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意见书无罪辩护范文(优选10篇)

admin 2024-05-30 网站管理员 admin

刑事辩护意见书无罪辩护范文 第1篇

(_____)第_____号

委托人_______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____律师事务所_____律师_______为_____案件_____的辩护人。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________止。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注: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一份。)

刑事辩护意见书无罪辩护范文 第2篇

根据《_律师法》以及《_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所接受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案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特此函告律师事务所、律师信息如下:

律所名称: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邮箱: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律师姓名: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邮箱:_______________

律师事务所章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刑事辩护意见书无罪辩护范文 第3篇

委托人韩淑贤经与辽宁誉晟律师事务所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辽宁誉晟律师事务所指派孙强律师担任韩淑贤与孙立国人身伤害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侦查阶段的代理人。

二、根据有关《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委托人韩淑贤向律师事务所交纳委托费用6000元,交通费1000元。

三、本协议书有效期自双方签定之日起至侦查终结之日止。

四、本协议书如需变更,另行协议。

委托人:xxx

受托方:xxx

20xx年xx 月xx 日

(注: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各执一份。)

刑事辩护意见书无罪辩护范文 第4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邸某之近亲属的委托,经指派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由我担任本案被告人邸某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履行职务。在开庭审理之前,本辩护人认真阅读了xx市人民检察院任检刑诉字(98)第149号起诉书,查阅了本案的有关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对有关事实进行了调查。在法庭审理阶段又听取了各被告人的陈述,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本案有所了解。首先我同意以上几位辩护人的意见,我认为:xx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邸某没有构成抢夺枪支罪。现就本案的事实及应适用的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审议: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

被告人邸某和其他七位被告人一样,都是七间房乡xxxx的村民且都是文盲。八名农村妇女夺枪,这案件较为稀奇,八名妇女竟然敢抢夺人民警察佩带的枪支,真可谓胆大包天,那么,八名妇女为什么要夺枪呢?这里存在一定的因素值得注意:

1、在浩瀚的白洋淀湖畔,xxxx是一个僻静的村庄,在这里曾发生过几起持枪抢劫案,特别是在八名妇女夺枪之前,也就是九七年的春节前夕,持枪歹徒抢劫了本案被告人邸某的小叔子王凤洲。可以说,这起抢劫震惊了全村,村民们都很害怕,不由得警惕备增。这是一个因素。

2、本案是由八个妇女与人民警察发生了误会而引起来的。xxxx年5月15日晚7时30分左右,一辆牌照为京xxxxx的汽车停在了白洋淀的大堤上,从车上走下来几名陌生人,他们身着便衣,先是打听董社安家的住址,即而又让被告人李小仙上大堤,当李小仙让他们下来时,由于双方嗓音都很大,引来了不少村民,来人没有例行公事地亮出证件,也未说明来意。双方在口角之中,干警史xxx的配枪无意之间袒露出来,这便拉开了本案八女夺枪的序幕。为什么说八名妇女与干警发生了误会呢?很简单:

第一、在xxxx曾发生过持枪抢劫的事件;

第二、xx市七间房乡派出所的公安干警执行公务为什么使用北京牌照的汽车?这无疑给村民们造成了错觉,产生了怀疑;

第三、村民与公安干警不相识,干警们又身着便衣并且没有出示证件,也没有说明来意,村民们怎么知道他们是警察呢?

基于以上原因,发生误会是不可避免的。

3、被告人邸某当天正在家中干家务,听到外面争吵,不知发生了什么事了,当她出来时正直有人喊:“他要掏枪打人,快夺他的枪。”由于在春节前夕自己的小叔子被持枪歹徒抢劫过,因此被告人邸某不顾一切地往起挤,其目的是害怕用枪伤了人,但是她两次拥挤上去,两次被挤出来。按照她自己的话说:“我只是往前漆糊了漆糊,第一次上去还被挤出来了,我歇了一会儿,也上前漆糊就听见有人说枪夺过来了。”这一点可以说被告人在夺枪过程中只是“帮帮忙”而已。枪夺过来后,她即回家干自己的家务。

