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案经过范文(10篇)
到案经过范文 第1篇
调查的目的:
针对“科教兴国”而言,它是国家提出,在一定的程度上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的重大战略。作为教育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就是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并且担负着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做好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工作,不仅有利于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同时还能够在一定的程度上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进步。
在一些企业当中,人力资源的重要组成成分就是职工的培训,企业要想能够得到更哈的发展必须要对职工培训的工作进行重视,与此同时职工的培训也必须要跟随企业的发展来循循渐进。由于是受到传统经济体制的一些影响,一部分的企业在对员工培训的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误区,企业进行培训的过程中,其培训的成本一直都是能省则省,企业的效益好的时候便不需要进行培训、企业效益不好的时候便没有钱进行培训以及企业的一些高层管理人员不需要进行培训的观念从而导致企业不能够跟随着社会的进步去进步。
企业当中的职工必须要接受培训来作为继续学习的手段,职工进行培训能够更好的帮助企业迎接挑战,同时也能够有效的帮助企业创造价值或者赢取更多的竞争优势,重视职工培训工作的企业要比他们的竞争对手表现出更好的经营业绩,并且也能够更有信心的去迎接挑战。在企业的培训过程中不仅仅要通过职工的自觉性、积极性以及创造性的提高企业的效率以及价值,但是,也能够增强职工自身的素质。培训则是管理的前提以及培训管理的一个手段。企业通过培训不仅仅能够为管理创造出一个有力的条件,并且培训本身也是一种管理,主要是通过培训来满足职工的精神文化需求。
调查的方法:
问卷式调查
调查的时间:
是在xxxx年5月-8月
样本的情况:
“xxxx年5月1日——xxxx年8月31日,我在山东省禹城市XX公司就企业培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查。 在进行调查的过程中,随机的抽取了某一部门的位主要的调查样本。
调查的内容:
(1)在目前阶段,对于培训的工作并不够重视。由于科技的不断发展对于职工的知识技能、创新能力以及管理能力方面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是,对于职工的素质培训以及技术培训不能够及时的进行,一大部分的职工没有得到有效的培训,长期以往只会导致企业的管理水平以及生产水平不断下降。
(2)在目前阶段,培训的工作并不能够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并且培训的工作还是停留在简单的技能培训方面,多数是根据陈旧的培训方式为主,培训的效果也很差,并没有根据企业整体的发展合理的进行规划,同时也缺乏着专业的层次以及循环渐进的培训。
调查表的分析:
XX公司就企业培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如下:
从调查表中,我们可以知道企业的人才管理和技能:在企业的人才使用过程中,中层的管理人员获得比较多的支持。并且企业部门的负责人则作为企业的中坚力量,这些中层人员主要是肩负着不断创新以及发展企业的责任,根据统计学上的数字可知,在对工作任务进行分配的过程中,占据着百分之八十的职工认为中层的'管理人员能够做到对职工的长处加以利用,然而,有着百分之二十的职工认为这并不是公平的。在部门中其内部的沟通基本上是顺畅的,但是,部门之间却是需要进行加强的。很多的职工都普遍的反映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上级对于工作的力度是十分的强,并且也就着工作来进行沟通,然而,后续的问题调查可知,部门之间的沟通并没有得到所预期的效果,经过一部分员工的反映,部门之间的工作在衔接的过程中并不合理,绝大多数只是职工自己进行沟通和联系,然而部门的负责人员沟通的比例也比较少。
关于职工技能的评价,大多数的职工认为,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对于自身的工作职能时比较满意的,并且占据着80%的比例,仅仅有着15%的职工觉得自身的技能是完备的,同时,也有着5%的职工对于自己的职能时并不满意的,希望能够在以后的工作生活过程中进行提升。然而在对职能进行转化的过程中,这个比例还是有所下降,大约有着75%的职工认为自己的职能时能够发挥的,大约有着25%的职工则是认为自身的职能时诶有得到发挥,专业素质在向着业绩转化的过程中并不是很理想,所以,对于职工的潜能是有待于不断的开发。 分析结果:
职工教育培训管理是确保培训学习正常有序开展的约束机制。科学规划设计培训内容和方式,加大培训学习的创新力度,对有效管理培训教育学习有重要促进作用。要以现阶段企业的培训情况来让企业的培训变得更加有效,因此必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对培训的体系进行完善:
(1)要制定职工教育培训计划管理
职工培训要有明晰的培训计划,这是培训学习具体实施的行动纲领。在进行培训教育之前,需要对相关指数进行科学评估,这样才能做到有备无患。首先是培训需求分析。企业生产和发展中一定会遇到一些瓶颈问题,找到这些问题的根源,可以制定针对性措施,培训学习对解决问题能够发挥多少正能量,这是需要分析的。一些工作任务需要一些技能和方法,职工在哪些方面存在短板,并通过什么样的培训学习可以弥补,这也是需要分析的。其次是培训计划制定。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工作培训学习也是这样,要先制定详细的可行性培训计划,一,培容包括三个层次,即知识培训、技能培训和素质培训。在制定培训计划前,要充分研究各类职工应选择哪种层次最为合理就可以细分到人,可使职工通过培训之后,企业和个人都有所收划。
(2)要加强职工教育培训过程管理
职工培训过程管理是确保培训顺利完成的最重要环节。在制定好职工教育培训计划之后,就要对实施过程进行合理的管理,确保培训工作顺利进行。一是要安排合理的培训时间,因为各部门的职能不同的职工工作时间也不尽相同就需要安排合理的时间,分批次进行培训,确保每个需要培训的职工都能够在耽误提下接受培训;二是要对培训过程进行监督,制定严格的考核制度在企业,选聘一些具有较高专业技能的专业人员对职工进行培训而且在培训完之后要进的考核,以检验职工的培训效果,对于培些不合格的职工以次接受再次培训够确证培的效果。培训管理是一项复杂而纷繁的事务工作,要对培训学习开展过程进行管理,不仅要对教师施教行为进行约束,还要对职工学习行为进行规范。要对整个教学过程进行跟踪监督,也要对职工日常习惯进行跟踪教育。像出勤情况、实训情况、考核情况等,都需要有专业的管理。
