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格式模板范文(共12篇)

admin 2024-05-31 网站管理员 admin

法学论文格式模板范文 第1篇

未成年人犯罪作为全球性问题一直广受关注,世界各国无不将关怀和保护未成年人作为国家法律的重要方面。我国在实践中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已经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从建立和谐社会的视角来看,还是远远不够的。笔者拟从未成年人犯罪刑罚执行制度的基本理念,结合国内外未成年人犯罪防治及矫正具体做法,探索我国现阶段推行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论依据及相关构想。 一、 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司法理念及分析 刑罚是国家为了防止犯罪行为对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的侵犯而制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刑事立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建立在剥夺性痛苦基础上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剥夺犯罪人享有的某些权益而使之感受到一定的痛苦,是刑罚的本质属性,却不是刑罚的目的,我国刑罚制度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执行制度的基本理念 从我们在工作中遇到的各种案例来看,生理年龄与心理年龄的不成熟导致未成年人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后果的预见性不强,自我保护能力的缺乏使得他们在面对社会各种诱惑时不知所措,而这些生理和心理上的特征是不能单靠法律的强制而予以改变的。所以,刑法界普遍认为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结合未成年罪犯的身心特点适用特殊的刑罚制度。从我国施行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在司法实践中注重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以教育与保护相结合为方针,采用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色的审判方式,并建立起家庭、学校及其他相关单位形成的三位一体的防护体系,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二)国外未成年犯罪刑罚制度的基本概况 在英、美、日等国,人们普遍认为未成年人犯罪既是刑事法治问题,更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育的刑事政策问题。1899年美国率先制定了少年法,确立了少年法院审判制度。按照少年法的规定,对于少年犯即使认定其有罪,一般也不处以刑罚,一般交付保护观察人员予以教育、委托环境良好的家长教养、送入特设的教育机构、责成家长教养,恶性较深者交付特定的感化机关加以矫正教育,即使在非处刑不可的情况下,对少年犯的配刑也有别于成年犯,通常不适用死刑或无期徒刑,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英国法学家莫里森认为监禁会将一个天真的少年犯罪人变成一个顽固的、习惯性的犯罪人,只有在迫不得已时才能使用监禁,监禁机构不可能交给少年犯罪人在自由社会中所需要的行为方式。在未成年人犯罪持续增长的今天,日本政府认为国家如同公民的父亲应对孩子负养护教育之责,形成了以犯罪人为中心的矫正和保护观察制度。 (三)未成年人犯罪刑罚执行制度现状的分析 我国对未成年罪犯在处理上经历了一个从打击到挽救的转变过程,完成从单一审判方式向多方位、多角度建立“家庭、学校、社区三位一体”帮教体系的过渡,绝大多数服刑人员由自卑、消沉、缺乏信心转变为服法、向上、自信,在思想、认知、行为等方面发生了较明显地变化,重新违法犯罪率很低。这是一个巨大的成功,但仍有不尽人意之处。在我国,现阶段普遍施行的“家庭、学校、社区三位一体”的未成年罪犯防治体系仍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由于这个体系没有相关的法律制约,导致该体系中的三个关键点在发挥作用时没有明确的职责和制约,也没有细致的规则指导,更没有一个完整的执行体系及保障,当其中一方放弃自己职责时就使这种体系形同虚设,流于形式了。因此,我们必须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结合我国的国情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职责确定、体系完善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矫正体系,并将其置于法律调整的框架内。 二、未成年人犯罪防治及矫正的成功经验 (一)澳大利亚的青少年司法制度 澳大利亚学者毕利威积极倡导复和司法和羞耻再建的理论,强调给犯事人和受害人调和的机制,双方在协调者的协助下,找出一个最适当的方法解决问题,使青少年罪犯在被尊重的环境下,明白其行为不被社会接纳的原因和对受害人的伤害,让犯人有机会向受害者做出补偿。 格力蕾特殊教育中心是一个挂着“有花草出售”牌的园艺工场,主流学校拒收的问题少年是该中心的接收对象,适当的劳动使孩子们找到了自己的新感觉。澳大利亚的儿童法庭布局像我国的圆桌审判一样,法官在听取了法律援助组织、社区与家庭服务机构、青少年司 法署等的建议后,会做出:一是判处监禁,二是判令提供社区服务,三是判处罚金或令其接受特殊教育。堪培拉还有一个由警察主持的“改过会”,警察将所有涉案当事人找来开一个恳谈会,让违法少年叙述自己犯错的过程及对他人的侵害后果,再听受害人等陈述令其痛苦的遭遇,在双方间架起沟通的桥梁,真诚交流后大家心平气和地讨论着怎样处罚和矫正违法者,怎样补偿受害人等。这样做,往往会一举多得。 (二)我国香港地区现行的未成年人犯罪防治制度 我国香港地区将未成年罪犯的矫正主要交由社区完成,在矫正时注意对未成年罪犯的感化,加强对未成年罪犯的能力培训,帮助其重新树立生活的信心。 香港推出了“社区为本”的自新计划,包括“感化令”、“社会服务令”和“社区志愿服务计划”。感化令采用了是非控制、惩罚或监视的诱导方法,接受感化主任为期一年的监管,定期进行家访和面谈。感化主任有义务协助当事人处理个人或家庭问题,充分运用社区资源协助当事人解决居住、就业、医疗、学习、职业训练等问题。社会服务令则是为14周岁以上的犯有可判监禁刑的罪犯规定的须从事对社会有益无害的工作来代替监管。它本着“自信”、“建设性”和“补偿”的目标原则,要求罪犯做一定时间的无薪工作,给罪犯一个贡献社会的机会。社区志愿服务计划以接受感化的青少年为对象,由感化主任将犯罪青少年转介到有关社区支援中心参加短时间的密集小组活动,使其接受不同内容的训练,增加其重新融入社会的技巧和能力,并获得改善自我形象、树立信心的机会。 (三)我国大陆地区对未成年人犯罪防治的相关尝试 1、青岛市实行“红黄绿”青少年违法犯罪社区预警机制。该机制以“预防为主,防患未然”为初衷,是通过建立学校、社区、家庭“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成长评估体系,以青少年日常行为表现所折射出的可能走向违法犯罪的威胁性程度为判别依据,将社区青少年大致化分为“红”、“黄”、“绿”三大群体。该机制的主旨在于建立一支专业化、分工明确的帮教小组,针对三种群体的特点和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灵活多样的预防教育和帮教措施。 2、广州市社会教育、感化、挽救违法犯罪青少年金不换工程。以教育、感化、挽救迷途少年为主旨的羊城“金不换”工程,其审判方式符合少年身心特点,如缓刑帮教制度,规定在判决生效后,法庭指派2名陪审员跟踪帮教,并将少年的表现写成书面报告呈报主审法官。法官、陪审员与少年犯的家庭、派出所、街道居委会、学校等帮教小组须保持经常性联系,定期回访考察,帮助其解决上学、就业困难。“金不换”工程还开通了“羊城青年热线”,由法官、团委干部、资深律师、心理学家等当场解答青少年的心理、生理和法律疑惑。 3、首创暂缓起诉制度和暂缓判决制度。2009年3月,南京市某检察院对中学学生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审查起诉,考虑到这些学生平时表现尚可,若以故意伤害罪起诉,他们将面临失学。最终,检察院作出了《“暂缓不起诉”决定》,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考察期为3个月,在此期限他们如能圆满履行所规定的义务,就作不起诉处理,否则将追究刑事责任。2009年12月,重庆市某法院对4名被指控犯抢劫罪的未成年被告人宣读了《暂缓判决决定书》。4名被告人获得了3个月的考察机会,如果在此期间表现良好,4人可获大幅减刑,甚至可以“定罪免处”。 4、2009年,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出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实施办法。此办法以激励失足青少年改过自新,对实施了犯罪并被判处刑罚且刑罚已执行完毕的未成年犯罪人,由原审人民法院对其在服刑期间、服刑期满后的悔过表现是否达到不致再犯新罪等指标进行考核,法院审查通过后,为申请人出具前科消灭证明书。此时,该未成年人的前科归于消灭,视为未曾犯罪,并依法恢复先前的法律地位,其刑事处罚、法律文书不再记入其户籍及人事档案,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歧视。 5、2001年5月,河北省石家庄长安区出台了《关于实施“社会服务令”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社会服务令制度的规定,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由检察机关下达“社会服务令”,推荐到社会公益性机构,由检察机关聘用的辅导员对其进行思想 感化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从事有益的无薪工作,对社会做出一定补偿,使其重拾自尊,早日回归社会。 从以上尝试可以看出,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仍属探索阶段,这些制度虽各有侧重,但都强调了将对未成年人罪犯的刑罚交给社区来完成。然而,由于我国尚未将社区矫正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内,未形成一个相对稳定、完整、独立的专用性法律体系,同时存在管理手段的现代化程度不高、社区功能尚不完善、矫正专业团体队伍相对弱小等问题,所以,在试行的过程中,不断传来置疑、叫停的声音。究其原因,主要是未建立起相应的法律体系而导致与我国现行的立法、刑罚制度相冲突,权责不明使这些好的做法在执行环节有所缺失,最后流于形式。为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罪犯的保护、矫正力度,我们必须创建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模式,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进程。 三、现阶段推行社区矫正的法理分析及理论构建 我国有着特有的道德、宗教、历史等文化遗产,因此不能照搬别国的先进做法,而应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体系。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的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 (一)我国建立社区矫正体系的理论依据 ^v^^v^提出:“我们所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和谐,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可见,“和谐社会”的基本是有序。要实现有序,就必须有良好的规则,法律是国家和社会的最高规则,因此,制定完备的法律是进行法治建设的前提和基础。 通过我国对于未成年罪犯矫正进行的一系列探索,可以看出社区矫正不仅能充分彰显人文关怀,体现法治文明而且有利于防止交叉感染和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是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秩序的良好方法。该项制度弥补了现行法律中对于未成年罪犯实行非监禁教育的空缺,故应将未成年罪犯的社区矫正上升到法律调整的高度,将探索中形成的一系列经验和先进做法用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和完善,解决社区矫正制度所遭遇的法律阻碍,使之形成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 (二)我国建立社区矫正体系的目标及意义 司法部社区矫正制度研究课题组这样阐述社区矫正的目标:“解决^v^拥挤状况,降低^v^行刑成本并改善^v^行刑的实际效果;增进犯人与社区的联系,避免监禁执行方式对犯人心理和行为的负面影响,促进其最终回归社会;同时这种执行方式也有助于促进犯人社会责任感和公民觉悟,并使社区服务成为犯人有意义的实践活动,为社会做出一定的补偿;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12]。 社区矫正制度之于未成年犯罪人更体现出其他制度难以比拟的优越性,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首先,能够避免未成年犯罪人过早贴上犯罪人的“标签”。人们普遍观念是“一朝做贼,终生为贼”,如果过早给他们贴上“犯罪人”的标签,势必使他们幼小的心灵受到扭曲、挫伤,一旦他们将自己归类到违法犯罪的人群中,对社会产生反感与叛逆,就会出现再犯[13]。而社区矫正对于可塑性强、思想容易接受改造的青少年而言,正是一种温和而有效的教育、挽救方法。其次,社区矫正能避免未成年人受到交叉感染,更能达到教育、挽救的目的。劳动改造是刑罚的主要方式,它的作用是有目共睹的,但不是万能的,从某种意义上说,^v^会成为未成年人学习犯罪的场所,“一专进去,多能出来”的交叉感染是副作用之一。因此,从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目的出发,对未成年罪犯采用社区矫正,能使未成年罪犯既受到一定的惩罚,又在社会的关心、指导和帮教下,重塑正确的人生观;再次,对未成年人实行社区矫正是刑罚谦抑性和刑罚人道化的要求。社区矫正是实现刑罚非监禁化的重要内容,同时也尊重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有益于他们以健康的心理状态回归社会并被社会接纳。 四、对未成年罪犯进行社区矫正的立法构想 从审判实践来看,主观因素虽是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方面,但外界因素、家庭教育、社会背景等客观条件对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乃至违法犯罪起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因而,我们应当广泛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净化社会环境,形成社会联动机制,尤其要 充分发挥社区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中的作用。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对未成年犯罪的社区矫正提出如下立法建议: (一)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一个法律制度是否能落到实处,首先要看该项法律制度的规定是否明确,在实践中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因而,我们应将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予以准确界定。笔者认为将执行非监禁刑的罪犯均纳入到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中来,可规定社区矫正制度适用于因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而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缓刑的未成年罪犯以及被判处监禁刑而刑期未满的认真悔改并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未成年罪犯。 (二)关于社区矫正的实施主体及分工。从我国试行的各项制度看,都不同程度存在着权责不明的情况,缺乏相互配合和制约,从而影响了效果,因此,建立一个完整且密切配合的机制是非常重要的。在机构方面,应确立由司法性质的行政部门(即司法局或公安局)承担起社区矫正之管理职能。在工作系统方面,应确立以社区为基地,以家庭、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共同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系统。笔者认为,具体的操作流程可规定为法院在定罪量刑后,将生效的法律文书交由司法性质的行政机关执行,再由该行政机关将相关的手续交由社区进行考察,社区定期对未成年罪犯安排形式多样的帮助教育措施,社区可邀请学校等相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参与到矫正工作中来,并根据其矫正情况书写评语,将这些评语用来推荐读书或就业。 (三)制定相应的执行方式,完善社区矫正的实施内涵。我国已建立的缓刑考察制度只是规定了公安机关对罪犯予以监管达到不再犯罪的程度即可,却没有将教育、挽救的方针体现在其中,故应为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制定出更为丰富的内涵,使执行有据可行。笔者认为其中的社区服务令比较适合未成年犯罪人的改造。社会服务令制度最早源起于英国在1973年通过的《刑事法庭权力法》之规定[14]。偏重于教育而不是惩罚的社会服务令在放宽罪犯自由、拓宽罪犯与社会联系、促使罪犯掌握生活技能与相关社会知识、塑造罪犯符合社会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最终促成罪犯回归社会方面显示出巨大的优越性。我们在规定社区矫正时可借鉴社区服务令中的积极做法。 (四)社区矫正的教育内容。1、对未成年罪犯进行适当的心理引导。未成年人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当面临恋爱、婚姻、升学、就业、交际等实际问题时容易发生错误思维,可能演化成犯罪。其在被判刑后由于其心智不成熟、容易留下心理阴影等特性,若没有正确的心理引导,他们可能会远离人群,从事更加危害社会的行为,以获得内心的平衡、受重视、满足的心理。故应对他们进行适当的心理引导,告诉他们应如何面对生活中的挫折和困难,如何正确分辨各种社会现象。2、让未成年罪犯进行适当公益劳动。进行公益劳动不仅能使他们对自己给社会造成的危害予以弥补,而且可以增加他们的社会荣辱感、社会责任感,改正生活中的一些不良习气。3、加强对未成年罪犯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生活能力。未成年罪犯一般受教育程度很低,有的人连九年义务制教育都未完成,大多生活贫困且缺乏谋生技能,很需要各方面社会生存能力的提升。 (五)其他方面的设想。1、在队伍建设方面,要加强社区矫正理论、宣传和实务研究,建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奖惩制度,组建一支专门化、专业化的社区矫正队伍。2、在具体制度层面上,还应建立包括诫勉制度、定期谈话、回访制度、矫正对象监控、教育、评估、训诫警告、矫正对象救济制度等规范;3、在管理方面,实行以属地化管理为主,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也可进行异区管理,建立起人性化的管理,确立对社区服刑人员科学评估、分类管理的模式;4、建立司法裁决、社区警务、学校教育、家庭帮助、政府管理互动互补机制,建立适合青少年违法犯罪人员特点的专门教育和矫正制度,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激励机制。 法国刑法理论家卡斯东·期特法尼指出:“刑事政策极其严重的困难之一是,我们尽力使犯罪人能够适应社会,其本人也恢复了信念,尽管如此,这些人却发现对他们的真正惩罚是在他们走出^v^之后才开始的,社会专门排斥他们,使他们的全部生活都由犯罪打上了烙印”[15]。可见,减少重新犯罪并帮助未成年罪犯回归社会是我们进行社区矫正的最终目的,才能最终实现和谐社会。建立和谐社会的目标是令人鼓舞的,但真正达到和谐社会的状态和境界,却是非常艰难且漫长的过程,需要我们付出长期和艰苦的努力。

