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范文最新(合集4篇)
招标文件范文最新 第1篇
第一条为规范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根据《_公路法》、《_招标投标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_境内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经营性公路是指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
第三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_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相关规章和制度,规范和指导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
(二)监督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三)对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进行动态管理,定期公布投资人信用情况。
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二)确定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三)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信息;
(四)负责组织对列入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的投资人招标工作;
(五)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省级以下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
(二)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除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以外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工作;
(三)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需要进行投资人招标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发展规划;
(二)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
(三)已经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招标人是依照本规定提出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组织投资人招标工作的交通主管部门。
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有关招标事宜。
第九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十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资格审查方式采取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招标人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实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资格审查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投标人的财务状况、注册资本、净资产、投融资能力、初步融资方案、从业经验和商业信誉等情况。
第十二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公告;
(二)潜在投标人提出投资意向;
(三)招标人向提出投资意向的潜在投标人推介投资项目;
(四)潜在投标人提出投资申请;
(五)招标人向提出投资申请的潜在投标人详细介绍项目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并解答有关问题;
(六)实行资格预审的,由招标人向提出投资申请的潜在投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实行资格后审的,由招标人向提出投资申请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七)实行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递交招标人;招标人应当对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八)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提交招标人;
(九)招标人组织开标,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实行资格后审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开标后首先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十一)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二)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投资协议。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通过国家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招标公告。
采用国际招标的,应通过相关国际媒介招标公告。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参照_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范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确定资格审查标准。
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对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公路、财务、金融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参照_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文件范本,并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充分考虑项目投资回收能力和预期收益的不确定性,合理分配项目的各类风险,并对特许权内容、最长收费期限、相关政策等予以说明。招标人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
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三十个工作日。
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四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列入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和需经_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招标工作程序,及时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评标报告报_交通主管部门备案。_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七个工作日内,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行使监督职责。
其他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备案工作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投标
第十八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国内外经济组织。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招标的,潜在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后,方可参加投标。
第十九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资本一亿元人民币以上,总资产六亿元人民币以上,净资产二亿五千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最近连续三年每年均为盈利,且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
(三)具有不低于项目估算的投融资能力,其中净资产不低于项目估算投资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商业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行为。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提高对投标人的条件要求。