(3)要加强职工教育培训评估管理
在职工教育培训学习中,对培训学习成果进行评估,这是衡量培训效果的最基本方式。对评估实施管理,主要针对职工掌握培训内容技能情况和教师施教态度方式两个方面展开。特别是对职工培训学习情况进行评价,不能单单用一次考核得出结论,要看职工回到工作岗位上的具体表现,对培训教师的评价也要从指教认识、指教能力和指教方式等多个方面进行。
体会:
在对员工培训的过程中一个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是十分重要的,在现代企业中,其竞争就是人才的竞争以及知识的竞争,然而培训能够更好的培养人才以及传播知识,从而有效的实现知识贡献的一个途径。所以加强员工培训的管理与创新是企业在21世纪培育核心竞争力,取得不断成功的关键所在。
到案经过范文 第2篇
委托人:_______
电话:_______
受托人(普通公民):_______姓名_______,性别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户籍所在地_______
现住:_______
受托人(律师):_______姓名: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
职务:_______电话: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xx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中,作为我方的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代为申报债权;
2、代为参加债权人会议或其他会议;
3、代为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
4、代为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
5、就表决事项代为行使表决权;
6、提交或签收与本案相关法律文书;
7、代领债权款项;
8、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期限:自本授权书签发之日起至本案处理完毕时止。
委托人: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到案经过范文 第3篇
答辩人____市建设环保土地局。
所在地址____市____路____号。
法定代表人王____,____市建设环保土地局局长。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建设规划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根据《_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_行政诉讼法》第二章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只有列人受案范围的行政争议,人民法院才拥有司法审查权,才能立案受理和作出判决,行政管理相对人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一案所涉及的争议事项不在法律所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之内。
答辩人作出规划设计和变更规划的行为并不是指向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而只是依其职权、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____市的具体情况对本地总体规划作出决定,或者对总体规划中的单体设计作出变更,而不同于行政诉讼中的针对具体相对管理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再有答辩人的变更规划设计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行为。”
在我国《城市规划法》也未规定对此类事项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据此,答辩人变更规划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二、即使答辩人的行政行为依法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被答辩人向贵院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超过规定的期限,应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组织放弃诉讼权利。
即使再行起诉,人民法院也不应受理。
20___年11月,答辩人批准____有限公司变更设计的申请且房屋早已竣工验收口在20___年度,被答辩人曾就与____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赔偿纠纷一案起诉至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20___年12月16日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___)___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经提到=“因被告是根据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进行建设的”,最迟在20___年度,被答辩人就应当已经知道答辩人作出了关于变更规划设计许可的决定,但是迟迟未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所以超过法定期限二个月后被答辩人再向贵院起诉,答辩人认为贵院不应受理。
综上,答辩人认为贵院应当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对该案不予审理。
____市人民法院
到案经过范文 第4篇
