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申诉状范文(合集3篇)

admin 2024-05-31 网站管理员 admin

劳动争议申诉状范文 第1篇

申诉人:蔺长林,男,71岁,汉族,退休工人,后办身份证:231027194812047018 ,电话:13836580574。

被告人:黑龙江省虎林市庆丰农场,法定代表人:吴金龙,职务场长。电话:18246725777,住庆丰农场场部。

诉讼请求

一、补偿克扣养老金,劳动争议总合计元

二、请求开发水稻技术员工资月应发3200元,医疗费年1500元,水稻开发奖50000元,本息合计255740元。

三、本案起诉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1979年庆丰农场为开发水稻,场长镇同宁以水稻技术员身份聘请我为该场八队水稻技术员,经几天协商,双方作出承诺。“我承诺:进场把我农校学到的水稻技术运用到生产中去,把水稻发展起来。场长承诺:你只要把水稻发展起来,关于落户,批职工,转干农场就办了。”镇场长收下我河北省承德市农校68年毕业证和1977年牡丹江农业科学研究所水稻专业毕业证书及双方承诺签字后镇场长拿走了。当时农场不收户,场长并准许我带弟弟蔺长生、老乡古其瑞跟我干活带进农场。于79年3月27日镇场长接送我们三人送到八队交待给队长李铁献。当年我种300亩水稻开始改革我是庆丰农场种水稻最早人之一。当时连队还是集体化,生产队长不愿种水稻嫌麻烦。在连职工大会上讲“我们不愿种水稻,场里不让,我们每年不得不种点,收不收不指望。水稻亏了有大豆补上,为了应付场里。”当年种300亩水稻12月份雪后收全焐烂了。当年夏天我经过几个月调查走访,设计5000亩水稻规划,设计300亩蓄水池,400亩养鱼池,画了草图交给场长镇同宁。80年排水连来14台大型推土机干一年建成。81年、82年集体种1300余亩水稻,种完大豆在种水稻,长的全是草。队长有权凌驾于法律之上,人称通_帝,有权任性妄为,他说啥就是啥,职工敢怒不敢言。故83年24000亩土地年盈利30元。82年冬天我对李连长提出,我是场聘请来发展水稻的,连队这样种给农场、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太大了,我是技术员于心不忍。李队长说:“我每月开给你元月工资,什么技术不技术,我叫你干啥你干啥就行了,说多了也没用,不愿呆可以走人。”有权一句话顶到你南天门,我这聘请来的水稻技术员就变成磨道上驴听呵了。故83年开始承包三年签订1380亩合同,队视合同规定为儿戏,以集体经营方法干扰我承包生产,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反以职权强行给承包人挂账75750元,庆丰自制74号文件规定,有挂账谁理谁非不管,都属于八不准人员,长级不给长,调资不给调,技术考核不叫参加。 2005年退休,根据农场向法院提供材料证明差7级工资没长。 农场劳资出证差三级, 诉到法院,2006年6月2日立案,原告提供14份证据不予采信, 鞠文远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作出489号判决,上诉到中院。(2006)垦民经字第190号裁定:一、撤销489号判决;二、发回重审。重审作出(2007)211号判决驳回起诉,推出法院,称不是民事案件审理范围,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二项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的规定。

二、本案依照民法通则第97条,科学技术进步法第19条三项、38条、55条,劳动法50条、67条规定,水稻以发展起来了,我这来开发水稻的技术人员,有技术没权。但是我是庆丰农场改革开发水稻最早人之一,也是改革带头承包人之一。事实足以证明(1983年李铁献任队长,集体生产,八连总有土地24000亩,年盈利30元。1984年单景山当队长,春播50吨大豆种子,秋天收回16吨大豆,亏损万元。)自91年刘建军到八队当队长,土地承包到户,责任下放到人头,大力发展水稻。王虎到连任队长,他一心想叫职工富起来,把八连东7000亩水沏地,十年九不收。改成了水稻地,哪里有难处他就到哪里,发展水稻14000余亩。2010年、2011年黄伟到八连,由于水稻发展起来了,年收入达3000余万元。难道我这开发水稻技术人员,被法院永压在阴山背后吗?有权任性可以把别人托于死地吗?我这开发水稻的技术员,就不能享受农场的优惠待遇吗?现法院长何庆安,业务院长张民拖着不予处理,农场势力大,有钱,有权,国家法律变成了弱者,实施不了他的尊严。

