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复议申请书范文(精选19篇)

admin 2024-05-30 网站管理员 admin

行政裁定复议申请书范文 第1篇

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张,男,38岁,苗族,工作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电话: 被申请人: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案由:申请人对麻阳苗族自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xx年3月30日)编号;20xx002号工伤认定书 ,现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麻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xx年3月30日作出的编号:20xx002号工伤认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依法认定申请人张泽和在20xx年2月12日的受伤为工伤.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2月12日中午12点10分左右,刚下班回家就接到国土局地基股长张斤华的电话,要求慢点休息先到局办公室查一下黄双乡宅基地发证指界人员的工作经费出入问题,由于事发突然,乡镇在外工作人员都在等待核查结果。申请人为了不耽误工作,只好从家中骑电动摩托车返回办公室,当时,正逢赶集天中午,车辆、人群络绎不绝道路拥堵,只好另辟捷经走火车站货场道路赶往局里,恰巧道路前一辆货车尘土飞扬迎面驶来,申请人谨慎驾驶不料使入道路中的坑洼处人车一起滑倒,因货车撒落地面的碎石、矿渣较多车子打滑摔得严重,经医生诊断申请人右腿胫骨平台粉碎性骨裂实施手术后导致伤残。

申请人于20xx年2月15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xx年3月30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编号为20xx002号的不予受理书 , 认为申请人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该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认定申请人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

对于该认定书,申请人提出以下几点异议:

第一,该认定书认定的情形与事实不符,是工作人员不通过认真调查核实得出不负责任的认定结果通篇没有任何关于申请的情形为什么不能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说理性理由.

第二,被申请人存在机械解读、曲解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现象.

该认定书所提到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伤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该处所指的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应作扩大解释,即只要是执行单位指定行为,在单位指定地点.至于内容,这完全取决于单位的规定或领导的指定,作为单位干部职工,尤其是非日常工作,如本案中的午休时间的工作,员工根本上没有选择权,否则,员工将面临的不仅是处罚,更有被开除的可能性.原因很简单:不服从领导安排!此情形,员工面对的是强大的用人单位的任职处罚权,不服从又能怎样呢?

该条例第十一条确切规定了三种不能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结合第九条第七项的兜底条款,立法如

此规定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国家的医疗卫生保障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国民收入水平有限,尚不能自行抵御医疗、意外等风险.基于此,国家通过立法来弥补国家保障体系的缺乏而给职工造成的损害,即只要不是该条例第十一条或_《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就应该认定为工伤.尽最大可能的减少职工的损失,弥补职工已经受伤的心灵.否则,从逻辑学上来说,只适用该条例第九、十条之规定,而不适用第十一条之规定,那么,立法就没有必要另行规定禁止性条款,第十一条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存在机械解读、曲解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现象.

第三,就本案而言,申请人的行为应认定为工伤.

申请人作为国土资源局的员工,在由单位领导的安排下,该事实有证人证言,病历诊断书以及得到单位领导等的认可.该行为是为了完成领导交给的任务,更好的协调单位员工之间的协作关系,热情的工作。 .此种情景,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单位以及劳动_门在看待该事件的态度上,存在曲解法律法规、不负责任的现象 但其也是社会的一分子,其也需要承担法律所赋予的社会责任,今天这个结论表明该企业承担了其所应负的社会责任吗?劳动者的受伤行为是单位领导安排所导致,请问,这种不是劳动者自身的过错而受到的伤害,就非得需要无辜的劳动者自己来承担吗?作为国家的保障机构,为什么就不能来承担该责任呢?

综上所述 ,申请人于20xx年2月15日在上班工作时遭受的意外伤害,完全符合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属于在工作的时间与工作场所内,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理应认定为工伤.但是被申请人无视《工伤保险条例》 的明文规定,做出了错误的工伤认定结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麻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依法撤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xx年3月30日作出的20xx002号认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还申请人以公道.

麻阳县人民政府

行政裁定复议申请书范文 第2篇

摘要:2007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正案,明确赋予了当事人及符合条件的案外人在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限内向管辖法院申请再审审查的权利。之后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系列司法解释对相关问题进一步细化。今年刚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案,对民事案件再审的相关问题又作出相应修改。本文结合上述规定对申请再审的案外人条件、法定期间、标的等问题进行探讨,目的为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利。

关键词:民事诉讼 申请再审 申请条件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_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修改〈_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其中对《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围绕解决“申诉难”的问题,对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了较大修改。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在出台的《关于适用〈_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4号)、《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通知》(法发〔2008〕42号)、《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26号)中对包括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的相关问题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_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_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民事案件再审中的相关问题又作了相应修改。上述规定,为指导当事人及案外人申请再审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和重要依据。下面针对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条件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希望对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的实务操作有所裨益。

一、案外人申请再审

除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原告、被告、判决承担实体义务的第三人,且该当事人必须是败诉或者部分败诉的当事人,可通过再审获得更大利益)可以对原生效裁判申请再审外,《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符合条件的案外人可作为申请再审人。确定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条件,应着重把握以下几点:

(一) 关于案外人的范围

案外人仅限于对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案外人。需注意把握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①执行异议的衔接。如果生效判决确定的标的物是案外人主张的权利客体,案外人可以申请再审。如果仅仅是执行时对于案外人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案外人主张该财产是其权利客体的,可另行提起确权诉讼。这里需说明两点:案外人提出申请再审有两种方式,一是原裁判及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这种方式不要求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但要求案外人只有在无法另诉解决的情况下,才能申请再审。二是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对执行标的提起异议之诉。这种方式要求案外人必须先行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对该异议作出裁定后,案外人不服的,才能就原生效裁判申请再审。

(二)关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事由

由于案外人并未参与原审诉讼,故其申请再审一般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规定的事由。②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事由主要在于对执行标的或标的物享有的权利或利益,包括对标的物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或者是对标的的知识产权等无形的财产权。

(三)关于案外人的再审请求

与当事人的再审请求相比,案外人的再审请求要狭窄得多,案外人的再审请求只能是撤销之诉。当事人的再审请求往往和原诉讼请求紧密结合在一起,申请撤销原生效裁判文书的同时,请求再审法院支持原诉讼请求的部分或全部,其内容要广泛得多。就诉的性质而言,可以是给付之诉、确认之诉或形成之诉。案外人在原审审理过程中并不是当事人,无诉讼请求可言,只是因为案件的处理结果侵害了其享有的某种权利或利益,且无法通过其他获得途径救济,法律才赋予其申请再审的权利。只要原生效裁判文书被撤销,案外人权利或利益受到侵害的状态便得以消除。因此,其申请再审的请求局限于撤销原生效法律文书。

二、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间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间

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原申请再审的时间作了修改。其中第二百零五条③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间是六个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该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因此,上述期间为除斥期间。该期间的起算视情况不同有所差异。一般情况下,其起算点是裁判生效时间,而裁判文书的生效以送达为标志。当裁判文书作出时间和送达时间之间存在的差异,会产生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期间但实际上属法定期间内申请再审。这时,申请再审人为证明自己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再审,有必要提交生效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能够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日期的相应证据材料,以此证明申请再审未超过法定期间。此外,如果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原判决、裁定的)、第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十二项(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第十三项(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判行为的)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相关情形之日起开始起算。

(二)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间

除当事人申请再审外,符合条件的案外人也可以对原生效判决申请再审,这时需注意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间与当事人申请再审法定期间之间存在的差异。在今年《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关于“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之规定,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间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间相同的是在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后二年内,但不同的是三个月计算点不同。随着《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间有所调整,上述司法解释的内容虽与修正案内容发生冲突。但是,从该司法解释原规定的案外人申请再审期间与当事人申请再审法定期间相一致的内容和精神可以推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间为六个月,但计算起点是从案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

三、申请再审的标的

(一)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的,属一事两诉,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受理

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是因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而作出的,如果当事人可以同样事由申请再审,则必然导致与先前作出的驳回裁定相互矛盾。但是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④裁定再审。此外,申请再审人不服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向作出驳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处理。其原因主要是考虑到当事人不服驳回裁定的目的仍为通过人民法院驳回裁定启动对原生效裁判的审判监督程序。但是,此类案件可以作为申诉案件依职权启动再审的可能性,当事人有其他救济途径。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也就是说,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以后,虽不能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但可向人民检察院寻求救济,如果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后,必然引起再审程序的启动。当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时,仍可能引起再审程序。

(二)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可以申请再审

按自动撤回上诉的裁定,导致原一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产生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的既判力,当然可以申请再审。此时应注意,除了可对该裁定申请再审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对原一审生效裁判申请再审获得救济。但需注意二者在管辖法院的区别。申请对裁定进行再审,因裁定属二审生效,根据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⑤,由二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存在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情形,可由原二审法院管辖。申请对原一审裁判进行再审的,因一审裁判在一审生效,应由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即二审法院管辖。当存在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情形,可仍由一审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之精神,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再审。经再审,裁定确有错误的,应予撤销,恢复第二审程序。

注释: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人民法院提讼。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了十三项情形,均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

[3]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5]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6]《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指南[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第1版

[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_民事诉讼法》修改的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第1版

[3]常怡.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修订版

[4]江伟.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4版

行政裁定复议申请书范文 第3篇

申请人:路基工程12标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

施工所在地:

被申请人:

住所:

申请人收到贵院()六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该裁定书冻结申请人七十万元保证金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法律、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

《_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5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

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_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采取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法发〔一九九四〕二十九号《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_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法发〔一九九二〕二十二号《关于适用〈_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精神是一致的,均应当严格执行。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该案外人对其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但是,人民法院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二、履约保证金的性质

履约保证金是《_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提出的一个法律概念,其第二款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但是该法并未对其含义、性质和作用做出解释。

推测立法本意及考诸工程实践,创设履约保证金的目的,主要在于促使中标方充分履行契约义务。具体而言,它有如下几方面的作用:一、确保招标人权益。可藉由交纳履约保证金来认定中标人有足够的履约诚意,如果中标人出现违约情况时,招标人可获得相应补偿;二、督促中标人履约。如中标人欲撤出工程,必须要考虑到保证金遭没收的风险,故可通过收取履约保证金来有效抑制中标人不履行工程的行为;三、保障农民工工资。在发生中标人侵害农民工权益的情况时,可用保证金解决这一问题。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认定履约保证金属于《_招标投法》规定的一种特殊的督促中标人履行债务的措施,而与债的法定担保方式有所不同。因此,在建设工程过程中,无论是发包方(招标人)收取承包方(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还是总包方收取分包方的履约保证金,皆为行业惯例,且本质一样,都是为了履约担保。