(一)只加盖办案机关公章而无调查人员签字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机关调查取得的证据无须进行转换,可直接用于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和审判机关的审判,故监察机关应严格按照刑事审判对证据的要求和标准调取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到案经过的格式要求作出规定,对侦查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等材料,应当审查是否有出具该说明材料的办案人、办案机关的签名、盖章。因此到案经过必须在形式上符合要求,既需要加盖办案机关的公章,也需要调查人员在上面签字。
(二)由非亲历者签名
实务中,我们发现到案经过有时是由未参与处理被调查人到案的调查人员所书写。到案经过属于特殊的证人证言,其内容应当体现亲历性,必须由亲眼见到案件事实经过的证人作出。如果到案经过由从他处听说案件事实的证人作出,该证言只能作为传来证据,其证明效力要大大低于原始证据。
实务中,有些调查组人员有明确的分工,有些参与内审,有些参与外调,因此,到案经过应当由参与处理被调查人到案的调查人员作出,不宜由其他调查人员作出。
到案经过范文 第5篇
委托人(单位):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姓名: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
现委托(受委托人)与我(单位)与_____________的行政复议案中,作为我方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委托权限如下:
□1、代为发表行政复议代理意见
□2、代为放弃、变更或撤回行政复议请求
□3、代为签收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4、其他事项:
委托人: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到案经过范文 第6篇
《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到案经过属于证据的范畴,但其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此处的案件事实不仅包括案件的定罪事实,也包括案件的量刑事实。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到案经过用来证明被调查人是否存在自首、坦白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是量刑方面的重要证据。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侦查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等材料,应当审查是否有出具该说明材料的办案人、办案机关的签名、盖章。”该条规定在证据章节“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中。从谋篇布局看,到案经过可以成为刑事诉讼证据,而且这些证据材料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当前,《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除非是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公安侦查人员作为“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具有成为证人的条件,且不存在法律规定“证人”的否定性条件。对于了解案情的警察,向法庭提供证言的,均应视为证人。到案经过应当视为一种特殊的证人证言。
实践中见证嫌疑人到案过程和制作到案经过的主体一般为侦查人员,而这些侦查人员往往亦参与案件的办理,这就出现了在一个案件中某人既是证人又是侦查人员的情形。因而,应当将其视为一种“证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监委立案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也是由参与调查的人员制作到案经过,此时由调查人员制作的到案经过也可视为特殊的证人证言。
到案经过范文 第7篇
到案经过应该具备哪些要件,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的案卷材料应参照刑事诉讼要求装订成卷,并按照犯罪事实分别组卷。
一般应包括被调查人到案经过等材料。包括被调查人如何到案,调查部门接触被调查人之前是否掌握其犯罪线索、掌握何种犯罪线索,被调查人是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供述何种犯罪事实,被调查人是否有自动投案、检举揭发等从宽处罚情形的说明以及相关证据材料。根据上述规定,到案经过应包括以下要件:
(一)到案方式
到案方式是到案经过中最重要的要件,撰写到案经过要求准确描述党员、监察对象或涉案人员是主动投案还是被动到案。主动投案,是指党员、监察对象或涉案人员将自己置于监察机关合法控制下,进而接受审查调查。《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试行)》根据投案主体的不同,将主动投案分为两种:
1.党员、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审查调查谈话、讯问或尚未被采取留置措施时,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
2.涉案人员的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询问、审查调查谈话、讯问或尚未被采取留置措施时,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
同时有关人员具备以下七种情形也“应当视为主动投案”:1.在初步核实阶段,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谈话时主动投案的;2.在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函询过程中,主动交代纪检监察机关未掌握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
3.因伤病等客观原因无法前往投案,先委托他人代为表达主动投案意愿,或者以书信、网络、电话、传真等方式表达主动投案意愿,后本人到纪检监察机关接受处理的;4.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潜逃后又主动投案,包括在被通缉、抓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有关机关抓获的;6.虽非完全出于本人主动,但经他人规劝、陪同投案的;7.其他应当视为主动投案的情形。
《监察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监察法》中采用了自动投案的表述。