三、2005年退休,以场长的承诺,技术员工资应发1500元一个月,可只发了元,月少发元,年少发13962元,退9年,少发125658元,本息合计127156元。医疗费应发1000元一年,只发150元,年少发850元,退9年,差7650元,按计息,月元,年元,9年差元,本息合计元。水稻开发奖,79年设计开发5000亩,亩奖10元,应得到50000元,银行利率元计息,月息635元,年息7620元,超期27年,合超息205740元,本息合计255740元,总合计元。

综上所述,在十八大依法治国的今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二项规定及2015年5月1日实行的立案登记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保障当事人的诉权。这次法院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审理此案,依法公判。中央政策规定: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牡丹江农垦法院应对决策负责。找场长吴金龙说:农场不是没钱,法院没判,我没法解决法院判多少,我给多少一分不差。

起诉人:蔺长林

2015年12月13日

劳动争议申诉状范文 第2篇

申诉人: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办事处主任

被申诉人:,女,19xx年7月15日出生,原xx县电机厂职工,现住xx县xx办事处xx村号。

关于被申诉人诉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一案,申诉人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不服()法民申字第01652-1号《民事裁定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事实,现提出申诉意见如下:

一、请求事项:

1、依法驳回对原告再申申请的诉讼请求。

2、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法民申字第01652-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维护()驻民终字第324号民事裁定。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驻民终字324号《民事裁定书》,即原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护。由于xx省高级法院()法民初字第01652-1号《民事裁定书》和省高院关于劳动争议一案的指导函,xx县人民法院 x年2月1日又作出了()西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xx办事处按照国家规定为“原告申报补办退休手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和“补发自达到退休年龄时(XX年8月)至办理退休手续期间的退休工资”,这些违背事实与法律的判决,务必会引起强大的社会反响,影响和谐稳定的政治大局。我们认为xx省高院的裁定有悖于事实和法律,并且不了解基层的情况,作出了偏袒于一方的指导意见;另一点,省高院的误区是认为政府工作好作,个体户难缠,才把问题压给了我们基层政府,但他们没有考虑到社会效果。处理任何问题,都应依法和依据事实,不能抛开历史和现实。退休和保险问题至所以形成诉讼,一是她与政府不构成劳动关系;二是因为x年以前的政策不允许;三是她没参加养老保险统筹,过去劳动和社会保险部门无法给她办理。而与原xx镇政府,现xx街道办事处没有任何责任,

(一)xx县xx街道办事处(原xx镇人民政府)与原告不构成劳动关系。

首先,是电机厂职工,不论是人事关系或是工资关系均在电机厂,并非是在原xx县xx镇。同时,电机厂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根据《_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xx县xx街道办事处(原xx镇政府)是一个行政机关,是一个独立的机关法人,人、财、物都是由政府管理,特别是人员编制,都是根据县委、县政府的文件规定而制定的。不能多一人,也不能少一人,而根本就不在镇政府的人员编制内,不属镇政府编制的人员,怎能让镇政府给她办理或补办申报退休手续,并给她补发退休工资和补贴。特别是乡镇机构改革以来,其人员定编定岗,她一不在岗,二不在编,三未与镇政府构成劳动关系,因此政府不能为她办理退休手续和补发工资。办理退休待遇的前置条件是必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而没有与政府构成劳动关系,政府就无法为她办理退休手续以及补发工资。

(二)原xx镇人民政府对被申诉人已经承担过相应的民事责任,不等于与其就构成了劳动关系。因此不承担诉讼请求。

XX年西劳裁5号《裁决书》、()西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x市中级人民法院()驻民终字第259号《判决书》判决原xx镇政府赔偿各项费用共计元,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这完全是从民事赔偿的角度对伤残的赔偿,这种赔偿并不能说明原镇政府就与形成了劳动关系。这种赔偿是说明原镇政府在处理原电缆材料厂的债权债务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劳动关系以及劳动保险待遇并不承担责任,更不能说承担了厂里的债权债务就应当承担解决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责任。如这样认为,就是混淆了债权债务和劳动关系以及劳动保险待遇的法律关系。

