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复议申请书范文(共11篇)

admin 2024-05-30 网站管理员 admin

行政赔偿复议申请书范文 第1篇

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

检 赔复字[ ] 号

一、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赔偿义务机关名称

赔偿请求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赔偿义务机关:__________(名称)

二、申请赔偿的具体事项及理由,赔偿义务机关决定情况

赔偿请求人_______(姓名或名称)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申请赔偿理由)为由,请求________(赔偿义务机关名称)……(申请赔偿的具体事项)。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情况)。

三、申请复议的具体事项及理由

赔偿请求人________(姓名或名称)不服……(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情况),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要求本院……(申请复议的具体事项及理由)。

四、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和依据

本院经审查查明:……(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和依据)。

五、复议决定的法律根据、理由和内容

根据《_国家赔偿法》第X条的规定,本院认为:……(维持原决定、变更原决定、撤销原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决定赔偿、不予赔偿的理由),现决定如下:

(一)维持原决定的主文

原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赔偿方式、数额适当,予以维持。

(二)纠正原决定,重新作出决定的主文

原决定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予以撤销,重新作出决定的内容。

(三)变更原决定的主文

原决定赔偿方式、数额不当,决定予以变更的内容。

(四)决定赔偿或不予赔偿的主文(适用于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情况)

________(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申请的赔偿,________(赔偿义务机关名称)逾期未作出决定,经本院审查,……(决定的内容)。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________(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名称)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行政赔偿复议申请书范文 第2篇

赔偿请求人:融水苗族自治县宏大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香l山路。

赔偿义务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志军,院长。

赔偿请求人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月28日作出的柳市中法赔字第2号《决定书》,现申请复议。 复议请求:

一、依法撤销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月28日作出的 (2015)柳市中法赔字第2号《决定书》:

二、责令赔偿义务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 赔偿请求人赔偿人民币130万元。

事实与理由:

赔偿请求人融水苗族自治县宏大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系9 月由杨代先、方金明两股东投资设立,方金明为法定代表人,杨代先 为公司监事。

20至期间,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融江古顶水 电站工程项目经理部因承建融水古顶水电站,向赔偿清求人购买水

泥、木枋等建筑材料。期间,方金明利用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便利条件将项目经理部支付给赔偿请求人的货款130万元据为已有。3 月,方金明的此行为被发现后,仍拒绝将所收款项归还给赔偿请求人。

月,赔偿请求人的另一位股东(兼任公司监事)杨代 先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以赔偿请求人名义向融水县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要求方金明立即将水电二局支付给赔偿请求人的货款返 还给赔偿请求人。为避免公司财产遭受损失,杨代先以自己的房产做 担保,申请查封了方金明所有的、位于柳州市北雀路69号柳北文化 商业广场3栋201号商铺、位于柳州市屏山大道43号丰华商厦一层 22至28号商铺。3月,方金明私刻项目经理部印章,假冒项 目经理部的名义向融水县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函》,函的内容为“方 金明收受到项目经理部的货款是方金明个人与项目经理部业务款项, 与宏大公司无关。”融水县人民法院对该份虚假的《函》未予采纳, 于206月作出(2011)融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方 金明将130万元货款返还给宏大公司。(见证据2)

方金明不服该一审判决,上诉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柳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错误采纳了方金明伪造的证据《函》的证明内容,于2011 年12月7日作出了(2011)柳市民二终字第179号民事判决,改判 驳回了赔偿请求人要求方金明返还侵占公司货款的诉请。(见证据3) 后融水县人民法院于3月19日作出(2011)融民二初字第5-2号民事裁定书,解封了方金明的上述两处房产。 (见证据4)

赔偿请求人不服二审判决,申请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对方金

明伪造的《函》进行鉴定,鉴定结论确认《函》属伪造。

赔偿请求人遂于206月向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区高院于年11月19日以(2012)桂民申字第7

赔偿请求人仍不服,向柳州市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检察院于2012月31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 院提出抗诉。(见证据7)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审该案, 并于5月28日作出桂民提字第34号民事判决,撤 销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柳市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及(2011) 柳市民二终字第179号民事判决,维持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11)融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见证据8)。