因此,履约保证金从交纳的一刻起,就效力待定,既不履于收取的一方,也不属于交纳的一方,而是应根据双方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其最终的归属。如交纳方没有违约,则返之,若交纳方出现违约,则归收取的一方,道理就这么简单。如果把履约保证金理解为不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归交纳的一方所有,则该款在性质上就形同借贷,起不到担保的作用,这在法理上是讲不通的,也有悖于创设这一制度的目的。

三、保证金归属

申请人和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并按行业惯例收取了履约保证金180万元。由于其不具备施工能力,严重违约,自行提出退场要求。此时申请人没收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的条件成就,故此款不再效力待定,而是属于申请人所有。尽管如此,申请人依然于XX年11月21日、XX年1月16日两次将履约保证金全额退还有限公司六武高速路基工程部,有收据为凭。

四、结论

从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从履约保证金的性质,从保证金归属中可以得出如下几点结论:

一、财产保全范围应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

二、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但是,人民法院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三、履约保证金从交纳的一刻起,就效力待定,既不履于收取的一方,也不属于交纳的一方,而是应根据双方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其最终的归属;

四、根据行业惯例和合同约定,此款不再效力待定,而是属于申请人所有;

五、履约保证金已于XX年11月21日、XX年1月16日退还有限公司高速路基工程部。

综上所述,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与有限公司六武高速路基工程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案外人,法院不应采取保全措施;有限公司交纳到申请人的保证金效力已定,属申请人所有;事实上申请人已于XX年1月16日全额退还有限公司高速路基工程部;申请人已无法协助法院执行。

根据《_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申请人向贵院申请复议,退请贵院依法审理,解除对申请人的保全措施和协助执行义务。

中级人民法院

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行政裁定复议申请书范文 第4篇

申请人:赵,男,1965年01月03日生,云南省曲靖市人,现住云南省曲靖市X小区,身份证号53220xx,准驾车型“B1”类机动车,档案号530300,系“云D-”轿车驾驶人。

被申请人:杨,男,1983年5月05日生,云南省怒江州泸水县人,系怒江州XX局职工,身份证号53332,准驾车型“B,2”类机动车,系“云Q”小型三菱越野车驾驶人。

申请事项:

1、请求撤消“云公交事认字(20xx)第0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请求对该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重新作出认定,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申请人无责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认为:“云公交事认字(20xx)第0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错误,划分责任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理由如下:

一、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因为云Q车驾驶人员杨未按安全速度行驶,在无安全距离视线盲区内占用我方道路强行超车造成的。云龙县交警大队中队经过调查后,于20xx年11月3日下发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云Q)违反超车规定,负第一次事故主要责任,认定赵(云D-)负第一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申请人认为,此次事故责任完全在于杨(云Q-)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后车应当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应认定杨晓伟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申请人在事故发生时完全按照行车规定行驶,在自己的车道

内按照安全车速正常行进,“云公交事认字(20xx)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超速行驶与事实不符。

三、该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超速行驶证据不足。

该事故认定书裁明“该路段限速标志为40公里/小时”,并且引用《_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该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是界定超速与否的唯一依据,而该事故发生路段在事故发生前,道路右侧边缘或者上空、地面均未见设置有限速40公里/小时的交通标志。

1、事故发生后,申请人再次认真对该路段,省道二级路S-228(瓦贡)线、瓦窑镇零公里开始至30公里处(0-K30+00米)事故路段进行核查,均未见设置有限速40公里/小时的“交通标志”。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第二款: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第三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因此,由于该事故发生路段没有明显的限速标志,据以认定申请人超速的依据不明。

2、申请人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以58公里/小时的安全车速行驶,依据相关法规不能认定为超速行驶。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1)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2)“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就此次交通事故而言,该事发路段应该属于上述第(2)项之规定,限速为每小时70公里。据此申请人每小时58公里的车速应该属于安全车速,不应该认定为超速。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在该次交通事故中,被申请人杨在道路路面潮湿的情况下,在无充足安全距离视线盲区内,超速(超过70公里)行驶,强行超车,并且超过该路段最高行驶速度70公里/小时,达到每小时78公里,是造成该次事故的唯一原因。申请人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以58公里/小时的安全车速行驶,不存在超速行驶的情形。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本人特向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撤销“云公交事认字(20xx)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认定申请人无责任。

大理州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赵

20xx年03月25日

行政裁定复议申请书范文 第5篇

申请人:XX县中板厂,住所地:XX县XX镇号。

负责人:,职务:厂长。

被申请人:XX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

负责人:,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年12月2日作出的XX字[20xx]号关于认定为因工负伤的决定,现依法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请求:

一、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X人劳社字[20xx]号关于认定为因工负伤的决定;

二、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作出受伤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事实与理由:

一、受伤不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

(一)并非是在工作时间受伤。申请人生产工人实行计件工资,开工受天气及原材料影响,工作时间是不确定的,开机才能开工,开机时间就是生产组工人的工作时间,不开机就不是工作时间。20xx年10月8日上午受伤当时,所在的生产组因为机长去维修机器,完全关闭了旋切机,并未开工,住在厂内,尚处于休息状态,并不是在工作时间受伤。

