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最后陈述范文(热门43篇)

admin 2024-05-31 网站管理员 admin

民事案件最后陈述范文 第1篇

黑龙口人民法庭 工作汇报材料

尊敬的井主任、各位领导:

今天区人大检查组莅临我庭,将进一步全面督促推进我们的工作。首先我代表黑龙口人民法庭对各位领导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下面,我就黑龙口人民法庭一年来的工作作简要的汇报。 我庭在区委、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的监督下,在当地党委、政府支持下,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践行 “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扎实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围绕审判执行中心工作,服务大局,全庭干警强素质、树形象、抓廉洁、促公正,各项工作都取得了进展。

一、审判业务工作

黑龙口人民法庭下辖黑龙口、麻街、三岔河、牧护关等4个乡镇,辖区共有45个行政村,9万多人。法庭主要审理辖区民商事案件和部分执行案件,近年来年均结案50件左右。法庭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坚持“关注民生、服务大局”的原则,妥善处理民事纠纷;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加强与辖区派出所、各乡镇、村委会的沟通与协作,最大限度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力争案结事了。针对案件质量,专门制定了《黑龙口人民法庭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全程监控案件的每个环节,有效的提高了案件质量。2011年元月以来,收案73件,其中2011年全年收案33件,结案28件,另有5

案今年已审理终结。2012年截至目前,收案45件,审结26件,其余19案正在审理当中。

二、队伍建设工作

法庭现有干警三人,2名审判员,1名法官助理(其中1名审判员现在民一庭学习锻炼),其中党员干警2人,辖区内现有人民陪审员4人。我庭人员较少,我们进行合理分工,全面调动干警工作积极性。按照院党组安排,切实落实政治、业务学习。在政德教育活动中,干警们通过学习不断地领会政德教育的重要性,各人都写有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并结合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剖析检查。通过学习,全庭干警对政德教育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对政德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通过深入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和“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法庭干警积极加强自身的政治素质和纪律作风观念,强化自身的司法为民意识。积极学习婚姻法解释

三、刑诉法修正案等新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为提高队伍政治业务素质,践行司法为民核心价值观打下了坚实基础。法庭高度重视信息调研和宣传工作,力争以以宣传工作树法庭形象,以调研工作促干警素质提升。在圆满完成院内下达的信息调研任务的同时,干警积极编写工作简报,半年共编写简报7篇。并利用业余时间安排干警撰写调研报告1篇,论文1篇,案例分析1篇。

三、物资装备情况

近年来,在区委、区人大的高度重视,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法庭的硬件设施有了明显改善。针对办公设备简陋,难于适应新时期工作需要的实际现状,法庭积极向上级部门多方

协调筹集资金,对办公楼进行了维修,购置了一辆公务用车,配齐了办公桌椅、电脑、电视、电话、打印机、传真机、相机等设备,全面优化了办公条件。并在法庭办廉政灶,配备了冰箱、消毒柜、餐桌椅等餐厨设备,改善了法庭干警的就餐条件。在法庭院落内,种植了花草树木,美化了环境,陶冶了干警情操。近些年共投入资金20多万元,通过配备完善硬件设施条件,为基层干警安心、舒心工作提供了硬件基础。

四、党风廉政工作

结合审判工作和学习《中国xxx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法官行为规范》、《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严格执行最高院“五个严禁”和声法院“六个不准”,廉洁自律、秉公执法,努力做到忠臣、为民、公正、廉洁。定期召开党风廉政工作会议,使大家警钟长鸣。切实落实年初签订的《廉政责任书》,做到党风廉政意识随时在,真正做到了风气正、作风硬,杜绝“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的发生。多年来,黑龙口法庭无违法违纪事件,得到上级的肯定和群众的好评。

五、开展各项活动情况

1、自年初以来,深入开展“政德教育”和“人民法官为人民”等主题实践活动,坚持每周一的集体政治学习和周五的业务学习,大力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素质。

2、法庭积极开展“工作创新年”和“司法公信力提升年”活动,将各项工作制度精细化、公开化,积极接受当事人及群众的监督。在诉讼中注重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告知和保护。切实落实各项便民措施,方便群众诉讼。

3、法庭深入开展“三问三解”、“十万百千”活动。在活动

中,法庭法官干警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农民群众等100余户,发放《商州区人民法院案例汇编》300余册,《便民联系卡400余张。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为洪门河中学、黑龙口中学、牧护关学校举办专题法制讲座3次,使1500余名师生受到了教育。

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1、政治学习的自觉性不高,深入钻研业务的精神不足,对新情况、新问题缺乏研究;

2、有时工作热情不足,对待某些当事人不够耐心,工作方法有待改进;

3、存在机械办案、就案办案现象,案件质量和效率还需提高。对于以上问题,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采取积极措施加以改进。我们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践行“三个至上”的理念,切实运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权为人民服务,积极化解民事纠纷,继续深化各种便民利民措施,探索多样化的纠纷解决途径,扩大纠纷解决机制,坚持群众工作路线和群众工作方法,站稳群众立场,关心群众诉求,努力做到司法为民。继续加强政治、业务学习,以严格、公正、文明的执法行为,及时有效地化解纠纷,维护辖区的和谐稳定,为建设“陕南强区、幸福商州”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黑龙口人民法庭

二零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民事案件最后陈述范文 第2篇

答辩人:被X 、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住安徽省铜陵市X,电话:X

被答辩人:原X、男、1940年5越3日出生、汉、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X

答辩人因原X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被答辩人诉求的赔偿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答辩人不需要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并请法庭对诉讼费的承担依法判决。

事实和理由: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答辩人的责任认定错误

1、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8月20日06时,原X驾驶“绿化”牌电动车由南陵县籍山镇经一路未靠

路口中兴点的右侧左转弯时,与被X沿籍山路由西向东行驶的皖G/X 号“黑豹”牌轻型普通货车相碰撞,造成原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实见: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笔录。)

2、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及调查情况

交通事故时间:208月20日6时55分

交通事故地点:南陵县籍山镇籍山路与经一路交叉口处

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1、原X、男、1940年5越3日出生、汉、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X

2、被X 、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住安徽省铜陵市X,电话:X 事发地段为东西走向,籍山路面。事发时系晴天,视线良好。

责任认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X驾驶车辆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是造 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X因为疏忽大意,未能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3、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错误

1、答辩人在事发时为正常行驶,并未违反交通规范。

2、原X严重违反交通规定导致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过错。

3、事故认定书中因疏忽大意而导致事故发生缺乏事实依据。且其依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为概括性条款,作为责任认定的依据有失偏驳。

4、答辩人在事故应不负责任

二、被答辩人诉求一的赔偿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1、伤残赔偿金根据当地上一年度居民收入、年龄结合伤残鉴定意见书等相关证据确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根据其户籍应当认定为农村居民,其出具的籍山镇石铺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只可表明被答辩人已经失去土地和申请低保,无法证明被答辩人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且有相对固定的收入,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其应当按照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5285元计算伤残赔偿金。综上,伤残补偿金为31710元。请法院对其超出部分依法不予主张。

2、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答辩人认为,对于被答辩人第二次住院提出异议。根据第二次出院记录,第二次住院原因是由于“左大腿外侧外伤后皮下积液”。第一次出院无出现此种情况而且第二次住院之前私自去当地医院自己治疗。故而对于积液的产生被答辩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第二次住院的医疗费用不应当由答辩人承担。综上,医疗费应为第一次住院费用。请法院对超出医疗费部分依不予支持。

3、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答辩人认为,第一,由XX电器公司提供的有关被答辩人固定收入的证明不提出异议。第二,对于被答辩人提供的诊断证明书中“休息两个月”提出异议,根据《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两个月休息期过长而不符实实情,一个月时间适宜。而且休息时间过后被答辩人应当已经具有劳动能力,不应计算至鉴定日之前一天。综合以上,误工时间为133天,误工费为元。对于超出不合理误工费,请法院依法驳回原该的请求。

4、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护理费不合理。首先对于护理天数,被答辩人提出的天数超出合理要求,被答辩人提供的出院记录显示出院休息后已经具备自理能力故无需护理,被答辩人需要护理期限应为两次住院期限和休息时间即123天。其次对于护理日费用,由于被答辩人未提交有关聘请护工的证明,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发布安徽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和相关规定,护理日费用为元(27576/365)。综上,护理费为元。对于护理费超出部分,请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5、住院伙食补助费,是对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用的一定补助。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营养费赔偿缺乏医疗机构“加强营养”的证明,说明被答辩人无需加强营养。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请求。

7、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未提供相关的交通费用的发票等票据,无法证明费用的真实产生。请法院依法不予主张。

8、物品损失根据受害人物品相关损失情况确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物品(电瓶车)损失有修车票据证明符合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9、司法鉴定费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票据确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司法鉴定费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10、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精神痛苦等确定。答辩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表明被答辩人在事故发生中负有主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案被答辩人对自身的损伤存在严重过错,应当适当减少数额。同时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被答辨认请求数额过高。综上,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0000元适宜。对于超出部分,请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公正裁决。

南陵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X年X月X日

民事案件最后陈述范文 第3篇

原告起诉后被告一定要交答辩状吗

被告去法院领取诉状后,往往都会有一个问题,答辩状怎么写,是否一定要写?打电话问律师,说法不一,有的说不用写,口头答辩即可。有的说你拿材料过来我帮你写。答辩状到底是不是一定需要写,这个问题要因案而异,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必需明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一条规定被告必需写答辩状,不写答辩状就影响案件审理。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分析,写答辩状不是一个强制性义务。