提审判决生效后,方金明仍然拒绝将侵占赔偿请求人的130万元 货款返还给公司。206月25日,赔偿请求人向融水县人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请求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桂民 提字第34号民事判决,将原查封的方金明所有的、位于柳州市北雀 路69号柳北文化商业广场3栋201号商铺、位于柳州市屏山大道43 号丰华商厦一层22至28号商铺进行强制执行。融水县人民法院随即委托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认为方金明目前忆民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拒绝采取任何强制执行措施。

赔偿请求人认为造成此案无法执行的后果,是因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错误判决所造成的。为此,赔偿请求人于2015年1月16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人民币130万元。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赔偿请求人宏大公司可以中院错误判决为由申请国家赔偿,明显不符合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条件,其申请于法无据,并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2015)柳市中法赔字第2号《决定书》,驳回了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可见,该院不仅一再坚持错误判决,有意屁股坐歪,偏袒对方,显失公平正义。且顶着不改判、不赔偿、继续与上级法院的`一种违法行为,这严重违反了《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见证据1)

赔偿请求人认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两次错误判决,直接导致了赔偿请求人作为法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作出对赔偿请求人不予赔偿的决定是严重错误的,是一种故意推卸其枉法裁判责任的做法,严重地侵犯了法人财产权,是对国家赔偿制度的公然挑战。理由在于:

一、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连续两次枉法裁判,造成本可以顺利通过执行程序挽回的赔偿请求人的损失变得几乎没有任何获赔希望,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从以上关于整个案情的陈述中可以看见,在最初的(也就是最后被区高院通过提审程序确认的)融水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程序中,赔偿请求人的股东杨代先为了防止公司合法权益受损,已于年12月13日就采取了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查封了方金明的几套记产

(当时这些房产并未存在其他查封、抵押情况)。如本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在二审中维持原判,那么赔偿请求人依此生效判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是完全正确可以通过拍卖程序挽回130万元的损失的。 但因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连续两次的枉法裁判,导致赔偿请求人最后获得生效判决的时间拖延至两年半以后的2014年5月,赔偿请求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拖延至2014年6月。根据赔偿请求人从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了解到的情况,截至目前,涉及方金明

的执行案已达二十余件,涉及执行标的累计个亿左右(见证据9), 而这些执行案件绝大部分是从2014年底才陆续产生的,也就是说, 如果当初不被中院两次错判,赔偿请求人客观上能尽快中请强制执 行,按照通常的执行程序所需要的时间,是完全可以赶在方金明的其 他债权人采取保全措施或申请强制执行之前通过拍卖程序挽回生效 判决所确定的所有损失的。但是因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连续两次枉 法裁判,不仅使正义迟来,更为严重的后果是造成赔偿请求人当初的 财产保全目的落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而这一切,皆是源白于柳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枉法裁判行为。

因此,赔偿清求人认为,时至今日无法从方金明处获得任何赔偿 的责任是由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造成的,其行为与赔偿请求人的损 害结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立法本意,柳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因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二、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违反法律规定 程序。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3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 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然而赔偿请求人自2015年1月16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以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从未就此事与赔偿请求人联系了沟通,更加谈不上与赔偿请求人进行任何协商,在此基础上单方面突然作出不予赔偿决定,这是不仅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程序,而且充分证实了该院有法不依,执行不公,给应获赔偿设置了重重阻力。赔偿请求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不得不进一步向区高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无形中再次加大了赔偿请求人的维权成本和时间。

为维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赔偿制度的存在,维护司法公正,警示教育法官队伍,赔偿请求人特申请复议,恳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对于赔偿请求人的国家赔偿申请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赔偿请求人:融水苗族自治县宏大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

1、证据清单及相应的证据材料 两套

行政赔偿复议申请书范文 第3篇

违背事实和法律,以集体草原证为依据对国有土地进行确权,让国有土地披上了集体土地的合法外衣

在巴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后,磴口县人民政府于2000年6月28日作出(2000)第1号土地权属文件即《关于沙金苏木温都尔毛道(团结)嘎查额尔特坑地区的土地确权决定》,决定第一条明确规定,“额尔特坑地区的土地所有权由于一直由团结嘎查的农民经营使用,1985年3月16日磴口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县人民政府为团结嘎查颁发第九号《草原所有证》,确定了该地区属于团结嘎查村所有”。这一决定明显有违国家法律和事实,其理由如下:

⑴额尔特坑地区1993年已纳入了乌兰布和沙区综合治理开发的总体规划中,属于国有土地。我所承包开发的土地,位于乌兰布和沙区。1993年2月20日《巴彦淖尔盟盟委、行政公署关于加快巴盟土地资源开发的意见》和1994年6月10日《磴口县县委、政府关于加快乌兰布和沙区综合治理和加强经营管理的规定》中,已将该土地列入乌兰布和沙区综合治理开发的总体规划中。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磴口县县委、政府在《关于加快乌兰布和沙区开发治理和加强经营管理的规定》中规定:“凡规划并批准的开发区,所在乡、苏木党委和政府要耐心说服和教育当地农牧民,树立顾全大局的思想。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要服从长远利益和全局利益,要克服封闭自守的思想,积极支持引进开发,以开放促开发,以开发促发展,要为开发创造条件,绝不允许借故阻挠。要十分慎重地处理好土地开发占用当地农牧民草场的问题,凡开发占用草地的,开发单位或个人给农牧户开发所占用草场面积1%的土地,作为农牧户的饲草料基地,以补偿其损失。”以上事实充分说明该地区由于开发已被国家征用,属国有土地,难道磴口县政府在作确权决定的时候忘记了1994年下发的这个规定了吗?

⑵团结嘎查所持第九号《草原所有权证》的法律效力及合法性存在很大疑问。磴口县政府一直坚持将该片土地确定为团结嘎查集体所有的主要依据之一就是团结嘎查所持的第九号草原证。而事实上1985年3月26日磴口县草原站代磴口县政府颁发的第九号《草原所有证》,已于1985年6月18日由于《xxx草原法》的颁布而作废,因为《草原法》实施后,磴口县政府都重新换发了《草原所有证》,而我所开发的沙区包括其他沙区不属草原都没有发证(这一事实已被巴彦淖尔市检察院调查认定)。此外,第九号《草原所有证》也不规范,《所有证》规定团结嘎查拥有草原468000亩,但那个地方是天然沙区而不是草原。同时,468000亩等于312平方公里,按照该证理解,周边的几个乡镇、苏木都在团结嘎查地界之内。所以,这个草原证的法律效力和合法性都存在很大的疑问,又如何能作为确权依据?

⑶诉讼期间,杨五于1999年8月将霸占我的土地以86万元卖给郭锡源,磴口县政府又为郭锡源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2000年6月28日,磴口县人民政府(2000)第1号土地权属文件即《关于沙金苏木温都尔毛道(团结)嘎查额尔特坑地区的土地确权决定》第一条明确规定,“额尔特坑地区的土地所有权由于一直由团结嘎查的农民经营使用,1985年3月16日磴口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县人民政府为团结嘎查颁发第九号《草原所有证》,确定了该地区属于团结嘎查村所有”。而磴口县土地局于1999年8月,却将这块有争议的土地以磴国用(1999)字第1400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颁发给新开发商郭锡元,上面也盖有磴口县人民政府的大印,而且这个土地使用证的发证审查人是巴盟土地管理局磴口分局所长魏均,其是参与我请求撤销磴国用(1998)字第A14101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行政诉讼一案的磴口县县长的委托代理人。我认为,魏均由于始终参与了我请求撤消土地证的诉讼,明知该土地有争议,还为本单位的杨五卖出的土地所有者郭锡元办证,是有法不依,在行政执法中故意违法的行为。说明磴口政府并非不知道该片土地是属于国有土地的。从这两个文件的前后矛盾,可以看出同一片土地,什么时候是国有,在谁名下是国有,和法律无关,磴口县政府想怎么说就怎么说。

行政赔偿复议申请书范文 第4篇

(2007)兴法执字第721-3号,一份,拍卖财物扣押清两张。才发现法院所拍卖的财物和扣押回法院的财物不一致,法院不但私自评估低价拍卖,也明显造成了我个的财产受到损失。在法院拍卖财物的清单上除了电器以外,还有衣服、食用油、基本生活用品等。