法学论文格式模板范文 第2篇

专科院校护生一般有两个层次,一是高职生即高中毕业,二是中职生即初中毕业。高职生有一定的自学能力,对知识的理解和把握力比较强,而初中起点的学生认知力和自主学习力都不如高职生,所以就出现了高职学生“吃不饱”,而中职学生“吃不了”的现象。文化层次的显著差异,学习基础的参差不齐,对医学知识的学习兴趣普遍不浓,讲得深奥听不懂,讲得简单不想听等现象使得专科院校护理教学收效不佳,教师勉为其难。

2案例教学法运用于老年护理教学中的优点

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

提高学习兴趣教必有法,教无定法。实施案例教学法形式多样,在典型案例的引导下开展讨论,再通过理实一体化进行模拟训练;教师可根据不同的教学模块设置任务情境,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既可以进行个人训练,又可以开展小组讨论。例如,在老年人进餐护理教学中,一般情况下,教师先从老年人的饮食原则讲起,再到进食的步骤和方法,这种传统教学法会让学生觉得枯燥无味,因而缺乏学习兴趣。若换一种方式即先将发生在某养老院因进餐时不慎将老人假牙碰落而发生呛咳的案例展示给学生,学生必然会产生兴趣,印象会更加深刻,即便是一个很简单的护理操作,也会引起学生对反面案例的关注。

联系实际,生动形象老年护理教学案例较多

有临床案例,也有生活中的实例,教师通过案例引导学生积极参与在讨论中,各抒己见、相互启发,这种学生间信息的交流会让他们觉得这一过程很有趣。与传统的教学模式相比,学生更能从案例教学的过程中把握抽象的理论知识,而且记忆的效果比教师的直接传授要牢固得多。因此,在具体实施中,案例教学法将理论联系实际,将教学中的知识点变抽象为具体,透过生活与临床中的案例,引导学生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自主探究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内在规律,从相互交流中悟出一般问题的原理和规律,有助于理论知识的吸收与内化。所以案例教学比较易懂、易记,生动形象,也颇受学生欢迎。例如在学习老年人睡眠特点时,如果教师照本宣科地解释什么是睡眠时相和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很有可能学生会跟着这个内容而入睡。但若采用案例或新闻报道的形式,先引入一段老年人因夜间睡眠呼吸暂停而出现心血管意外的案例,或某高空作业的建筑工人因患有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发生坠落的报道时,学生的眼球会很快被吸引,而且还能变学习的被动为主动,对教师的讲述产生很大兴趣。