其次,为什么有些律师认为不需要写答辩状。有些律师不愿意写答辩状是因为他们想把自己的观点放在开庭时口头展开,不愿意过早将自己的观点暴露给对方。

再次。因案而异,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绝对的说一定不要写或一定要写答辩状。如果原告在诉状中长篇大论,极尽毁谤造谣之能事,针对这种情况,被告还是应该请律师写一份有力的反驳性答辩状,否则对方长篇大论谎言有可能对法官形成先入为主的'错误判断;如果原告在诉状中轻描淡写笼统叙述,那么被告也最好不要长篇大论,避免言多有失。也可能原告写的很简单,答辩状需要长篇大论痛快淋漓的驳斥,以“吓退’对方的进攻。总之,不能绝对的机械孤立决定写还是不写。一定要根据案情。根据对方诉状的特点,更要对原告的心态要有所分析。

民事案件最后陈述范文 第4篇

人民法庭工作汇报材料

根据X高法[2006]13号文件的要求,我庭对本庭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我庭工作的主要情况简要汇报一下:近年来,特别是2005年6月全省人民法庭工作会议召开后,我庭在院党组的关心和支持下,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前沿阵地作用,坚持以维护农村稳定和促进小康建设为己任,大力推进工作,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法庭工作细则》,取得了明显成效。

法庭现有干警8人,平均年龄32岁,其中审判员4人,书记员2人,司法警察1人,司机1人,管辖1乡1镇1区,53个行政村,103个自然村,面积106平方公里,常住人口万人,流动人口-,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下载--

2万余人。该庭建于1996年,现有建筑面积510平方米。2005年受理各类案件296件,审结各类案件260件,2005年6月被省高院表彰为“全省优秀人民法庭”,两年来在中级法院组织的论文比赛中获奖两次,现在是市级文明单位。 一、人民法庭“公正司法、一心为民”落实情况

1、我庭不直接办理立案手续,但对因行动不便或者其它特殊原因不能自行到院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的,由人民法庭工作人员代为立案手续,其他情况下一律自行到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

2、诉讼费预收一律都由立案庭办理,因我庭所在地都没有农业银行分支机构,故未在人民法庭所在地设立诉讼费专用账户,但结算和退费我庭可以代办。 3、不断加大巡回办案力度,我庭设立了两个巡回审判点。

4、我庭不断增增强便民、利民、为民意识,推出了一系列便民措施,方便了群众诉讼,受到了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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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民法庭队伍建设情况

1、思想建设情况:我庭对坚持对干警进行思想教育,干警普遍树立起了正确的人生观,能够严格执法,一心一意地为人民服务。扎实开展了保持xxx员先进性和“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深入辖区干部群众广泛征求了意见和建议,采取各项措施转变作风,提高了服务质量。

2、业务建设情况:我庭重视法官实用性法律业务知识和法学理论知识培训。2005年我庭参加河南法官学院培训1人,培训费用按培训经费专项解决。我庭普遍购置了一定数量的法律书籍,订阅了法律报刊,设立了图书资料室。通过培训,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执行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审判原则。

3、组织建设情况:由于我庭党员参加法院党支部组织生活,落实了“三会一课”制度,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突出。

人民法庭庭长的职级待遇得到了部分落-,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下载--

实。我庭正副庭长中有一人落实了副科级待遇。

院里规定对法庭工作人员实行了“四个优先”,一是优先接收各种业务培训,每年参加各种业务培训的法庭干警占全院参加业务培训的人员三分之二以上;二是优先晋职晋级,在年度考核、法官等级等方面为法庭干警留处足够名额;三是优先入党、提拔,在入党、提拔等项工作中优先考虑法庭干警;四是优先改善办公办案条件,在各法庭设立干警食堂,配备电脑、打印机,配置必要的交通和通讯设备。

4、作风和廉政建设情况:我庭对干警坚持严格教育和管理,组织他们学习政治理论,引导他们掌握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落实以“四条禁令”为主要内容的审判纪律,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审判人员,诚心实意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通过走访案件当事人,召开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由于教育监督管理到位,我庭干警无违法-,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下载--

违纪行为,无被追究刑事、行政责任,无因违法违纪行为被报纸、传媒曝光的现象。

三、物质装备建设情况 两年来,我庭发扬“千言万语、千方百计、千辛万苦”精神,多方筹集资金,想尽一切办法搞好法庭建设。现在法庭为独家独院,已达到标准化的要求,实现了春有花、夏有荫、秋有果、冬有青。配备有六室一庭,即信访接待室、办公室、调解室、物证保管室、羁押室、干警住室和审判法庭,都做到了挂牌明示。审判桌椅、音响齐全,安装了空调、暖气,通讯、交通工具完备,设立了审判业务资料室,办公场所和审判法庭配套齐全。 四、对全省人民法庭工作会议的落实情况

我庭及时向辖区乡镇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汇报了全省人民法庭工作会议精神,汇报了张世军同志和李道民院长的重要讲话以及李中和副院长的工作报告精神,汇报数据和事实翔实,汇报前作了-,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下载--

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辖区乡镇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表示,人民法庭工作十分重要,要严格按照上级要求落实各项政策,为人民法庭发挥职能作用提供保障。我庭建立健全了必要的制度,主管法庭工作的副院长吴秦海为副组长经常到我庭检查、督导工作。

虽然我庭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但是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是:主要是人员少、任务重,经费不足,执法水平和办案效率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针对上述困难和问题,我庭要以信息化建设为手段,以规范化、规模化建设为目标,努力打造现代化人民法庭。一是抓建设,实现法庭办公现代化。二是抓重点,实现法庭管12全文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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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最后陈述范文 第5篇

答辩人×××,男,196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县人,务农,住××省××县××镇××村068号,身份证号:

答辩人因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所谓的“收条”中,收款人××并没有收到××的现金80万元。 xx年1月1日,收款人××出具的收条中收到××现金80万元,并不是事实。所谓的80万元现金组成部分为:①现金实为69万元,其中xx年10月24日、27日经××手和××手的现金为26万元;xx年12月29日为10万元;xx年7月2 2日经××手3万元;xx年8月7日经××手现金5万元;xx年8月11日经××从建设银行转帐15万元;xx年9月3日经××手现金10万元,共计69万元;②××在合伙经营期间赠送给×××的个人物品计价为5万元,其中木雕茶具折价万元;号码18974151111的手机一部作价8000元;×××购车,×××贺喜的红包1万元;平素×××购买了一些茶叶经×××折价6000元;③×××及其带来的管理人员工资5万元(强行索要)及没有及时发放工资要利息款1万元;②、③项共计11万元,以上共计为80万元。

二、所谓“收条”中的80万元现金,上述款项中的②不能作为 “本金”及计息,是×××与×××之间的个人赠与行为;第③项是×××强行索要的,系“莫须有”的现金款。

三、xx年1月1日的“收据”不能作为还款的依据

上述“收据”是原告对被告在“看牛”的情况下通过非法手段威逼答辩人所书写的“收据”,依法不能支持。

四、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1、“收据”的款项来源部分不合法。

2、“收据”中的69万元不是借款,而是原告与被告共同合伙经营××镇××铁矿期间的合伙投资款。

①答辩人出具的不是借条,是“收据”,是收到原告的合伙投资款;

②原、被告是“合伙关系”。xx年上半年,被告经营××××铁矿时需要资金办理采矿证及经营资金,在资金紧张时,原告得知被告的情况后,认为开采矿石有利可图,主动与被告联系要求合伙共同经营,经多次协商后,约定原告投资股金800万元占半股,但其本人没有资金,需要借助第三人的资金投入,可被告为了不愿意第三人入股,只认可原告为股东(其中600万元内第三人投资,原告自己200万元,但统归为原告名下),议定后原告自始不能按期资金到位,自xx年7月份以后,断断续续东拼西凑,直到xx年9月3日一共才凑齐资金69万元,离当初约定的800万元占半股的资金按期交纳的情况相差甚远,原告自责无能为力,于是在合伙不到二年的情况下要求被告退股,遭到被告的拒绝,于是原告通过“看牛、威胁”的非法手段于xx年1月1xxx迫被告按其要求出具了“收据”,之后,原告无故退出,这就是“收据”的前后来源,从这一客观事实证明,原、被告是系合伙关系,不是“民间借贷”关系。

鉴上,综观整个案件的“资金”款项,被告从人道的角度同意退回69万元的本金给原告,但原告从被告处已拿回的万元资金应当核减。其他过高要求不能支持,否则,请求法庭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x月x日

民事案件最后陈述范文 第6篇

某买卖合同纠纷及被告代理词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受被告深圳市润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润某公司”)的委托,张律师作为其代理人依法参加与原告珠海市华某塑料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经认真的调查和分析,我们认为,原告珠海市华某塑料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仅依据少量往来对账单和送货单即提出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而第三人吴某应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具体意见如下:

1. 华某公司提供的往来对帐单大部分都是复印件,其本身数据严重失实,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首先,华某公司提交了多份往来对帐单和往来函,但大部分都是复印件,特别是2007年9月24日这一份关键的往来对帐单(以下简称 “对帐单”)也是复印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且华某公司2003年的对帐单都能提供原件,但时间相对较近的2007年的对帐单竟只提供复印件,其提交证据行为本身就很可疑。

其次,华某公司提交的送货单与对帐单不一致。其提交的2007年7月 26日的送货单在该对帐单中没有记载,而该对帐单中记载的2007年1月6日、7月24日、7月28日的送货却没有送货单,华某公司自己的证据都无法核实其对帐单的真实性。因此,两份证据如有矛盾,应以送货单为准。