案件发生经过; 2008年11月5日上午分兴宾区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我位于来宾市兴宾区东南三路百货公司住宅小区4栋2-4-5号房产作为债务抵押担房产,也就是兴宾区法院作出法律判决生效的民事债务纠纷案件。兴宾区法院作出评估以11万人民币成交拍卖给张壮敏。但是法院没有按法律程序给我或我的家人提前送达房屋价格评估通知单,2008年11月5日直接采取强势执行。当时我本人在外打工不在家,我妹覃美楼和她的仔一直住在我家,当时覃美楼本人也没在家,喊我妹覃美术去我家帮她照看小孩上学。兴宾区法院去执行我房子时,是覃美术在我家里帮法院执法工作人员开门。我本人归属于来宾市兴宾区城镇户口,下岗职工,也只有这一套房屋作为基本生活居住的房子,法院在强制执行之前也没有给我安排基本生活居住。当时法院执法工作人员还从外面请来搬运工来执行搬东西,清空我房子里所有东西,包括所有的生活用品、衣物、贵重物品、衣物、贵重物品、所有的票据、有购房发票、我有用的证件之类、小孩学习用品、食品、厨具、还有覃美楼留在家里的1000元人民币现金生活费等。法院全部清空我家房子把我家里所有的东西全部搬回兴宾区法院,没有任何发票以及扣押清单。当时我妹覃美术在现场要求法院执法工作人员给这些东西给她保管,法院工作人员拒绝覃美术的要求,并且也没给覃美术签收财物扣押清单。法院将执行完毕覃美术被汽油烧身严重被烧伤毁容,覃美术现是4级残疾。我妹覃美术被烧伤之后法院工作人员把送

她去医院抢救,严后继续清空我房屋里的东西,全部清空,换锁锁门,之后把东西搬回法院查封。兴宾区法院把我家里所有的东西都搬回兴宾区法院查封之后,加上覃美术被火严重烧伤需要巨额医药费,给我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生活困难以及精神上的各种压力。我的家人多次去找兴宾区法院要求拿回基本生活用品回来用,兴宾区法院工作人员拒绝不给拿。也没给财物扣押清单。2012年3月28日我本人和债主去兴宾区法院找办案工作人员在执行局办公室要求以调解处理我和债主的债务案的事,并要求兴宾区法院归还扣押所有财物、物品,法院没给,要求给财物扣押清单法院也没给,严后兴宾区法院工作人员直接在兴宾区法院把我以拒不履行裁定罪进行关押。之后同年4月5日因这件民事法律判决生效的案件来宾公安分局以诈骗罪对我刑事关押。当时我被关在来宾市看守所,2013年不3月5日,兴宾区法院直接私自作出评估低价拍卖我所的财物、物品,连把衣服,被子一起拍卖抵押韦忠安清还债务,法院没有告知我本人。同年3月有28日拿拍卖裁定书给来宾看守所工作人员签收拿给我。拍卖裁定清单上明显和扣押回去的财物、物品不一至,决少了很多样东西没见。,我被释放回来后,2013年10月10日我拿法院拍卖的执行情况裁定书(2007)兴法执字第271-3号到执行局找执行局局长卢统英,讲他们法院私自拍卖我的财物,并拍卖清单上和扣押的财物、物品不一至。执行局局长卢统英,他没有任何解释。

据了解,兴宾区法院拍卖扣押的财物没有经过任何机构评估,债权人韦忠安本人也承认没有拿到法院拍卖财物的钱。财物扣押清单上没相关在场人员签名,只有兴宾区法院的工作人员和一个来路不明人韦金生作为在场人签名。兴宾区法院拍卖完扣押的财物、物品后才给我送达财物扣押清单。

上述材料情况属实;

本人认为,兴宾区人民法院执法工作人员没按国家有关法律程序执行判决生效 的案件,扣押财物没有扣押清单,私自拍卖扣押的财物、物品。侵犯了我个人的合法权利,造成了我个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严重损失,和其他的经济损失,兴宾区人民法院应负相关法律责任,依法赔偿我个人的经济损失,归还或赔偿扣押财物、物品。要求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作出公平、公正裁决。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致;

申请人;覃韦 2014年 月日�

同时送达部份附卷证据材料;

行政赔偿复议申请书范文 第5篇

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人民法院

附:国家赔偿申请书副本 份,证据目录及证据 份。

赔偿请求人签名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说明】

1.国家赔偿申请书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家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赔偿时使用的文书。

2.当事人写明基本信息。(1)自然人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请求事项写明申请国家赔偿的具体要求。