(二)在厂内受伤并不等同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在工作场所内受伤。吃住均在厂内,只要他呆在厂内,他的任何受伤都是在厂内,如果不分清具体情况就一律认定是在工作场所受伤是不符合法律基本原则和精神的,也是极不公平和极不科学的。

(三)受伤并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

1、工作是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完成一定劳动并能创造劳动价值的行为。申请人有严格的岗位分工,任何人不得越岗操作,工作岗位是锯木,而不是切板,刚到申请人厂里工作20多天,根本就不会操作旋切机,申请人更不会安排操作旋切机,擅自操作机器的行为属严重违纪行为,其行为不是为了工作,不能创造劳动价值,反而是破坏申请人生产的行为。

2、开机主观上不是为了工作。申请人所有生产组都是需要相互配合的,特别是机长不开机时,生产组根本无法工作,在没有工作安排的情况下,擅自开机的目的显然不是为了工作,不是为老板加工木材,完全是为了好奇、学习等个人目的而去违规开机。

二、被申请人认定为因工负伤证据不足,程序严重违法,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一)被申请人所依据的证据仅是几个不明身份的人的证词,所有证词雷同,其证人据申请人调查均与存在亲属等利害关系,完全是刻意捏造事实、信口雌黄、恶意串通,证词不可信,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作任何调查,甚至连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都没有联系,直到看到被申请人的认定书,申请人及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才知道被申请人已经启动了工伤认定程序,被申请人仅凭等人的一面之词就轻率认定,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

(三)被申请人在向等人单方调查核实的过程中经常只有一人进行,严重的违反了《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受伤并不符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条件,其受伤完会是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应当自行承担全部责任,被申请人认定为因工负伤的决定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程序严重违法,严重偏袒一方,应当予以撤销,请求复议机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重新作出认定,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XX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XX县中板厂

行政裁定复议申请书范文 第6篇

复议人(被执行人):彭汉铭,男,1959年7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柳州市柳邕路二区1号4栋1-4-1号。

申请执行人:任素华,女,195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物业,住柳州市柳江路北一巷18号。

被执行人(复议人之妻):林菁,女,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红阳路云岭区111号。

被执行人:覃少华,女,195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柳州市人,住柳州市灯台区水南路84号金桃园1栋1单元201室。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不服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xx)南执异字第14号执行裁定书特申请异议,请求中级法院依法撤销该裁定结论,支持复议申请人的 异议成立,其具体的异议事实和理由如下:

位于柳州市柳邕路二区1号4栋1-4-1号的房产是复议人生活所必需最后一套亦是唯一一套居住房产,法院强制执行行为,剥夺了其合法居住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因此,恳请中级人民法院 依法审查复议的事实和理由,撤销原裁定结论,纠正执行法院的违法行为,以示公正。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申请人:

年 月 日

行政裁定复议申请书范文 第7篇

复核请求:请求依法撤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某某大队作出的第20xx某某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某某大队于20xx年3月25日作出的第20xxB某某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错误。

龙华东环二路富士康厂区有东门路口和南门路口,两个路口相距约五百米。

南门路口是个十字路口,设有交通信号灯和一个“门”型人行天桥,路中间还安装有隔离拦栅。

发生事故的富士康东门路口是个“丁”字路口。此路口既没有过街设施,也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更没有交通信号灯,在路口南端十多米处就没装隔离带了。该路口唯一的交通标志就是在路口南端隔离带终结处树立有两根引导人们谨慎横道的横道指引桩。

龙华东环二路富士康东门路口与南门路口是两个不同的路口,不能混为一谈。东门路口没有人行过街设施,只是在路口南端树有两根允许行人横道的横道指引桩。申请人当时就是遵从横道指引桩指示、对着指引桩由东住西横道时被被申请人疾驶而来的小车撞伤的。

在东门丁字路口东西两则日夜有的士、私家车、“蓝牌”车和多条线路的公交车停靠,每天都有数以千计的人在申请人横道处横过道路到对面搭车。

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贾伟在有人行横道和人行过街设施的道路上,不按规定横过道路……”与客观事实不符,是完全错误的!

二、20xx年3月某日9时40分许,在龙华东环二路富士康东门路口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全部在被申请人徐某某。

《_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_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被申请人徐某某在驾车通过交叉路口时,不仅没有“保持安全车速”、“减速慢行”、“让行人先行”,而是继续高速行驶,依法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是按照规定路线过马路,没有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不应承担事故责任。

综上所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某某大队作出的第20xx某某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责任错误,现特申请贵局复核,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申请人:贾某某

20xx年3月28日

行政裁定复议申请书范文 第8篇

临沂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导:

蒙阴县人民法院(20__)蒙商初字第164号、165号案,已于20__年5月15日裁定、6月3日判决,由被告英梅文履行赔偿责任。而后扣押了英梅文的车辆,车号是鲁Q01366。

20__年8月22日,由吕昌立、马连民提出了异议申请,称鲁Q01366车为他们与英梅文的合伙财产,但其并未提供任何登记机关的登记证明,亦未有应当表明的“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等字样。没有营业执照,没有变更登记,我们已向蒙阴县法院执行局提出其为合伙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并依《_合伙企业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提出反驳。

同时,英梅文于07年12月7日给刘法余写的以鲁Q01366车作担保抵押的还款保证书和20__年5月16日山东省临沂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确认鲁Q01366号宇通卧铺客车是由英梅文个人出资购买的证明。足以认定该车不是合伙财产而是英梅文个人所有,因此,应当依法驳回鲁Q01366车为合伙财产之主张。