再次,华某公司提交的对帐单互相矛盾,数据严重失真。华某公司提交的2007年5月29日的往来对帐单记载,2007年3月28日以前的货款余额是80,000元;对帐单计算2007年3月28日以前货款余额是 91,元,两相比较,对帐单实际多计了11,元,其差距达15%,并非是华某公司称的一点点误差,而且还是有利于华某公司的“误差”。这更加说明华某公司提交的往来对帐单真实性根本无法保证。退一万步讲,即使华某公司能提交原件,根据原被告一方提供的证据产生的矛盾应作出对另一方有利推论的证据原则,至少中间多计的11,元应作出对润某公司有利的判断。

最后,对帐单漏记了多笔还款。根据润某公司提交的2007年7月5日的收款收据,被告曾还款10,000元;而润某公司提交的'2007年7月30日的收条,被告曾还款 15,000元,共计25,000元,而根据华某公司提供的往来对帐单,2007年7月还款是8000元,也就是说,有17,000元没有计入这个所谓的对帐单。

综合多方面的证据和事实,华某公司提供的大部分往来对帐单不具有真实性,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即使作为案件事实的参考,也应作出对被告华某公司不利的理解。

2. 润某公司多笔还款没有计入华某公司所谓拖欠的货款。

(1) 根据前述有关2007年7月还款情况,华某公司少计了17,000元的还款。

(2) 根据2007年9月28日的收据,润某公司曾还款2,000元,华某公司没有计算。

(3) 根据2007年10月31日的收据,润某公司曾还款5,000元,华某公司没有计算。

(4) 根据2008年1月30日的收据,润某公司曾还款9,600元,华某公司没有计算。

以上只是润某公司的不完全统计,但仍总计有33,600元还款华某公司没有计算,与事实严重不符。

3. 吴某接收了润某公司的多笔货款,其本人应承担一定的清偿责任。

根据三方当事人的描述,当时润某公司有多笔货款是向第三人吴某支付,然后再由吴某支付给华某公司。根据润某公司提交的转给吴某的单据,润某公司在2007年2月6日转了40,000元,2007 年4月17日转了11,700元,2007年5月10日转了10,000元,2007年5月17日转了5,000元,2007年6月16日转了 10,000元。总计,润某公司向吴某转了76,700元。

而吴某辩称自己已经入账给华某公司,但却只有华某公司的陈述为其证明,没有任何客观证据,可是华某公司本身就是当事人之一,与本案有重大的利益关系,其作出的陈述也是有利于自己诉讼请求的内容,当然不能做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况且华某公司的陈述自相矛盾,其称对帐单中已经记载了这些款项,但2007年4月只记载了一笔23日的还款,并没有记载17日的还款,所以退一万步讲,就算按那个只有复印件的对帐单,至少2007年4月17日的11,700元没有支付给华某公司。

4.以前的货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理应驳回。

首先,该部分货款支付时间都在2007年7月8日以前,而华某公司是在2009年7月9日提起诉讼,显然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支持。《xxx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而原被告之间就货款的支付时间并没有约定,原被告在实际买卖中也较为随意,因此,按照法律的规定,本案的货款支付时间就是货物送到之日。显然根据华某公司提交的送货单,除了2007年7月26日的送货单(金额4,735元)以外,其余的送货都是在2007年7月8日以前送货,其货款支付时间必在2007年7月8日以前,而距起诉之日2009年7月9日,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该部分请求当然不应得到支持。至于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也并不存在,具体理由以下将做详细分析。

其次,华某公司提供的 对帐单只是复印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然不产生诉讼时效的中断(关于该证据的证明力前文已做了详细的论证)。

再次,润某公司的还款对华某公司所称的实际欠款并不产生诉讼时效的中断。根据三方当事人的陈述,润某公司的还款是滚动支付的,也就是按货款产生的顺序归还,即先还前面的货款,再还后面的货款,而交易双方货物买卖分成多笔,但都是相互独立的,并非同一买卖合同的产物,因此,华某公司所称的八万多元欠款即使存在,也是应由最后几次货款组成。而这些货款除了2007年7月26日送货单记载的4,735元的货款以外,其他金额都发生在2007年7月8日以前,当然超过了诉讼时效。关于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xxx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也有相关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按华某公司所称,润某公司的还款尚不足以归还全部货款,而每次货款都是独立的,没有统一的约定,负担大致相当,也无其他担保,因此,即使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每次还款也还是按货款产生的顺序清偿,与三方当事人的说法如出一辙。

5. 华某公司的利息计算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当然应驳回。

华某公司的利息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按照华某公司提供的所谓往来对帐单,没有一张计算了利息,也就是说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润某公司拖欠的货款是不计入利息,这实际也是双方当时的市场地位决定的,由于当时是卖方市场,华某公司作为卖方在当时想获取一些货单都会提供一定优惠,这也是当时优惠的体现。其次,根据类似的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xxx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就规定民间借贷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而根据《xxx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类推原则,像本案这样的买卖合同中拖欠的利息问题也应参照适用,落实到本案也就视为不支付利息。

综上所述,华某公司的主张要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要不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而作为第三人的吴某没有履行作为合同第三方的义务,没有向卖方支付货款,当然应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张律师

20xx年1x月 21日

民事案件最后陈述范文 第7篇

答辩人: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工作单位:

职业:

住址:

(答辩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答辩人: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工作单位:

职业:

住址:

(被答辩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答辩人因XXXX(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写明答辩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

(写明答辩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即被答辩人提出起诉、上诉、申诉所依据的事实、法律和所提出的主张陈述其不能成立的理由)

X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民事案件最后陈述范文 第8篇

尊敬的法官:

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本案的事实已基本明晰。上述种种证据显示本案诉争的房产系家庭共有财产。我当事人做为家庭成员亦即涉案房产的共有人,理应分享因部分诉争房产的征收而获得的征收利益。该项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其他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

通过本案,代理人认为这并非是一起简单的家庭析产纠纷,透过案件本身,它所折射出的是一种在当今社会子女疏于履行赡养义务的普遍现象,实际上它是父母针对子女不尽赡养义务而致亲情冷漠的一种控诉。当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被金钱至上观念所裹挟,那么血浓于水的亲情便荡然无存!

我当事人如今头发花白,已进古稀之年,这个时候本应该是老人过着含饴弄孙、尽享天伦之乐的晚年幸福生活。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这已经是老人第二次走进法庭同自己的亲生子女对簿公堂。出于母爱天性,我想作为一个母亲这是老人最不愿意见到的事情。而如今,她没有别的选择。她这样做只是本着一个简单而善良的目的,希望通过法律的手段向自己含辛茹苦、拉扯成人的子女要回本应属于自己的那份利益所得。我想,老人的要求合理、合情、合法。

最后,我请求法庭依法公正裁判,支持我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民事案件最后陈述范文 第9篇

人代会法庭工作情况汇报

xx县法院xx法庭工作情况汇报

尊敬的各位主任、各位代表:

我代表xx法庭欢迎各位领导莅临法庭调研指导工作。xx法庭成立于1981年,多年来在院党组的领导下,法庭不断强化服务理念,增强服务意识、面向农村、面向群众,切实加强人民法庭各项工作,特别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充分发挥了就地办案,巡回审判,便利群众诉讼的作用,办理了大量的民事案件,推动了人民调解工作。同时积极参与xx党委、政府处理辖区内社会热点、难点、信访问题,为维护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优化xx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提供了良好的司法保障与法律服务。下面,就xx法庭建设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xx法庭的基本情况

1、法庭布局情况。xx法庭辖xx镇15个村,1个居委会,63个自然屯,辖区面积416平方公里,辖区6700余户,人口26000余人。下设永乐、新立巡回法庭,13个便民点。

2、办公楼建设及装备情况。xx法庭办公楼于XX年建成,建筑面积650平方米,总投资55万元,因种种客观原因, 当年主体框架完工,承建方没有按照合同对楼房进行内部装修,无水、无电,无法入住。为了尽早的使法庭投入使用,以贾院长为首的新一届院党组成员多次来到xx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协调工程进度、上水、上电等问题,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xx法庭于今年6月正式投入使用,解决了法庭十余年来没有独立的办公、办案地点的难题,为了不耽误法庭正常工作,院党组利用十一假期,加班加点安装锅炉、采买煤炭为法庭解决了取暖问题。现在的xx法庭有办公用车一台,安检设施、监控、办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办公桌椅等设备一应俱全,已达到二级法庭的标准。从法庭的一砖一瓦我们看到了院党组关爱基层干警火热的心,从一草一木中我们领略到了院党组与派出法庭那守望相助的情!作为法庭的每一名干警,没有理由不把工作做好。

3、人员结构情况。法庭共有干警4名,全部为男性,平均年龄岁,其中:法官2名,法警2名,一名法警兼职书记员,另一名法警兼职驾驶员。院党组考虑到xx法庭辖区内的哈拉沁村为蒙古族聚居村,特地安排了一名双语法官xx到法庭工作,为蒙古族当事人诉讼提供了方便。考虑到基层工作较辛苦,院党组研究决定基层在编干警每人每年给予驻庭补助1,元,解决了干警的后顾之忧。

二、xx法庭工作的主要措施和成效

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维护社会稳定、调处社会矛盾、构 建和谐社会的前沿阵地,是人民法院联系人民群众、实现司法为民的桥梁纽带和窗口,加强人民法庭工作,是人民法院的重点工作之一。

㈠切实加强法庭队伍建设

㈡紧紧围绕“四个机制”,开创“阳光审判”新模式,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xx法庭针对受理的民事案件特点,注重审判的实际效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形成了“民事速裁机制、调诉结合 机制、庭前预备机制、实行案件回访机制”等四个机制,邀请人大代表观摩庭审,对案件处理过程进行监督,开创了“阳光审判”新模式。