师生互动,活跃课堂气氛

案例教学课堂,教师和学生的地位一样,都是教学的主体,人人都有任务,都有参与思考和讨论,这样师生间形成平凡互动,可以合作,可以讨论,甚至可以争执,它真正重视的是找出答案的过程。这样的课堂自然是热闹非凡、波澜壮阔的,它抛却了传统课堂的一池静水。所以,案例教学中人人都有发言权,重在启发学生的思考潜能,能够让学生主动参与思考,形成信息交流,就算是错误的意见,也是课堂上需要收集的,起码能让学生认识到自身的知识空白,给教师一个纠错的机会。学生在这样一种情境中反复的训练,学习能力、协作能力和职业技能都会得到一定的提高。

能够知道学生到底学到了什么

学到了多少传统讲授法就是教师一人唱独角戏,戏唱完了,一节课就结束了,学生到底学到了什么,学到了多少自然是不得而知,只有期末考试才能判断,等到那个时候补救都为时晚矣。案例教学则需要学生运用现有的知识来解决实际问题,教学案例来源于生活,它的内容是多方面的,比如一个老年人跌倒的案例,它既有技术层面的问题即我该怎么救助老人;又有道德层面的问题即我若不救,于心不忍;还有社会层面的问题即万一出什么意外,就可能负法律责任。那么此时,学生就得综合判断老年人跌倒时的救助措施了,既得有救人能力,还得有救人的技巧,也就是说还要从社会层面思考,找个证人帮助自己一起施救。通过这个案例,教师就能从学生的回答中得知她们思考到了什么,有了哪些知识储备。这样因材施教便会事半功倍。

3案例教学在老年护理课堂应用效果

实现了老年护理教学相长教学中

教师也扮演着双重角色,既是课堂的组织者,也是学习者。也就是说,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教师是整个教学的主导者,控制教学进程,诱导学生思考、开展小组讨论,总结、归纳要点。此外,在共同研讨的过程中,教师也可以发现自身的弱点,从传统教学的束缚中解脱出来,甚至可以在学生那里获得大量感性材料。

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兴趣提高采用案例教学

教师抛砖引玉,先将问题抛给学生,引发学生的独立思考和小组讨论。学生在任务引领的学习中,明确了自己的主体地位,反客为主,变被动为主动,改变学习和思维方式,通过自学、查阅资料、信息交流等方法来解决问题,找出答案。在这个过程中,学生的学习能力得到了锻炼,学习兴趣得到了提高。笔者通过问卷调查发现,学生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培养了学习兴趣,提高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小组间的讨论加强了她们的团队意识,提高了沟通和交流能力。大部分学生从案例教学过程中受益。

生动形象、易学易懂直观形象

通俗易懂是案例教学的最大特点。由于教学案例是来源于临床和生活中的具体实例,具有真实、形象、生动、直观的特点,给人以身临其境的感觉,易于学习和理解。另外,真实的实例更加能促使学生认真对待,而不是当做游戏。医学的严谨性是不容半点马虎心理的。

集合意见、产生作品

法学论文格式模板范文 第3篇

如果选择的毕业论文题目范围较大,写出来的毕业论文内容相对空洞。因此,论文的选择不是一下子就能确定的。以下是为同学们准备的法史论文格式标准。

1、摘要应该在500字左右,尽可能保留原论文的基本信息,突出论文的创造性成果和新见解。而不是每章标题的简单列表。论文摘要应阐述学位论文的主要观点。说明本文的目的、研究方法、成果和结论。

2、摘要和关键词应该能够概括整篇论文最重要的内容,简洁,引人注目,一般不超过20个字。摘要与关键词尤为重要,它可以为以后的撰写起到重要的作用。

4、内容应包括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现状、本论文要解决的问题以及本研究在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方面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引言(或序言)。

3、关键词贵精不贵多,因此,关键词只需要3-5个就可以了。关键字是能够反映论文主题的最关键的‘词句,一般3-5个。它不仅是论文的提纲,也是论文组成部分的小标题,应该标注相应的页码。

5、正文是毕业论文的主体。正文内容要求非常严苛,它需要进行查重。

6、论文的结论要明确、精炼、完整,必须明确自己的创造性成果和新见解,以及在这个领域的意义。

7.参考文献和注释。在论文正文之后,参考文献之前。必须注明图表或数据的来源和来源。根据论文中引用的文献或注释编号的顺序。

法学论文格式模板范文 第4篇

摘要:信仰是在法律职业形成的过程中形成的,法律职业共同的'精神追求。法律职业信仰的表现形态包括法律信念、法律理念、法律观念、法律意识等,其核心是一种对法治的精神追求。

关键词:法学;职业道德

一、我国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现状及其原因

1.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法律职业道德考核的分值偏低

从2002年开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将法律职业道德纳入考试范围,但是考核的分值始终徘徊在5分左右,与其他的内容动辄几十分相比较很难引起人们的重视。目前,很多高校在确定本校的法学专业教学计划时主动向司法考试中考核内容较多的科目倾斜。暂且不论这种做法的对错,但在实践中却直接导致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虚设,甚至有的高校根本就不设这门课程。有关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却在法理学、诉讼法或者司法制度概论等课程中讲解。这一点也显示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在高校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中地位较低。此外,很多高校在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计划中设置思想道德修养课程,作为必修课,但没有专门设置系统学习法律职业道德的课程。思想道德修养课程主要是讲解公共道德的课程。法律职业道德虽然属于道德的范畴,但不同于公共道德。法律职业道德具有主体的特殊性、规范的明确性和具有较强的约束力的特征。法律职业道德适用的主体主要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对于非法律职业人员没有约束力。法律职业道德不能停留在一般道德准则层面,必须形成具有明确权利义务内容的、具体的标准和可操作的行为规范。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约束法官行为的《^v^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约束检察官行为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和中华律师协会通过的约束律师行为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这些基本规则都对相关法律职业的道德作出了特别的要求。而且,这些规范均具有实质性的约束力。如果违反了职业道德规范,均要求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甚至是法律责任。所以,思想道德修改课程不能完全取代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再加上思想道德修养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陈旧,教学效果欠佳,根本不能满足法学专业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要求。

2.法律职业道德领域的专业研究人员较少,师资缺乏

目前在法律职业道德领域内进行专业研究的人员较少,各高校中从事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师资严重缺乏。这也直接导致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开设的困难。部分高校在法学教学计划中将法律伦理学作为法学选修课程。但是因为缺乏专业的师资,该课程一直没有真正开设。有些高校虽然开设了该课程,但是多由法理学或诉讼法学方面的教师担任主要教学工作。这些人员没有真正研究过法律职业道德,因此,该课程的教授也只能限于对有关职业伦理规范的讲解。另外,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方面的教材和资料也相对较少,对于该课程的开设也有较大的影响,直接制约了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发展。

二、完善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措施

1.明确法律职业道德在法学本科阶段的目标和定位

我国目前司法改革中提到了“审判分离”,对于司法官不但要求具有成熟的司法经验、深厚的法学知识背景和一定的修养,还要求司法官具有公正清廉、忠于法律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者必备的素养之一,因此,法学教育必须重视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我们应该改变目前对法律职业道德的忽视态度,在设立法学本科阶段的培养目标时,明确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在确定法学本科专业核心课程时,法律职业道德应该成为核心课程之一。

2.加大法律职业道德在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的考核比重

设置法律职业道德门槛法律职业道德一直是各国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对法律职业群体具有重要的意义。英国大学的法学院除了比较重视对学生的基础知识和实践能力的培训外,还有重点地安排教学计划来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如道德、法律伦理、职业素质、律己意识等。美国大部分州要求学生在获得律师职业资格之前必须通过律师职业道德考试。在通过律师职业道德考试和律师资格考试后,美国法科毕业生仍须通过由各州律师公会主持的“道德品格”考察和面试才能宣誓成为正式律师。与英美等国家对法律职业道德的要求相比较,我国对法律职业道德方面的要求是比较低的。就律师职业来说,只要品行良好,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被开除公职、吊销律师执业资格,就可以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没有对法律职业道德做特别的要求。这也直接导致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在实践中得不到重视。因此,笔者建议应加大法律职业道德在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的考核比重,提高相应的分值,改变目前各高校中不设或者虚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现状。另外,在取得有关职业资格和执业资格时,提出高于普通大众公共道德的要求。

3.探索多种形式的教学方法,提高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教学效果

法律职业道德的教学必须使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内化成法律职业人人格的一部分。虽然不同的法律职业,具体的职业道德并不完全相同,但法律职业道德包括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廉洁公正以及行为端正自重等,这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遵守的职业伦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决定了在教学过程中不能单纯地对学生进行伦理道德说教,而是应该通过收集大量的法律实践资料,创设生动的法律职业场景,通过多种教学方法进行教学。大学本科阶段是法律职业道德培养和教育的关键时期,是法律职业人形成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要阶段。在教学方面上,可以采用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等教学方法,为学生提供道德情感体验的环境,使法律职业道德真正内化成他们的信仰。此外,也可以聘请具有较高的法律威望的专业人士为学生做法律职业道德方面的专题讲座,提高学生的道德认同。

4.培养法律职业信仰法律职业

信仰是在法律职业形成的过程中形成的,法律职业共同的精神追求。法律职业信仰的表现形态包括法律信念、法律理念、法律观念、法律意识等,其核心是一种对法治的精神追求。如果主体本身缺乏法律信仰和精神追求,没有规则至上的信念,没有权利本位与权力控制的观念,法治也很难实现。因此,在法学本科阶段的教学中,不仅是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其他法学课程包括理论性和应用的课程的教学中,都必须将法律职业信仰的培养作为其重要的内容。