4、在八女夺枪过程中,场面们王郎、王国平立即打电话报警,这也可以证明这次夺枪是一场误会。

5、枪夺过来以后,村干部来了,当他们说出持枪人是警察时,被告人等没有作出任何反抗,随即将枪支还给了村干部,请他们转交给了公安干警。

以上就是本案的事实。依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公安干警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第9条、第23条)。而本案的公安干警并未出示证件,八名妇女在弄不清来人的身份时,夺了干警的枪,得知后立即将枪交了出来,其本心没有故意占为己有的目的。实际上完全是一场误会,也就是刚才有的辩护人所说的,八名被告人的行为是假想防卫。

二、被告人邸某没有犯抢夺枪支罪:

我国刑法规定的抢夺枪支罪,是指故意抢夺他人配制枪支的行为。主观要件是故意,什么是故意?刑法学上的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这就是说,犯罪的故意需要两个条件:

第一、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第二、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将会引起的危害结果,是抱着希望它发生或者放任它发生的态度。也就是说,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行为人通过自己一系列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目的。任何故意犯罪,都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认定是故意犯罪。

从本案的情况来看,本辩护人弄不清在被告席上的八名妇女抢夺枪支是为了什么目的?从法庭审理来看,她们想占为己有吗?不是。她们既然不想占为己有,抢枪干什么呢?包括被告人邸某在内的八名妇女抢枪的目的',就是怕持枪人用枪伤人,她们要夺枪是为了不伤人。她们主观上不存在恶意,是一种假想的防卫,她们根本也不会意识到她们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所以,本辩护人认为,由于缺少主观要件,被告人邸某等八名妇女不能构成抢夺枪支罪。特别是被告人邸某如同我前面所说的,她从自己家出来的较晚,对前面发生的事未弄清楚,在夺枪的过程中,只是“帮帮忙”把枪夺过来而已,之后她便回家了,这更不能认定她犯了抢夺枪支罪。

最后,我只想就本案的起因谈一点看法:本案的起因应追溯到当天上午的征税,税收管理人员的蛮横态度,激起了村民们的愤怒,也即发生了一场纠纷。到晚上公安干警来村里调查,村民们不明他们的真相,发生误会。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针,这是完全正确的。如果我们的国家工作人员都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就不会发生这场误会。正是由于干警不依法办事,不着装,不出示证件,误导群众,把无辜的八名妇女推上了被告席,这与法何在?

我们的工作人员应该想到,我们手中的权力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是人民群众给的,我们应当作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我相信只要我们接近群众,体贴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我们的人民群众就一定会支持我们工作的。

以上是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审议定夺!

刑事辩护意见书无罪辩护范文 第5篇

刑事律师无罪辩护的方法与技巧

首先,认真查阅案卷,熟悉案情。律师进行无罪辩护首先要查阅案卷,了解案情,这是无罪辩护前提,一定要认真细致。针对复杂的案情,堆积如山的卷案材料律师都必须认认真真地阅读,可以先粗看一遍,找出重点和疑点,然后摘抄或复印,必要时可列一览表对言词证据进行比较。

其次,认真查阅相关法律依据,找出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看看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包括:是否具备《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情形,“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情形;“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情形;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情形,年龄方面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_、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情形;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情形,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情形;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情形,自诉案件受害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情形。

再次,收集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证据:(1)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2)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3)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最后,被害人、证人翻供时,不要冒然进行无罪辩护。律师遇到被害人、证人翻供的情景,最好申请法院或者检察院调取证据,如果申请不能成功,最好申请被害人或者证人当庭出证。有这样一个案件,被告人的家人通过贿买利诱事先说通了被害人,被害人改口称与被告人是恋爱关系,只是一时之气将被告人告了。律师经法官同意进行了调查取证,取得了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当庭作了无罪辩护。但是在法庭下面,控方开始传唤被害人到宾馆,被害人遂倒出实情。后辩护律师因为涉嫌律师妨害作证罪被拘留。

另外,一旦律师决定了作无罪辩护,就要敢于坚持。一些案件,由于被告人已经长期羁押,若无罪释放,被告人将来会要求国家赔偿,如果被告人及其家人不让律师做无罪辩护,那么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及其家人往往会妥协,然后迫使律师放弃无罪辩护。此时律师要敢于坚持。

刑事法庭辩论应注意的问题

法庭辩论,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控诉方与辩护方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罪责轻重、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如何适用刑罚等问题,进行互相争论的一个重要环节。公诉人在法庭上通过法庭调查和辩论后,可能因为对起诉书所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性质有了新的认识,提出追加、减少或变更起诉罪名以及其他情节,对此,应当从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出发慎重对待:

1、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没有变化,仅改变起诉罪名的,一般可以准许,若辩方提出需要作抗辩准备的,可以延期审理。

2、因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发生变化而要求减少罪名的,可以准许。

3、因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发生变化而要求追加罪名的,不能允许。可以要求公诉人书面补充起诉,并给辩方准备答辩的时间。但被告人表示同意追加罪名的除外。

4、因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发生变化而要求将重罪名变更为轻罪名的,可以准许;将轻罪名变更为重罪名的,不能允许。

5、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公诉人在法庭上口头要求撤销的,一般可以准许。若辩方提出需要作抗辩准备的,可以延期审理。

6、起诉书未认定被告人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公诉人口头提出予以认定的,可以准许。

刑事案件请律师辩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些人认为刑事案件中,如果当事人自己懂一些法律,口才也好的话,完全可以自己为自己辩护就根本不用请律师,其实这是一种糊涂的认识.

第一,当事人自己未必了解案件的整个事实.大部分情况下当事人是案件的亲身经历人,但经验告诉我们,当事人都未必了解案件的整个事实及经过.

第二,当事人法律知识的局限,使其对案件事实及事实的性质案件事实的法律意义难有正确及准确的把握.

第三,刑事案件中大部分当事人被剥夺或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无法收集证据.我们都知道,证据在打官司中的重要性,可因为这些当事人失去了人身自由,他们难以收集证据.

第四,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影响当事人为自己辩护.当事人身在事中,诉讼和其自身有直接关系,经常产生“前怕狼,后怕虎”的矛盾心理,从而难以充分行使自己的辩护权

由于上述原因,当事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无法充分有效的为自己进行自我辩护.而律师的辩护则能克服这些局限,使当事人能真正享受到法律赋予的辩护权,受到公正的对待.

刑事辩护意见书无罪辩护范文 第6篇

⑴在死亡中的冥想者一切都过去了,我对自己说……

从镜子中,看到了疲惫的我。那么的虚弱。我在想,为了一个人,我至于这样折磨自己吗?

我向自己咆哮着……

无力是最后的结局。暗淡的光泽,悲伤的旋律,失落的眼泪,对。我已经沉沦……

我坦白。

我又能做些什么呢?听着这首安静的歌曲,硝烟后留下的,只有死亡与寂静:只有寂寞与沉思……

战争的背后,剩下的还有什么?生死的意义?斗争的意义?只有空虚与失落。

我愿在死亡中沉思……

⑵空虚的回忆

残留的血在我身上慢慢地顺着水滑下来,刺痛的不是我的伤口。是我的心灵。

我承认,我失败了……

我没能做到我承诺的事情,我却想着别的事情,我曾对自己说我无怨无悔。可是,我发现我自己错了,我很累。

真的很累。

留在我脑海里的究竟是什么?是快乐?悲伤?还是什么?我的感觉早已麻木,我发现自己快要崩溃了,可是谁又能来帮帮我?

我不知道,我的回忆是一片痛苦,凄凉,再也找不回快乐的碎片了……

空虚的我,疲惫的我,

空虚的回忆……

在这发黄的记忆中……

⑶听水的声音

多久以来,我都在表达着对现实的不满,可是谁又真正的听过我的倾诉呢?我感觉自己已经很脆弱了,已经经不起太大的打击。

躺在床上,我好累。我的心已经灰了,已经凉了。再也没有以前的动力和激情了,难道我就这样自甘堕落?

也许,在这个世界上,还有值得我留恋的人,我的心已经死去。留下的只有那空虚的灵魂,我要怎么去面对自己的灵魂?

我放了些水,趴在那面镜子前,我听着水的声音,那么沉静,那么安详……

水的声音,象征着什么呢?疲惫的我抬头望了望镜子中的自己,苍白。无力。

我到底要得到什么?而我又得到了什么?我又一次问自己,那落日昏暗的余辉照着我,在镜子里留下了一块心灵的阴影,黑黑的。让我感到茫然……

我只听见水的声音,那么清澈,那么有力……

⑷无力的挣扎

听着这首让人能将名利抛在脑后的曲子,心慢慢的平静了下来,再也没有了往日的涟漪……

是啊,我还在挣扎什么?既然后果一定会来。我又挣扎什么呢?