4.事实和理由写明国家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应予赔偿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5.证据目录写明提交的所有证据。

6.申请书尾部写明日期,当事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行政赔偿复议申请书范文 第6篇

申请人:__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宁( 董事长)

申请事项:

申请人依法对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2年12月1日送达申请人的(冀建罚决字[2022]1X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撤销。 申请理由: 申请人于2022年1月24日收到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建罚决字[2022]1X2号),该决定书对于申请人单位存在的未取得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未按国家规定办理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以及未取得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申请人对于该处罚决定有异议,申请人认为该处罚决定不符合客观实际,造成目前情况的责任与申请人无关,具体理由是:

______工程项目是我市的重点工程,按照__市政府加快棚户区改造进程以及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进行的。2022年X月__日,申请人单位与____X人民政府签约,由我司负责开发建设该项目,由__X区政府负责在2022年__月__日完成拆迁工作。

根据规定该项目本应在拆迁工作完成后,方可办理土地

和建设、施工手续,施工单位才能进场施工,但是,为使前期已经拆迁的居民尽快回迁,不得已先行开工建设,因政府的拆迁工作至今也未能完成,造成所有建设、规划、施工手续均无法办理,致使申请人受到处罚。

__X政府与回迁居民约定建设期为两年,本应于20__年__月之前完成回迁安臵,但是至今拆迁工作仍然没有完成,项目已经超期了X年X个月。

为了维持项目进程,使回迁居民在尽快点回迁入住。目前正在完善建设、规划、施工手续,故申请人依法请求省政府依法撤销(冀建罚决字[20__]__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北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〇__年__月__日

行政赔偿复议申请书范文 第7篇

申请人:景德镇__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景德镇市____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5月6日作出的景×罚字[2022]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罚款壹拾万元之决定,依法提出行

政复议。

请求事项:依法撤销景×字[2022]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事实和理由:

一、依据《江西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对法人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是被申请人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没有告知申请人该项权利,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违反程序而无效,复议机关应予撤销。

二、依据国家__总局《____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省辖市级人民政府____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超过5万元的罚款,报上一级____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罚款高达10万元,而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载明其已得到江西省____厅的批准,显而易见,被申请

人越权作出的行政处罚没有法律效力,复议机关应予撤销。

此 致

__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景德镇__有限公司

行政赔偿复议申请书范文 第8篇

赔偿请求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汉族,现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赔偿义务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院长

请求事项:

请求因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违法造成被查封的财产灭失,侵犯公民的财产权造成损害,赔偿请求人损失____________元。

事实根据和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赔偿请求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行政赔偿复议申请书范文 第9篇

复议申请人(赔偿请求人):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被复议申请人(赔偿义务机关):__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检察院,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职务检察长。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复议申请人向_________市_________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_________市_________区人民检察院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按期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复议申请人不服,现依法提出复议。

请求事项:

1、责令被复议申请人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复议申请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2、责令被复议申请人退还复议申请人违法划扣的个人财产___________元以及利息。

事实与理由:

_____年_____月至_____月,被复议申请人在侦办韩某某案件时,以复议申请人涉嫌诈骗为由进行立案侦查,后将复议申请人移送到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_____月_____日,被复议申请人将复议申请人的_____余万现金划走。划走的款项中,包含了复议申请人合法的个人财产,至今还有__________元没有退还。复议申请人多年来,多次到包括被复议申请人在内的有关部门一再反映,但被复议申请人一直拒不退还。

复议申请人认为,被复议申请人违法办案,给复议申请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复议申请人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提起赔偿请求,但被复议申请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做出决定。复议申请人特提起复议,望予以支持。

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复议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行政赔偿复议申请书范文 第10篇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申请理由:

_________________(被申请的机关名称)

申请人: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附:_________________1、物证_________________份

2、书证_________________份

3、证人证言_______________份

4、证人姓名、工作单位、住址

行政赔偿复议申请书范文 第11篇

赔偿请求人:xxx

赔偿义务机关:xxx

法定代表人:xxx

复议机关:xxx

法定代表人:xxx

xxx因xxx,申请xxx)xxx。

事实与理由:

主要是认为赔偿义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造成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事实和根据;已经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认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作出决定错误的理由,或者逾期不作出决定的事实和证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获得国家赔偿的理由。

xxx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赔偿请求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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