客户安抚方案范文(通用4篇)

admin 2024-05-30 网站管理员 admin

银行基金客户安抚方案范文 第1篇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银行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银行不仅要靠大众客户维持发展,而且要靠中高端客户发展,银行中高端客户数量的多少直接决定它的竞争能力. 个人金融市场面临的情况日趋严峻,在个人中高端客户日益增多的情况下,个人金融业务的利润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中高端客户所带来,为了能更好地应对竞争,按照xxxx银行总行《关于印发xxxx银行20xx年中高端客户(个人)营销指引的通知》的精神,根据不同客户的需求特点,我部制定了中高端客户维护方案以及新增中高端客户的营销方案:

一、维护现有中高端客户,防止客户流失:

(一)本着“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始终要确保对中高端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如果我们不能给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客户就不会对我们的服务满意,更不会建立较高的忠诚度和合作关系。因此,我们应实施全面、高质量的营销,在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客户满意度等方面形成密切关系。服务要从细节问题上入手,比如遇到银行政策、制度变更时在媒体上报道或公告广大客户的同时还应特别告知我行中高端客户群体,加强对他们的提醒;要进一步的做好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的售后服务工作,有问题时安排技术人员第一时间解决,避免出现系统问题导致客户不满的情况;个人中高端客户的资金周转较大,我们要优先满足这部分优质客户对现金需求时的供应等等。

(二)充分关注中高端客户的日常动态。 中高端对我们的发展提供很大的资源保障,所以在日常工作中我们要时刻盯紧优质客户的资金流向。每一个中高端客户的一举一动,银行应该给予密切关注,利用—切机会加强与中高端客户之间的感情交流。如个人中高端客户的一些重要喜讯,银行公司客户经理和个人客户经理都应该随时掌握信息并将重要事项上报行领导,及时给予关注,鲜花祝贺、短信祝福都将提高客户对银行的满意度。

(三)定期安排对中高端客户的上门拜访工作。通过上门拜访使客户感受到银行对他们的重视,了解客户更多的动态、想法,收集对银行的意见和建议,以使下一步营销更有目的.、有计划。征求中高端客户对客户经理的意见,因为客户经理营销工作的好坏,是决定银行与客户关系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

(四)经常组织中高端客户之间的座谈会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银行与中高端客户之间的座谈会,听取客户对银行产品、服务、营销、产品开发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未来市场的预测,对银行下一步的发展计划进行研讨等等。这样的座谈会不但对银行的有关决策非常有利,而且可以加深与中高端客户之间的感情,增强客户对银行忠诚度。

二、中高端客户新增营销方案

(一)做好数据库维护,为客户营销打下基础

1. 从我行存量客户细分入手,营业部、文家支行以及各分理处应健全优质客户信息档案,实行客户资源细化管理,根据客户不同的资产构成情况,对潜质客户进行区别化、分产品地进行营销,将此类

客户尽力营销拓展达标,成为我行中高端客户。

2.大堂经理、柜台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如发现潜在优质客户,应及时做好记录,并向客户经理推荐;客户经理在收到优质客户推荐信息时,应及时跟进营销。

(二)做好市场研究,拓宽客户营销渠道

1.各营业机构应了解自身周边客户分布情况,组织力量对高档社区开展有针对性的营销宣传活动。

2.重视对专业市场(园区)、商圈内的私营业主的营销。

3.做好公私联动营销,加强对有潜力的公司客户中高层管理人员和经济实力较强的普通员工的营销力度。

4.拓宽思路,积极争取合作渠道资源开展营销活动。如保险公司、担保公司以及其他合作单位等。

(三)做好客户细分,有序推进客户营销

1.针对目标客户,重点加强客户营销工作。保持对目标客户的关注、跟踪,通过多种途径(存款、贷款、理财和保险等)吸引客户在我行办理业务,购买产品,达到我行中高端客户认定标准。