参考文献

法学论文格式模板范文 第5篇

摘要:汉字是中华文化的载体,在识字教学中,运用多种方法:电脑动画识字,故事联想识字,字型联想韵文识字,分散识字,猜谜识字法,字理分析识字。

关键词:识字方法

汉字是中华文化的载体。对于中国人来说,掌握汉字是学习语文的起点,也是学习其他课程和日后发展的基础。在中国历史上,自从有了汉字,便有了识字教育。识字教育和中华文明史同步地走过了漫长的道路。中国传统的语文教育十分重视识字教育。早在纪元前,西汉的史游就编撰了《急就篇》,这大概是成书较早、流传最久的识字教材。之后,主要用^v^三百千^v^,即《三字经》《百家姓》《千字文》这些识字教材,对蒙童进行识字教育。古代蒙学识字,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特点:集中识字为主要形式,文以载道为一贯传统,背诵识记为基本方法。新中国成立后,教育事业发展迅速。到2000年底,中国基本上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其间,识字教育在不断改革、不断发展,以适应教育的发展和提升民族素质的需要。识字难,识字教学更难,学生觉得乏味、单调、没有意义。但识字对于低年级的孩子来说,却又是一个新的任务,也是一项重要的任务。新大纲要求学生识字量为4000字左右,掌握2500个字。识字量的多少是学习语言文字的根基。柳斌同志在“全国小学语文识字教学交流会”上谈到:“真正意义上的教育,是从识字开始的。人生识字聪明始,成人识字率高的民族才可能是也一定会是高素质的民族。”作为一名小学低年级语文教师,如何使幼儿园出来的天真活泼的孩子进入小学以后也能开开心心地学语文呢?我觉得责任重大。在努力学习各种识字教学法之后,结合我们所运用的,由国家教育部九五重点课题“面向21世纪小学课程现代化民族化实验研究”编写的“新世纪语文教材”的特点,我认为要还识字教学于精彩必须集百家之长,融自身教材于一体,为我所用,在识字教学中,运用多种方法,激发学生对祖国语言文字的热爱,唤起学生对识字的兴趣。开发学生识字潜能。具体归纳如下:

一、电脑动画识字

教学课件的运用,把枯燥的识字变得形象、有趣了,加以声音的画面吸引了孩子。如学习“采”时,色彩鲜艳的画面:一棵树上有一些果子,一只手灵活的采摘着树上的果子。辅以字理与解说:“采”树上采果子。动感的画面,形象的解说,艳丽的色彩吸引着学生把画面与相关联的汉字“采”联系在一起。再如“走”字的学习,出现画面A:以一条宽广的大道为背景,一个疾跑的人闪现在屏幕。教学中组织学生观察,进行语言训练:(1)这是一个( )的人。这个人( )。(2)他跑得( )。 画面B:出现“走”的字理,加以解说:古人说“走”就是跑的意思。“儿童疾走追黄蝶”就是这个意思,后来才单指步行。小朋友你明白了吗?你又在哪些地方见过这个字?教学中的课件,以接示字理让孩子们了解字的本源,加深对字的理解,既形象又生动。

二、故事联想识字

喜欢听故事和讲故事是孩子的天性。听故事、讲故事既可以丰富儿童的知识,又可以发展他们的语言。学龄前儿童主要是通过这种方式学习语言的,入学后继续采用这一方法来组织语文教学,能够有效地激发起儿童的学习兴趣。从孩子最感兴趣的“故事”开始,构建以孩子“听故事―说故事―读故事―认汉字”等语言实践活动为主的低年级语文课堂教学模式。

儿童语言能力形成和发展的关键期在4-9岁。在这一关键期内,花上两年至三年的主要精力来集中攻克汉字,必定会对儿童语言能力的发展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听说起步,阅读识字”教学法,妥善地解决了低年级孩子“学汉字”和“学语言”这一对矛盾。课堂中学生听、说、读等语言活动时间占了语课全部时间的60%以上。也就是说,每一节语言课有一多半时间是学生在进行听话、说话和朗读练习。采用“听说起步”的方法,学生的口头语言发展就可以不受识字量的制约。其主要步骤是:

1.听故事。先反复听老师(或录音)讲故事,让孩子听懂故事内容,听熟故事语言。为了提高听的效率,培养良好的听的习惯,教师还可以根据故事内容和语言分别设计一些问题,让孩子每次听故事都带着一两个问题,这样会使孩子的注意力更加集中,更容易记住故事内容。听故事的练习既可丰富孩子的知识,又能培养他们的语感,还可以提高他们的听力和理解能力。

2.讲故事。讲故事的过程就是训练学生说话的过程,也是孩子吸收、积累规范的书面语言的过程。小学语文课将讲故事作为语言学习的重要形式,应该要求每个孩子都要学着讲,都要学会讲。尽管是转述故事,但对孩子来说并不容易。要以听熟为基础,然后让学生有充分的时间自己练习讲故事,或同学之间相互对讲,在此基础上再全班指名抽查。对一些比较长的故事,这种分散难点的方法相当有效。讲故事是学生学习的难点,教师必须保证学生有比较充足的练习时间。

3.读故事。学会阅读也是语文教学的重要任务。故事听熟了,能讲了,再来读课文。可以先跟着老师或录音读,再学着自己读。在这模式中,读还担负着识字的任务,所以要求学生指读,边读边认字,反复读三五遍,在阅读活动中与生字见面。这样可以强化刺激,帮助记忆生字,又可训练朗读(阅读),还有利于语言的内化。

4.识汉字。俗话说,鱼和熊掌不可兼得。花在语言学习上的时间多了,是否会影响识字速度和质量呢?课文中的生字很多,教师适当地根据人的记忆规律,采用“阅读识字”的方法,创造性地解决了这一难题。“阅读识字”就是让学生在阅读活动中反复多次认读汉字,通过一段时间多篇课文的阅读,使学生逐渐化“生”为“熟”,慢慢熟悉一个个汉字,然后以适当的方法强化刺激,最终达到识字的目的。实践证明,“阅读识字”可以有效避开最高遗忘期,符合人的记忆规律,是一种轻松有效地识字教学法。提出课文中出现频率比较高的一部分生字,让学生有意识地记住,达到认读的要求。这样,既加快了识字的速度,又减少了教学时间,真正达到了提高效率、减轻负担的目的。

这一教学模式适用于一年级开学学生不会拼音、识字量较少的时候。等学生学完拼音,或认识了一定数量的汉字,可以将2和3两个环节对换,先“读故事”,再“讲故事”。因为“读”可以帮助记忆,为将来打好基础,同时先读有利于提高学生的阅读能力。调动孩子的观察、分析、想象等各种能力,运用语言来描述,创造性的识字。例如:

(1)学习“首”时,学生讲到:“首”字上面点、撇像头发,横像头顶,脸上最突出的是鼻子。古时鼻子的图画代表自己,所以“首”字下面是“自”。

(2)学习“壮”时,学生讲到:“不想当将军的士兵不是好士兵,当上将军的士兵才是真正的壮士。”

(3)“非”字学生这样记忆:两个非常强壮的人,打倒了六个坏人。

此外,诸如:“师徒两人徒手走在路上”学习徒;“我非常伤心”学习悲;“妹妹是个女孩,她是未来的希望”学习妹;“姥姥是妈妈的妈妈,她年老了。”学习姥......通过孩子们的语言描述,把识字与语言有机的联系在一起,丰富了孩子们的识字方法,促进了各种能力的提高。

三、字型联想韵文识字

当学过同一类字后,启发学生由一字想多字,把字串成串,辨字义记字形,并利用韵文帮助识字,这就是字族文识字法。字族文识字法包含四个逻辑层次:母体字是识字的逻辑起点,字族是识字的单元和方法的载体,字族文是读文识字的载体,字族文识字是识字教学的载体。字族文识字吸收了集中识字重视汉字构字规律的经验,分散识字重视在语言环境中识字的经验,注音识字重视在发展语言、发展思维中识字的经验,融会贯通,自成一家,体现了^v^字形类联^v^^v^字音类聚^v^^v^字义类推^v^的特点,小学生在两年中识字可以达到2200个以上。如学习过“青、清、请、晴、情、蜻、睛”后,组织学生观察联想,编写韵文:“河水清清天气晴,小小青蛙大眼睛。池上蜻蜓眨眼睛,它们一同捉害虫。请出专家评一评,庄稼丰收好心情。”再如:学习了“各、处、落、洛”时编写韵文:“三人同日踏春去,赏观洛阳名牡丹。各个争奇斗艳处,花落东都满城香。”

此类识字,借鉴了“字族文识字”中的“字以族聚,族以文存”的原则,把本字和由之派生出的字归拢起来,看成一个“族”,把这一族字编进韵文,使生字在一定的语言环境中出现,既明字义,又辩清了字形。使学生在学过一族文字后,在头脑中形成了一种识字框架,形成识字能力。

四、分散识字

1958年由江苏南京的斯霞老师实验成功的一种注重音、义联系,以^v^字不离词、词不离句、句不离文^v^为主要特征的识字教学方法。它与集中识字以字形为核心不同,强调在具体的语言环境中识字,把生字词放在特定的语言环境中来感知、理解和掌握。后来被称之为^v^分散识字^v^^v^随课文识字^v^。分散识字先教学汉语拼音,采取看图识字等方式教学一些独体字,打好识字基础。而后采取^v^多读课文多识字^v^的方法,随课文识字,两年学习课文近180篇,识字2000多个。在识字教学时,具体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1.依在课文中出现的顺序,边读文边识字;2.把课文中的重点字词提出来先学,其他的随课文讲读时再学;3.先学字词后读文;4.在理解课文以后再学生字词。这种识字方法从改革识字与阅读的关系入手,寓识字于阅读之中,在识字的同时通过阅读发展儿童的语言。此外,注重激发识字兴趣,强调打好识字基础,教给识字方法,培养识字能力,也是分散识字的主张和实施要点。