镇政府为什么当时会承担工伤待遇,实际上镇政府只是承担清算责任,并不是应当承担她的工伤待遇。按照法律规定,企业注销后主管部门应当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成立后,债权人申报债权(这个债权人也包括被申诉人),被申诉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镇政府并不承担职工的劳动保险的责任。更不能将这种责任转嫁到镇政府身上,应当区别对待。

实际上()驻民终字第259《民事判决书》是一个错误的判决,与xx镇政府没有任何劳动关系,xx镇政府不应该赔偿他的伤残损失,与xx县电机厂构成有劳动关系,xx县电机厂是一个独立企业法人,xx县电机厂应该承担工伤保险的赔偿责任和为xx办理退休、保险等一切责任。

(三)劳动关系原来在电机厂,后为了照顾其工伤,调往到电缆材料厂任会计职务,后又被安排回电机厂,她的劳动关系始终就在电机厂,应由原企业为她办理退休手续。

依据劳部发(x7)285号《劳动部对<关于因破产、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自行解散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如何确认被诉人的请示>的复函》,关于被注销的企业电缆材料厂发生劳动争议,xx街道办事处(原xx镇人民政府)是不能被列为劳动争议被告的。《_国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其注销登记的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_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其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法复〔x4〕4号)中规定,“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歇业或者依照《_国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视为歇业后,其债务问题应依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企业开办的企业,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实际上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以其经营管理或者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xx街道办事处(原xx镇政府)与不构成劳动关系,xx镇政府,现在的xx办事处无法为xx办理退休保险等有关手续,更不承担退休、参保等各项责任。

(四)依据法律规定,xx街道办事处不能为xx办理退休手续,更不能为其申办报参保手续和补缴养老保险金等,xx街道办事处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提出工伤和退休是两码事,我们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同样认为工伤赔偿和退休是两码事,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可以享受以下待遇:(一)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工资。其中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四)伤残程度被评为五级和六级且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伤残抚恤金……”,XX年7月,被xx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在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按规定应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的工资至退休年龄,到退休年龄后,方可办理退休手续。在处理此项劳动争议时,xx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用了《办法》第二十七条“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和因工伤死亡职工遗属,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具体计发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xx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上述规定和《办法》第五十八条和劳险(x7)2号第三条第五款第一项之规定,按12年6个月一次性计发领取伤残抚恤金的标准裁决后,并得到驻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于XX年8月1日自愿从xx镇领取了元的一次性伤残抚恤金和假肢安装费,并终止了工保险关系。

在xx办理退休及保险的问题上,犯了一个逻辑性的错误,就是一味地追查xx镇的责任,而不是积极地按劳动人事保障的政策渠道去努力,直到今天,仍然是要求xx镇去为她申报各项手续、补偿费用、补发费用和补贴,甚至她已经核算过,什么时间发多少钱。无论什么情况,你没有办理退休,怎么去核算退休费,补发从某年某月到某年某月的退休金,补发基本养老保险和调整数额。

(五)西人劳()27号文件,《关于xx办事处原电机厂职工、等要求加入社保的调查处理报告》已明确提出三点调查处理意见:

1、原电机厂于x8年3月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由于经营不善等多种原因,XX年4月厂房、土地变卖,根本没有经过法律程度宣布破产,也就不存在按《劳动法》执行破产企业的有关规定。

2、原电机厂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后,有6名职工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办〔〕89号文XX年10月下发,重点是对生产经营正常,有缴费能力的单位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情况进行普查,督促单位为符合条件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原参保单位漏报人员要将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原电机厂属于乡镇倒闭企业,不在普查范围之内,不属于政办〔〕89号文件执行范围。

3、根据政〔〕29号文件“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停产多年的城镇集体企业不再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其已退休人员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险待遇;有参保愿望的职工,可比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建议有参保愿望的集体企业职工可比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六)在xx县电缆材料厂XX年注销抵债后,间隔时间多年,不积极到劳动部门申请办理退休手续,而是一味去追查xx办事处的责任。因此,耽误了她办退休手续的时间,再一点,因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过去有关文件未出台,依据国发()8号、政()50号等文件规定,无法办理各项保险关系,目前,省、市有了新的文件规定,她的问题,应由社会劳动部门按文件规定的政策执行办理。