而《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试行)》中则采用了主动投案的表述,其第三条规定,本规定中的主动投案既包括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人员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的情形,也包括《监察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涉嫌职务犯罪人员向监察机关自动投案的情形。
因此,主动投案的范围大于自动投案的范围,自动投案的主体仅限于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而主动投案除此之外,还包括党员、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的情形。
(二)调查部门是否掌握犯罪线索、掌握何种犯罪线索
只有写明调查部门掌握线索的情况,才能对被调查人是否如实供述及供述稳定性进行准确认定,并对被调查人投案的真实目的作出精准判断,既能发挥好监察机关从宽建议的导向作用,又能防止被调查人借“自动投案”之名逃避惩罚之实。
按照《监察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只要满足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构成要件。被调查人是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供述何种犯罪事实是对自首第二个构成要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判断,供述犯罪事实可以分成以下三种情况:
1.没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与监察机关已掌握同种类的罪行不成立自首的情形。《监察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此处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犯罪行为,既包括与监察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同种类型的犯罪行为,也包括与监察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不同种类的犯罪行为。如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已掌握同种类的罪行的,虽然不能视为自首,但符合《监察法》第三十一条从宽处罚的情形,监察机关仍可对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2.没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与监察机关已掌握同种类的罪行成立自首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没有自动投案,如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如办案机关收到了某甲收受某乙贿赂的举报材料,但是在对某甲采取调查谈话等措施后,通过调查发现某甲收受某乙贿赂的犯罪事实不存在或者不成立犯罪,但在此期间某甲主动交代了收受某丙贿赂的犯罪事实,对此应视为自首。
之前监察机关收到了被调查人收受工程老板贿赂的举报材料,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通过调查发现被调查人收受工程老板贿赂的数额未达到立案标准,此时按照规定不构成犯罪。但在此期间被调查人主动交代了收受另一名工程老板20万元贿赂的犯罪事实,此时被调查人交代的犯罪事实虽然与监察机关掌握的罪行属于同种类罪行,但仍然构成自首。
3.没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监察机关未掌握不同种类的罪行成立自首的情形。《监察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被调查人如实供述的本人罪行与监察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属于不同种类罪行,则该不同种类罪行可成立特殊自首,认定与监察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于不同种类罪行,一般应以罪名区分。如监察机关掌握的是被调查人贪污的罪行,但是在监察机关对其采取留置等措施后,被调查人又交代了受贿的罪行,对于被调查人交代受贿的罪行,应当成立特别自首。
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职务犯罪案件材料移送清单部分认为“被调查人到案经过及量刑情节方面的材料”需要连同其他案卷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而且规范表述为“……等方面的情况说明和相关材料”。
实务中,有些监察机关会将被调查人到案经过及量刑情节整合成一份《情况说明》,再将《情况说明》移送给检察机关。
题目一般表述为《关于×××在接受××监委调查期间有关情况的说明》,内容一般包括被调查人如何到案,调查部门接触被调查人之前是否掌握其犯罪线索、掌握何种犯罪线索;被调查人是否自动投案,是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供述何种犯罪事实;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有其他突出贡献情况,认罪悔罪态度、退赃、避免和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等。结构上主要分为三部分:(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到案后供述犯罪事实情况;(3)到案后其他量刑情节(自首、立功、检举、退赃等情况)。
到案经过范文 第8篇
行政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劳动社会保障局,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韩某,男,汉族。