当命运的齿轮转动之时,谁都无法使它停下来。当命运中那段激烈的硝烟散去时,留下的只有让人心悸的曲子……那段让人沉思的曲子,在我脑海里再次响起。我是那么的无力,懦弱,还能有什么新的转机吗?

愚昧的人类,迟早还是要受到神的宣判的,无论他们做了什么事。

我为自己祈祷,可是。命运之神要宣判的时候,是谁也不能阻止的。我只能承受……

再多的挣扎也是无力,再多的祈祷也是茫然……

⑸心灵的忏悔

我从池子中捧起了水,当水与我的肌肤接触时,那中细腻的感觉,仿佛渗透了我的肌肤……

多么清澈的水,当喝进嘴里时,是那么的甘甜。我又听到了那段旋律,钢琴的优美旋律,缓慢的,松弛的,让我仿佛到了另一个没有污染的世界,一切是那么的洁净,生灵门是那么的纯洁。

我知道,我是在忏悔……

水花随着我的手落下,荡起一轮美丽的涟漪,我突然发现,其实,事物都是美好的。

心灵的忏悔……

我关上了水,小心的捧起了那最后几滴。那么的纯洁,那么的无暇……

我又望了望镜子中的我,早已模糊……

⑹落日余辉

我离开了昏暗的池边,望了望残余的光辉,那么柔和,那么无奈……

落日的余辉真美,我对自己说。为什么从前没有发现呢?当人们从一件事情

中彻底的解脱出来时,我想。他们也会发现许许多多的美,他们也会说,其实,这个世界是美好的。就像这落日的余辉一样。

残阳如血的印在我的身上,感觉不到一丝的温暖。只是一种美丽的幻想。

余辉照耀着所有的事物,而在余辉中的我,却感悟到了一种素未感觉的东西。

那就是生命的真谛……

冗长的思绪就这样释然……

在落日的余辉中……

那种美好感觉……

正在无声的……

那种旋律……

轻轻地……

开始……

蔓延……

如果,能有一天,我还能像现在一样感悟。我愿意,付出任何的代价。因为,我看见了,从未有过的光辉。我也感觉到,它将永远的照耀着我,照耀着需要它温暖心灵的人,直到——永远……

刑事辩护意见书无罪辩护范文 第7篇

无罪申诉状范例

无罪申诉状范例1

【无罪申诉状】

申诉人:刘xx。男,xxx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任xx市xx镇农经站站长,住xx市xx镇街道二组。

【申 诉 请 求】

申诉人刘xx对(xxxx)长刑监字第19号《驳回申诉通知书》、(xxxx)吉刑监字第12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均不服。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吉林省xx市人民法院(xxxx5)榆刑初字332号《刑事判决书》和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6)长刑终字77号《刑事判决书》;对曾枉法制造(xxxx5)榆刑初字332号《刑事判决书》冤案的有关人员,依法给予制裁;对我依法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状》给予受理;依法宣告申诉人刘xx无罪,还刘玉多一个公道。(待续)

【事 实 及 理 由】

申诉人刘xx在任xx市xx镇农经站站长期间,由于单位代管镇“清偿办”工作5年,已完成106万元的偿还贷款任务,却没得到过一分钱政策规定应由镇财政拨付的清收欠款经费。我按在接受该项工作任务时与镇主管领导的口头协议、为挣下乡清欠经费,在xxxx4年5月18日,与其他六笔为单位创收办理的计息借款一样,签批了一笔11万元自用借款。因为是单位行为,所以该借据上有本单位会计、出纳在其工作职务栏上签的字。这笔借款已按约定在案发前还清元本息。在xxxx5年9月8日,我因本单位会计、出纳因敲诈我购买的约一万立方米抵债林木不成而出伪证诬告被逮捕。在刑拘期间被xx市委非法废除了我已通过司法公证了的《林木转让合同》。在xxxx5年12月29日,吉林省xx市法院依据我批办的这笔付息借款,按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我二年另六个月有期徒刑。虽经上诉,又遭其违法超期羁押,终因治病保命而认罪求缓。在xxxx6年4月19日被二审改判缓刑三年。刑满后,我在xxxx年5月26日向长春市中法递交了《申诉状》。被驳回后,又在xxxx年8月31日按程序向吉林省高法递交了无罪《申诉状》。到xxxx年12月19日才通过快件收到吉林省高法于11月15日签发的(xxxx)吉刑监字第12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因为我对(xxxx)长刑监字第19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及迟到两年的(xxxx)吉刑监字第12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均不服,在通过一审法院对我要继续依法申诉理由的审查之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五条” 的法律规定,谨向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申诉立案大厅提出再审申请。