但是,蒙阴县法院执行局无视以上有力证据,在案外人提出异议整整一个半月(45天)后的10月6日才下达裁定书,确定鲁Q01366车为合伙财产。

对此,我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四款“申请人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的规定,就蒙阴县法院执行局不顾事实,强行认定鲁Q01366车为英梅文、吕昌立、马连民三人共有财产的裁定不服,并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申请人:

行政裁定复议申请书范文 第9篇

申请人:姓名年龄性别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委托代理人:姓名住址。

被申请人:名称住址。

第三人:姓名住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住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年月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称:

经查。

本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适当)。根据《_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写明: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写明:本决定为最终裁决,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应于年月日前履行。)

年月日

行政裁定复议申请书范文 第10篇

申请人:焦作市XX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XX市XX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因被申请人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20xx年11月26日下发(20xx)X民初字第006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将申请人银行存款X万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对上述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

复议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xx)X民初字第009号民事裁定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事实和理由

一、该裁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_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采取诉讼保全的条件之一必须是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这种可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臆断的。现被申请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有上述可能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行为,事实上,申请人也并没有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行为。因此,申请人认为,贵院作出的上述裁定没有事实依据。

二、贵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年X月份签订的合同书中,明确约定合同争议的管辖法院为需方即申请人所在地法院。贵院在立案之前只要稍作审查就应当知道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贵院却不顾法律规定,明知没有管辖权而先行立案并立即裁定采取诉讼保全的做法,有地方保护嫌疑,也与法律规定相违背。

综上,申请人根据《_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20xx)X民初字第009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依法撤销该裁定,解除对申请人账户的冻结。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焦作市X有限公司

20xx年十二月一日

行政裁定复议申请书范文 第11篇

申请人:(写明名称、国籍、地址等)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被申请人:(同上)

被申请人所属(写明船籍和船名),因┈(写明请求保全的理由),造成申请人损失(写明损失的实况)。现被申请人的船舶停泊在_港。特申请你院予以扣押,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_海事法院

附件:(具有海事请求权的证明)

申请人:

X年X月XX日

行政裁定复议申请书范文 第12篇

申请人:樊永正,男,汉族,富源县人,1960年4月16日出生,身份证:5322252。住富源县大河乡青龙村公所樊家湾村183号,系富源县大河乡庄子山煤矿法定代表人。

电话:。

被申请人:富源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段文茂职务:局长

地址:富源县太和街27号

申请事项

请求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富公刑不立字【20xx】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予以撤销。

复议请求

请求贵局及时依法以诈骗、抢劫犯罪对王光顺刑事立案侦查。

事实和理由

20xx年2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樊永正控告王光顺诈骗、抢劫案》的控告报案材料。被申请人以富公刑不立字[20xx]1号不予立案。申请人对此不服,特向贵局申请复议,并希望贵局及时立案。申请人的具体依据如下:

贵局所谓的没有犯罪事实,是贵局认定事实错误,贵局不予立案的决定是错误的。

20xx年,富源县大河镇庄子山煤矿是申请人个人独资企业,王光顺是申请人聘请的会计。王光顺利用会计负责年检的职务之便,冒用申请人的名义,提供虚假不全的材料,于20xx年7、8月间注销申请人独资企业,并采取同样虚假手段设立申请人与王光顺、顾会珍的合伙企业,将申请人独资企业篡改成合伙企业(名称没有变、法定代表人没有变、公章没有变,以便欺骗申请人)。

20xx年8月1日至20xx年7月28日的5年期间,涉案企业所有收入都归申请人个人所有,没有分红记录、没有合伙人会议记录等有效证据证明王光顺的主张【王光顺单方书写或伪造的或骗取的不具法律效力的证据除外(法院已经判决合伙不具真实性)】。

已经生效的(20xx)富民初字第196号《民事裁定书》中,认定“结合本院调取的证据,对庄子山煤矿为合伙企业的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王光顺、顾会珍)对被告(樊永正)质证的,本院调取的工商档案第6、7、15、42、52页不是被告(樊永正)签字盖手印的质证意见无异议。”。

王光顺在虚假注册合伙企业时提供的富云会师验字(20xx)第28号验资报告(虚假验资报告),因申请人“樊永正”(实际是王光顺)提供给富源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验资业务约定书》等不是樊永正签字摁手印。云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曲云会师决字【20xx】第1号《撤销验资报告决定书》予以撤销。

20xx年7月28日,王光顺以煤矿经营困难、资金短缺为由,将申请人煤矿“股份”转让给他人获得1060万元并协助他人进驻煤矿。申请人以煤矿属于独资企业为由阻止王光顺转让股份,并阻止他人进驻煤矿。

20xx年5、6月间带领几十人强行进驻煤矿,致使一人受伤、一人死亡、一人判刑。将煤矿强行占为己有。

(20xx)曲中行终字第31号《行政裁定书》以“诉讼时效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起诉,并没有做出对企业性质的认定。

综上所述,以上事实足以证明王光顺的行为构成诈骗、抢劫犯罪,被申请人应依法及时以诈骗、抢劫犯罪对王光顺进行立案侦查。

被申请人在没有对控告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相关材料上的签字、手印进行刑事鉴定的情况下,对王光顺“没有犯罪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