2.利用电话、上门拜访等形式,采取生日问候、节日问候、新产品推介等方法,增强与客户的情感沟通,提高客户的忠诚度,以便能进一步开展业务,推行产品。

(四)做好网点服务,营造愉悦的业务办理环境

1.改善网点服务质量,抓好服务细节,如迎接礼仪、解答客户疑问等,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全面提升客户在我行网点办理业务的服务体验。

2.为中高端客户提供差异化优质服务,优质大客户来行办理业务,客户经理可陪同办理,帮助他们解决办理业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进一步沟通业务需求。

银行基金客户安抚方案范文 第2篇

银行卡犯罪的主要作案手段

设置障碍。犯罪分子在自动取款机银行卡入口处贴上双面胶或者设置障碍,粘住取款人的银行卡,制造吞卡假象。趁取款人离开寻求帮助时窃取自动取款机内银行卡,然后用事先偷窥到的密码盗走卡内现金。

设计调包。犯罪分子结伙作案,分工负责。其中一人在取款人插卡取款时借机与持卡人搭话吸引其注意力,另一人乘机修改密码并调包换卡,得手后马上换地方疯狂取款。

虚假告示。犯罪分子在自动取款机旁显眼位置贴上虚假告示,然后制造交易故障,当持卡人拨打“告示”上公布的电话寻求帮助时,不法分子即想方设法诱骗持卡人将资金转到指定账户。

短信诈骗。假冒银联、银行、商场、电信等公共服务机构的名义,以手机短信虚假的银行卡消费信息或者以系统升级、返还电话费、中奖等借口,诱使持卡人回复短信或拨打指定电话,并借机套取客户资料,进而实现诈骗目的。

窃号“克隆”。不法分子获取银行卡号、密码等信息后,以高科技手段“克隆”一张相同的银行卡,盗取卡内资金。

伪卡消费。伪造信用卡,进行大宗刷卡购物、消费行骗。

网上交易诈骗。犯罪分子趁持卡人进行网上交易或网上银行查询时,植入木马程序,获得持卡人的银行卡账号及密码,然后进行资金转账或者网络购物。这类犯罪分子往往具备一定的电脑网络知识,使受害人难以取得证据,以致侦破困难。

银行卡犯罪的特点

作案手法区域特征明显。通过对近年来福建省发生的银行卡案件进行综合统计分析,大体可以发现,设置障碍、调包和张贴虚假告示等银行卡案件以山区为主,短信、窃号“克隆”和伪造卡等具备相当科技含量的案例主要集中在沿海发达地区。

作案手段智能化,作案团伙网络化。银行卡案件呈现多样性特点。案犯集结成群,流动性大,内部分工明确,盗卡、伪造卡、资金转账“一条龙”,流程明晰,团伙成员之间通讯隐蔽,给案件侦破带来很大困难。

高科技犯罪金额巨大。设置障碍、调包和张贴虚假告示等银行卡案件单笔涉案金额普遍不超过5万元。高科技、智能型犯罪单笔涉案金额就要高得多,如晋江市多名储户被犯罪嫌疑人用“克隆”银行卡盗取777万元。

防范建议

目前我国的银行卡大多为磁条卡,磁条卡信息通过一般设备即可读取,并且相对来讲所包含的信息比较简单。对此,除了持卡人要加强个人防范意识外,中国银联和发卡机构要从管理、操作和技术三方面入手,建立一整套成熟而又完备的管理和监控体系。

加强宣传力度,突出安全提示。一是建议发卡机构广泛告知持卡人统一的客服电话和网上银行地址,提醒持卡人不要轻易上当;二是要积极借助媒体力量,进行安全用卡宣传教育。

提升银行卡安全管理水平。中国银联和发卡行应加大技术研发和创新力度,及时改进和提高银行卡防伪、网银交易安全身份识别及确认控制技术,通过强化技术防范措施增加高科技犯罪难度和成本。

构建联防机制。银联和发卡行在加强行业联防协作的同时,还应进一步建立健全与公安、司法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紧密合作机制,探讨高科技犯罪的发展趋势,形成防范、打击金融犯罪合力。