五、猜谜识字法

猜谜语是学生喜闻乐见的一种游戏,中国汉字是由点、横、竖、撇、捺等基本笔画组成的,按一定规律用一句话或数句话把它描述出来,用于猜射,由谜面(描述文字)到谜底(文字),就是谜语;用于教学,由生字到描述的文字,则是谜语识字。如教“画”字,老师可说出谜面“空山中间一方田”,让学生猜。谜语教学法,可以训练、培养学生们的敏捷思维能力。发明这一新式教学方法的是一位参与示范试验教学活动的校外辅导员、广州市灯谜艺术活动家王新忠。汉字,很多都可成为一则谜语,寓教于乐,不失为一种好的识字法,采用编谜语和猜谜语的方式来记忆一些象形字和形声字十分有效。课堂上,老师谜语一出,同学们争先恐后,大声抢答,有些学生激动、兴奋得从椅子上跳跃起来。谁要是赢了,同学们为他喝彩;谁要是答错了,课堂里惋惜声一片。如果让一部分学生编字谜,一部分学生来猜,然后交换角色进行,这样既锻炼了学生的形象思维和创新思维,也提高了分析能力。如:一字十一笔,无横又无竖,学生问孔子,孔子说无味――淡。会少离多――,再如,像“获,现,晶,众”等字,学生编的谜语生动有趣,其中有学生编道:“获”,草丛中爬着两只狗;“现”,主见少一点;“晶”,七十二小时;“众”,三人行。谜面、谜底一来一往,课堂的气氛十分热烈。一些学生猜射之快,就连老师也自叹弗如。同学们就在这种轻松愉快的游戏氛围中掌握了所要学习的生字。

六、字理分析识字

通过对象形、指事、会意、形声、转注、假借等造字法的分析,运用直观、联想等手段识记字形,以达到识字的目的。这种识字方法,揭示和解析字理,以使学生牢固建立字的形音义之间的联系是核心;启发学生展开想像和联想是基本和有效的方法。大体程序是:读准字音,解析字理,识记字形,指导书写。采用的基本方法有:图示法,如,教^v^隹^v^字,出示鸟的图画,教^v^采^v^字,出示手在树木上采摘的图画。点拨法,如,教^v^牧^v^字,点出^v^^v^是^v^牛^v^的变形,^v^攵^v^是手拿鞭、棍的意思,而手拿鞭子放牛,正是^v^牧^v^的本义。联想法,如,教^v^沙^v^字,启发学生想像河水少会看到什么--水少而沙现;两个孩子背对背坐在地上,形象的揭示了“坐”的形、义。演示法,如教^v^灭^v^字,可进行火上加盖东西以灭火的演示。歌诀法,如,教^v^互^v^字,可引导学生用歌诀^v^上一下一,倒七正七,互相学习^v^来帮助记忆。猜谜法,如,教^v^画^v^字,老师可说出谜面^v^空山中间一方田^v^,让学生猜。这种字理识字教学法适用于任何一种语文教材。它在不增加学生负担的前提下,强化儿童对汉字音形义的记忆,能有效地预防错别字的产生和减少错别字,有利于儿童观察能力、理解能力和想像力的培养。

此外,识字教学中,帮助学生总结方法是为学生自主识字提供基石。随着基本识字方法的掌握,便可开始放手让孩子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创造性的识字。教学中采用了三步法:(1)分析归类;(2)选择方法;(3)学习交流,总结提高。以《池上》一诗为例。该课有生字八个,首先学生给这几个字分类,如:(1)圭――娃 掌――撑 首――道 (2)采 首 (象形) (3)浮萍 (与水有关)分类后,有选择的学习一类字或几类字,并选择或创出适合自己的方式,学习生字。学习中不限制学生的思维,教学中学生展示出令人惊讶的能力。如:有的画出“道”;有的做出“撑”的动作等等。

最后的交流学习十分活跃,一“浮”字为例,展示孩子们不同的识字方法:

(1)结构分析:浮――左右结构,左边是个三点水,右边是个孚,合起来就是“浮”

(2)语言描述:用手摘池边的莲子

(3)演示:学生端来一盆水,演示浮的现象

法学论文格式模板范文 第6篇

[47] 邓思清:《完善我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制约机制之构想》,载《法商研究》2009年第5期。 [48] 陈卫东、刘计划:《2009年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载《法学家》2009年第1期。 [49] 江伟、吴泽勇:《论现代模式诉讼立法的基本理念》,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3期。 [50] 于立深:《程序的多视角》,载《法制于社会发展》2009年第2期。 [51] 粟峥:《模式诉讼基本原则的系统论》,载《法学论坛》2009年第3期。 [52] 田平安、刘春梅:《试论协同型民事诉讼模式的建立》,载《现代法学》2009年第1期。 [53] 杨钧、秦嬿:《论释明制度》,载《法学》2009年第6期。 [54] 汤维建、刘涛:《2009年民事诉讼法学学术研究回顾》,载《法学家》2009年第1期。 [55] 邵沙平等:《伊拉克战争对国际法的冲突和影响》,载《法学论坛》2009年第3期。 [56] 余友敏等:《武力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合法性问题》,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6期。 [57] 刘楠来:《在伊拉克战争与国际法笔谈会上的发言》,载《环球法律评论》2009年夏季号。 [58] 章尚锦:《我国国际私法立法模式探讨》,2009年国际私法年会论文。 [59] 黄进、何其生:《电子商务与冲突法变革》,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1期。 [60] 余劲松:《WTO与国际经济法研究》,载《国际经济法论丛》(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61] 顾功耘、李本:《WTO框架下中国的补贴与反补贴制度地位分析》,载《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2期。 [62] 孙国华:《坚定不移地走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道路》,在“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当代”研讨会上的发言。 [63] 张文显、黄文艺:《理论创新是法学的第一要务》,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1期。 [64] 孙莉:《德治与法治正当性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6期。 [65] 高鸿钧:《现代法治的困境与出路》,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2期。 [66] 崔永乐:《张家山汉简中的法律思想》,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5期。 & nbsp; [67] 叶秋华等:《2009年外国法律史学术研究回顾》,载《法学家》2009年第1期。

法学论文格式模板范文 第7篇

农民的法律意识是农村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精神因素,对于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素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现实不容乐观,据统计,约58%的农民缺乏法律常识或者根本不懂法;27%的认为在被逼上绝路的情况下才会寻求法律帮助;只有15%的农民表示在利益遭受侵害时会利用法律保护自己。可见,农民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造成农民法律意识薄弱的原因

(一)经济方面

虽说家庭承包责任制一定程度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这种粗放型的小农经济并没有走出自给自足的局限。简单的经济基础抑制着农民对法律的需求,也降低了农民对法律学习的欲望。

(二)文化方面

我国经历了二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深受封建思想的荼毒,墨守成规和盲目的排外思想已经在农民的脑中根深蒂固,想要转变过来绝非易事。更有一些农民认为读书无用,即使考上大学顺利毕业还不一样出来打工,那还不如现在就去打工。所以说提高农民法律意识任重而道远。

(三)制度方面

1.立法环节

一是目前我国农村工作的立法工作脱离了农村实际生活,没有广泛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制定好的法律没有落到实处,很多法律农民都不知道,还谈什么寻求法律帮助。

2.执法环节

第一,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不强,缺乏法律素养,执法过程中存在经验主义的不好现象。第二,执法人员执法方式不当及态度不友好,缺乏服务意识。20xx年5月,广西某乡村环卫工人蔡某按规定来每户收取垃圾清洁费,王某因下个月就要搬走为由拒交垃圾清洁费。第二天凌晨蔡某就把一车垃圾倒在王某的店铺门口,致使王某无法开门做生意。蔡某简单粗暴的工作方式既不能解决问题,又破坏了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

二、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途径

(一)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

根据马克思主义原理中的物质决定意识的基本观点,法律意识的培育和提高也受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而只有农村经济发展上去,广大农民的生活水平才能得到提高。发展农村经济首先要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各项基础设施的完善。其次是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步伐,提高农村经济组织化程度,由粗放生产经营模式转变为集约生产经营模式。再次是发展乡村企业。由一些乡村企业牵头,将分散的农户和市场有效的链接起来,这样就形成生产销售一体化。

(二)加大基础教育的投入,加强普法教育和法制宣传

第一,加大基础教育投入

一是政府在财政投入上,对农村教育特别是偏远农村教育应当予以倾斜,缩小城乡办学条件差距。二是教育主管部门对农村师资队伍建设予以大力支持,每年择优录用一批优秀师范类大学毕业生充实农村教师队伍。三是建立健全人才流动机制。加强城乡校际间纵横双向交流,将城区教师的评先评优及职称评聘与下乡支教挂钩,促进农村教育师资均衡配置。

第二,加大普法教育和法制宣传的力度

法教育应该根据农民的实际需要和特点,采用适当的方法有针对性的进行:对于乡村干部和广大党员,由于他们的政治觉悟较高,可以进行系统的法制教育,增强法治观念,并充分发挥他们的领导表率作用,带领广大农民学法守法。对于广大农民群众,必须深入他们中去宣传和讲解与他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内容,结合当地的违法犯罪活动实例讲解法律知识,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宣讲,使农民容易并且形象地学习法律。

