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起诉书格式范文(通用8篇)

admin 2024-05-30 网站管理员 admin

公益诉讼起诉书格式范文 第1篇

而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及发展,各类民事公益违法行为呈现出“潘多拉盒子”打开时的“壮观”场面。具体表现在:(一)通过非法手段侵害、破坏、浪费公有资产,特别是国有资产的事件层出不穷,数额越来越大,可谓“举国震惊”、“世界瞩目”。(二)垄断、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侵犯消费者权益,价格违法等公益违法行为充斥于中华大地的每一个角落。(三)环境污染等各类公害事件此伏彼起。针对这些痛心疾首的各类民事公益违法行为,中国加大了行政执法的力度。但由于各种原因,这些行政机关的权力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行使和发挥,“挂一漏万”似乎成了行政执法的一大特色风景。针对行政机关“挂一漏万”,作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权和司法机关却只能“隔岸观火”,而侠义之士的“路人”又难以“拔刀相助”。大家只好一起听任这种抽象的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小额多数”的“易腐权利”腐烂下去。本文即试从人公益诉讼的特征及目前的中国的法律现状论述中国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可行性。

公益诉讼起诉书格式范文 第2篇

公益诉讼呼唤立法

公益诉讼的两种观点

公益诉讼一词始于20世纪60年代。由于当时美国的众多社会制度均面临挑战,因而出现了各种尝试改革的方案,设立了众多的公益法律机构及类似的倡导制度。它们都是为了环境、消费者、女性、有色人种、未成年人及类似的诸多社会公共利益而展开活动,由此而进行的诉讼被称为公益诉讼。

目前我国法学界在公益诉讼研究方面较具代表性的观点是两种。一种观点认为,公益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公益诉讼包括所有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既有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诉讼,也有私法人、非法人团体、个人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狭义的公益诉讼是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公益诉讼。另一种观点认为,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经济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不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对人法律责任的活动。公益诉讼不等于公诉,它既可以由国家授权的检察机关和政府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又可以由利害关系人以国家授权机关的名义或以个人的名义提起诉讼。

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

对于公益诉讼的必要性,与会专家都认为无可置疑,但对社会的基础则各持己见。有专家认为,我国由农民社会向公民社会的转型及争取平等权利的意识觉醒,是公益诉讼的社会基础。政府往往以公益为名来侵害公益,无论是强国家还是弱国家,都容易引发公共利益的侵害,这是多数专家认可的事实,并认为监督并制衡政府的权力是建立诉讼机制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个主要动因。引发公益诉讼强烈呼吁的直接原因是,在利益多元的现代社会,存在很多目前的`共同诉讼所无法包含的利益需要法律的保护。同时,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来维护由于行政或立法等原因受到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是推进社会改革,促进民主与法治完善的重要途径。法院对涉诉当事人众多的案件通过不受理实施的压制只会造成更大的社会不安。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仅不会影响法院的形象,反而更好地树立法院维护人民利益及正义与公平的良好形象。检察院的抗诉只是事后的救济,需要通过更积极地提起或参与诉讼来发挥检察院的作用。

多数专家认为,虽然在现行的诉讼制度中缺乏建立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但是在实体法中作适度的程序性规定,是各国立法的一个趋势。因此,先在单行法中规定公益诉讼制度也未尝不可。如妇女权益保障法与民事诉讼法都属于基本法,位阶相同,可以先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作出妇女团体可代表妇女群体进行公益诉讼的突破性规定,从而引发民事诉讼法等诉讼法律制度的整体变革。也有专家认为,环境保护法第六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破坏环境的行为提出控告的规定中的“控告权”不仅仅是一种宣告的权利,还是一种直接的诉权。

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分歧较大的问题是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有专家首先提出,当事人与诉讼标的的非直接相关性是公益诉讼的一个基本特征,并认为是公益诉讼与共同诉讼和法律援助的基本区别;不同的意见则认为这样一个界定过于狭窄,不利于通过个案倡导社会改革的实践,应采取广义的界定,并以是否有直接利害关系分为两类,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通过原有的诉讼制度来解决(但因为涉及公益不妨采用与公益诉讼类似的倡导策略),对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无法通过现行制度解决,则需要建立新的公益诉讼制度。在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或这些当事人不愿意出面维护公益的情况下,具体由谁来代表公益进行诉讼呢?多数专家认为,检察院没有权力垄断诉权,公益诉讼是诉权多元化的一个必然结果,现代社会国家权力社会化的一个主要表现是诉权的社会化,在国家没有能力担任社会保姆的现代社会,就由社会来保护自己,应可