一、刘xx坚持请求再审的依据:

(一)、我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情形,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七条 (一):“有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采信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的”情形的证据;

申诉人在xxxx5年10月17日一审第二次开庭时提交法庭却被其隐匿的三份无罪《证据》:

1、《榆政办(xxxx0)17号》文件中有关于“清偿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解决”的规定(见证据—6之第3页),

2、因xx镇财政没按政策规定拨付完成140万元“清偿”工作任务的经费,由原xx镇主管领导李树平签了字的“镇领导曾同意农经站利用代管资金闲置期,通过活化创收,来解决下乡清欠工作经费”的《证明》复印件,及李出证时在场人出具的取证情节《证明》(见证据—23)。

3、汤国池出具的:与刘玉多在单位办理这笔11万元借款同期,曾从刘手平移过等数额、等利率民间借款的《证明》(汤当时任xx镇党委组织委员,在xxxx5年10月17日一审开庭时就坐在旁听席上准备为此过程作证)。(见证据—17、24),

仅凭这三份《证据》,就可以证明申诉人被定罪的11万元付息借款,只是“该单位为挣本应由镇财政拨付的‘清偿’工作经费,办理的一笔有功无过的创收业务”,不是申诉人个人在“挪用公款”。

(二)、我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情形,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七条 (二):“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情形的证据:

1、主要证人李树平及几位原xx镇领导所出的《询问证人笔录》,都只说“对刘玉多向外发放贷款的行为不知情,是其个人行为”。但我签批的那几笔计息借款,不是在“向外发放贷款”,而是单位为挣镇财政没按政策规定拨付的“清偿”工作经费办理的创收业务。所以,他们所出并被一审法庭采信的证言,与我批办的那几笔计息借款行为无关,故其没有据以给我定罪的证明力。(请见证据--6、23、15、2)

2、一审《判决书》中列举的我借据“没盖公章、用纸不规范”等问题(请见证据--2),都证明不了我就是在“挪用公款”。因为同样是经我签批却未被一审法院定罪的其他几笔涉案借款,也有类似情形。(请见证据--17)

3、李树平出具的《证明》复印件(见证据--23)与《询问证人笔录》(见证据--15)内容互相矛盾。李是该事件的主要证人。其《证明》复印件我已提交法庭,且提供了李出证时在场人出具的《证明》作旁证。虽然李树平因受到要挟而索回了该《证明》原件,但因为法庭没有传李树平出庭接受质证,就对其二者自行做了取舍,我认为法官如此办案有失公正!

(三)、我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七条 (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情形的证据:

1、xx镇农经站会计刘彦和、出纳王东红都是本案的举报人;都是在被定罪借款单据的工作职务栏上签了字的经办人;和说我是个人“挪用公款”的主要证人。在我案一审三次开庭中,法庭均没传他们出庭接受质证,就根据他们所出的《证言》给我定罪了(请见证据--2、9、13、15);

2、作为主要证人、出具了两份相互矛盾《证明》、证言的xx镇原主管领导李树平也同样没有被传出庭接受质证(请见证据--2、15、23)。

3、一审《判决书》认定我为单位挣份外的“清偿”工作经费签批的、经本单位全体财务人员共办的几笔计息借款就是“向外发放的贷款”,并且以此为依据给我定罪,是缺乏当庭质证和专业鉴定等司法程序的。(请见证据17、1、2、15)。

(四)、我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四)“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情形,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七条(九):“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情形的证据:

1、有对xx镇农经站会计、出纳出具的具有伪证之嫌的《证言》;对几届镇领导出具的没有证明力的《询问证人笔录》,在未经当庭质证的情况下,就用作给我定罪的证据使用的情节(请见证据--9、13、15、2);

2、有一审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在明知我无罪的情况下,却故意使我受到追诉、故意违背事实作枉法裁判的情节(请见证据--6、7、23、24、17、13)。

3、有隐匿我当庭提交的三份无罪《证据》的情节。(证据可见(xxxx)长刑监字第19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中所述的内容)。