(三)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

首先,立法机关在制定与农业、农村相关的法律法规时,要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反映农民的需求和心声,协调好国家法律法规与农民群众的习惯心理和行为之间的关系。其次,制定了基本的法律法规后,要根据现实情况的变化和需要,对相应的法律制度做出相应的调整和修改。再次,要保障法律能够落到实处。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执行法律。各部门之间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责,保证法律得到切实有效的实施。

(四)改善基层执法状况

在执法方面,要提高农村基层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和法律素养,增强他们的执法经验和执法的灵活度;要严格依法行使职权,摒弃权力大于法律的思想;要加大对执法者违法执法、滥用执法权等行为的处罚力度;要接受媒体与大众的舆论监督,实现阳光执法。

综上所述,提高农民法律意识任重而道远,是需要长期坚持的一项工程。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是改变现阶段我国农村法治现状的重要环节。只有农民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把我国建设成法治化国家的目标才有可能获得真正的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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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格式模板范文 第8篇

一、为识字教学奠定基础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在识字教学中教师首先要将学生培养成为“乐知者”。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需要针对学生的年龄特征,选择与之相适合的话题和方式,来激发学生识字的欲望。低年级学生的工作便是游戏,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应寓教于乐,将游戏引入课堂,将知识融入游戏,通过多媒体课件等创设学生感兴趣的教学情境,通过学生喜爱的游戏式教学方式完成教学。

例如在《乌鸦喝水》教学时,笔者创设的情境是:笔者先提问“乌鸦为什么想喝水?”有学生回答“因为它口渴了。”然后笔者板书“渴”,问“渴字为什么要有三点水呢?”有学生回答“因为口渴想要喝很多水,所以有三点水”。这种方法不仅贴近学生的生活实际,而且揭示了汉字的规律,有助于学生的理解。

二、识字教学的方法

1生活识字。生活中处处有汉字,让学生在生活中多注意观察,能够随时随地地学习汉字,拓宽学生的识字范围。例如让学生在校园中观察宣传栏等汉字较多的部位,在家中认识筷子、床等名称。在课堂教学中,教师也应结合生活内容开展识字教学,例如在《菜园里》教学时,教师在课前准备几种蔬菜,先利用多媒体课件播放《买菜》,让学生齐唱,然后教师同学生一起看、摸、闻、说、问、写这些蔬菜的名称,还可以将熟知的、学生喜欢的菜谱引入教学以激发学生兴趣,使学生认识到生活积累的重要,去主动体验生活,在生活中学习。

2游戏识字。游戏是低年级学生的主要工作,小学生们十分喜欢游戏,并且具有很强的模仿能力和表现的欲望。教师可以在游戏中融入识字教学,在激发学生兴趣的同时保证识字教学的效果,让学生在轻松、愉快的气氛中学到知识。

例如,笔者设计了一个小游戏:将学生新学到的生字拆开偏旁与部首,将其组合、打乱,然后让学生再利用这些偏旁与部首重新组合成汉字。在识字教学中能够运用的游戏很多,不仅可以组织找朋友、过桥、比赛车等识字闯关游戏,还可以使用猜字谜和编字谜、故事、顺口溜等小游戏,学生们百做不厌,在快乐的游戏中很好地巩固了知识。例如教师提问“日月相伴打一字”,许多学生都能猜出是“明”字。教师可以顺势引导学生让他们认识到“明”源于日月。许多学生编出了许多有趣的字谜、故事、顺口溜等形式的识字方法,例如“十月十日打一字”(朝),“种是将禾苗栽在田地中”,很好地培养了小学生的创造力。

3儿歌识字。儿歌具有通俗易懂、朗朗上口的特点,将汉字编入儿歌能够使学生更好地识记生字。在编制儿歌时,需要突出汉字的特点,或是形态特点,或是内在意义,才能真正发挥儿歌识字的作用。

4规律识字。汉字隐藏着许多规律,认识这些规律有助于学生更深刻地理解汉字、更好地记住汉字。在教学过程中,教师需要抓住汉字的造字规律,将汉字与生活常识相联系,将汉字规律与学生认知水平相衔接,使学生掌握到汉字的造字方法和规律,培养学生主动推测生字读音、含义的能力。

例如“播”字,教师可以引导学生想象一下播种的过程,农民需要用手(提手旁)将一粒种子(一撇加个米字)撒到农田(田字)里,学生便可以清晰地了解到“播”字的形成规律和内在含义,而且不会将一撇加个米字写成采。又如“打”“拨”“拍”等字都是表示用手在进行某一动作。因而都带有提手旁,而“跑”“跳”“踢”等字都是表示用脚在进行某一动作,因而都带有足字旁,教师在识字教学时将这些具有共同特征的字进行分类集中教学,能够使学生观察到汉字的规律,形成概括能力,并体验到掌握规律的喜悦,使他们以更强大的信心和更强烈的兴趣投入到识字学习之中,在课内识字的基础上主动走向课外识字。

5创新识字。低年级小学生的想象力十分丰富,表现欲望也十分强烈,教师应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性,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引导他们大胆创新识字方法,培养其创新能力。

法学论文格式模板范文 第9篇

一、学年论文写作目的

学年论文是一种初级形态的学术论文,每届学生的学年论文撰写安排在第五、六学期进行。其目的在于对学生所学专业知识进行初步学术训练,逐步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为将来撰写毕业论文打好基础。为规范有序、保质保量地完成学年论文工作,特制定本规范。

二、学年论文工作的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指导、写作阶段(14-15周)

1. 第14周(周一)论文写作指导。由指导教师对学生集中进行学年论文的写作指导,包括论文选题、资料搜集、写作学术规范及格式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2. 第14周(周二至周五)论文选题及资料搜集。由指导教师确定选题范围,学生可在选题范围内选择论文题目,也可根据学习兴趣和专业方自行确定论文选题,一般为一人一题。选题经指导教师审核确认后,学生应制定写作计划,搜集必要的论文资料,拟定论文写作提纲并交指导老师审核。

3. 第15周论文写作。学生完成学年论文的撰写、修改、定稿、装订等,并于第15周星期五前交指导教师。

(二)评阅、评讲、存档阶段(第16~17周)

1. 第16周论文评阅、评讲。由指导教师对学生的学年论文给出评语、成绩,评阅时要求对文章的内容、写作和创新性等作出评价,并

对学生论文写作情况进行总结,组织评讲。

2.第17周论文存档。指导老师将论文、成绩单交给教研室主任,教研室主任在相应的教学管理文档上签名,连同学生成绩清单交学院教学秘书。教学秘书检查后,按班级整理、分装、存档。

三、学年论文写作要求

(一)总体要求:学生应运用所学的法学基础理论与专业知识开展学术研究,学年论文要求达到论点明确、材料翔实、言之有物,论证充分、层次清楚、文字通顺。

(二)论文字数:每篇学年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5000字。

(三)论文格式:与毕业论文格式要求相同,包括(1)封面;(2)摘要[中英文];(3)关键词[中英文];(4)目录;(5)正文;(6)参考文献(参见山东经济学院论文写作参考文献格式要求)。

四、学年论文写作指导

(一)指导教师的确定

学年论文的指导教师须由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有科研工作经验、工作责任心强的本专业教师担任。

(二)论文指导教师的职责

指导教师对学生论文选题和写作过程进行全程指导,并定期检查学生的写作情况。具体职责包括:

1.组织学年论文写作指导讲座1次,论文讲评1次。

2.指导学生确定学年论文选题。

3.指导学生拟订学年论文提纲。

4.指导学生撰写和修改学年论文。

5.对所指导学年论文提出评阅意见,评定成绩,填写《学年论文成绩表》。

五、学年论文成绩评定

学年论文的成绩实行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评分制。

(一)优秀(90分-100分):

1. 写作态度认真,按时完成学年论文。

2.论文观点明确,语言表达流畅,论证充分全面,逻辑严密,结构层次清楚。

3.论文整体水平高,有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4. 格式符合规范要求。

(二)良好(80分-89分):

1. 写作态度认真,按时完成学年论文。

2. 论文观点明确,语言表达清楚,论证比较充分,逻辑较严密,结构层次较清楚。

3. 基本上具有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4. 格式符合规范要求

(三)中等(70分-79分)

1. 写作态度认真,按时完成学年论文。

2. 论文观点比较清楚,所引用材料能说明论点,用词较为准确,结构层次一般。

3. 有一定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4. 格式基本符合规范要求

(四)及格(60分-69分):

1. 写作态度比较认真,按时完成学年论文。

2.论文观点比较清楚,所引用材料基本能说明论点,但论述有个别错误或表达不清楚,逻辑欠严密。

3.具有一般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4. 格式基本符合规范要求。

(五)不及格(60分以下)

1. 写作态度不认真,未按时完成学年论文。

2. 论文观点不明确,逻辑混乱,语言表达不清楚。

法学论文格式模板范文 第10篇

摘 要:德国法上的法律推定分为事实推定和权利推定。法律的事实推定是指通过适用法律的规定,推定未知的事实。在适用法律上的事实推定时,当事人应证明作为推定的基础事实(前提事实),只要前提事实能够成立,被推定的事实的真伪就明确了。而法律上的权利推定是指法律直接从基础事实推断某种权利存在,针对的是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也可以称之为法律状况推定。本文以《证明责任论》一书为基础,试图用更简洁易懂的文字从权利推定的概念和本质、权利推定的排除和权利推定的法律渊源,适用范围和体系地位三个大的方面对权利推定做一个详细的介绍。