第二十条两个以上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应提交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共同投标协议应当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的出资比例、相互关系、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的控股方为联合体主办人。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二条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额度、期限和形式提交投标担保。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其提交的投标文件为废标。
投标担保的额度一般为项目投资的千分之三,但最高不得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采取商业贿赂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
第四章开标与评标
第二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招标人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公路、财务、金融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招标人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可以直接或者通过招标人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七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的评标办法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最短收费期限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收费期限、融资能力、资金筹措方案、融资经验、项目建设方案、项目运营、移交方案等评价内容的评分权重,根据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推荐中标候选人。
采用最短收费期限法的,应当在投标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前提下,推荐经评审的收费期限最短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但收费期限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名顺序。
评标报告需要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五章中标与协议的签订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一)自动放弃中标;
(二)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
(三)不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四)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且其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如果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三个中标候选人都存在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条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前,应当根据前次的招标情况,对招标文件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二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一般为项目资本金出资额的百分之十。
履约保证金应当在中标人履行项目投资协议后三十日内予以退还。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应当在中标人履行项目投资协议后三十日内予以撤销。
第三十三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投资协议。投资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与中标人的权利义务;
(二)履约担保的有关要求;
(三)违约责任;
(四)免责事由;
(五)争议的解决方式;
(六)双方认为应当规定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投资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所有投标人退回投标担保。
第三十四条中标人应在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后九十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项目法人的工商登记手续,完成项目法人组建。
第三十五条招标人与项目法人应当在完成项目核准手续后签订项目特许权协议。特许权协议应当参照_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特许权协议示范文本并结合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特许权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权的内容及期限;
(二)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三)项目建设要求;
(四)项目运营管理要求;
(五)有关担保要求;
(六)特许权益转让要求;
(七)违约责任;
(八)协议的终止;
(九)争议的解决;
(十)双方认为应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招标文件范文最新 第2篇
第六条 《_招标投标法》第 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第七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下列项目的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达到规定规模和标准的,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
(一)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性开发项目;
(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公共信息技术平台等政府特许经营项目;
(三)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
(四)政府投资项目;
(五)政府组织或者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招标人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跨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涉及跨行政区域资源配置调整项目的招标人,由共同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有偿转让企业国有产权,选择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承包人、租赁人的,可以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达到规定规模和标准的,以及省人民政府决定招标的其他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法律、行政法规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以及本条例第 七条和第 八条所列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四)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不适宜公开招标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不适宜招标的;
(三)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