[1] [2]

公益诉讼起诉书格式范文 第3篇

[案情]

被告人黎伯伦,男,69岁,四川省古蔺县人,农民,住该县石宝镇芦荫村,因本案于4月22日被逮捕。

204月6日上午,被告人黎伯伦从自已家中携带镰刀、火柴到小地名叫“麻湾” 的责任地清除田边杂草积肥备耕。至下午1时许,锄完杂草的被告人黎伯伦,将杂草堆放在田里,用火柴引燃焚烧杂草的过程中,一阵强风吹来,把燃烧的杂草部分吹入田坎边的山林内,致林中枯叶杂草着火迅猛燃烧,从而引发了一场森林大火。后被闻讯赶来的村民用数小时扑救,才将大火扑灭。该场大火烧毁古蔺县石宝镇芦荫村面积为亩林地内的成材树木29070株,幼树778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1万余元。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以古检诉字第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伯伦犯失火罪,以及其犯罪行为给国家、集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1万余元,于2002年7月22日向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审判]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该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人黎伯伦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致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巳构成失火罪,应予刑罚处罚。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属实,且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鉴于被告人系残疾人,失火后积极参与扑救,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不关押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被告人黎伯伦失火犯罪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1万余元应予赔偿,但根据其家庭经济困难的实际和被毁林地的现状,判令经济赔偿无条件支付,达不到复垦和挽回国家、集体经济损失的目的,只能判令其在一定的年限内补种幼树,逐步恢复原状。据此,依照我国《刑法》第115条第2款、第72条和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第117条第2款之规定,该院于2002年8月1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黎伯伦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判令被告人黎伯伦自2002年10月至8月补种古蔺县石宝镇芦荫村被烧毁的林地亩,29848株。

宣判后,被告人黎伯伦服判,没有提出上诉,并主动提前20天开始履行判决种树义务,目前已植树多株。

[评析]

本案案情简单,但是涉及公益赔偿应当怎样判决和适用法律?成了争议的焦点,并出现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涉及过失对国家、集体财产(林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以公诉方式提起承担民事责任的判处还从未有过先例,至少说在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是没有过这样的判例的。为谨慎启见,不致使判决结果成为一张空头支票而失去它的作用,可商请检察机关撤回附带的民事公益赔偿诉讼,仅就失火罪定罪量刑是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笫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17条第2款:“损坏国家、集体的财产或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等规定,应该判决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国家、集体财产损失41万余元。是否赔偿得起? 并不是由审判程序来考虑的问题,至少说这样判是没有错的,也尽到了法院的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依法审判是原则,判决结果应当与有效执行相结合考虑,否则,判决后得不到有效执行,等于没有作出该判决。根据被告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判决巨额赔偿,显然属于盲目的不当判决,被告人终身及下一辈人都无法清偿,只能是给国家、集体一张法律“白条”。而判令恢复原状,虽短期内办不到,也不完全就能恢复到原来的状况,但有可行性。既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也能够承受,他自己恢复不起时可以让他的子孙来恢复。恢复原状的办法除了补种幼树,不可能再有更好的方法来解决。因此,要判决种树,量刑时则要把补种树苗的问题考虑进去。如若判处被告人实刑,就要等刑满释放后才能补种或者就地服刑补种,但均不现实并且执行起来很困难。分析被告人失火原因,完全是一种过失的犯罪行为,是应当预见自己在森林边焚烧杂草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由于轻信火灾能够避免,结果导致森林火灾的发生,才给国家、集本财产造成的重大损失。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并非故意,失火后被告人积极扑救,表明被告人并非想让自己的纵火行为把森林烧毁,因此.采取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所以适用缓刑是符合我国《刑法》第72条的规定的,判决被告人缓刑、补种树,可以使烧毁的林地尽快得到再生利用,而补种树苗不需要投资多少经费、技术,树苗能就地取材,被告人完全能够承受,既有利于判决的执行和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也能起到惩戒犯罪人、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增强防火意识,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又能起到逐步弥补国家、集体财产损失的作用。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采纳了第三种意见之后,作出缓刑补种的前述判决,引起了全国新闻媒体及法学界专家的广泛关注,同时也符合社情民意,深得当地人民群众的拥护,并且为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开创了先河,值得认真加以总结。该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既体现出我国《刑法》的严厉,又确确实实地表现出古蔺县人民法院灵活运用法律,结合实际,为弥补、挽回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所作出的一种符合客观实际,并且相当有人情味的温情判决。这从被告人自觉履行种树义务,社会各界予以高度评价中得到了证实。说明该判决具有创造性、可行性和前瞻性的特点,是一个值得借鉴和进一步探索的成功判例。