关键词:权利推定 法律关系 证明责任

一、权利推定的概念和本质

(一)概念

法律上的权利推定是对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直接推定。该推定是否成立与前提条件是否存在没有关系,但本质上法律上的权利推定与法律上的事实推定并没有什么不同。例如,对占有物行使权利的人,推定为合法行使权力的人。再如,对土地边界所设置的隔离物推定为共有物。当然,对这种推定仍允许对方提出反证予以推翻,但由于只有事实才能成为推定的对象,因而,不能采取直接证明权利是否存在的方法。要想推翻推定,只能对前提条件的不确定提出反证,一旦前提被证明是确定的时,便不允许推定被反证推翻,与法律上的事实推定相同,对方不可能对权力推定的结果直接予以证明。有关权利推定的例子很多,如《德国民法典》第891、921、1006、1362条等都是所谓的权利推定,他们都是针对权力或法律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的。

(二)本质

1.其中一些推定是以法院的自由裁判行为为基础的。例如,《民法典》891条的推定以在土地登记册中的记载或注销联系为前提。

如果权利推定应被适用的话,其前提条件必须得到证明。例如《民法典》第1362条第2款的推定以属于妇女个人专用的特定物为前提条件,这一点必须得到证明。

2.权利推定的对象是某种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现实存在,或某种权利的不存在,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点:

(1)只指向某种权利的获得或指向某种法律关系的产生的推定,仅涉及权利形成的事实的存在,必要时涉及权利妨碍的事实的不存在,但不涉及权利妨碍和权利消灭的事实的不存在,该推断仅考虑某种特定的产生要件。

(2)相反对某种权利的现实存在的推定,则不考虑从中可推断出当时存在这一权利的所有事实。

(3)同样权利不存在的推定,要多于权利消灭的推定,也就是说多于权利消灭事实的产生的推定,权利不存在的推定还包括下面的情况:由于不存在权利形成的事实或存在权利妨碍的事实,权利为成功地产生,但同样也不考虑法律能够也必须从中推断出某种权利不现实存在的事实。如果取决于权利或法律关系产生或消灭的时刻,那么其结果是,权利推定对此提供不了依据。

3.权利推定不是法律后果推定。法律后果不是被推定的,而是被规定的。权利推定更确切的说是法律状况推定,因此,将其称为法律状况推定会更好,更直观些。

4.权利推定的效果如下:

(1)受益于推定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就其主张的权利的存在或不存在作为权利主张来主张,相反,除推定的原始事实(在土地登记册中登记、占有、继承证书)外,它既不需要就权利产生的要件、权利消灭的要件提出主张,也不需要对其主张加以证明。也即,对于援引权利推定的一方当事人来说,它只需要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并证明此权利推定的基础事实,而不必主张产生权利或消灭权利的事实,更无需证明这些事实。然而权利推定规范的设置,并不能导致拥有权利外观之人终局确定地享有真实权利,只是减轻了他的证明负担,他因此无需积极证明自己权利的真实性,而是将举证责任移转给提出相反主张的人,由其举证反驳权利推定,也就是说对方当事人想反驳推定,他就必须提出说明推定不正确的主张,且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对其主张加以证明。

(2)对法官而言,法官不仅用不着对权利产生的要件或权利撤销的要件进行认定,而且如同在诉讼中的承认一样,也用不着进行法律适用,他只需要适用推定规范,并根据推定规范的前提条件,在反对的一方当事人就推定的正确性提出异议前,将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作为其判决的基础。

(3)权利推定的效果原则上有利于有理由提出权利推定所涉及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当事人,而不利于每一个被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人。但权利推定的效果有时候会受到限制,如《民法典》1362条第一款的推定只有利于丈夫的债权人。

权利推定属于典型的法律技术,它的出发点是客观事实,但又不绝对受此限制,而是在高度盖然性的经验基础上,用外在的事实状态推导权利存续的状态,即权利外观推定权利的存续、主体和内容。据此,拥有权利外观之人只要举起推定力的盾牌,就无需证明自己物权的客观存在性,并可防御他人对自己权利真实性的攻击;提出相反主张者则要负担该外观之人不享有真实权利的证明责任,以之来推翻相应权利推定。在此,拥有权利外观之人是防守者,其占据了有利的地位,提出相反主张之人是攻击者,其地位较为不利。

不过,尽管这种推定有利于拥有权利外观之人,让其“不证自明”地享有相应的权利,但它仍然顾及了权利外观与真实权利不一致的情形,使得真实权利人在这种情形中能通过“证伪”来推翻通过权利外观推定真实权利的法律效果,从而保护真实权利人的利益。因此,可以说,权利推定规范结合了“不证自明”和“证伪”两种方式。

(4)权利推定与证明责任的关系。权利推定对证明责任的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对于提出被推定的权利存在或不存在的当事人来说,他只需主张推定规范的前提条件,且在该前提条件有争议的情况下必须加以证明。对于无需依赖基础事实的权利推定来说,连基础事实也不必主张和证明。

第二、对推定所针对的对方当事人来说,想阻止推定或排除推定的效果,则需就以下事实负主张和证明责任:主张和基础事实不相容的事实;主张与被推定的权利不相容的权利状态。如主张自己通过买卖、继承等方式取得了物的所有权,因此该物不可能属占有物的对方所有。对于上述主张,该当事人应负证明责任。

(5)权利推定不同于解释规则和证明规则。对于大多数推定来说,从开始就不适合,因为它不涉及需要解释的意思表示和裁决,对于在土地登记册中登记和遗产法院的证明而言,解释可能是适宜的,但是,它并不像一个真正的解释规则那样,规定一个特定的解释结果。所以权利推定不同于解释规则;而相比较证明规则而言,权利推定想要的更多,它想推定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直接存在或不存在,之所以说它不是证明规则,是因为证明只以事实为对象,而不是以权利的直接存在或不存在为对象。所以权利推定也不同于证明规则。

二、权利推定的排除

1.以自由裁判行为基础的权利推定,可以以下列方式最终予以排除:例如,可根据《民法典》2362条的规定将继承证书交给遗嘱法院。根据894条的规定,更正土地登记册中的内容。

2.权利推定的效力可以通过对相对规范的前提条件的证明而在当事人之间予以排除。例如1006条,即对方当事人证明,他过去曾占有该物,后来被盗、遗失或因其他原因不再占有,或者占有人只是占有媒介人。

3.权利推定还可以通过对具备推定的前提条件的证据提出反证在当事人之间予以排除。

4.通过反面证明。反面证明为本证,任何当事人,只要推定指向他,他均可对权利推定进行反驳,只有当法院根据其心证积极地肯定:推定不真实,其对立面真实,也就是说,被推定存在的权利不存在,被推定属于对方的权利不属于对方,被推定不存在的权利存在,那么该反面证明就成功了。可见反面证明是一种本证,他必须提出证据推翻依据法律推定的权利,也就是必须达到使法官确信推定的权利不存在的程度。

5.权利推定因相冲突的推定而失去效力。如果具有不同效果的数个权利推定均与同一个具体要件相适应,即构成权利推定的冲突。在此必须通过对相抵触的推定的效力的权横,来决定效力的优劣。只要一个推定必须回避另一个推定,随着它受到反驳,另一个推定会立即得到重新重视。

三、权利推定的渊源、适用范围和体系地位

1.权利推定的渊源只能是法律规范。法律行为不可能作为权利推定的基础。

2.权利推定不仅仅适用于民事诉讼,而且适用于任何一个以推定所涉及的权利存在或不存在为裁决的对象或前提条件的程序。例如执行程序、行政机关的程序、行政法院程序,尤其是享有自由审判权的机构的程序。

3.权利推定不属于程序法,而是属于实体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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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卫平.民事诉讼:关键词展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22-223.

[3]陈康扬.法律逻辑原理.四川大学出版社.1998:127.

法学论文格式模板范文 第11篇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1、研究目的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流动人口大量增多。随着人口流动所带来的许多社会问题,尤其是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问题显得尤为突出。本文在研究了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文献的基础上,首先对流动人口及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现状,得出完善受教育权益保障迫在眉睫。其次,分析了我国在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建设成就及法律保障存在的漏洞或不足。再次,根据问题结合原因并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提出建议。

2、研究意义

我国的流动人口是20 世纪 80 年代中叶出现的,是在改革开放的国家政策背景下产生的一种特有现象。流动人口尤其是流动民工群体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必然出现的特殊群体,也是我国现代化过程中必然要面对的一个问题。本文主要从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现状分析出发,探究目前造成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缺损的原因,有利于明确我国当前面临的保障困境,探讨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对策,促进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有助于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实现教育和社会的公平,并对维护我国社会的安定团结及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起到一定作用。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

1、国内研究动态

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农民工大军逐渐成为城市建设的主力,大批农民工涌入城市,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以下是我国学者的主要观点:

陈信勇,蓝邓骏在《流动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应然与实然》一文指出当前流动人口子女权益缺损主要有几点表现:

1.入学条件遭受不公正对待。许多地区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需要很多证明才能申请就读公办学校。虽然国家已经取消借读费,但是还有很多公办学校巧立名目征收类似于借读费的歧视性费用。

2.难以平等享有教育资源。我国基础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及教育资源地区分布不均造成流动人口子女与优质教育无缘。

3.民工子女学校成为歧视源头,并且遭遇义务教育根本价值强烈冲突。

4.由于流动人口的工作、居住的流动性使得子女学习过程不稳定从而导致教育质量下降。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指出:

1.辍学和超龄上学现象严重。

2.多数流动人口子女只能就读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学习条件特别简陋。

3.流动人口子女易产生不健康心理状态,影响对社会的认知,很难产生对社会的认同。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认为受教育权有缺损体现在受教育待遇上的多个不平等。

1.教育经费不足,根据^v^规定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经费的供给以流入地政府为主,流入地政府的财政直接影响到受教育权的实现。

2.教育及教学设施匮乏,多数农民工子弟学校办学条件简陋,师资力量缺乏并且存在安全隐患。

3.参加教育及教学活动的不平等,流动人口子女容易受到老师和同学的歧视而无法正常参加某些教学活动。

顾益民,张慧洁在《行政法语境下的流动人口受教育权保障》中通过行政法视野分析认为造成受教育权益缺损原因有:

1.县市等基层行政单位所承担的教育财政压力和行政责任与其政治经济和法律地位不成比例,负担沉重。

2.缺乏有限的行政监督行为和系统性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教育行政责任人往往是基层县市级的教育管理者,责任追究中裁量空间过宽。

法学论文格式模板范文 第12篇

摘要: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本着强制性、广覆盖性和公益性的原则,我国自2006年7月1日以来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是我国第一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自实施以来,由于在制度设计上存在诸多缺陷以及相配套的措施没有到位,致使交强险在实施过程中遇到许多问题。本文首先分析了交强险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然后提出了完善交强险的相应对策。

论文关键词:交强险,问题,对策

一、前言

2006年7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这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实行交强险制度,其首要目标就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手段,提高机动车第三方责任险的覆盖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从而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可见,交强险是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保障的一个特殊险种。作为我国第一个法定强制责任保险,其人道主义立场和保护交通事故弱势参与者利益的制度价值不容怀疑。交强险实施两年以来,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也发挥了巨大作用,充分发挥了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但交强险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了很多问题。笔者通过实习,认识到保险人越来越多的介入到因交通事故纠纷引起的民事、刑事关系中。本文结合实习中看到的关于交强险纠纷的案例,首先分析了我国交强险实施中的问题,然后给出了完善交强险的建议。

二、交强险制度实施结果证明一盈四亏

交强险制度的实施会对相关主体产生极大的影响,经过2年多的实施,仅仅有保险公司可以从交强险中的受益,而交强险的实施却无法在其它主体上产生同样的效果。甚至经营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也未受益。

(一)受害人问题总结

我国交强险实行的是每一事故责任限额制,死亡伤残的责任限额低,并不能使受害人得到及时赔偿。对每一限额分项,进一步降低了受害人的保障程度。由于交强险针对的是每一起交通事故,而不是事故中的每一个受害人,在多人多车的交通事故中,所有受害人在责任限额中分摊,使得受害人的保障程度进一步降低。我国交强险的制度设计是其不足部分由投保人购买商业三者险为补充,但是很多的因车主或汽车驾驶人,一方面因为缺乏风险意识,另一方面因为没有经济能力购买商业三者险,使得发生交通事故时,并没有经济赔偿能力使受害人得到充分赔偿。

(二)被保险人的问题总结

被保险人普遍反映相对于交强险提供的保障,交强险的保费过高,即车主或驾驶人承担了较高保费,而得到了低保障,被保险人的风险并没有全部转移。从交强险的实施情况看,目前交强险限额低引发的一个严峻的问题是,受害人的实际索赔额与交强险限额的差额由谁负担?高收入者自身有经济赔偿能力、风险意识较高,一般通过买商业三者险,转移自己的风险,而低收入者,如摩托车,二手车所有者,他们自身经济赔偿能力低,更需要买商业三者险转移自己的风险,但因为自身风险意识不高加上承担不起高保费,使得这些人中买商业三者险的比例并不高,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就可能得不到赔偿。

(三)保险监管机构的问题总结

《交强险条例》确定了交强险费率不盈利不亏损的费率厘定模式和交强险业务的独立核算模式,^v^主要对这两方面实施监管。^v^规定保险公司支付代理人的交强险的手续费不超过4%,但因保险公司左手做交强险右手做商业车险使得^v^难于分清保险公司的经营费用。这就决定了保险监管部门需要投入极大的精力监管费率的厘定,监督交强险业务经营成本和利益是否与其他保险业务混同。^v^疲于监管但效果不佳。

(四)保险公司的问题总结

保险公司可以从交强险经营中获益。如保险公司可以获得现金流,保证资金链的平稳运转,可以吸引投保交强险的客户继续在自己的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或其它车险,扩大市场份额,并借以盈利。但是不盈不亏原则使得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的积极性不高,没有动力去创新。经营交强险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计算机系统更新,财务方面单独核算等,要投入大量成本。同时各保险公司还面临经营交强险的法律环境恶劣,保险责任被法院随意扩大,保险公司经营三者险的风险加大等问题。

(五)法院的问题总结

法院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交强险诉讼案件多,判决执行难。法院大多是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减少保险公司的豁免权,实际判决中,很多法院都将诉讼费用,出租车司机的承包金、误工费等间接费用,受害人伤残鉴定费等也判由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条例》规定了保险公司的四种垫付情形,但实际判决中很多法院也将四种情形下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损失,判由保险人承担的。而保险人根据《交强险条例》并不想承担上述费用,一方面使得法院的判决执行难,另一方面加重了保险公司对交强险的不满。受车主赔偿能力限制,很多时候由于加害人经济赔偿能力不足,或者加害人在受到刑罚时不愿进行经济赔偿使得受害人的损害得不到补偿,不利于社会安定,也不利于法院判决的执行。

三、完善交强险的对策建议

(一)扩大受害人范围

我国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障范围是被保险机动车所致道路交通事故中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将乘客的伤害排除在外。理论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专门为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维护而设立的,其着眼点在于保障受害人能够取得及时有效的补偿, 在法院判决中很多法院也将车上乘客或正在上车或下车的人视为第三者。因此笔者认为应将受害人的范围扩大至含有本车上的乘客,这能更好的转嫁车主或驾驶员的风险,提高他们的赔偿能力,使受害人得到保障。

(二)提高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大幅度提高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可以实现对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最充分的救济,符合《交强险条例》的立法宗旨,也符合当下以人为本的国家政策和法制理念。虽然我国交强险把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从6万元提高至12万元,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赔偿额在40万左右,加上医疗费用也飞速增涨,我国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仍有较大提升空间。而且我国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实行分项原则,死亡限额为11万医疗费用限额为1万,降低了保障程度,而且责任限额是对每一事故中所有受害人的赔偿限额,若事故中涉及多个受害人则各受害人要对本来就低的限额分摊,使得的受害人获得的赔偿更低,因此笔者认为应进一步提高人身伤害赔偿限额,或者考虑取消分项限额制度,改变目前交强险在多车事故、多人死亡的情况下保障不足的局面。

(三)规定受害人对保险公司享有直接索赔权

目前,除英国外,各发达国家和地区一般都已赋予了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我国交强险应借鉴国外交强险做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受害人对保险人享有直接请求权,从而可以简化法律关系,节省诉讼成本,强化受害人的权利,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如果受害人不得直接请求保险人给付,仅向被保险人请求损害赔偿,被保险人赔偿后,再向保险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在此情形下,受害人的求偿辗转费时,经常遭到被保险人的故意推托,特别是被保险人被判刑服刑时,即使有赔偿能力,也不愿再承担经济上的赔偿责任,对受害人极为不利,不利于实现交强险的初衷。在交通事故人身索赔纠纷案件中,保险人大都是作为共同被告,而不是第三人,可见法院认可受害人对保险人享有直接索赔权,为了避免保险人的不满,益在交强险条例中直接规定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享有直接索赔权。

(四)实行费率厘定自由化

我国交强险实行的是不盈利不亏损的费率厘定模式,实践表明它仅不能降低交强险费率,反而使保险费率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这对投保人意味着保险费的提高(如果考虑到保险责任的减少,则保险费将显得更高),对受害人(特别是人身伤亡事故中的受害人)意味着交强险不能为其提供充分的保障,对保险公司意味着没有利润可以分配,对保险监管部门来说意味着疲于监管。因此有必要修改交强险不盈不亏的费率厘定模式。笔者建议可以引入英国交强险费率厘定的自由竞争机制,通过竞争使交强险费率合理化。竞争性的交强险费率不仅可以降低费率减轻投保人负担,而且因为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会降低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保障程度,保险公司也可以获得合理的经营利润,同时保险监管机构也会避免疲于监管交强险的行为。

(五)完善相关法律,保证交强险的顺利实施

由于法律适用性的不明确、各方利益出发点的不同以及对条款理解的差异等,交强险的实施过程中面临许多争议。如保险公司认为该赔法院却判决不赔的;公司认为该拒赔,法院判决赔付的;一审判赔或不赔,二审改判的;不同法院对同类情况作出不同判决的(鉴定费与出租车的份儿钱等各法院存在较大差异);法院超限额判赔的(不顾交强险限额分项和针对的是每一事故)等等。各法院判决的不统一对于保险人和事故当事人来说都是极其不合理的。有的判决中法院认为道交法的法律位阶高于交强险条例,且现行法律并未对两者的适用规则作出明确规定,从而优先适用道交法。但笔者认为交强险条例和条款的出台晚于道交法,是对我国立法体系的完善,且其规定也更全面、更细化、更专业。因此,我国亟待出台相关法律,完善交强险的法律,明确道交法与交强险条例的适用规则。对于交强险条款中一些界定模糊的问题(垫付与追偿情形是否适用),保险业应尽力和司法部门进行沟通,达成一致的见解,以维护交强险执行的明确性和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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