强化风险防范管理。提醒社会公众尽快更改原始密码,妥善保管账号、密码等重要信息;登录网银时应留意核对登录网址与协议书中的法定网址是否相符,并做好网银转账和支付等业务的记录;尽量避免在公用计算机上登录网银、泄露数字证书等机密资料。目前的银行卡交易仅需要一级密码确认,建议银行设置多重身份验证和多级审核,提高安全防范水平。

健全内控建设。金融机构要积极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健全规章制度,规范银行卡、网银业务的资信审查、开户、授权等操作,加大对ATM联网机具的维护和安全巡查的管理力度。

落实银行卡实名制,建立犯罪防控体制。

银行基金客户安抚方案范文 第3篇

案件背景

2006年4月21日晚,在广州打工的山西籍青年许霆,到广州市商业银行黄埔大道上的某ATM取款机上取款,其账面余额仅有170多元,但本想取款100元的他错误地将取款金额按为1000元,令人惊奇的是,取款机吐出了1000元,其账面仅扣除1元,许霆于是利用银行系统出错之机,分171次取走万元,并叫来朋友郭安山取款万元,二人各携所取款项潜逃。

事后,郭安山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所取款项,获刑一年。许霆逃亡一年后被警方抓获,万元因投资失败一无所剩,以盗窃罪被广州市中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许霆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2008年1月10日,广东高院确认,该案已裁定发回广州中院重审。2月22日,该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目前重审结果尚未公布。

案件焦点

许霆案公开以后,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争议,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许霆恶意取款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观点一,许霆已经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在该案中,被告发现ATM出现故障后,仍然实施了恶意侵吞银行财产的行为,所以被告主观上为非法占有,客观上表现为秘密地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一审法院即以盗窃罪判决被告无期徒刑。

观点二,许霆没有构成盗窃罪。该案是ATM的信息系统作出错误判断而将钱款送到ATM外部窗口使被告人取得的,并非是被告人将ATM砸毁或撬开后从中拿走现金,因此不可能构成盗窃罪,而有可能构成我国《刑法》第196条的“信用卡诈骗罪”,属于该条中的“恶意透支”情形。《刑法》里的“恶意透支”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本案符合该罪名的特征。如果按“信用卡诈骗罪”处罚该案被告人,可将其刑罚由现在的无期徒刑降至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观点三,许霆案不应定性为盗窃,适用《民法》中的“不当得利”为妥。其一,不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行为人不是用非法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行为人取款行为是公开的合法行为,他是利用本人身份证开户的工资卡,在ATM的摄像头监控下用正常取款方法取的款。其二,符合“不当得利”关于“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规定。

许霆案是否量刑适当?

观点一,一审法院的量刑并无不当。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_《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均明确规定,盗窃三万元到十万元以上,就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该案符合盗窃金融机构和金额特别巨大两个条件,因此,法院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并无不妥。

观点二,该案的量刑明显偏重。理由集中在几个方面。一是由于“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规定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的制定已历时十年,十年前的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可以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在经历了几年的持续通货膨胀之后,该金额不过相当一个普通白领的年收入。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考虑法律条文是否适应目前社会的发展,灵活处理此类新型案件。二是从该案性质来看,致使许霆犯罪的直接原因是金融机构ATM机出现故障造成的,这与通过破坏ATM设备或者进入金融机构现金区行窃不同,因此,该案被告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不强,在量刑时应该予以考虑。

ATM是否是金融机构?

观点一,ATM并非严格意义上的金融机构。ATM只是金融机构营业网点的延伸,它暴露于市井之中,周边也无严格的警戒和看管措施。因此,应将恶意从ATM取款与盗窃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区分开来,法院在量刑时可以将ATM解释为非金融机构。故许霆的行为属于盗窃普通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量刑幅度应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另一种观点认为,ATM应认定为金融机构。因为《刑法》规定盗窃罪时特别保护金融机构,是保护金融机构中进行金融服务和金融活动的资金,不包括办公用的桌子、板凳、沙发等。而ATM正是进行金融活动并提供金融服务的,为特殊保护的对象,因此应认定为金融机构。

银行是否应承担责任?