1、民事速裁机制。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绝大部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简易民商事案件,法官在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案件时牢牢把握三个原则,即告知原则、迅速及时原则和公正合法原则。同时,还注重适用速裁的案件范围与基本条件,严格控制与之相匹配的诉讼程序,体现速裁的真正目的与价值。通过适用民事速裁机制,既节约了司法资源,降低了诉讼成本,又提高了诉讼效率,保证了诉讼结果的公正。截止10月,xx法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结案件34件,执结标的额9万元。

2、调诉结合机制。法庭受理的案件中,有80%为婚姻家庭、健康权、相邻关系等纠纷,此类案件虽然案情较为清楚,但若简单地予以判决,往往会导致“一场官司十年仇”的结果。为此,xx法庭非常注重司xxx能的发挥,充分运用诉调结合机制,适时、有效、灵活地化解矛盾。法庭以“多调少判,以调保稳”的工作思路,要求法官在开展调解的主动性上下功夫,形成贯穿于庭前、庭中、庭后全过程的调解工作机制。对较为简单的案件坚持着重调解原则和庭前调解制度,争取以调解方式结案;对涉及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土地承包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案件坚持调解前置原则,非 经调解不得轻易判决;对调解无望,非判不可的案件,在判决的同时辨析法理,尽力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使当事人服判息诉,避免“案结事不了”和当事人无休止的上访告状现象。

3、庭前预备机制。庭前预备机制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进行证据交换,二是归纳、总结、确认当事人诉讼请求和争议焦点。通过庭前预备,确保了庭审“有的放矢”,使当事人举证、质证均围绕诉讼请求和争议焦点来进行,有效避免了庭审漫无边际,目标不明,拖延办案、办错案的问题发生。

4、实行案件回访机制。对于办结的赡养、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等婚姻家庭纠纷类案件,xx法庭实行回访制度,做好判决的后续工作,如发现矛盾,则加强教育,及时处理,进一步巩固办案成果。对判决案件的法律文书要求由承办法官亲自送达,对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案件,判后进行答疑,主审法官面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证据的采信等内容明确告知当事人,使当事人赢得顺气,输得服气,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截止11月,xx法庭共办理各类民事案件110件,审结105件,审结率。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101件,简易程序适用率达96%,审限内结案率达到100%,服判息诉率达到,结案时间平均比法定审限缩短三分之一。xx法庭努力实践“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的工作主题,不断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质量意识和效率意识。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在严把程序关的前提下,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适用法律关,使案件质量和效率有了新的提高,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得到了当地党委、政府的肯定,多次受到党委和政府的表彰

5、开创“阳光审判”新模式。xx法庭根据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制作了案件排期表,定期向人大代表发出邀请函,邀请他们随时观摩庭审,对案件处理过程进行监督。如人大代表王春元同志,接到邀请函后对法官的庭审过程进行了观摩,并积极参与到了调解工作中,双方当事人得知人大代表如此关注此事,都非常感动,积极配合调解工作,案件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xx法庭的“阳光审判”邀请函,不仅创新了主动接受监督的方式,也拓宽了与人民群众的沟通渠道,通过对代表们提出意见的收集、梳理,法官可以第一时间发现审判工作中的不足以及群众对审判工作最直接的需求,为今后更好地开展工作提供了方向,为更好地服务群众奠定了基础,充分展示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司法为民、勇于接受社会监督的良好形象。

㈢强化宗旨意识,司法为民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xx法庭本着“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宗旨,结合工作实际,采取了一系列便民、利民、护民的措施和办法,有效 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1、改善服务态度,改进服务方式。xx法庭实行“微笑服务”,热情接待来访、来诉的当事人,耐心解答法律咨询,便民接待时有座、有水、有书、有报,节假日也安排值班人员专门负责接待工作。针对农村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的实际情况,xx法庭采取“五发放”,即发放立案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审判人员监督卡的方式,指导当事人举证、引导群众依法维权、诉讼。

2、开展司法救助,依法保障民生。继续畅通“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对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依法保障那些经济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

3、坚持“巡回办案”,就地解决纠纷。xx法庭将巡回办案列为常态化工作,对居住偏远、交通不便、行动不便的当事人实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方便群众诉讼,有效地增强了群众的法律意识。

4、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开展普法进校园活动。今年4月,xx法庭到xx中学为500余名中学生上了一节法治课,受到了师生们的一致好评,同学们纷纷表示,通过听法治课树立了法治观念,增强了法律意识,争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少年。为使此项活动常态化,xx法庭与xx中学建立了两条咨询热线;一是学校与法庭间的法律咨询热线;另 一条是法庭与留守、单亲学生间的法律心理关爱热线。通过两条热线,可以随时与法官进行沟通,及时解答法律难题。

三、人民法庭工作存在的问题

法庭工作在当地党委、政府、人大的关心支持下,有了较大的进步,取得了可喜成绩,但也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法庭干警的职级待遇过低,大部分干警在法院工作了十几年、二十几年,而且还是业务骨干,连副科级待遇都没有享受到,严重影响了干警创新开展工作的积极性,希望人大各位领导能够协调相关部门予以解决。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法庭作为人民法院的前沿阵地,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下一步,xx法庭决心从以下几方面加强法庭建设工作:

㈠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xx法庭队伍的整体素质

进一步加强法庭队伍的思想建设,树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理念。进一步加强审判业务建设,加大法庭法官实用法律业务知识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法官的业务理论水平和审判能力。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按照司法为民的要求开展审判工作,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

㈡从农村实际出发,进行审判方式改革

㈢建立健全多元化调解机制,凝聚合力打造和谐社会

㈣继续加强法庭规范化建设

人民法庭规范化管理工作要跟上形势发展要求,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制定审判业务探讨、案件登记、归档保密、诉讼费管理、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评查回访等案件管理制度。建立与之配套的法庭各项工作台帐,认真造册记录。达到以制度管人,以制度规范法庭,使法庭工作逐渐步入规范化、 制度化、科学化轨道。

各位主任、各位代表,以上是xx人民法庭工作情况的汇报,请大家对xx法庭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民事案件最后陈述范文 第10篇

答辩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交二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廛河区杨文向阳路8号。

法定代表人:唐家琪,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闫尚伟、王冰光,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住所地郑州市农业路26号。

负责人:代广生,该办事处总经理。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借款纠纷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洛民四初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针对被答辩人的上诉作如下答辩:

一、(2008)洛民四初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驳回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的起诉完全正确

本案所涉及的事实,已经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洛刑终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书及洛阳市廛河区人民法院(2002)廛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所确认。

其“贷款”行为均是原被告人李桂荣、张永华、严保兴相互串通骗取国家贷款,三人均构成高利转贷罪,其行为完全是一种犯罪行为,不产生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此犯罪的预谋、实施、赃款的占有等方面答辩人没有参与,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因以下原因,驳回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的起诉是正当的:

1、二0十二月一日,中国建设银行洛阳分行吉利支行起诉^v^第二公路局第四工程处(现中交二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偿还本金800万及利息元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洛经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中国建设银行洛阳分行吉利支行的起诉。

原债权人选择以合同起诉的行为对债权的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作为债权受让人的中国东方资产公司郑州办事处不能以民事赔偿进行起诉。

2、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洛刑终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六项判决:“本案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继续向严保兴追缴未归还的赃款,随案移交和扣押的赃款赃物返还受害单位建行吉利支行。”此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此判决中所述的`“赃款”包含此次上诉人起诉的所谓本金6512500元,对本金及损失适用继续追缴程序并且在刑事判决中已经确认,所以人民法院应依据生效的刑事判决书按照《^v^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利用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追回损失,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没有证据证明刑事追缴程序已按法律规定终结,所以不应提起民事诉讼。

3.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01))洛经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认定:“吉利建行与交四处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依照《^v^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驳回吉利建行的起诉。

被答辩人作为受让人从原债权人吉利建行取得债权,债权让与不过是债的主体变更而已,让与合同和原有合同的内容上存在同一性,即债的同一性并不丧失,作为受让人不能取得比让与人更优的地位,法律对让与人(债权人)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对以后债权的受让人均具有拘束力。

本案中洛阳中级人民法院对吉利建行作出的事实认定及不予受理的裁定对以后的债权受让人均有约束力,所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的起诉同样应予驳回,其起诉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二、东方办事处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组织

只有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争议时才有权起诉,首先东方办事处必须有基本的证据证明其民事权益存在的合法性。

东方办事处依据债权转让协议所取得的债权是不存在的,原债权人建行吉利支行与中交二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分公司)所签的“借款合同”是原被告人李桂荣、张永华、严保兴共同实施高利转贷犯罪行为的一部分,不产生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当时借款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

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洛经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中已确认“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所以,债权转让的基础合同无效且根本没有产生借贷法律关系,建行吉利支行所转让的债权根本不存在,让与权根本没有发生,让与人建行吉利支行就没有权利可供让与,受让人当时也就不能基于让与合同取得任何债权。

受让人东方办事处没有取得债权,也就无所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即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起诉不符合《^v^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予驳回起诉。

三、东方公司在上诉状中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提起诉讼并无不当,属对此“规定”的认识错误。

首先,本案中不适合此规定,此规定明确适用范围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并不适合独立的民事诉讼。

在法院审理被告人李桂荣、张永华、严保兴三人共同实施高利转贷犯罪中被害人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其次,适用此规定存在的程序条件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过程中,适用的主体要求是“刑事被害人”。

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本案的被害人是唯一的即“中国建设银行洛阳分行吉利支行”,并不是“东方办事处”,有关“身份权利”按照《^v^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在债权转让中不得转让,所以东方办事处无权以“被害人”的身份提起诉讼。