综上所述,xx街道办事处与不构成劳动关系,更不能为去申报退休手续,补发退休费和补贴,更无法为申报社会养老保险手续,不承担申报参保手续并清偿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更不存在基本医疗费、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等问题,因此,xx街道办事处不承担申请再申诉讼请求的各项责任。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法民申字第01652-1号《民事裁定书》,维护()驻民三终字第32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诉讼请求,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以维护我办事处的权益不受侵犯和维护法律的尊严。

_最高人民法院

xx省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

x年六月十日

劳动争议申诉状范文 第3篇

申诉人: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办事处主任

被申诉人:,女,1x年x月15日出生,原xx县电机厂职工,现住xx县xx办事处xx村号。

关于被申诉人诉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一案,申诉人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不服(x1)法民申字第01x52-1号《民事裁定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事实,现提出申诉意见如下:

一、请求事项:

1、依法驳回对原告再申申请的诉讼请求。

2、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1)法民申字第01x52-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维护(x1)驻民终字第324号民事裁定。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x1)驻民终字324号《民事裁定书》,即原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护。由于xx省高级法院(x1)法民初字第01x52-1号《民事裁定书》和省高院关于劳动争议一案的指导函,xx县人民法院 x1年2月1日又作出了(x1)西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xx办事处按照国家规定为“原告申报补办退休手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和“补发自达到退休年龄时(XX年x月)至办理退休手续期间的退休工资”,这些违背事实与法律的判决,务必会引起强大的社会反响,影响和谐稳定的政治大局。我们认为xx省高院的裁定有悖于事实和法律,并且不了解基层的情况,作出了偏袒于一方的指导意见;另一点,省高院的误区是认为政府工作好作,个体户难缠,才把问题压给了我们基层政府,但他们没有考虑到社会效果。处理任何问题,都应依法和依据事实,不能抛开历史和现实。退休和保险问题至所以形成诉讼,一是她与政府不构成劳动关系;二是因为x1年以前的政策不允许;三是她没参加养老保险统筹,过去劳动和社会保险部门无法给她办理。而与原xx镇政府,现xx街道办事处没有任何责任,

(一)xx县xx街道办事处(原xx镇人民政府)与原告不构成劳动关系。

首先,是电机厂职工,不论是人事关系或是工资关系均在电机厂,并非是在原xx县xx镇。同时,电机厂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根据《_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xx县xx街道办事处(原xx镇政府)是一个行政机关,是一个独立的机关法人,人、财、物都是由政府管理,特别是人员编制,都是根据县委、县政府的文件规定而制定的。不能多一人,也不能少一人,而根本就不在镇政府的人员编制内,不属镇政府编制的人员,怎能让镇政府给她办理或补办申报退休手续,并给她补发退休工资和补贴。特别是乡镇机构改革以来,其人员定编定岗,她一不在岗,二不在编,三未与镇政府构成劳动关系,因此政府不能为她办理退休手续和补发工资。办理退休待遇的前置条件是必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而没有与政府构成劳动关系,政府就无法为她办理退休手续以及补发工资。

(二)原xx镇人民政府对被申诉人已经承担过相应的民事责任,不等于与其就构成了劳动关系。因此不承担诉讼请求。

XX年西劳裁5号《裁决书》、()西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x市中级人民法院()驻民终字第25x号《判决书》判决原xx镇政府赔偿各项费用共计元,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这完全是从民事赔偿的角度对伤残的赔偿,这种赔偿并不能说明原镇政府就与形成了劳动关系。这种赔偿是说明原镇政府在处理原电缆材料厂的债权债务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劳动关系以及劳动保险待遇并不承担责任,更不能说承担了厂里的债权债务就应当承担解决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责任。如这样认为,就是混淆了债权债务和劳动关系以及劳动保险待遇的法律关系。

镇政府为什么当时会承担工伤待遇,实际上镇政府只是承担清算责任,并不是应当承担她的工伤待遇。按照法律规定,企业注销后主管部门应当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成立后,债权人申报债权(这个债权人也包括被申诉人),被申诉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镇政府并不承担职工的劳动保险的责任。更不能将这种责任转嫁到镇政府身上,应当区别对待。