关于本案办案人枉法追诉、枉法裁判行为的证据与详情,请见《申诉人对曾参与制造(xxxx5)榆刑初字332号《刑事判决书》冤案人员的<控告状>》。

二、刘xx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无罪申诉状》的理由:

1、在xxxx年8月31日,吉林省高法刑事申诉庭依据(xxxx)长刑监字第19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按照法律程序接收了我提交的无罪《申诉状》。经过两年零三个月的审查后,在没给我提出的四项申请再审理由作出明细解答的情况下,于xxxx年12月19日竟给我寄来了根本就无法让本人与知情人服气的(xxxx)吉刑监字第12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该《通知书》原件图片以在本帖中公布);

2、长春市中法、吉林省高法均不受理刘玉多依法提交的《申诉人对曾参与制造(xxxx5)榆刑初字332号《刑事判决书》冤案人员的<控告状>》,和因xx市委在我被枉法刑拘期间,非法废除我(xxxx4)第481--487号榆证字《林木所有权转让合同》引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状》;

3、刘玉多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本《无罪申诉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因为我的刑事案件不仅“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而且在我交给吉林省高法的无罪《申诉状》中提出的四条申请再审理由,在(xxxx)吉刑监字第12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中并没有给予提及和一一作出否定。所以,我现在把它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仍具有“提出新的申请再审理由”的效力。(请见该《驳回申诉通知书》原件图片,及我就要跟帖的准备进京向_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申诉立案大厅投诉的《无罪申诉状》(初稿))。

基于以上二方面,我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我的《无罪申诉状》,依法为我的申诉案启动再审程序,还我一个公道!

刑事辩护意见书无罪辩护范文 第8篇

近来,从不主动抛头露面的电视直销大鳄橡果国际,因暴利和产品质量投诉,被媒体和消费者呼出水面,也许有人不知道橡果国际,但是一提起如雷贯耳的“好记星”“氧立得”“背背佳”“网E拍”,恐怕不知道的人就很少了,这些名扬全国的产品品牌其母品牌都是橡果国际。

拥有这么多知名品牌的橡果国际屡屡受到投诉,甚至被告上法庭,现在引起媒体和消费者异口同声的讨伐,是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还是因为暴利?或是其他别的原因?

如果是产品质量问题,那么这是个简单而单纯的问题。世界最牛×的企业也不可能一个质量问题都不发生。但是,即使是花三四十万买来漏油的丰田皇冠,好像也没有像橡果国际让人愤怒,在丰田免费给车主检修,并且为此延长了保修期后,消费者得理也得饶人。

是因为暴利吗?暴利,也许有点。7月2日的《财经时报》用一组深度报道,揭了“好记星”暴利的底。“好记星”E600的成本价只有100元左右,零售价达到惊人的998元!好记星E900A成本价约200元,零售价为1080元!但是“暴利”产品多了去了,从到处露肉总共用不了二尺布的时装,到保命送健康的药品保健品,从五六百元一瓶的加水乙醇(高档白酒)到上千元的美容化装品,从原来上万元一部的手机到现在几千元一个的MP4,以成本与售价对比来看,将有数不清的产品可以称作暴利。为什么有那么多人对“暴利”产品趋之若骛乐此不疲呢?为什么偏偏橡果国际的产品大面积地遭到谴责?

有人说橡果国际是欺诈。欺诈不好随便说,需要证据。但是,这不影响我们透过现象看本质。让我从营销的角度,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看一看橡果国际的营销本质。

产品:直销型忽悠类

橡果国际选择的产品非常讲究,清一色是忽悠型产品,最适合直销,

比如保健品、、减肥、运动器材,以及近年新兴的数码产品――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车载导航仪等。这些产品有一共同的特点就是新,产品新、概念新。由于新,产品信息与消费者头脑中贮存的信息严重不对称,消费者对产品实用价值一时难以做出判断,这就是忽悠的条件。橡果国际利用电视台大量垃圾时段,向消费者狂轰烂炸,把产品功能吹得几乎“完美”,而价格往往只有市面上正规厂商产品的一半不到。天性爱便宜的消费者有点扛不住了。