企业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该企业具备自行生产符合项目要求的货物的能力,或者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勘察、设计、施工资质等级的,其相应事项可以不招标。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三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四)熟悉和掌握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二条 招标人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其中,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的,应当通过比选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认定部门依法认定的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代理合同的约定,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通过资格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
招标文件范文最新 第3篇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标准文件》)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_、_、_、_、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联合,将于*8年5月1日起试行。为做好《标准文件》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标准文件》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招标文件的编制是招标投标活动的一个重要环节。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是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措施。《标准文件》是_九部门在总结现有行业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实施经验,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借鉴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做法的基础上编制的。《标准文件》定位于通用性,着力解决各行业施工招标文件编制中带有普遍性和共同性的问题,规范了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标志着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已经从单纯依靠法律制度深化到结合运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科学管理。《标准文件》的贯彻实施,对于进一步统一工程招标投标规则、提高招标文件质量、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政府投资管理,预防和遏制腐败,促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对《标准文件》实施重要意义的认识,统一部署、加强领导、扎实推进,确保《标准文件》贯彻实施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二、认真组织《标准文件》的宣传、学习和培训
(一)要广泛开展宣传。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广电部门要结合本部门本地区情况统筹策划,充分利用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扩大《标准文件》的社会影响。
(二)要认真组织学习。与过去的文件和其他行业施工招标文件范本相比,《标准文件》在指导思想、体例结构、主要内容以及使用要求等方面都有较大的创新和调整。对于这些创新和调整,各部门、各地方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切实掌握《标准文件》的新规定和新要求。
(三)要做好培训工作。为保证《标准文件》正确适用,要在实施前组织广泛培训。具体组织方式分为集中培训和各部门组织培训两个层次。一是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组织骨干集中培训,编制工作小组成员、成员单位所属的省级机构和计划单列市派人参加培训,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具备承担培训讲课的能力。二是集中培训后,各部门和各地方可在本系统和本地方组织培训。培训的讲课人员应是参加骨干培训的人员,或由编制小组推荐的讲师担任。《标准文件》编制工作小组编写了《标准文件使用指南》,用于指导学习培训和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
三、切实做好《标准文件》的贯彻实施
(一)要做好行业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和《标准文件》的衔接。《标准文件》和行业施工招标文件范本要采取两个本子的形式,《标准文件》规定通用部分,行业施工招标文件范本规定本行业专用部分,两个本子结合起来,构成完整的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文件》实施后,已有行业施工招标文件范本的成员单位,要尽快根据《标准文件》修订形成新的行业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准备编制行业施工招标文件范本的,要尽快根据《标准文件》并结合本行业施工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编制;不准备编制行业施工招标文件范本的,要按照《<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以下简称《试行规定》)的要求使用《标准文件》。
(二)要选择好试点项目。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本地方实际情况,尽早选取一些具有一定规模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作试点,试点时间初步确定为一至两年。条件成熟的,可以全面推开。
(三)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标准文件》。《试行规定》对施工招标试点项目招标人编写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施工招标文件、资格申请人和投标人编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施工投标文件,以及评审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作出了具体规定,各方当事人要严格按照《试行规定》执行。《标准文件使用指南》对《标准文件》有关规定的编制目的、具体内容和有关行业特殊要求做了进一步说明,各方当事人在适用《标准文件》过程中,要充分参考使用《标准文件使用指南》。
(四)要做好《标准文件》和《标准文件使用指南》的和发行工作。为方便社会各界阅读使用《标准文件》,在各成员单位门户网站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公布《标准文件》电子文本,供社会主体免费下载使用。为保证《标准文件》文本的统一性,指定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的《标准文件》为书面正式文本。电子文本和书面正式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书面正式文本为准。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本部门发行渠道,做好《标准文件》和《标准文件使用指南》的发行工作。
(五)要做好指导和监督检查。选择试点的部门要加强对试点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对如何适用《标准文件》中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内容作出解释。试点结束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_有关部门对《标准文件》中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内容作出解释或调整。
招标文件范文最新 第4篇
1电力工程招投标的特点
电力工程招投标与其他工程项目招投标一样,在我国招投标法的框架下运行。同时,任何项目的招投标都难免具有该行业的特点,从而使得其招投标工作具有衍生于行业特点的相应特点,电力工程招投标环节也有其独特性。
项目投资大,对招投标综合管理的水平要求高
随着我国城镇和农村地区的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地对用电量的需求越来越大,电力工程建设不断增加。大量的电力工程设备、材料、施工等各方面的招标采购对电力工程能否科学、有效、经济地支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当前电力工程基本形成了设计、设备、主材供应、工程施工、建设监理等系列招投标工作体系。其他设备招标项目通常投资较大,主要有火电工程的锅炉及其相关辅机、汽轮机及其相关辅机、发电机及其相关辅机,水电工程的水轮机及其相关辅机、发电机及其相关辅机,以及风电工程的风机、塔筒等。电力工程涉及的各类设备、仪器多样复杂,施工具有一定的难度,有些环节还需要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从而为采购工作带来了很大挑战,对招投标综合管理的水平要求较高。
专业性较强,招投标选择范围较小