四、东方办事处无权提出民事赔偿请求

东方办事处提起民事诉讼的理由是因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通过受让的方式取得的债权。

债权的让与是在保持债权同一性的前提下移转该债权,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受让人取得的权利不能超越债权人,不得取得比让与人更优的地位。

本案中原债权人建行吉利支行,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其享有的权利收回本金、收取利息、收取的违约金。

此约定对此后的债权受让人均有约束力,没有授予受让人民事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此起诉权仅授予“被害人”,债权受让人不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所以,东方办事处无权提起诉讼。

五、虽然在民事上诉中被答辩人称一审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不当,但并没有明确指出适用哪些法律不当,且论述不清。

上诉称一审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也明显不妥,(2008)洛民四初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认定的事实均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书所确认,此上诉理由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缺乏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请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洛民四初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答辩人:

年 月 日

民事案件最后陈述范文 第11篇

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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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当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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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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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

年 月 日

申诉人签名(盖章):

附证据材料:

民事(行政)案件申诉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制作。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时使用。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诉时,除填写本文书外,还应填写“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时书”。申诉人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填写“授权委托书”。

三、本文书内容:①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情况;②申诉请求;③申诉事实与理由;④有关证据出处、证人地址等。

四、加页用记录纸。

民事案件最后陈述范文 第12篇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名称:_____地址:____________电话: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

民族:___职务:____工作单位: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

答辩人因_______________一案,对上诉人________

不服_____人民法院__字第__号判决,提出答辩状。

答辩的理由和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事案件最后陈述范文 第13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工作需要,对2008年2月4日制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自2011年4 月1日起施行。现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发布施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三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人民调解法、保险法、专利法等法律的制定或修订,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特别是侵权责任法已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迫切需要增补侵权责任纠纷案由。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对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就各级人民法院适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学习掌握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高度重视民事案件案由在民事审判规范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建立科学、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有利于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有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有利于确定各民事审判业务庭的管辖分工,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从而更好地为创新和加强民事审判管理、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服务。

二、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编排体系的几个问题

1、关于案由的确定标准。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鉴于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可能有多个,争议的标的也可能是多个,为保证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简洁明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仍沿用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关于案由的确定标准,即对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一般不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但是,考虑到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具有复杂性,为了更准确地体现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和便于司法统计,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坚持以法律关系性质作为案由的确定标准的同时,对少部分案由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对少部分案由也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

对包括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特别程序案件案由在内的特殊程序民事案件案由,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表述。

2、关于案由的体系编排。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类型来编排体系,结合现行立法及审判实践,在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关于案由的编排体系划分的基础上,将侵权责任纠纷案由提升为第一级案由,将案由的编排体系重新划分为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海事海商纠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侵权责任纠纷,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共十大部分,作为第一级案由。

在第一级案由项下,细分为四十三类案由,作为第二级案由(以大写数字表示);在第二级案由项下列出了424种案由,作为第三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表示),第三级案由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和广泛使用的案由。基于审判工作指导、调研和司法统计的需要,在部分第三级案由项下又列出了一些第四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加()表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不可能穷尽所有第四级案由,目前所列只是一些典型的、常见的,或者为了司法统计需要而设立的案由。

3、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由的编排。此次修改将侵权责任纠纷案由提升为第一级案由。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在其项下增补相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由。首先,按照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列出了该法规定的各种具体侵权责任纠纷案由。其次,协调好侵权责任纠纷案由与其他第一级案由之间的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为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这些民事权益,分别包含在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权、物权、知识产权等民商事权益之中,而这些民事权益纠纷往往既包括权属确认纠纷也包括侵权责任纠纷,这就为科学合理编排民事案件案由增加了难度。为了保持整个案由体系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尽可能避免重复交叉,此次修改将这些民事权益侵权责任纠纷案由仍旧保留在各第一级案由之中,只是将侵权责任法新规定的有关案由列在第一级案由“侵权责任纠纷”案由项下,并将一些实践中常见的、其他第一级案由不便列出的侵权责任纠纷案由也列在第一级案由“侵权责任纠纷”项下,并从“兜底”考虑,列在其他八个民事权益纠纷类型之后,作为第九部分。

4、关于物权纠纷案由与合同纠纷案由编排与适用的问题。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仍然沿用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关于物权纠纷案由与合同纠纷案由的编排体系。具体适用时,按照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对于因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即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应适用债权纠纷部分的案由,如物权设立原因关系方面的担保合同纠纷,物权转让原因关系方面的买卖合同纠纷。对于因物权设立、权属、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权关系产生的纠纷,则应适用物权纠纷部分的案由,如担保物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查明该法律关系涉及的是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还是物权变动的结果关系,以正确确定案由。

5、关于第二部分“物权纠纷”项下“物权保护纠纷”案由与“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案由的协调问题。“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案由既包括以上三种类型的物权确认纠纷案由,也包括以上三种类型的侵害物权纠纷案由。物权法第三章“物权的保护”所规定的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保护方法,即“物权保护纠纷”,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的每个物权类型(第三级案由)项下可能部分或者全部适用,多数可以作为第四级案由规定,但为避免使整个案由体系冗长繁杂,在各第三级案由下并未一一列出。在涉及侵害物权纠纷案由确定时,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只涉及“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一种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则可以适用“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六种第四级案由;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涉及“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则应按照所保护的权利种类,分别适用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项下的第三级案由(各种物权类型纠纷)。

6、关于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案由与“人格权纠纷”、“物权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等其他部分项下案由的协调问题。在确定侵权责任纠纷具体案由时,应当先适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列出的具体案由。没有相应案由的,再适用“人格权纠纷”、“物权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等其他部分项下的案由。如机动车交通事故可能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确定案由时,应当适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而不应适用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项下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也不应适用第三部分“物权纠纷”项下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由。

三、适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法律关系的性质,首先应适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第二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一级案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可以作为新的第三级民事案由或者应当规定为第四级民事案由的纠纷类型,可以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将定期收集、整理、筛选,及时细化、补充相关案由。

2、各级人民法院要正确认识民事案件案由的性质与功能,不得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等同于《^v^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不得以当事人的诉请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没有相应案由可以适用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影响当事人行使诉权。

3、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

4、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

5、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

6、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相应变更案件案由。

7、对于案由名称中出现顿号(即“、”)的部分案由,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确定相应的案由,不应直接将该案由全部引用。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应根据侵害的具体人格权益来确定相应的案由;如“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由,应当根据纠纷发生的具体水域来确定相应的案由;如“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由,应当根据具体侵害对象来确定相应的案由。

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适用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民事案件最后陈述范文 第14篇

民事诉讼状

原告:XXX

女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被告:XX

男年XX月XX日出生X族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定。。。。。

事实与理由

(事实)

(理由)

综上所述,

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x年X月X日

民事诉状一般分为五大基本部分:

1、文头。一般写“民事起诉书”或“民事起诉状”。

2、列明诉讼主体。原告和被告是基本的诉讼主体。有第三人的,还要列明第三人。

自然人诉讼主体的,要按照“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职业,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的顺序写明。其中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确实不清楚的可以写个大概年龄)、住址、联系方式5项是必须有的。

单位诉讼主体的,要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址(住所地)、联系方式,最好能附有其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诉讼请求。诉讼请求要用序号分开,每条按照“请求依法判令XXXXX;”的格式来写。

另外,现在有的法院要求诉状还要列明案由。但案由不是必须有的部分。

4、事实与理由。即先说明事实(比如受到侵害),再说明要求赔偿的理由(实体法的规定)和提起诉讼(程序法的规定)的理由。

实践中为了简便,有些简单的案件也可以不详细列明理由,只写“依法应承担责任”、“依法起诉至贵院”即可。

5、文尾。文尾要写清递交诉状的法院、具状人(原告)、起诉时间。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诉状中,必须有至少一份是由具状人亲笔签字(盖章、按手印)的原件。

附:(1)本诉状副本份;

(2)证据清单份。

诉状,是指一方当事人(原告)为维护或者实现自身的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某种诉讼请求,并陈诉有关事实和理由的法律文书。

民事诉状,也称民事起诉书,是指民事案件(相对于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原告),为维护或实现自身的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并陈诉有关事实和理由的法律文书。

2、诉状在诉讼中的作用和地位。

诉状在诉讼中的作用是“提起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启动诉讼程序”。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具有被动性,所以,必须由原告通过提交诉状这一行为来启动诉讼程序。

诉状在诉讼中的地位是“纲领性文件”,即诉状要达到这样一个目的:一个第一次接触这个案子的人,看了诉状后就基本能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

民事案件最后陈述范文 第15篇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诉状,写清有关当事人的情况、案发详细经过及具体的诉讼请求,并提出相应的证据。书写诉状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审判人员应当对原告人的口头诉讼请求详细询问,并制作笔录,然后向原告人宣读;原告人确认准确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不论是口头还是书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都应当说明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年龄、住址、控告的罪行以及因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失的程度和具体的诉讼请求等内容。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必须在起诉书上写明,不能用口头的方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应当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没有提起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等,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便他们决定是否行使这一权利。如果他们放弃这一权利,应当许可,并记录在案。但是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是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的,受损害单位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免受损失。

民事案件最后陈述范文 第16篇

就我国的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来看,刑事侦查与诉讼得到充分的重视,反而是民事行政则被看轻。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的检察监督长期处于弱化地带。尤其是在当今社会各类诉讼井喷化的大背景之下,司法部门对民事行政的检察监督呈现无力应对状态,没有达到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需求。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的监督工作相较于刑事侦查普遍存在滞后现象。因此,建立一套独立的,专属于民事与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机制,十分迫切。

