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治理工作报告范文(通用6篇)

admin 2024-05-30 网站管理员 admin

集中治理工作报告范文 第1篇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集镇、村庄环境卫生管理,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集镇、村庄的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集镇,是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区)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规定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第四条(管理原则)

本市集镇、村庄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专群结合、综合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

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集镇、村庄环境卫生的管理。

市、县(区)农业、爱卫、环保、土地、规划、房产、卫生、工商等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施本规定。

市、县(区)卫生防疫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应当对农村粪便、垃圾处理进行卫生技术指导。

第六条(环境卫生规划和目标)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集镇、村庄建设发展规划、计划,制定集镇、村庄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市和县(区)环境_门指导下,确定粪便、垃圾无害化处理、还田利用的具体目标,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奖惩措施。

第七条(环境卫生经费)

集镇环境卫生管理所需的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管理工作量拨付。

乡(镇)财政拨款单位和集镇居民产生的粪便、垃圾,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负责清除、处置。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除、处置粪便、垃圾的,应当交付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县(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报县(区)物价部门批准。

第八条(社会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群众性环境卫生监督队伍,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环境卫生监察队开展监督工作。

第九条(集镇粪便清除和处置)

集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倾倒粪便。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对倾倒点的粪便按日清除;对化粪池的粪便定期清除。

集镇内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应当按照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自行负责清除、处置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除、处置所产生的粪便。

第十条(公共厕所管理)

公共厕所的设置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清扫,定期下药,保持公共厕所清洁。

第十一条(饲养家禽、家畜的限制)

集镇居民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因特殊需要临时饲养的,应当实行圈养。

禽畜饲养专业户饲养家禽、家畜,必须实行圈养,禁止放养。对产生的禽畜粪便和冲洗笼圈的粪污水,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除和处置。禽畜饲养场所应当采取相应的灭蝇和防止粪污水外流措施。

村民饲养家禽、家畜的环境卫生管理要求,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二条(村民粪便管理)

村民应当将粪便倒入粪缸、贮粪池、化粪池或者产沼池等贮粪设施。

村民应当自行负责清除自备贮粪设施中的粪便,做到粪便不满溢外流,贮粪设施无蝇蛆孳生。

第十三条(粪便处置要求)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村民对贮粪设施内的粪便应当实行无害化处理,并按照要求还田利用。具体实施办法由乡(镇)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粪便处理的限制)

禁止任意排放、倾倒粪便。

第十五条(集镇居民生活垃圾清除)

集镇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将生活垃圾倾倒在垃圾容器内。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及时清除集镇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并保持垃圾容器的清洁。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垃圾管理)

商店、集贸市场、医院、饭店、旅馆、长途汽车站、码头、文化娱乐场馆、公园和风景游览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必须管理好自设的垃圾容器,并指定专人负责清除垃圾。

第十七条(单位环境卫生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本地区集镇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划分门前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定保洁标准,落实保洁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必须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搞好各自的门前环境卫生,保持责任区内的环境整洁。

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对其管辖区域内的经营者提出清除垃圾的要求,并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处置垃圾申报)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自行处置垃圾的,必须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具体申报办法、程序,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生活垃圾处置要求)

处置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用堆肥、填埋等方法。乡(镇)卫生院的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消毒后再处置。具体实施办法,由乡(镇)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垃圾处置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垃圾,不得乱扔、乱倒、乱放、乱堆。

秸杆、柴草、杂物不得随意堆积,腐烂的应当及时处理。

各种动物尸体应当实行深埋或者火化处理,不得任意扔弃。

第二十一条(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统一设置集镇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工程设施和工作场所,并搞好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保养、维修。

规划建造新村及开发建设小区,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设置配套的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无污水处理系统的新村、小区,必须按规定建造化粪池。

第二十二条(单位和船舶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

工厂、学校、商店、集贸市场、医院、饭店、旅馆、长途汽车站、码头、文化娱乐场馆、公园和风景游览区等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自行设置符合规范的公共厕所、垃圾容器及有关配套的环境卫生设施。

各类船舶应当设置与粪便、垃圾产生量相适应的容器。

第二十三条(环境卫生设施保护)