根据《刑法》第399条第1款的规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依照法律的规定,被申请人涉嫌徇私枉法、渎职侵权犯罪,应依法追究其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责任。

请贵局查清事实,依法追究王光顺的刑事责任,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富源县公安局

申请人:樊永正

20xx年3月28日

行政裁定复议申请书范文 第13篇

申请人:

被申请人:扬州市江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浦江路85号,负责人:不详

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扬江人社工认字(20xx)第66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依法认定在20xx年1月12日的死亡为非因公死亡、不属于工伤。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于20xx年6月19日作出的扬江人社工认字(20xx)第66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处理决定不服,现依法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工伤认定决定书》仅仅只用寥寥几个字“经审定”就当然得出“于20xx年1月12日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认定为工伤”之结论,显然不能成立。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既未载明死者工亡认定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及相关证据,更未列明其调查核实的经过和依据,显而易见,被申请人所作《工伤认定决定书》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关于“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三)受伤害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间或职业病名称、受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之规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其次,是在20xx年1月12日凌晨5时左右骑电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时值冬日,凌晨5点天还未亮,五点钟就去上班,时间也有点太早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之“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属于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应作“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限定。本案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在凌晨5时,并不是在上班途中的合理时间,所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扬江人社工认字(20xx)第66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依法撤销被申请人扬江人社工认字(20xx)第66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还申请人以公道。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

年 月 日

行政裁定复议申请书范文 第14篇

( )(立案庭号) 字第 号

申请人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

________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____与____仲裁一案中,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将____请求对____所属________予以扣押(查封或冻结)的申请提交本院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____________.依照________的规定,裁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

附:

一、首部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制作文书的法院名称2.文书名称3.文书编号4.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正文

1.案件来源。表述为:“________仲裁委员会在受理________与________仲裁一案中”。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填写受案的仲裁机构名称,双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以及案由。

2.提交财产或证据保全的情况。表述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将____请求对____所属____予以扣押(查封或冻结)的申请提交本院执行。”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填写仲裁机构向执行法院提交财产或证据保全的日期,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保全财产的名称、数量及所在地点或证据的名称、数量(页数或型号、盘数)等。

3.在“经审查,本院认为____________,”之后的空白处写明准许或不准许财产或证据保全请求的理由。

4.在“依照________的规定,裁定如下:”的空白处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

5.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准许财产或证据保全请求的,写:“对____所属____予以扣押(查封或冻结)。”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写明被保全人的姓名或名称,保全财产的名称、数量及所在地点或证据的名称、数量(页数或型号、盘数)等。

第二、不准许财产或证据保全请求的,写:“驳回仲裁申请人____的财产或证据保全申请。”其中的空白处写明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6.裁定的法律效力。表述为:“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尾部应当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执行员署名。

2.制发本文书的时间(年月日)。即签发法律文书的日期,而不是承办人拟稿书写的日期。

3.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法院的院印。其位置应当在制作日期的上侧,要求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必须不偏不斜,保持公正、严肃,文字、国徽必须清晰。

行政裁定复议申请书范文 第15篇

(第三人姓名或者名称):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你(单位)同该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_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在复议过程中,第三人有权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2、第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向本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3、如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请向本机关提交第三人出具的委托书。

附:空白委托书一份

__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印章)

__年__月__日

行政裁定复议申请书范文 第16篇

申请人:魏德清,男,生于1970年12月12日,汉族,个体户,住湖北郧县青曲镇青曲村3组。

申请人:万秀丽,女,生于1969年12月8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系魏德清之妻。

被申请人:陈西强,男,生于1963年1月19日,汉族,建筑个体户,住郧县郧县青曲镇店子河村2组。

申请人于20xx年八月三十一日收到贵院(20xx)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2712号民事裁定书,对该裁定书冻结申请人21万元存款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该裁定程序违法,被申请人陈西强事实上没有提供任何担保。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9条对不动产查封作出了具体规定:“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据此规定,该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陈西强提供的其子陈俊名下坐落于十堰市张湾区红卫街办秦家巷92号11栋2-5-2住房一套作为担保,但并没有向房产局办理登记手续,取得他项权利证书,更没有张贴封条或者公告,也没有对该房屋进行评估,此房屋到底是一万元还是价值壹拾万元,是否与冻结申请人21万元的存款价值相同,没有任何依据。因此,事实上被申请人根本就没有提供任何担保,程序严重违法。

二、此款是申请人全家的保命钱,且本案采取保全措施没有任何必要。

本案的事实是:于20xx年3月,湖北郧县青曲镇杨家沟村村民龚士华建房,将建房工程承包给本镇店子河建房老板陈绪强,陈绪强又聘请陈绪武在该工地干活,在20xx年3月31日上午上一楼预制板时,由于吊预制板的吊杆机支架从木桥上脱落,使预制板落地摔断,并导致陈绪武受伤。

该预制板从答辩人处购买是事实,但属于建筑商违章操作,也没有其他支撑防护的情况下使预制板掉下才发生事故,与预制板的质量没有任何因果关系。是雇主应当承担的承担责任,法院也判决让建房老板陈绪强承担赔偿责任。可建房老板陈绪强躲避赔偿责任,把所有财产转移,使法院无法执行。因此陈绪武便到北京shàngfǎng(www.),为了杜绝陈绪武shàngfǎng,该裁定竟私自推翻原判决做出错误的决定,将申请人的财产予以冻结。