一、从规范现有体制着手,促进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体制独立化发展

我国宪法将民事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工作交予检察机关,是其工作中的一项重要职责与职能。通过调解、审判,保证司法对诉讼双方公平,保证侦查过程无违法偏私行为发生。

就实践方面来讲,我国的检察机关在处理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时,并未将民事与行政这两类实际区分开来。然而,无论是在监督的对象、方式和功能方面,二者均存在很大的区别,不可归为一类。从我国司法部门所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数据来看,在一年的时间内,发生数百起民事行政案件,而真正得到检察监督的,所占比例不到40%。这也就说明了我国现阶段检察监督部门在民事行政类诉讼案件上的过大负荷,加重检察监督机关工作量的同时,也导致一些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无法真正受到检察和监督。再有,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比重上要远大于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得不到足够的重视,也属于检察机关工作职能的缺失。而且,就本质上来讲,在处理民事诉讼案件时,检察院与法院之间存在固有矛盾,此种矛盾不利于民事诉讼案件监督机制的有效开展。因此,针对我国民事行政类案件的检察监督体制,必须将民事诉讼案件与行政诉讼案件区分开来,以促进其独立化的发展方向。

二、比较行政与民事案件的法定检察监督机制,促进独立化发展

在我国相关法律中有明文规定,人民检察院无论是对行政诉讼案件还是民事诉讼案件,都拥有同等的监督权力。且两种检察监督体制在细节上存有一定的差别。通过对不同监督体制的分析,将二者分开处理,是促进检察监督机制独立化发展的重要手段。

从监督对象上看,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监督主要是以行政单位为监督对象,不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活动,控诉双方在地位上存在一定差距;而民事诉讼的监督对象,是对包括当事人在内的检察监督,且对当事人和整个诉讼活动都要进行监督检察。由此可以看出,相对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在监督对象上,具有权力更大、涉及更广、难度更高的特点。

从功能定位上看,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功能主要体现在,针对行使司法过程和权力的法院审判进行监督;而在行政监督功能方面,则除了履行监督职能外,还具有在审判过程中,保障原告与被告皆具备的独立行使诉讼权益。而由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复杂特点,就法律方面来讲,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监督更需肩负监督和保障职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不仅在于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和当事人诉讼活动的监督,还在于通过这样一种监督机制,将检察权能和审判权能统一起来,即以司法权之权威形成对行xxx的有效制约,进而实现对审判权和诉讼权的有力保障。

从监督方式上看,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皆具有监督职责。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可以以“抗诉”的形式来实行监督责任。就目前我国检察机关的抗诉而言,由于在行政诉讼案件方面,对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力上,对理由以及理由和理由之间的关系和适用范围都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给检察机关就行政诉讼案件提起抗诉增添了难度,以致于检察机关常常运用民事诉讼案件的抗诉模式。从而造成在运用“抗诉”方式监督时,出现了形式混乱的局面。基于此,建立一套完善的行政案件“抗诉”模式,对促进检察机关工作效率和检察监督独立化发展而言,十分必要。同时,检察监督部门还应当注重于对新的监督方式的开发和创建,紧跟时代潮流,行使检察监督职能。

从诉讼原理上看,行政诉讼案件与民事诉案件存有本质上的差别。

二者在性质、特点以及运行原理上皆有不同。其中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处于平等地位,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则不具有平等属性,由此导致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与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具有不同的运行原理。其中,民事诉讼案件检察监督本质为,双方当事人在平等的诉讼身份下,行使民事诉讼活动;而行政诉讼案件首先在控诉双方的诉讼地位上就无法保障其平等地位。且行政诉讼案件的检察监督主要是对行政机关这个整体进行检察和监督,行政机关并不具有反诉讼的权益。

三、结论

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检察和监督上,首先在法律上就有明显差异。然而检察机关却将二者放在了同一职能部门进行检察和监督活动。二者在监督对象、监督功能定位、监督方式和诉讼原理上皆存在不小的差异,从而易导致检察监督工作混乱的情形发生。

参考文献:

[1]潘威伟.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与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比较研究[J].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12):115-116,118.

[2]白建云.民事行政诉讼违法行为调查中的几个问题[J].中国检察官,2012,(5):.

[3]巩富文,田鹤城.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关系论[J].人民检察,2011,(6):26-30.

[4]邰桂艳.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异化[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27(4):158-161.

民事案件最后陈述范文 第17篇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民事诉讼状是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参与诉讼时递交的记录当事人信息,诉讼请求以及提起诉讼的事实和理由的的文书

(二)民事诉状的特性

1、任何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在认为自己的或者受自己保护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与他人发生纠纷、争执时,都依法享有起诉权,都可制作民事诉状。

2、是制作民事诉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3、民事诉状是一种书面形式,因此民事原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诉讼时,一般都要用书面提出。

民事案件最后陈述范文 第18篇

(20xx)环海律民字第 号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方式:

受委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 职务: 联系方式:

委托事项: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委托人与 因纠纷一案中,作为委托人的诉讼代理人。

委托权限:

代理人 的代理权限为:

代理人 的代理权限为:

委托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或盖章)

20xx年 月 日

备注:全权代理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民事案件最后陈述范文 第19篇

请求事项

请求追加申请人为贵院已受理的纠纷案件(案号:民一初字第号)的共同原告。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该案的原告()及被告()系同胞兄弟姐妹的关系,应属于该案的共同原告。若该诉争的房产为父母的遗产,申请人理应作为共同继承人,但被告却将申请人列为第三人,有悖法理,有悖于亲情。现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申请人属本案共同原告的主体范围,请求贵院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准予追加申请人为本案的共同原告。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范文三:追加被告申请书

申请人:陈某,男,汉族,生于1978 年5 月4 日,个体工商户,住历城区仲宫镇高尔乡镇,身份证号码:370112191019 ……

被申请人:王某,男,汉族,生于1980 年10 月9 日,住址:济南市历城区港沟镇卫生院宿舍1002 号,身份证号码:370111101009 ……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83 年2 月5 日,住济南市历城区港沟镇桃科2152 号,身份证号码:370102190205 ……

申请事项

追加被申请人王某、王某某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陈某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贵院业已(2011 )历城民初字第11345 号案件受理,被申请人王某、王某某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法律上直接的利害关系。

2011 年1 月6 日 被申请人王某驾驶王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鲁AEXX65 的大货车到申请人处修车。修车过程中王观军倒车过猛致使车板掉落,掉落的车板将本案原告砸伤。两被申请人是本案的实际侵权责任人,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者参加诉讼,有利于法庭查明事实真相,明确法律责任。现根据《^v^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v^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王某、王某某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范文四:追加被告申请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 ,男,汉族,38岁,身份证编号: ,初中文化,河南省开封市 人,现住河南省开封市 街 号院 号楼 号。

上诉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永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书。

2.改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在本案中的地位决定上诉人无从知晓河南 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文化公司)无履行合同的能力。

文化公司为本案第一被告人丁 发起成立,在设立公司之时,丁 向工商登记部门投送的各种资料及公司的设立过程,上诉人均不知晓。上诉人开始只是丁 的一个司机,后被丁 派到郑州分公司任副经理,从事的都是按照丁 的指令做一些具体事务,包括文化公司对外招标的各种事宜,上诉人均不知晓,故上诉人没有机会知道文化公司的资金运作状况。再者,上诉人原来没有从事过项目投资方面的工作,加上自身文化程度较低,也无能力判断文化公司是否投资该项目的资金状况。但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 号判决书认定上诉人明知被告人丁 无履行能力,仍介绍被害人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骗取合同履约金,属认定事实错误。

二、上诉人无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占有施工企业的钱财。

上诉人虽然介绍了两家企家和文化公司签订了合同,但所收的这两家企业的合同履行金,均按照丁 的指示,全部交给了丁 本人或汇到了丁 指定的帐户上。至今为止,上诉人为 文化公司工作时垫付的各项费用6万多元(已向法院提交证据)也无着落。客观地说,上诉人本人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何来占有受害企业钱财之谈,更谈不上主观上的占有。

综上所述,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 判决书针对上诉人而言,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有错必究的工作态度,给上诉人一个公平的判决。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刘

代理律师:陈

民事案件最后陈述范文 第20篇

法院民事调解情况调查汇报

法院民事调解情况调查汇报

根据市xxx会工作计划和主任会议安排,#月上旬,市xxx会组织调查组,对市法院民事诉讼调解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其间,听取了市法院的情况汇报,观看了市法院制作的《法润城乡促和谐》专题片,召开了市法院分管负责同志和部分庭长参加的座谈会,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市法院紧紧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积极探索和创新调解机制,不断加强民事诉讼调解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年,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件,其调解结案####件,调解率达##.#%,调撤率达##.#%。在市法院工作考核,市法院民事诉讼调解工作一直位居前列,其“审前程序和预审法官制度”、“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等经验和做法得到了上级法院的充分肯定。

(一)发挥调解职能作用,努力维护和谐稳定大局。市法院立足调解职能,积极配合市委心工作,坚持积极稳妥、以调为主、调判结合的原则,依法调解了一批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案件、共同诉讼案件和因城市建设、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引发的案件,特别是在审理小康河改造、文体心工程建设、城区改造工

程拆迁案件,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拆迁户联系沟通,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三年来,共调解结案房屋拆迁案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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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民事调解情况调查汇报