观点一,银行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一,银行的ATM出现故障是导致被告犯罪最直接的原因;其二,被告从第一次到最后一次取款,时间相隔整整23小时,对于银行而言,这不是一个很短的时间,却没有预警系统发现ATM出现了问题。银行的诸多疏漏让加害人感到有机可乘,诱使被告人犯罪,这应该成为减轻、从轻的依据。

观点二,银行不应承担责任。因为银行的性质就是以货币为其经营主体,如果法律不对金融机构进行特别保护,就容易让人们产生非法侵占银行资金的意念或行为。通常情况下,金融机构也都有非常严密的保卫手段,如果一个人敢去盗窃银行,就意味着犯罪情节非常严重。银行在该案中有疏忽失职,但并不影响被告人盗窃罪的成立。

案件分析

本案中,许霆的第一次取款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其后应定性为盗窃行为。

被告2006年4月21日晚第一次从该ATM取款时,并不知道该ATM出现故障,主观上也没有从该ATM上窃取资金的故意。造成被告人取款100元而取款机吐出了1000元的结果,是由于被告人误将“100”按为“1000”和ATM出现故障两重偶然所致。在这个阶段,如果许霆及时将自己发现的情况报告银行或警方,并将多取出的金钱归还银行的话,无疑是应该予以表彰和鼓励的行为。即使他没有报告银行或警方,暂时也无归还多取的钱款的打算,仍不能武断地将其行为认定为盗窃。《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可见,如果被告人的行为到此为止,其行为就构成不当得利,属于《民法》调整范围。从银行实务来看,该案与客户在银行柜面取款,银行员工操作失误多支付客户款项的事件相类似,属典型的不当得利行为。但其后,许霆利用金融机构ATM出现故障,多次窃取银行资金,并叫来同伴一起窃取银行资金。我们认为,被告人的这一行为,已经从不当得利转化为盗窃行为。理由如下:

其一,《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该案被告利用ATM的疏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银行资金且数额巨大,符合盗窃金融机构的所有主客观要件。

其二,被告后170次的取款行为不应定性为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当事人在接受不当利益时往往是被动的,如在双务合同中,A本应支付给B货款1000元,但由于清点错误支付了1500元,此500元就属于不当得利。对于B而言,获取不当利益完全是被动的。如果当事人明知不当利益不为自己所拥有,进而采取积极的行动去谋取该利益,就超越了不当得利的范畴。例如,如果B采取了欺诈、抢夺、窃取等手段获得这500元,就不能定性为不当得利。因此,该案被告在明知其账面余额仅有170多元的情况下,仍然利用银行ATM故障这一漏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银行卡取现作为手段,采取积极的行动恶意窃取银行资金,甚至还叫来同伴一起行窃,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而不能定性为不当得利。

其三,被告人的恶意取款行为应该认定为“秘密”窃取。《刑法》中所称的“秘密”,与一般意义上的无人知晓是两个概念。例如,窃贼可能当着保安的面冒充主人进入户内行窃,或者在公共汽车上行窃,虽然有他人发现却没有声张等,将这些“公开”行为定性为盗窃都是没有疑问的。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界定“秘密”窃取的关键在于,其行为是否为财产的“主人”知晓,只要财产的“主人”不知晓,就可以认定为秘密。ATM机作为一种自助设备,其中储存的资金归银行所有,银行工作人员也对其进行加钞、维护等。许霆在实施“恶意取款”时,对于ATM的管理者和维护者――银行工作人员来说是秘密的。可以推断,在银行工作人员出现在现场的情况下,被告的恶意取款行为是不能得逞的,也是不可能发生的。因此,尽管许霆既没有篡改密码,也没有破坏机器,一切按照正常程序“公然”获取银行资金,但并不能以此认为被告采用了非“秘密”手段取款。

综上,被告的作案过程应区分为不当得利和盗窃两个阶段,一审法院在判决中未将被告取款行为进行区分,将其行为统一定性为盗窃罪,是值得商榷的。而这一区分的存在,也正是造成该案属于《民法》调整还是属于《刑法》调整、定性为不当得利还是盗窃罪等众多分歧的根源所在。