禁止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封闭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因建设需要拆除、搬迁的,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补建。

第二十四条(生活垃圾处置场的要求)

生活垃圾处置场应当根据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参照《**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设置,并规定卫生防护区和落实防污染措施。

第二十五条(村民贮粪设施的设置)

村民设置各类贮粪设施,应当加盖密封,并按规定远离水源,使用中应当保持其完好。

贮粪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限期改造。具体改造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条(水冲式户厕的管理)

新建住宅使用水冲式户厕,必须按规定同时配建三格化粪池。装置水冲式户厕、建造三格化粪池或者其他经环境卫生、_门认可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已建住宅增建、补建水冲式户厕和设置三格化粪池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监察队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乱倒粪便、污水、垃圾等污物或者随地便溺的,处以10元罚款。乱倒粪便、污水、垃圾等污物数量大的,按每吨30元至50元处以罚款;污损面积大的,按污损环境面积每平方米5元至10元处以罚款。

(二)未按规定处理动物尸体的,按每只5元处以罚款。

(三)村民设置贮粪设施,未按规定远离水源、加盖密封,造成蝇蛆孳生、粪便溢流污染环境,且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元罚款。

(四)在禁养区域内饲养家禽、家畜的,处以20元以下罚款。禽畜饲养专业户放养家禽、家畜,或者未妥善处理禽畜粪便、粪污水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五)单位未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可处以元以下罚款;统一建造的新村、小区未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六)随意堆积、堆放秸杆、柴草、杂物,造成环境污染,且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元罚款。腐烂的秸杆、柴草、杂物不及时处理,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七)各类公共场所未及时清除、处置粪便和垃圾的,可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八)单位未做好环境卫生责任区内清扫保洁工作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九)单位自行处置垃圾未按规定申报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十)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封闭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十一)使用水冲式户厕未配建三格化粪池的,责令限期补建,逾期未补建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或者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使用水冲式户厕、三格化粪池的,处以20元罚款。

(十二)除特殊情况外,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未按规定清除垃圾、粪便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十三)单位公共厕所保洁不符合标准或者设施残缺的,可处以5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可代为采取改正措施,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二十八条(减轻和加重处罚)

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主动改正,消除影响的,可减轻或者免予处罚;情节恶劣,拒不改正的,加处原罚款额1至3倍罚款。

第二十九条(执法者违反行为的追究)

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的行政管理人员执法不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的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按照《_行政复议法》和《_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_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参照执行的范围)

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养殖场辖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实施办法制定)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本规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集中治理工作报告范文 第2篇

为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改善农村环境卫生状况,建设和谐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上级关于垃圾集中收集处理的要求,结合我街道实际,在xx年就建立完善了村街垃圾集中收运处理系统:街办现有10个村(居委),30个自然村落,常住人口万,流动人口万;目前已设置农村垃圾箱(桶)2151只,配备村级拖拉机2辆,村二级中转库6只,板车47辆,保洁人员186人。

(一)加强组织领导,街办成立以主任为负责人的领导班子,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工作班子;由集镇管理办公室抓整个工作的推进。目前办公室配备二名同志专门负责这一工作。

(二)建立健全环境卫生保洁队伍。由各村(居)委负责,建立村组环境卫生保洁队伍,落实村组区域内生活垃圾收集和道路、通道、水域、绿化内的日常清扫保洁工作。

(三)建立健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队伍。由各村(居)委负责,按照“村组收集、街办运输”的模式,建立村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队伍,对农户的.生活垃圾实行统一收集、定时清理、集中运输。今年平均每天运送到城东压缩式中转站超过15吨。全面完成了上级下达给街道的垃圾收运量。

(四)合理配备环卫设施设备。由各村(居)委负责,按照实际需求,建造固定式垃圾箱、放置垃圾桶,同时配备相应的收集垃圾板车47辆,拖拉机2辆。

(五)建立村组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由各村(居)委负责,落实各村(居)自治管理职能,排查环境污染隐患,完善垃圾清运的管理、考核制度,同时办公室每月对各村的收运情况实行考评,开展日常化的管理。