申诉人XX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韩某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M市人民法院第X号行政判决及中级人民法院第XX号行政判决,现根据《_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特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请求撤销M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X号行政判决及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第XX号行政判决。
2、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依据《_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对终审行政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第二项:有新证据可能改变原裁判的;第三项:主要证据不充分或不具有证明力的;第五项: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第八项: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一、申诉事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具体理由如下:
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第三人与申诉人的法定代表人xxxx年以前都是在某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后申诉人的法人于xxxx年设立xx有限公司(即申诉人)。因第三人与申诉人的法人系朋友关系,申诉人在员工紧缺时,第三人到申诉人处帮忙,工作内容特定,属于劳务关系。xxx1年4月3x日1x时许,第三人在喷漆时受伤,于xxx2年6月26日向被申诉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诉人于xxx3年4月3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第三人受伤的性质属于工伤。申诉人认为被申诉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在第三人的受伤性质与受伤经过存在许多疑点的情况下便草率认定其为工伤,缺乏依据。而一审、二审法院在未经过调查核实的基础下,便以此推定第三人工伤,严重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被申诉人工伤认定事实不清,没有履行调查核实的义务。
第三人韩某自称于xxxx年3月5日到申诉人处工作,而申诉人公司在xxxx年1x月14日才注册成立,针对第三人这种不诚实行为,被申诉人并没有经过调查,对这一情况没有核实就做出了错误的工伤认定,且被申诉人对第三人韩某的受伤经过、受伤地点、原因、治疗时间等方面均未调查核实,没有一个调查笔录,就以此认定工伤,所以存在事实不清,没有尽到一个政府机关应当以事实依据、法律基础而作出行政行为的义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而一审、二审法院也均未调查核实作出相应判决。
2、第三人存在自伤、自残的嫌疑。
第三人韩某于xxx1年4月3x日受伤,被申诉人于xxx2年6月26日受理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其后针对第三人韩某受伤的真实经过未经实际查证便草率为其出具了工伤认定决定书。第三人在工伤认定申请表受伤经过简述中称自己在从事喷漆工作,在下午五点至六点时许被高压油漆枪击伤右手掌而因此便自认为是工伤。但根据正常的情况下高压油漆枪应该是右手作业,假设第三人在正常的作业下被高压油漆枪所伤,被伤的位置理应是左手而不是右手,且据现场目击的工作人员称:第三人韩某用右手握高压油漆枪喷漆时,却伤到了右手,他们也均表示奇怪与疑问,怎会伤到了右手?而且他的行为也严重的违反了公司安全操作规则。因此,针对第三人的受伤完全不排除自伤、误伤的嫌疑,而被申诉人没有调查核实这一真实情况便将第三人的受伤性质认定为工伤,完全属于让申诉人公司承担全部过错,对申诉人严重不公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自杀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3、针对被申诉人的工伤认定,申诉人有新证据却举证不能。
因被申诉人下达的限期举证通知明确规定为15日,故申诉人的举证的时间应该为标准的法定15天,作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理应严格执行法定期限,不能随意行政、随期行政。申诉人自xxx2年x月3日收到被申诉人的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后一直积极准备相关证据与材料,后于同年x月12日又收到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关于第三人韩某的工伤认定举证全部暂时停止,故申诉人本有的新证据即有关第三人受伤经过与事实的举证材料一直没有机会得到提交,直至被申诉人恢复了工伤认定程序也未以任何方式通知申诉人,也就是说被申诉人明确告知申诉人具有举证权利却又剥夺了申诉人的举证权利,使本有新证据的申诉人无处提交、也没有时间提交。
综上所述,一审、二审法院在没有经过质证调查清楚的情况下贸然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应撤销。
二、申请事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第五项,具体理由如下:
1、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中级人民法院第XX号行政判决书认定:“虽然被上诉人因上诉人针对劳动仲裁裁决书提起民事事实而中止工伤认定程序,但并未中止上诉人提交相关证据的权利。”前后逻辑严重矛盾,与法不通。作为国家的行政机关,因其做出了中止工伤认定的程序,那申诉人便理解认定为有关这一程序的所有活动都暂时停止进行了,而判决书上却称:“但并未中止上诉人提交相关证据的权利”岂不是前后不一?任意行政?因被申诉人作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被中止了,而作为申诉人的xx有限公司的举证权利却未被中止,自相矛盾,难以令人信服。二审法院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国家也未对该行政行为有具体法律条文规范的情况便任意作出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2、二审法院民事、行政诉讼不分、相混淆,申诉人系标准的行政诉讼当事人。