如果把忽悠理解为说服,那么忽悠并没有什么错。言不属实,无中生有,那才是罪过。

蹊跷的运营模式:防水仓式自我保护

破案要研究动机,营销也是同理。

橡果国际好像并不怕消费者离他而去失掉市场。好记星在利用电视直销广告在短期内疯狂地聚敛了高额利润,不久,消费者发现这款产品并没有电视直销广告上说的那么神奇,质量问题比比皆是,消费者投诉不断,好记星的销量一落千丈。

不少人为橡果国际杞人忧天,担心这样的怨声载道会损毁产品品牌,殃及其母品牌,但橡果国际好像早有准备。橡果国际做市场时只宣传产品品牌,并不想让产品品牌带响橡果国际。好记星这样一个子品牌的失败并不重要,消费者面对的是好记星,消费者并不了解在背后操盘的橡果国际。所以,橡果国际的品牌和电视直销平台并没有受到直接影响。

橡果国际在产品与公司之间建立了独特的“独立运作、集中配送”体制,一位曾经在橡果国际负责“爱普泰克”项目的员工透露说,为了防范各个产品的风险影响公司整体,橡果国际一直极少在公众面前将橡果这一品牌和旗下的产品联系在一起,“这样就算一个项目死掉了,公司只需要找另一个类似项目来代替就能继续生存”。这种体制就像轮船拥有多个独立“防水仓”,而橡果国际防的正是消费者对公司某子品牌失去信任而波及公司的整体业务。产品做臭之日,也是肥油瞥足之时。捞足了,让他自灭完了。

刑事辩护意见书无罪辩护范文 第9篇

审判长、审判员:

受xx市xx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xxxx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王XX的辩护人。通过查阅相关案卷资料及法庭调查,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通过侦查机关取证,被告人王XX出生于xxxx年7月17日,在xxx年2月份实施犯罪时,尚不满十八岁,系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应当对王XX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其一、被告人王XX无犯罪前科属于初犯。

其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王XX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无翻供表现,认罪态度、悔罪态度好,愿意接受处罚,改过自新。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与采纳。

其三、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

被告人王XX一直遵纪守法,没有做出过违法乱纪行为。在本案中系一时冲动,通过阅卷看出,在实行犯罪中,共犯高XX指使被告人实行犯罪,当时被告人王XX因害怕不敢去,还回去过,共犯高XX骂了他一句,让他去抢。因此主观上的恶性不大,受人指使,被人强迫。

其四、从本案事实和情节看,被告人王XX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危害不大。

被告人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主要是采取了威胁的手段,并没有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通过阅卷,法庭调查,当时因被告人害怕别人发现,就对被害人说了“你别说话”这句话。抢包时因用力太大,被告人才倒在地上。从对被害人的询问中,也可以看出暴力手段不明显,也不严重,情节轻微,并未对被害人造成身体上的伤害。

三、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被告人王XX应当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

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是我国的一贯方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同时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可见,对未成年人犯的刑事处罚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是我国对未成年人犯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相信被告人王XX本人已经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因此,特请求法院以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同时着重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轻或减轻判处被告人王XX,使得被告人王XX投入到社会中去,为社会作出贡献。

四、关于被告人王XX犯罪的原因,是个复杂的社会因素,除他本人负一定责任外,社会、学校和家庭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被告人王XX是个农村孩子,在农村上学,,xxxx年后就不上学了。被告人未能接受良好的教育,使得其认知能力及分辨能力较差。父亲服刑,母亲在家务农,缺乏家庭教育,加上法律知识的欠缺,他很容易受不良环境的影响而走上今天的这一步。社会、学校、家庭都有一定的责任。我们司法机关,也应充分运用法律的教育功能,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因此,请求法庭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XX在这起犯罪活动中是初次犯罪,且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危害不大。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主动坦白交待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根据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谨供合议庭考虑与采纳。

辩护人:金xx

刑事辩护意见书无罪辩护范文 第10篇

委托人经与律师事务所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担任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二、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委托人向律师事务所缴纳委托费用元。

三、本委托书有...

刑事辩护的概念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反驳控诉,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说明被告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的一种诉讼活动。法律依据:《_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接受XX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担任被告人xx的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了阅卷,会见了被告人,并多次与被告人家属进行沟通,在此基础上,辩护人已基本了解案件事实,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斟酌考虑:辩护人对公诉方指控被告人构成的犯罪事实持有异议。本案中,公诉方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主要证据有以下几个: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

辩护人认为:

一、被害人陈述事实不清。

Xxxxxxxxx

二、本案证人xx的证言不能采信...