申请人家中有80多岁的父母,且体弱多病,常年卧病在床,一月的医疗费就需几千元。法院将申请人的存款全部冻结,等于掐住了申请人一家的喉咙,是要只申请人一家于死地的。而且申请人的儿子在部队服役,听说法院如此执法后伤心欲绝,使其不能安心保家卫国,此裁定严重扰乱军心。

再者,被申请人陈西强作为雇主应当对雇员承担赔偿责任,可法院虽然判决了,但其转移财产拒绝执行,是不能向申请人追索的。该裁定事实上是“未审先判”严重违法,应当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产品质量责任一案,法院不应采取保全措施,根据《_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申请人向贵院申请复议,恳请贵院依法审理,解除对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郧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八月三十一日

行政裁定复议申请书范文 第17篇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房地产纠纷,加强房地产业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和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范围内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房地产纠纷的仲裁。

第三条 市、县(市)、区房地产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组织设立的受理本辖区城市房地产纠纷的仲裁机构。

市仲裁委员会对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工作实行指导、协调、监督。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原则:

(一)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二)对受理的房地产纠纷案件,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第五条 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章 仲裁组织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组成人员应是单数。

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仲裁办),负责组织日常仲裁工作。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可配备具有市仲裁委员会颁发的岗位证书或聘书的专、兼职仲裁员。专、兼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时,享有同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八条 办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应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首席仲裁员一人和仲裁员若干人组成。仲裁庭组成人员应是单数。

简单的房地产纠纷案件,可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第九条 仲裁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如实记入笔录,由仲裁庭成员签名。

仲裁庭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可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第十条 仲裁庭成员(包括翻译人员、勘验人员、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理的。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人员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并在案件开始办理时提出;如回避事由在开庭办理以后知道的,也可以在仲裁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第十二条 仲裁办主任担任首席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办主任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首席仲裁员决定。

第十三条 对申请回避作出的决定,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案件的办理。

第十四条 仲裁工作人员营私舞弊、滥用职权,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受理与管辖

第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房地产纠纷案件:

(一)公有房产在承租、转租、转让、抵押、转兑、联建、互换、修缮、托管、买卖、损坏等方面发生的纠纷;

(二)私有房产在赠与、交换、买卖、分割(析产)、典当、租赁、抵押、修缮、代管等方面发生的纠纷;

(三)由于房屋产权和使用权争议所引起的土地纠纷;

(四)基本建设动迁安置纠纷;

(五)因委托估价而发生的房产纠纷;

(六)涉外房地产纠纷;

(七)有关房地产的其它纠纷。

第十六条 下列房地产纠纷不予受理:

(一)单位内部因分配住房引起的纠纷;

(二)调解书、仲裁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又没有新的事实发生的案件;

(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审结又没有新的事实发生的案件;

(四)因违章建筑的买卖、租赁等引起的纠纷;

(五)因离婚所涉及的房屋纠纷;

(六)家庭成员及其共同生活的亲属之间因房屋使用引起的纠纷;

(七)对公证内容有争议产生的纠纷;

(八)因继承房产引起的纠纷;

(九)由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行政管理职权处理的房地产争议;

(十)对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引起的纠纷。

第十七条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时效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的二年之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符合受理范围的房地产纠纷案件,一般由争议标的所在地的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管辖。

在本市有重大影响和涉外房地产纠纷案件由市仲裁委员会管辖。

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理权的或县(市)、区仲裁委员会之间在管辖方面有争议的案件,由市仲裁委员会管辖或指定管辖。

第四章 当事人及其人

第十九条 房地产纠纷的当事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民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人(监护人)代为参与仲裁活动。

第二十条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人(监护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为人代为参与仲裁活动。

委托他人,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委托人承认、放弃或变更请求事项,进行和解和提起反诉,必须有被人的特别授权。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的近亲属、律师、社会团体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被委托为参与仲裁活动的人。

第二十二条 对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出申请,成为仲裁当事人。

对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办理结果同其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或由仲裁庭通知其参与仲裁活动。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仲裁中陈述理由,进行辩论,提供证据。

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可以查阅、复制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申请人有权放弃请求。被申请人有权提起反诉。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必须遵守仲裁秩序,履行调解书、仲裁决定书、裁定书确定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人及其他人员干扰仲裁秩序、阻碍仲裁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情节较轻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仲裁程序

第二十七条 申请仲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认为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请求事项和事实根据;

(三)符合仲裁受理范围和管辖的区域;

(四)双方当事人签定书面仲裁协议书。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向仲裁委员会递交申请书,并按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按规定事项填写。

第二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仲裁委员会立案后,应及时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在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被申请人未按时提交或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办理。

被申请人提起反诉的,仲裁委员会认定反诉与该案有关的,可以合并办理。

第三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有权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原始凭证及其它材料。

仲裁委员会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必须保密。

第三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有权委托有关部门作现场勘验或对物证进行技术鉴定。勘验笔录和技术鉴定书应由勘验或鉴定人员签名盖章。

第三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认为必要或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本案所涉及的标的作出保全措施的裁定。