实际上()驻民终字第25x《民事判决书》是一个错误的判决,与xx镇政府没有任何劳动关系,xx镇政府不应该赔偿他的伤残损失,与xx县电机厂构成有劳动关系,xx县电机厂是一个独立企业法人,xx县电机厂应该承担工伤保险的赔偿责任和为xx办理退休、保险等一切责任。

(三)劳动关系原来在电机厂,后为了照顾其工伤,调往到电缆材料厂任会计职务,后又被安排回电机厂,她的劳动关系始终就在电机厂,应由原企业为她办理退休手续。

依据劳部发(1)2x5号《劳动部对<关于因破产、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自行解散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如何确认被诉人的请示>的复函》,关于被注销的企业电缆材料厂发生劳动争议,xx街道办事处(原xx镇人民政府)是不能被列为劳动争议被告的。《_国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其注销登记的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_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其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法复〔1xx4〕4号)中规定,“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歇业或者依照《_国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视为歇业后,其债务问题应依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企业开办的企业,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实际上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以其经营管理或者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xx街道办事处(原xx镇政府)与不构成劳动关系,xx镇政府,现在的xx办事处无法为xx办理退休保险等有关手续,更不承担退休、参保等各项责任。

(四)依据法律规定,xx街道办事处不能为xx办理退休手续,更不能为其申办报参保手续和补缴养老保险金等,xx街道办事处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提出工伤和退休是两码事,我们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同样认为工伤赔偿和退休是两码事,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可以享受以下待遇:(一)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工资。其中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四)伤残程度被评为五级和六级且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伤残抚恤金……”,XX年x月,被xx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在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按规定应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的工资至退休年龄,到退休年龄后,方可办理退休手续。在处理此项劳动争议时,xx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用了《办法》第二十七条“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和因工伤死亡职工遗属,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具体计发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xx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上述规定和《办法》第五十八条和劳险(1)2号第三条第五款第一项之规定,按12年x个月一次性计发领取伤残抚恤金的标准裁决后,并得到驻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于XX年x月1日自愿从xx镇领取了元的一次性伤残抚恤金和假肢安装费,并终止了工保险关系。

在xx办理退休及保险的问题上,犯了一个逻辑性的错误,就是一味地追查xx镇的责任,而不是积极地按劳动人事保障的政策渠道去努力,直到今天,仍然是要求xx镇去为她申报各项手续、补偿费用、补发费用和补贴,甚至她已经核算过,什么时间发多少钱。无论什么情况,你没有办理退休,怎么去核算退休费,补发从某年某月到某年某月的退休金,补发基本养老保险和调整数额。

(五)西人劳(x1)2x号文件,《关于xx办事处原电机厂职工、等要求加入社保的调查处理报告》已明确提出三点调查处理意见:

1、原电机厂于1x年3月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由于经营不善等多种原因,XX年4月厂房、土地变卖,根本没有经过法律程度宣布破产,也就不存在按《劳动法》执行破产企业的有关规定。

2、原电机厂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后,有x名职工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办〔〕号文XX年10月下发,重点是对生产经营正常,有缴费能力的单位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情况进行普查,督促单位为符合条件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原参保单位漏报人员要将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原电机厂属于乡镇倒闭企业,不在普查范围之内,不属于政办〔〕号文件执行范围。

3、根据政〔〕2x号文件“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停产多年的城镇集体企业不再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其已退休人员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险待遇;有参保愿望的职工,可比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建议有参保愿望的集体企业职工可比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六)在xx县电缆材料厂XX年注销抵债后,间隔时间多年,不积极到劳动部门申请办理退休手续,而是一味去追查xx办事处的责任。因此,耽误了她办退休手续的时间,再一点,因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过去有关文件未出台,依据国发()x号、政()50号等文件规定,无法办理各项保险关系,目前,省、市有了新的文件规定,她的问题,应由社会劳动部门按文件规定的政策执行办理。

综上所述,xx街道办事处与不构成劳动关系,更不能为去申报退休手续,补发退休费和补贴,更无法为申报社会养老保险手续,不承担申报参保手续并清偿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更不存在基本医疗费、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等问题,因此,xx街道办事处不承担申请再申诉讼请求的各项责任。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x1)法民申字第01x52-1号《民事裁定书》,维护(x1)驻民三终字第32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诉讼请求,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以维护我办事处的权益不受侵犯和维护法律的尊严。

_最高人民法院

xx省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

二○xx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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