中级人民法院第XX号行政判决书认定:“因上诉人系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故被上诉人在收到原审第三人补正的材料后,亦不需要履行告知上诉人恢复工伤认定程序的义务。”对于作出工伤认定书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即被申诉人作为一个行政机关,故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理应是行政诉讼的当事人,而二审法院连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都无法分清的情况,随意认定申诉人系民事诉讼当事人,便不需要通知,属于严重认定错误。
三、申诉事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第八项,具体理由如下:
1、暗箱操作,违反程序,故意规避、模糊事实,所做判决难以令人信服。
针对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XX号行政判决,认定:“因上诉人系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故被上诉人在收到原审第三人补正的材料后,亦不需要履行告知上诉人恢复工伤认定程序的义务。”申诉人作为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接收到被申诉人作出的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后,便一直在等待恢复工伤认定程序的通知,而法院却认定不需要被申诉人履行告知申诉人恢复工伤认定程序的义务,毫无法律依据可言,任意执法,严重的违反了法定程序,二审法院故意模糊事实与被申诉人沆瀣一气的行为做法,不得不让申诉人怀疑二者存在暗箱操作的嫌疑。
2、被申诉人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申诉人的举证权利。
①、举证期限为x天。xxx2年x月3日申诉人收到工伤认定期限举证通知书,xxx2年x月12日申诉人收到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前后x天时间。
②、被申诉人未通知恢复工伤认定程序。自xxx3年x月12日至xxx3年4月3日期间,被申诉人未告知核实恢复工伤认定程序,申诉人始终在等待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准备举证。
③、被申诉人收齐工伤认定材料至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最多两天时间。申诉人于xxx3年3月2x日收到了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第三人在xxx3年3月2x日收到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被申诉人收齐工伤认定的最后一份材料最早是在xxx3年4月1日。被申诉人于xxx3年4月3日作出了工伤认定书。从收到判决书到作出工伤认定书一共两天时间,也就是说被申诉人给申诉人的工伤认定限期举证总共12天,不足15天的法定期限,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且被申诉人没有下达恢复工伤认定程序的通知,也没有下达重新受理工伤认定程序的通知,使申诉人不知道该何时启动工伤认定程序、何时恢复认定程序,严重侵犯了申诉人的合法权利。
根据《_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_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因此,被申诉人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工伤认定必然无效,应予撤销,而一审、二审法院没有根据该事实作出相应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此案在事实没有查清、依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随意认定,任意判决,侵犯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申诉人特根据《_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向M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依法撤销第X号行政判决与中院第XX号行政判决。
M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到案经过范文 第9篇
委托人:_______
负责人: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
现因申请破产还债一案,委托帅玉志律师为我单位的委托代理人,负责申报破产债权,出席债权人会议,审查有关破产清算方案,参与破产程序全过程,并行使表决权,全力维护我公司的债权。
_______区人民法院
委托人:中国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
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到案经过范文 第10篇
申诉人:陈××,女,××岁,×族,××县人 ,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系罗××之妻。
申诉人因不服××县人民法院(××)盐法行 诉字第××行政判决和××市中级人民法院(××)绵法行上字第××号行政裁定,特依法 向你院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申诉人诉××县人民政府之不应经租 房屋而经租引起产权纠纷一案。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是一 起落实解决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案件。
所争执之房屋现为××县××街××号(与申诉人现 住房为一个房号)。
该房系申诉人罗××之父罗云藻于1x××年购得旧房后改建而成,面积 平方米。
罗云藻在该房建成后因劳累过度吐血死亡。
1x××年,申诉人罗××之母王素容因后夫赵俊臣的成份问题与后夫一起被迫迁往农村居住。
其时,申诉人罗××尚且年 幼,在城里投靠亲友读书,房屋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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