买卖、租赁、借贷、社会保险等各类合同纠纷案件#####件,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民事纠纷案件####件。调解过程,始终坚持平等保护、公平对待的原则,通过调解法官说服疏导,使##%左右案件能够自动履行合同责任。如,####年#月,在审理原姚哥庄镇高家绪等##户农民与市农村信用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市法院坚持在庭前、庭审、判后三个阶段实行全程调解,最后市信用联社二审撤诉并赔付本金。####年##月,又有#户农民以同一案由提起诉讼,市法院通过反复做市信用联社领导的工作,按前案的处结方式结案,既节省了诉讼费用,又维护了社会稳定。对调解离婚案、瞻养抚养纠纷、土地纠纷、家庭纠纷案件时,通过采取上门调解、委托调解等方式解决矛盾纠纷,促进了家庭关系和邻里关系的和谐,维护了安定。

(二)强化内部管理和改革,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为建立公正司法的民事诉讼调解工作机制,市法院在全院挑选了部分熟悉社情民意、办案经验丰富、善于做群众工作的法官担任预审法官,赋予其庭前调解的职能,专司庭前准备和调解工作,为民事调解工作奠定了基础。为不断增强法官办案的质量意识,制定了包括预审法官调解比率、庭审法官调解比率、简易程序调解

时限、普通程序调解时限等主要指标的诉讼调解质量考核体系,并将调解纳入“三全一考”审判监督管理机制之,实行链式监督,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民事案件调解率由####年的##.#%上升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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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民事调解情况调查汇报

年的##.#%,调撤率由####年的##.#%上升至####年的##.#%。同时,探索建立了“三三制”诉讼调解工作法,将调解作为办案的第一方式,围绕庭前、庭审、判后三个阶段实行全程调解,努力做到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彻底解决矛盾纠纷,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市法院的这一做法引起了司法界的高度重视,最高法院苏泽林副院长亲临调研时,给予充分肯定,并在全国法院系统推广了的经验。

时,联合##个职能部门、###家企业组成了全市企业法律服务协会,并依托职能局设立了#个行业纠纷调解心,帮助所辖企业进行矛盾纠纷调处、劳动争议纠纷调解,促进了劳资关系和谐。####年以来,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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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民事调解情况调查汇报

共举办调解员培训班##期####人次,邀请陪审员和组织调解员观摩庭审##案次,指导调解组织调解纠纷####件。

(四)注重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调解法官队伍的综合素质。一是教育引导。采取外出参观学习、以会代训、聘请专家教授讲课、调解现场观摩、案例评析等形式,开展了富有成效的教育培训活动。强化了调解办案意识,提高了民事法官的业务水平。二是制度管理。坚持靠制度管人管事管案,制定出台了《司法能力建设考核办法》,将调解能力作为考核法官的#项能力之一,将调解率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民事案件调解工作实行数字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入个人业绩档案,作为评先树优、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增强了民事法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三是治理整改。通过开展规范司法行为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平安创建、作风建设年等集教育整顿活动,加强了对队伍的思想作风纪律整顿,解决了队伍建设存在的一些问题,民事调解队伍干事创业能力和调解水平明显提高。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市法院的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在稳定全市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调查我们也了解到,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个别法官存在重判轻调现象,有的案件通过调解就能结案,也以判决方式结案;二是有的案件调解期限比较长,致使一些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保障;三是案多人少的矛盾较为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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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民事调解情况调查汇报

出;四是个别法官“司法为民”宗旨观念有时不够强,有的案件调解质量和效率还不够高。

三、几点建议

针对调查发现的问题,建议市法院在今后民事诉讼调解工作注意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进一步提高法官对民事诉讼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牢固树立公平、公正、合法、自愿的现代调解理念,依法运用调解手段处理民事纠纷,化解民间矛盾,促进人民内部安定团结。

(二)强化法律法规政策学习,不断提高法官队伍素质。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加快,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提高,新的法律法规不断颁布实施,加之一些新的诉讼案例的出现,对法院民事诉讼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市法院应当继续强化法官业务培训,提高法官业务素质,并联合其他司法机关认真做好调研,做到前后工作衔接,运用法律准确。要继续加强法官的思想政治教育,增强法官的法制观念、大局观念和公仆意识,培养法

官独立、立、诚信品格,全面提高法官素质,真正树立起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三)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全面提高调解效率和案件质量。要认真落实民事诉讼法关于处理民事案件“合法、及时”的有关规定,严格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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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民事调解情况调查汇报

范诉讼调解,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原则,彻底解决个别案件久调不决、以拖压调的问题。

(四)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加大对民事案件的调解力度。要在建立健全基层调解组织的同时,加大对调解员的培训指导力度,要强化调解措施,注重调解方式,讲究调解艺术,不要片面追求结案率,要多做调解工作,做到能调尽调,从根上化解矛盾,做到依法办案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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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最后陈述范文 第21篇

(一)《xxx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二)《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1993年11月16日)

被告针对原告起诉中的请求和理由作出承认或者否定的答辩,对双方确认的事实,应当记入笔录,法庭无须再作调查。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8年6月19日)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其主张不予支持。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认可或者不予反驳的,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时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杏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具体格式中除了正文还要有标题、落款、附项等。法庭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案件证据进行判决,但当事人也可选择不陈述或请代理律师陈述,最好能够进行陈述,会诉讼会有帮助。

民事案件最后陈述范文 第22篇

(1)委托代理人的范围:(意见第68条)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2)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委托书中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意见第69条)

(3)委托代理人后,本人可以不出庭,但离婚案件除外。委托了代理人的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外,仍应当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民诉法第62条)

民事案件最后陈述范文 第23篇

为全面掌握**县人民法庭建设的情况,笔者开展了为期一个星期的调研活动,详细了解了人民法庭在装备建设、队伍建设等方面的现状和所面临的问题,试图总结人民法庭各项工作所取得的成功经验与做法,探讨了解决人民法庭所面临困难和问题的建议和对策,对人民法庭建设在新时期新阶段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农村和谐发展中的重大作用有了更进一步的体会。

一、充分认识人民法庭建设对推进农村和谐发展的重大意义

人民法庭是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它是党通过司法途径保持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展示国家司法权威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窗口。人民法庭处在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线,处于化解和调处矛盾纠纷的前沿,在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农村和谐发展中承担着重要职责。我们要从提高党在农村基层的执政能力、改善党在基层的执政形象的高度,从法院工作全局发展的高度、从保证人民法院工作正常开展和落实“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人民法庭建设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要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人民法庭建设、队伍建设和物质装备建设,提高法庭审判人员、审判辅助人员的政治、经济待遇,让优秀人才工作在基层、奉献在基层、出成果在基层。这样,人民法庭在推进农村和谐发展中将发挥更大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人民法庭建设”沿革及现状

(一)1996年机构改革以来人民法庭变迁情况

1996年机构改革时,**县17个乡镇xxx设法庭11个,其中有5个法庭能够正常开展工作,配备人员31人,占全院干警总数的39%。90年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中心法庭的文件精神,撤销法庭7个,只保留了4个法庭。2002年进行的机构改革,全院编制从83人精简到75人,同时提前退休14人,在职干警人数大量下降,院机构内设的各业务庭室已不能正常开展工作,不得不把人民法庭工作人员充实到院内设各业务庭,除**人民法庭留1人外,全部人员撤回院机关。

(二)“人民法庭建设”现状

**县现有人民法庭4个,其中有3个有牌子但没有配备法官及工作人员,目前仅有**人民法庭在正常开展工作。

**人民法庭肩负着**镇、**乡、**乡11万多人口的民商事审判任务,现有干警4人,设庭长1人、副庭长1人、书记员2人,大学以上学历的有2人,法律专业的有3人,是xxx党员的有3人,共青团员1人;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仅有车辆1辆、电脑1台,无复印机和传真机。

2002年1月1日至今,**人民法庭收案559件,结案559件。559件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有537件,占收案总数的96%;巡回审理214件,占收案总数的38%;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25件,占收案总数的;8%的案件减收、缓收、免收了诉讼费用。在已结案的559件案件中,当庭宣判的有447件,占80%;无超审限案件。2007年,**人民法庭结案86件,其中:调解结案39件,占45%,判决39件,撤诉8件。

三、主要做法和经验

**县虽仅有**人民法庭能够正常开展工作,但该庭管辖3个乡镇11万多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五分之一,年审结民商事案件近百件,调解撤诉率近年来一直在50%以上,对维护当地社会稳定、推进农村和谐发展起到了较大作用。

其主要做法和经验是:

(一)推行简易程序审理和巡回办案,尽量做到便民、利民

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是直接面向农村、面向农民,与农村和农民的生活息息相关。有些当事人流动性大且文化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有些当事人由于残疾、贫困等原因不便到法庭参加诉讼等等,法庭必须改变坐堂办案、等案上门等衙门作风。因此,**人民法庭从农村实际出发,坚持“便民、利民”原则,尽量使用方便群众的方式审判案件。一是实行案件繁简分流,简化案件的受理手续和审理环节,由庭长决定立案,直接受理。2002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人民法庭受理的559件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有537件,占收案总数的96%,大大方便了群众诉讼。二是推行巡回办案,就地审理,即收、即审、即结,走一路审一线,使群众在自家门口就能打官司讨说法。2002年1月1日至今,**人民法庭在所审结的559件案件中,巡回审理214件,占收案总数的38%。

(二)注重调解,妥善调处纠纷

**人民法庭采取立案、审理均有同一法官负责的办法,在立案过程中,大部分当事人均向法官详细介绍了发案情况,法官从当事人的陈述中掌

握了“第一手”材料,了解了当事人的心理状态,知悉其内心“不平之处”。在审判前,法官对双方当事人的心理进行认真分析,提高了调解的针对性。如对当事人的情况还不是十分清楚时,法官积极主动向村调解员或村干部走访,了解他们情况,或利用村干部在本村一般比较有威望的优势,使他们参与调解,提高了调解成功率,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最大限度的降低了