龙口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事侦查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龙)公(刑)鉴(伤检)字[2020]215号鉴定书载明:“伤者腰胸部有外伤史;影像学资料显示:右侧4-7肋新鲜性骨折、胸12,腰2新鲜性压缩性骨折,分别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条、之规定,分别构成轻伤二级、轻伤一级。”首先,根据此鉴定报告无法证明上述骨折是由被告人XXX的加害行为所致,被害人XXX本身具有腰胸部的外伤史,在无法具体查明腰胸部外伤史的前提下,不排除上述腰胸部新鲜性骨折处以前曾经受过外伤甚至是骨折的可能性。

其次,《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了伤病关系处理原则,其规定:“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鉴定报告中载明的腰胸部多处新鲜性骨折损伤程度确实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条、之规定,分别构成轻伤一级、轻伤二级。但是并没有具体载明被害人XXX腰胸部具体的外伤史且在此次损伤中既往伤/病所发挥的作用。

综上,根据鉴定报告内容,在无法具体查明腰胸部外伤史以及外伤史在本次损伤作用的前提下,不能排除上述腰胸部新鲜性骨折处以前曾经受过外伤甚至是骨折的可能性。且在鉴定报告无法或没有载明被害人既往腰胸部外伤史对此次损伤发挥何种程度作用时,根据有利于被告人解释的原则,不宜直接认定被告人XXX对腰胸部一二级轻伤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二、案发后至被害人XXX住院,长达24小时,无法证明被告人的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被害人XXX与证人戚欣大(XXX配偶)的询问笔录均载明,案发日为2020年9月11日18时左右。案发日当晚被害人已经报警且没有追究被告人XXX任何法律责任。2020年9月12日17时左右,被害人因腰胸部疼痛住进北海医院。根据二人的询问笔录可以证明,其一,被害人XXX于案发当晚在警方出警的前提下没有追究被告人XXX任何法律责任,说明当时并未出现损害后果,XXX本人也无明显的疼痛感。其二,案发当晚距离被害人XXX去北海医院就医的时间长达24小时之久,在这24小时之内无法排除最后腰胸部骨折的实害后果为被害人本人自身抑或第三人所致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被害人XXX在案发当晚并没有追究被告人XXX任何法律责任,证明当时并未出现腰胸部骨折的实害后果,至少当时被害人自己都认为没有发生较为严重的实害后果,在此前提下,被害人于案发后长达24小时就医,无法证明相应的实害后果与24小时之前被告人的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且从常理上分析,被害人XXX案发时年龄已为60岁并发生多处骨折,当时就应该无法行走,至少有明显的疼痛感并及时就医,但案发后被害人将近24小时才去就医,这本身就说明其伤害后果并非被告人行为所致。

1、关于态度问题

辩护人从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提供法律上的意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帮助审判机关弄清案情,从而作出公正判决,使被告人受到公平合理的裁判。

2、关于辩护的内容

这要根据不同的具体案情,突出主要观点,不能不分主次,面面俱到,以防主要观点被冲淡。有的应从认定事实上进行辩护,有的应从适用法律上进行辩护,有的则应在适用刑罚方面,有所侧重,或者还应该从别的方面进行辩护。不管从哪方面,都要突出主要观点。辩护词写得好坏,不在于篇幅长短,而在于所提出的观点,是否清楚,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关于辩护词的格式

辩护词分序言、理由、结论三部分。序言部分,要说明辩护人出庭的合法身份和出庭任务,说明开庭前进行活动情况和对本案的基本看法。理由部分要针对起诉的控告,从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和条件来辩护。结论部分,要提出结论性意见,以便使法庭成员明了辩护词的基本观点。

1、首部,首行要写明标题。

2、正文,在具体制作法庭辩护词时,分两段。

(1)向法庭说明出庭行使辩护权的根据。第二,向法庭讲明辩护发言的根据。第三,简要但明确地概述辩护人对案件的基本看法。

(2)从控诉方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方面来辩护。第二,从法律适用方面进行辩护。第三,从情理方面进行辩护。

前言:主要有三项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辩护理由: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列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上展开辩论和论述。

结束语: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船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辩护人:某某某

年 月 日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1、侦查: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2、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审判: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法庭审理后,人民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