集中治理工作报告范文 第3篇

为深入开展城乡环境大整治活动,加强集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促进我乡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居民创建一个整洁、有序、清净、舒适的工作生活环境,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管理范围

集镇环境卫生管理的范围为:东至赤谷学校,南至新赤马公路潼江桥,西至练兵场绕道公路接口,北至绕道公路,在此范围内的所有单位、住户、商铺和摊点。

二、管理主体和职责奖惩

集镇管理实行多重覆盖、区域包干、协调处置、各负其责的“网格化”管理。成立乡城管中队、4个区域包干工作组、交通秩序执法组(派出所负责),公开招标成立集镇卫生保洁公司,负责集镇卫生的日常清扫清运。城管中队承担环境卫生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督促区域包干工作组与之共同完成区域内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配合交通秩序执法组整治集镇交通秩序,指导保洁公司按时按质完成街面垃圾清扫清运工作。

每季度由城管中队负责对各片区开展一次卫生环境大评比,量化积分,年底统一实施奖惩;年底由乡村干部和单位、住户、商户代表对城管中队队员进行一次综合形象测评,奖优罚劣;由城管中队、区域包干工作组、交通秩序执法组和卫生保洁公司联合评选出年度“文明商(住)户”若干名,颁发牌匾进行奖励。

三、管理内容

(一)街道卫生管理

1、集镇卫生清扫清运公司实行一天一清扫,全天候保洁。环卫工人必须在每天早上9点前清扫清运完垃圾,全天进行保洁作业。街面保洁不到位,经指出仍未改正的,每起扣200元,城管中队负责执行。

2、各单位、居民户和经营商户的生活垃圾应按规定时间放于指定地点。清扫的垃圾必须倾倒在垃圾桶内或直接放于环卫工人的垃圾车内。必须认真履行门前五包(包环境卫生、包市容市貌、包公共设施、包美化绿化、包文明风尚)职责。

3、集镇垃圾清扫和运输处理实行有偿服务,由城管中队负责收取卫生费,收取标准为:一般独户居民每月10元,单门面商铺每月15元,双门面商铺每月20元,企事业单位每月50元。

4、区域包干工作组负责包干区域内的卫生保洁、车辆停放、设施完善等监督工作,并且每周二早上开展一次卫生环境清扫和整治活动。

(二)建筑垃圾管理

集镇内的所有建筑户必须按街道卫生管理人员的要求堆放建材,清运垃圾,保护公共设施。在开工前到乡城管中队备案,并缴纳1000元的卫生清洁、公共设施维护抵押金,施工结束后,根据卫生清理和公共设施保护情况予以全额或部分返还。未缴纳抵押金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铁精粉运输车辆严禁在街面通行。货运车辆有泄漏、遗撒的,一次处50―200元罚款,并自行清理掉、漏、撒物品。

(三)街面环境管理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临街建筑物的整洁、美观,不得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不得在街道上空架设管线等设施,不得设置遮阳蓬和出窗防盗网。

3、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乱搭乱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各类市场、摊点、商亭、广告和其他设施的,经责令限期迁移或拆除后仍未改正的,可强行拆除并没收经营工具和设施。

4、提倡不在集镇燃放鞭炮,确须燃放鞭炮的,必须及时清理残留垃圾。

(四)车辆管理

集镇范围内的所有车辆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乱停乱放、违规通行。由交通秩序执法组负责全天候执法,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打造良好的交通秩序和交通环境。

(五)畜禽管理

严禁畜、禽在街道等任何公共场所撒养。违反规定的,辖区内所有住户和街道卫生管理人员有义务进行扑杀,对威胁、恐吓扑杀人员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集中治理工作报告范文 第4篇

街区管理主要包括道路、广场、小区、菜场的路面场地清扫,区域环境卫生整治保洁,绿化带管护修剪,公共厕所、窨井下水道的维修等方面的工作。

目前,我们集镇管理办公室担当着三个菜场(新庄东、西菜场与大塍菜场),十六个居民住宅区(新东苑、四号延伸房、东岸小区、新教工住宅区、老教工住宅区、多联公司住宅区、砻坊场住宅区、红梅南区、红梅北区、泽南住宅区、三良公司住宅区、梦碧别墅区、生资小区、宝豪小区、唐角安置小区、大塍住宅区),六条主干道路(宜官公路新庄段、塍芳公路新塍段、新西路、新中路、新东路、震泽北路),一个工业集中区与一个广场(太湖广场)的路面清扫保洁与绿化管护修剪工作。