公益诉讼起诉书格式范文 第4篇

3月,无锡市消协作为原告,将无锡一家火锅店告上了法院,要求退还强制消费的一次性餐具费用3元,并要求商家停止这种强制消费行为。3月15日,崇安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民事调解,被告接受了原告诉求,答应今后要求员工务必在点餐时询问顾客是否使用一次性碗筷,尽到相应的提醒义务。一次性餐具的强制消费在大多数餐饮企业都普遍存在。消费者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怕丢面子的心理助长了此强制消费行为的泛滥,再加上某些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与一次性消毒餐具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让很多餐饮企业对这种违法强制消费行为有恃无恐。本案对公益诉讼入法之后,各地消协作为公益诉讼原告提起公益诉讼,提供了一个范本。

公益诉讼起诉书格式范文 第5篇

摘要:近年来,行政公益诉讼成了法律界的一个热点问题。

在古罗马时代就存在的公益诉讼,经历了美国这一现代公益诉讼制度创始国以及法国越权之诉、日本民众之诉的发展,已成为了公民基本权利和社会公益的司法保障,同时也成为了国家权力的限制制约。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但是在当代中国的行政诉讼法实践中,很多带有公益诉讼性质的行政案件都因为各种理由而被法院拒之门外,人民法院往往做出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定,但这种做法确实有一定道理的,因为在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中并没有完全确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公益诉讼起诉书格式范文 第6篇

,被告戴望相、班志华等六人在安宁市县街镇下元良村委会小箐口村民小组落水洞进行非法采矿,其行为不仅造成国家矿产资源价值达万元的损失,而且已涉嫌非法采矿犯罪,为此,安宁市检察院向安宁市法院提起公诉,并对该六被告给予了刑事处罚,之后,安宁市国土资源局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起诉六被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万元的环境损失和3万元鉴定费。该案经昆明中院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由六被告人向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资金专户支付损失44万余元的调解协议。该款进入“救济资金专户”后,安宁市林业局向“救济资金专户”管理人申请试用该笔赔偿金,经中院审核,同意了申请人的申请,“救济资金专户”管理人向申请人拨付了44万余元,该款已全部用于“昆明环境公益诉讼林”集中植树,涵养水源,修复生态环境。

公益诉讼起诉书格式范文 第7篇

一.行政公益诉讼概念

(一)公共利益界定

公益诉讼致力于保障社会公益,对于公共利益,是我们首先要进行明确和界定的概念。

公益指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在《辞源》这本书中对于公益一词进行了定义即“公共之利益,相对于一个人之私利、私益而言”。

根据词表面的意思来看,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公共和利益,然后进行分别理解,但是由于具体到社会生活实际,无论是对象还是案件类型上都具有差异性,而且不同的人由于主观看法的不同以及发生的不同时间地点,都会有着不一样的认识和理解。

我们无法概括性的对于一切情况下的公益作出定义,只能说对于公共利益,我们无法给出具体准确的归纳,放于客观生活中进行理性把握是判断是否为公益的重要准则。

(二)公益诉讼概念

对于公益诉讼定义。

法学界韩志红教授主张:由法院对于所有个人以及组织凭借法规提起的针对侵犯国家以及社会公益的做法,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

苏家成则表达了这样一种观点:是指在所有参与人的参加条件下,人民法院查明和办理对于违反相关法规侵犯社会国家公益的行为诉讼,从而最终得出判决结果。

民法界的梁慧星教授则认为:是指诉讼本身针对的违法行为并没有直接侵害到原告的利益,诉讼只是对于造成社会公益损害的行为进行审理判决的活动。

无论对于哪种定义,其根本上具有一致性,即通过诉讼机制来维护受到损害的公共利益得到补偿和保护的活动。

需要强调的是,公益诉讼在很多层面区别于其他种类的诉讼模式,不管是在起诉资格、受案范围还是审理组织上,都有自己的一套独特体系,尤其在判决效力与执行上,更需要特别注意。