该案不应适用信用卡诈骗罪。

有学者提出,可以将被告的恶意透支行为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这样做的结果可以大大降低该案的法定刑期。但从该案的表现特征来看,这种定性也是牵强甚至错误的。

恶意透支行为的客观要件包括二点:一是用卡人实施了超过规定限额进行透支的行为,二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从该案来看,被告用以作案的是其工资卡,且在领用时已经被告知该卡不具有透支功能,因此,在客观上并不存在一张能够透支的信用卡,信用卡透支及诈骗也就无从谈起。被告的取款行为之所以能够发生,并不是由于被告与银行之间存在一份银行卡使用合约,而是由于银行的系统故障造成的。因此,该案不应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

ATM属于金融机构的营业设施,该案应适用关于盗窃金融机构的规定。

关于ATM是否属于金融机构,目前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可供参考的规范性文件包括:(1)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2月10日颁布、同年3月12日实施的《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同城营业网点是指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同一城市行政区划内设立的分行以下(不含分行)提供金融服务的营业性支行和在户外设立的自助银行设施。由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该办法并未因银监会的成立而失效,因此根据该办法可以将户外设立的ATM认定为商业银行的营业网点。(2)_2006年2月1日起颁布施行的《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2条规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会计结算等业务的物理区域,包括自助服务银行营业场所和自动柜员机。

可见,ATM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自助设施,以上规范性文件都认为其属于金融机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非法窃取ATM的资金与窃取银行金库的资金在本质上并无区别。

银行在该案中存在过失和疏忽,但并不能构成从轻或减轻被告刑事责任的依据。

有观点认为银行ATM存在故障,“引诱”了被告实施犯罪,因此银行在该案中也应该承担责任。这种观点的错误在于,混淆了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界限。在民事纠纷中,存在部分责任、完全责任、公平责任等不同的责任类型,双方当事人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在刑事案件中,刑事责任的认定则是法定的。按照《刑法》的一般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换言之,法有明文规定即为罪,法有明文规定即处罚。从该案来看,被告盗窃金融机构且数额巨大,属于盗窃罪中的加重刑,应该处以无期徒刑或死刑。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无期徒刑,已经适用了较低的刑罚。

那么,被告是否存在从轻或减轻的情节呢?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在量刑时应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刑法》第61条),在法定刑以内判处刑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况主要包括:(1)有自首或立功表现的;(2)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可见,该案作为刑事案件,与一般的民事纠纷案件的责任归属原则并不相同,被害人的过错不能成为减轻刑罚的依据,由于被告不存在法定的自首或立功表现,因此也不具有从轻或减轻刑罚的情节。

该案公布以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社会舆论出现了“一边倒”的趋势,公众普遍认为许霆不应承担如此严厉的后果。换言之,许霆被判得太重了。这个案件给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都提出了严峻的课题,即在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如何让法律更加周密和健全,在执法过程中怎样在罪与刑的问题上既合法又合情理,在法律正义和公众情感之间选择合适的平衡点。

银行基金客户安抚方案范文 第4篇

一、活动总主题

“中行卡五一献礼,?金?喜来找你!”

二、参加活动卡种

长城系列信用卡、中银系列信用卡

三、活动时间

4月30日-5月3日

四、活动内容

(1)一重礼---“商场、超市购物大抽奖”

活动期间,在指定商场、超市持卡累计消费满一定金额即可参加商场、超市大抽奖活动。

万亚商场标准:当日单笔消费满500元即可参加商场抽奖活动,活动中将抽出5名幸运客户,每人奖励500元商场购物券。

时代超市标准:单笔消费满99元即可参加抽奖活动,每个超市将抽出50名幸运客户,每人奖励价值100元超市券。

(2)二重礼---刷卡赢“金”活动

凡活动期间,消费累计满3000元即可参加抽奖赢“金”活动(房地产类、汽车类、批发类、医疗教育类、慈善类、政府服务类交易不参加本次活动),该抽奖活动按发卡归属地进行抽奖,吴江奖项设置如下:特等奖1名 奖励10g金条一根。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