一年来,我们集镇办公室带领全体环卫绿化工人,每天头顶星星就开始工作,冒严寒、战高温,出色地完成了各项工作目标任务,以一个环境整洁的街区形象来迎接每一天新的开始。

在公共设施维护方面,今年我们对群众反映比较大的西菜场公共厕所、东菜场西公共厕所、老教工住宅区的化粪池以及下水道进行了改造,同时对影响群众出行的道路上的破损窨井盖也进行了更换,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

集中治理工作报告范文 第5篇

一、健全组织领导,扎实落实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责任制

20XX年以来,区委办高度重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本办的年度工作计划和任期目标,认真落实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加快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完备工作机制,落实工作经费,坚持采取有力方法落实综治责任。

(1)健全组织机构。本办领导高度重视,始终坚持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放在首要位置来抓。加快建立健全本办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组织领导机构,成立了以首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区委办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做到首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详细抓,并配备有专(兼)职办事人员和协调员,负责本办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相关事宜,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真实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各项方法落实到各股室,落实到详细责任人,为本办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2)完备工作机制。

一是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列入首要议事日程,年初制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方案,部署全年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责任目标逐条执行细化,向股室分解延伸。分工负责,落实到人。做到了年初有工作计划,半年有工作检验、年终有总结考评;

二是完备各种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工作情况报告制度、资料制度、工作例会制度和检验考评制度,用严格的制度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落实工作,确保了工作的有序推进,高效完成。

(3)扎实开展宣传。本办领导十分重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宣传工作,年初在制度工作计划就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宣传纳入首要议事日程,并在日常工作中认真抓落实。多次在办公室学习例会上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先进做法和典型体会,调动全办干部职工参与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泉港信息》宣传阵地作用。

二、认真履行职责,落实维护稳定工作机制

区委办严格按照区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分工和要求,围绕区委工作中心,不断探索做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新渠道,推出维护社会稳定的新举措,认真抓好本办参与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相关工作,切实做到积极发挥职能,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落实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核心任务。

围绕中心,在拓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渠道上下工夫。在区委办的日常工作中主动把握全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相关情况,全力做好区委领导的参谋助手。工作中注重发挥区委办服务领导、协调上下的中枢作用,协助司法局搞好全区普法依法治理各项工作;发挥区委办信息中枢的作用,利用《信息参阅》、《常委快报》等信息载体,及时向区领导反馈全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发挥区委办督促检验的作用,严格督促各相关单位承担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协助区领导抓好全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同时以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宣传月、法规纪念日为契机,开展各具特色的宣传活动,完全增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再次,结合专项整治行动,大力宣传法律法规。必须抓好普法工作,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

议决深入开展“五五”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全办人员做到自觉学法、懂法、用法,法律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增强了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促进了我区依法治区工作的顺利开展。办公室的普法依法治理的工作虽然取得了必须成效,但与“五五”普法和区委、区政府依法治理的要求还有差距,在法制宣传教育、深化学法用法等方面仍存在着不足,今后要继续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要求,深入持续地抓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以推动我区依法治区工作再上新的台阶。

集中治理工作报告范文 第6篇

几年来,我们街道陆续完成了宜官公路新庄段、塍芳公路新庄段、新中路、新东路、工业集中区道路的路灯安装亮化工程。目前属于我们集镇管理办公室直接管理的有500多杆(盏)。办公室制定了每周巡查制度、群众来电接报制度、重大节假日前大巡查制度。配备二名管理员专职负责,确保所有路灯能够正常运行点亮。在配合市政工程方面,办公室对于要改变线路或者要实行加固的过路电缆提前与施工单位衔接,按照施工单位的要求请路灯公司做出改造工程量与资金预算,跟踪管理直至施工结束;对于一般的有可能会影响到路灯电缆的市政工程,办公室也派人在施工现场跟踪管理,确保施工不损坏电缆。目前路灯亮化率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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