从公益诉讼定义中我们可以大致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法治国家中,解决一切矛盾与问题的最终途径总是诉至司法,这是作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最终保障的存在,公益诉讼就是这样一种可以有效、值得信赖的实现公民利益最妥善保障的诉讼模式。

(三)行政公益诉讼的定义

基于上述对于公益诉讼的定义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它本身能够依照标的的不一样区分为不一样的种类,明确一些则有民事公益诉讼以及行政公益诉讼等。

在实际生活中,由于行_能的优益性以及其本身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性,不管具体行政行为与否,他都最有可能构成社会公益的侵害,并且一旦造成相应的侵害其危害的程度也越高越危险。

因此有别于民公诉讼,行公诉讼是最重要也是最值得研究建立的一种制度,他对于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行政公益诉讼概念,现今存在不同的观点看法。

其中之一是“救济对象广义说”,其认为只存在特别限定的个人和国家社会组织,凭借相关法规,交由法院对于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做法进行审查并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的诉讼。

二是“救济对象狭义说”,其认为所有的个人组织都可以凭借法规,请求法院审判相应损害公共利益的做法的诉讼。

但无论是哪种,最重要的核心是表现在没有造成直接的公益损害。

基于此,我们可以作以下定义:行政公益诉讼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具有行政授权的相关组织违法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或者有存在侵害社会公益的可能,虽然与公民本身并无直接的利害关系,但为了保护社会利益,由公民法人或相关组织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

本文正是基于其存在的价值和合理性来进行研究论述的`。

二.公益诉讼起源

谈及公益诉讼的起源,相关学说有太多太多,但是通说的看法是公益诉讼追本溯源,应当由古罗马的法律说起。

古罗马的法学家认为法分为公法和私法,同时与之相对应的诉讼也分为公诉和自诉。

古罗马法里,公诉当然是对于侵犯公共利益案件的诉讼,自诉当然是侵犯个人利益的诉讼。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古罗马社会中,凡是维持保障个体利益和权利并有受侵害人提出为私益诉讼,那么另外一种则是公益诉讼。

如今,行政主体替代国家来维护社会公益。

古罗马,因为行政主体不如先如今这样完善,把相应的诉讼权利交给市民,可以弥补行_力带来的保障不充分。

依照罗马法的公私益划分标准,我们国家现存的三大诉讼法都可以划分为私益诉讼,除了刑事诉讼在由国家公诉机关即检察院提起的时候就应当属于公益诉讼,整体上说他们大都是保障民众个人权益而进行的,但与本文所讲的公益诉讼乃至古罗马法中的公益诉讼的标准是不一样的,不管是罗马法提到的还是我们当代社会所提及的公益诉讼都应属于保障社会公益而由特别限定的人作出的诉讼这个范畴。

三.行政公益诉讼的特征

我们把行政诉讼单独拿出来谈,其原因就表现在行政公益诉讼相对于普通的行政诉讼所表现出来的独特性。

该制度存在的意义是为了保障权益受到侵害的非限定的人们,通过作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对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审理查证,并申请撤销或变更行政主体做出的有损社会公益的行为。

他实际上是行政诉讼的一种,不过自身特点却十分确定。

首先,在政公益诉讼中,原告并不是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提出的组织和个人实际上是与被诉的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并未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他们提出诉讼的资格和条件是凭借相关法律的规定,并依据自身的资格去作出诉讼请求。

公益诉讼起诉书格式范文 第8篇

2011年1月26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被告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昆明羊甫联合牧业有限公司向“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支付万元和评估费132520元,该笔费用将用于治理被污染的七里湾大龙潭。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自2008年6月在畜牧小区项目的环保治污设施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陆续将承包的养殖用地分割发包给200余户生猪养殖户,并签订了承包合同。由于被告的环保设施未经环评验收合格,养殖废水渗入地下水系统,导致七里湾大龙潭水2009年11月、2010年2月两次爆发污染,经环境监测部门多次抽样检测龙潭水氨氮指标和菌落总数及大肠杆菌等指标严重超标,致使依赖该龙潭水生产、生活的农村、单位人畜无法继续饮用。对法定监测部门昆明市监测中心和嵩明县监测站连续出具的《监测报告》,法院予以采信,确认七里湾大龙潭水水质至今仍然处于污染状态。环境公益诉讼,作为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的一种有效形式,具有起诉资格的主体应当多样化。除了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外,还应当更多地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间环保组织,甚至热心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的个人,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目前国家正在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进行修订,希望该案的实践能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法治化起到推动作用。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