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须由提出保全的申请人提供担保,拒绝提供的,驳回申请。提出保全申请一方败诉的,应当赔偿对方因采取保全措施所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在办理案件时,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调解应遵循自愿与合法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经当事人签名后由仲裁委员会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由仲裁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对调解不成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以及调解书送达时当事人拒绝签收的,仲裁庭应进行裁决。

第三十七条 开庭办理的案件,仲裁委员会应将开庭时间和地点提前三天通知当事人。

申请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销申请处理。被申请人提起反诉的,可以缺席裁决。

被申请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开庭: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因当事人申请回避,使案件不能进行办理的;

(三)需要重新调查核实证据的;

(四)因其它原因需要延期开庭的。

第三十九条 开庭时,由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仲裁庭组成人员和仲裁庭纪律,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开庭办理时应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出示有关证据,组织当事人辩论,依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顺序征询最后意见进行调解;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进行裁决。

书记员应将仲裁庭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仲裁人员和书记员签名。笔录经双方当事人或委托人阅读后签名,拒绝签名的,记录在案。

第四十条 对裁决的案件,应当制作仲裁决定书。仲裁决定书应当写明:

(一)案由、请求事项、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

(三)裁决结果和仲裁费用的承担;

(四)仲裁决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决定书由仲裁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第四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下列事项应作出书面裁定:

(一)驳回申请;

(二)准予或不准予撤回申请;

(三)中止或终结仲裁;

(四)补正裁决书中的笔误;

(五)同意采取保全措施;

(六)其它需要裁定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仲裁: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确定新的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人的;

(三)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活动的;

(四)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结案的;

(五)其它应当中止的情况。

中止仲裁的原因消除后,恢复仲裁程序。

第四十三条 申请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申请仲裁权利的,终结仲裁。

第六章 送达

第四十四条 送达仲裁决定书、裁定书、调解书,应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

送达仲裁决定书、裁定书、调解书应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五条 受送达人及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拒收仲裁决定书、裁定书的,送达人应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或所在单位,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六条 直接送达仲裁决定书、裁定书有困难的,可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七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章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的,可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七章 执行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或仲裁决定书,应当履行。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仲裁案件,人民法院认为仲裁机构的裁决或调解确有错误的,可裁定不予执行,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书、裁定书认为有错误或对送达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可在仲裁文书生效后二年内向市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市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经审查后作出驳回或重新办理的决定。

申诉期间不影响执行。

第五十一条 市仲裁委员会对县(市)、区仲裁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文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予以撤销,指定重新办理。

第五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主任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文书,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办理的,应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五十三条 重新办理的案件,应另行组成仲裁庭。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申请仲裁,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交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仲裁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行政裁定复议申请书范文 第18篇

申请人:四川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址:成都市__街_广场_1楼

法定代表人:___ 职务 董事长

被申请人:___县房产管理局

地址:成都市_县_街

法定代表人:王__、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拒不提供房屋权属登记记载信息查询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现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请求:

责令__县房产管局限期内提供房屋权属登记记载信息查询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委托了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代为催收 “__绿地”部分业主拖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等相关事务,但是在完成相关事务中需查询部分欠费业主的房屋权属登记记载信息。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于20__年3月2日上午指派律师持律师证、介绍信、委托书,代理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请求依法查询“__绿地”部分业主房屋权属登记记载信息。但被申请人以没有法院受理通知书、房产业主基本信息属于个人保密信息以及害怕承担泄露业主信息责任为由,拒不查询。3月3日,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申请人三次要求其依法履行其查询职责,并提供相关规定请求他们依法履行查询义务,但被申请人

仍以同样的理由拒绝。

由于“__绿地”部分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的行为已经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有权对该部分业主房屋登记记载信息进行查询。同时,_《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也规定,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单位和个人可以自己查询,也可以委托他人查询。因此,申请人可以自己也可以委托律师对部分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的房屋权属登记记载信息进行查询,完全符合法律程序。被申请人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查询服务,拒不履行其法定职责,其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_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起其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提供查询房屋权属登记记载信息服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__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四川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

二〇_年三月十五日

行政裁定复议申请书范文 第19篇

申请人:_________,男,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农民,住___县___镇___村。

被申请人:_________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__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_________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3.责令被申请人转送_________县公安局对肇事人_________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第__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_________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根据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肇事人_________属于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并且在经过路口时未按规定减速行驶,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未经过培训从而未取得驾驶证,因而不具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不具备驾驶机动车的技术,不熟悉道路交通规则,这样一个人上路驾驶机动车辆,是一个典型的“公路杀手”!违反法律规定强行上路行驶,是发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_________遵守无证不得上路驾驶的规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会发生!因此_________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3.如果_________熟知交通规则,严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在行经路口时减速行驶,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免的!违反此条规定,其起源还在于_________未取得驾驶资格,不熟悉交通规则所致!

4.在交通肇事后,_________不是积极提供费用治疗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见,致使事故中受伤的申请人之妻、之女以及邻居因经济困难,继续治疗难以维持!这也是被申请人责任认定应当参考的情节!

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被申请人仅以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为由,就认定申请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按照申请人前述分析,_________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如果肇事人___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强行无证上路行驶,即使申请人有前述违章行为,也不可能造成此次事故。因此,即使申请人违章,也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与此次事故无因果关系,依法不应负交通事故责任!

三、未正确认定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豫A-______号桑塔纳轿车的所有人及驾驶员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______驾驶,与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具有重要的因果关系。可以说,如果车辆不交给___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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