由于电力行业技术密集、对工程质量要求较高等特殊性,具有从业资格、资质的单位数量较少,招投标过程中可选择的服务商范围也较窄。尤其新建的电力工程,多数在地形条件比较复杂的地区,线路跨度大、塔高较高,跨海、跨江、高原等影响因素较多。在个别情况下,由于行业内能够承担这种项目的潜在投标人过少,有些标的只能邀请招标,所以业主单位的选择更少。反过来,从业单位的竞争性也较小,很多投标人为有着常年合作关系的供货方。这一情况导致电力工程,尤其是大型电力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在小范围的供需双方之间进行,招投标工作本身的从广泛的市场中择优选取的意义被削弱。随着我国与国外供应商之间的联系加强,近年来,招投标工作的选择范围向国外市场开拓,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这一局面。
具有垄断特性,招投标面临的行政干预较多
当前我国电力行业主要由数个大型国有企业垄断,相关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等各个部门之间有着曾经的上下级单位等各种各样交叉、隐匿的错综复杂关系。电力行业保护现象依然明显,国有企业系统以外的企业很难进入电力领域,多数只能以分包的形式进入火电和送变电施工的电厂厂房和变电所厂房以及送电的铁塔基础的施工等方面。因电力工程项目多数为政府投资项目,在招标过程中,具有一定的行政干预,存在形象工程、突击工程等现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招投标工作程序。同时,有的招标单位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在招标活动中设定倾斜政策,例如限定投标人的资质、经历、范围等,以这种不公正条件使得自己的“关系单位”最终中标。
2电力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常见的问题
经过多年的实践,电力工程招投标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企业采购提供了很好的渠道,为电力工程的安全、质量和技术水平的提高提供了可靠保证。然而,实践过程中也发现,招投标工作仍然面临缺乏指导、造价依据不足、监管不到位等很多问题。
缺乏统一的行业招投标管理工作指导文件
当前,电力行业中的华能、神华等主要国有企业均制定了本集团内部的招投标工作管理规定和相应的指导文件,用于指导本公司内部的招投标工作。通常这些企业均成立了独立的招投标管理的部门,并配备专业的招投标人员。专业部门会根据企业的发展计划,制定招标计划,并全过程参与招投标工作,协调企业内部的各项相关工作。除了国家和行业部门推出的具有一定普遍应用意义的《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指导文件之外,目前各电力企业业已形成的文件主要有《火力发电、输变电工程设计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范本》、《火力发电工程施工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范本》、《输变电工程施工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范本》、《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范本》、《电力工程大型设备运输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范本》、《电力工程材料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范本》、《火力发电、输变电工程监理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范本》等文件。虽然以上各类文件规定了电力工程招投标工作中的主要方面,但多数现定于文件的书写规范、程序规范等方面。面对越来越复杂的项目实施环境,当前的指导文件还不能有效地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各种问题。例如有些项目套用的标准不明,有些操作可以解决问题却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等等。因此,电力工程招投标工作还需要更为体系化、细致入微的指导文件体系,致力于解决更多的实际问题、技术问题。
工程造价缺乏科学合理的依据
电力工程通常建设周期较长,很多需要数年时间才能建成。在较长的实施期间内,原材料价格、货币汇率等浮动较大,造成招标采购价格可能不具有长期的实际意义。而当前,针对电力工程招标采购价格的科学合理依据还不充足,更多地是投标单位自行承担风险,这有可能导致投标单位为了应对价格风险,缩减其他方面的成本,从而影响了工程安全和质量。当前我国电力工程投标报价主要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模式和定额法报价模式。定额法计价模式一定程度上仍然体现着计划经济的影响,不能够完全反映中标企业的综合实力和市场公平竞争的结果,很难适应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程量清单报价模式反映了工程建S设过程中的实物消耗和费用,更具有实际意义。然而,工程量清单模式在实践中还缺少相应的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报价的软件开发、网络应用、实时更新等方面仍然比较薄弱。
招投标监管工作不到位
虽然招投标制度意在提供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理念有所偏离和走样,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之间的“关系”成为最终影响招投标结果的重要影响因素。投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受到业主的干扰较大,一方面体现在业主向评标委员会意向性表达期望的评标结果,另一方面评标委员会也会询问业主的期望结果。这样,与其说是评标,有些情况下成了“印证”业主期望结果的程序。随着国家对各个行业的准入条件的放宽,各投标单位之间形成联盟,“陪标”、“围标”现象比较突出。此外,在招标中规定曾经中标招标人项目的单位作为一项条件阻碍了很多新企业进入。监察、审计等监督手段本是可以防止以上问题的保障措施,然而,在实际招投标过程中,由于监察、审计人员的权力、职责设定有限,使得很多场合监察、审计缺位,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
3电力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相关建议
招投标作为比较成熟和规范的市场购买方式,近年来对电力工程的采购贡献巨大。面临实际操作过程中的诸多问题,有必要通过改革与创新,进一步提升招投标工作的效率,还原其“公开、公平、公正”的初衷。
开展电力工程招投标制度化建设
招投标制度的本意在于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招标单位选择最优的提供商。面对电力工程招标中的各种问题,招标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反倒成为各类腐败问题的高发环节,因此有必要依据电力工程的特点,以问题为导向,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一系列操作性的制度体系。制度体系不仅对于招标、投标、评标各方的工作进行明确划定,还应以最严格的惩罚措施对各类违规现象予以重罚。此外,应针对电力工程中的价格问题,出台电力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实施细则。例如,明确35千伏级以上变配电设备及其线路安装工程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国际上就工程与设备的采购在上个世纪就已形成了完善、系统的运作模式,其中FIDIC合同条件和程序文件对各类项目进行了详实的总结。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电力行业与国际交往的广度和深度也日益加深,中国企业与国际企业的合作也越来越多,合作形式也日益多样化。目前我国电力工程招投标正朝着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方向发展,电力工程市场全面放开后,将为招投标工作带来更多的活力。电力工程承包市场作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渐对外开放,引进了更多的国外电力工程从业人员,同时也带来了很多新的理念和做法。国内外的相互互动对促进我国电力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规范化发展提供了更好的平台。国际通用的采购模式对我国电力工程的招投标方案编制、报价、评审标准等各方面提供了很多有益的参考。
提升招投标管理工作的精细化水平
招投标工作是将采购任务设定在公平市场竞争制度下的一种交易模式,这一模式应用的重要的一点在于规范化制度指导下的精细化管理。在当前互联网日益普及和便利的趋势下,电力工程招投标工作也应引进最新的管理手段,推进“互联网+”思路的应用,改变传统的招投标方式,全面推行电子化、网络化。此外,建立电力工程招标的信用管理体系也是精细化管理的重要内容。应当建立起投标人、评标人等的信用体系评价标准和考核机制,每年按照信用体系进行考核,以“信用积分”评价企业的业绩,为参与行业竞争的企业提供流畅的进出通道。
提高从业人员道德素养和专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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