他们之间的对抗因素,促进了农村和谐发展。2007年,**人民法庭结案86件,其中调解结案的有39件,撤诉的有8件,调撤率高达55%,法官成了促使当事人之间消除怨恨、和谐相处的“和事老”。

(三)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确保一方平安

四、当前“人民法庭建设”存在的问题

人民法庭工作难度大,物质装备条件差,是长期以来困扰法院工作的重要问题。另外,由于在1996年、2002年两次机构改革中,人民法庭都没有列入机构改革的范围,在法庭的格局、人员的编制、干警的待遇等问题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当前“人民法庭建设”存在的问题主要是:

(一)警力严重不足

由于投入资金不足,经费难以保障,无办案车辆,无编制人员,现在,**县仅有**人民法庭在开展工作,其余3个人民法庭有牌子无工作人员,警力不足的问题十分突出。

警力的严重不足,给审判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制约:

1.无法组建合议庭。如遇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只能由该镇的1名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才能组成合议庭。

2.工作量过大。虽然**人民法庭平均每年受案不足百件,但辖区内平均每年的发案数在600件以上,审判法官们要因为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亲自参与调解工作而花费很多时间和精力,该庭2007年就指导乡(镇)、行政村两级调解委员会成功调处矛盾纠纷445件。如果法官不把一定的时间和精力花在指导调解委员会和参与调解上,那么,这些矛盾纠纷同样又要上交到法庭。由调解委员会调解还可依靠调解员、村干部,法官只需进行法律上的指导。如果矛盾上交到法庭,法官又得开展调查,件件纠纷都要亲自做工作,审判工作量无疑会更大,警力不足的问题会更加突出。

3.无专门的法警维持法庭秩序。由于未配备法警,开庭审理时,法官既要审案又要维持法庭秩序,如果遇到危机情况,法官坐在法台上,难以及时制止,且因为分散精力,审判质量难以保证。

民事案件最后陈述范文 第24篇

高中三年结束,这标志着我的人生又向前近了一步,对于我来说需要更加的全力以赴,这三年的高中生涯磨练了我,我的心智也更加的坚定,对于未来我很有信心,三年已过,在x中留下的都是美好回忆,三年的成长一幕幕闪过,在早上晨读,在晚上彻夜的学习,这样的情景也已经过去了,即将结束的高中三年让我不禁想起的在这里的点点滴滴,回忆无限的美好,但是这样的美好终究是会有结尾,现在就是毕业之际,到了结束的时候。

高中三年是一个很漫长的学习过程,但是现在却觉得时过得很快,可能是即将毕业的那种不舍吧,三年来在学习上我很端正,每一门功课我都很用心的在学习,三年来我一直是班上的学习委员,我知道自己的学习态度是很重要的,作为学习委员,我明白自己的使命,带头梳理一个好的学校态度,在上课的时候我每一堂课都会用心的去听,重要的是做好笔记,老师讲的知识我牢记于心,这也是作为学习委员应有的态度,这三年来我本着优良的学习态度,在上好没一谈课,过好自己每一天高中生活,学习是没有尽头的,高中虽然结束,学习并没有结束,以后会有更多的事情等着我们去学习。

生活当中我一直正确看待自己的优缺点,三年一路走来,老师对我有过评价,同学对我也有过建议我一直都是积极的听取,不会因为自己是学学习委员,就不听取他人的意见,我觉得这三年来我最大的缺点就是交际能力不强,一直让我很郁闷,太多的时间花在了学习上面,平时跟同学们交谈的时间不是很多,性格有点孤僻,总是喜欢一个人,对于团体的交流不深,这是我三年来一只存在的问题,也是很不好的一个缺点,我知道自己在交际方面需要加强,我会改变自己的。

日常跟同学相处我不存在问题,三年来跟同学们和睦相处,不轻易的去跟他人发生矛盾,有什么事情我都会乐观的去看待,高中的学习是比较紧张的,很多的时候会有比较大的压力,我能够正确的去对待这些,我心态很好,不会因为学习的压力让自己喘不过气来,我知道那样会适得其反,所以我在生活中是比较乐观的,微笑是我面对压力的方式之一,多笑一笑是好的,遇到事情能够保持良好的心态。

最后回顾这三年高中学习生涯,我没有一点后悔,我自己该做的事情都已经做了,剩下的就是继续开始前进的脚步。

民事案件最后陈述范文 第25篇

根据X高法[2006]13号文件的要求,我庭对本庭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我庭工作的主要情况简要汇报一下:

近年来,特别是2005年6月全省人民法庭工作会议召开后,我庭在院党组的关心和支持下,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前沿阵地作用,坚持以维护农村稳定和促进小康建设为己任,大力推进工作,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法庭工作细则》,取得了明显成效。法庭现有干警8人,平均年龄32岁,其中审判员4人,书记员2人,司法警察1人,司机1人,管辖1乡1镇1区,53个行政村,103个自然村,面积106平方公里,常住人口万人,流动人口2万余人。该庭建于1996年,现有建筑面积510平方米。2005年受理各类案件296件,审结各类案件260 件,2005年6月被省高院表彰为“全省优秀人民法庭”,两年来在中级法院组织的论文比赛中获奖两次,现在是市级文明单位。

一、人民法庭“公正司法、一心为民”落实情况

1、我庭不直接办理立案手续,但对因行动不便或者其它特殊原因不能自行到院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的,由人民法庭工作人员代为立案手续,其他情况下一律自行到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

2、诉讼费预收一律都由立案庭办理,因我庭所在地都没有农业银行分支机构,故未在人民法庭所在地设立诉讼费专用账户,但结算和退费我庭可以代办。

3、不断加大巡回办案力度,我庭设立了两个巡回审判点。

4、我庭不断增增强便民、利民、为民意识,推出了一系列便民措施,方便了群众诉讼,受到了广泛好评。

二、人民法庭队伍建设情况

1、思想建设情况:我庭对坚持对干警进行思想教育,干警普遍树立起了正确的人生观,能够严格执法,一心一意地为人民服务。扎实开展了保持xxx员先进性和“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深入辖区干部群众广泛征求了意见和建议,采取各项措施转变作风,提高了服务质量。

2、业务建设情况:我庭重视法官实用性法律业务知识和法学理论知识培训。2005年我庭参加河南法官学院培训1人,培训费用按培训经费专项解决。我庭普遍购置了一定数量的法律书籍,订阅了法律报刊,设立了图书资料室。通过培训,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执行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审判原则。

3、组织建设情况:由于我庭党员参加法院党支部组织生活,落实了“三会一课”制度,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突出。

人民法庭庭长的职级待遇得到了部分落实。我庭正副庭长中有一人落实了副科级待遇。

院里规定对法庭工作人员实行了“四个优先”,一是优先接收各种业务培训,每年参加各种业务培训的法庭干警占全院参加业务培训的人员三分之二以上;二是优先晋职晋级,在年度考核、法官等级等方面为法庭干警留处足够名额;三是优先入党、提拔,在入党、提拔等项工作中优先考虑法庭干警;四是优先改善办公办案条件,在各法庭设立干警食堂,配备电脑、打印机,配置必要的交通和通讯设备。

4、作风和廉政建设情况:我庭对干警坚持严格教育和管理,组织他们学习政治理论,引导他们掌握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落实以“四条禁令”为主要内容的审判纪律,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审判人员,诚心实意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通过走访案件当事人,召开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由于教育监督管理到位,我庭干警无违法违纪行为,无被追究刑事、行政责任,无因违法违纪行为被报纸、传媒曝光的现象。

三、物质装备建设情况

两年来,我庭发扬“千言万语、千方百计、千辛万苦”精神,多方筹集资金,想尽一切办法搞好法庭建设。现在法庭为独家独院,已达到标准化 的要求,实现了春有花、夏有荫、秋

民事案件最后陈述范文 第26篇

・原告李娟诉被告林国贵、福州佳通第一塑料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

・原告李娟诉被告林国贵、福州佳通第一塑料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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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涵民初字第3009号

民事裁判书

原告李娟,女。

被告林国贵,男。

被告福州佳通第一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连江北路253号。

法定代表人吴庆瑞。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华大街道北环中路131号时代金典大厦第三层北面区域及第四整层。

负责人石敏熙。

委托代理人林洪龙(特别代理),男。

委托代理人戴其生(特别代理),男。

原告李娟诉被告林国贵、福州佳通第一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通塑料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娟,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洪龙、戴其生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国贵、佳通塑料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娟诉称:2009年2月9日23时10分许,被告福州佳通第一塑料有限公司所有的闽A3J096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驾驶员曾卫斌驾驶,从涵江建成酒店往工业路方向行驶,

途经涵江新涵街教育中心路段时,与原告乘坐的被告林国贵驾驶的无牌号二轮摩托车相碰,造成两车损坏及原告受伤的后果。本起交通事故经莆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涵江大队作出莆涵交警公交认字(2009)第0010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曾卫斌及被告林国贵各负本事故同等责任,原告李娟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当即被送往涵江医院救治,住院11天。本起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下:1、医疗费元,2、误工费元?天×11天=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11天=550元,4、交通费800元,

5、住宿费500元,6、护理费元?天×11天×2人=元,7、营养费3000元,

8、二次手术费用5000元,9、精神损失费3000元,以上损失共计元。因闽A3J096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处投保强制险和商业险。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林国贵、福州佳通第一塑料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应提供肇事车辆及驾驶员经年审合格有效的驾驶证、行驶证及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单原件,以证明肇事车辆已存在保险关系,符合保险理赔条件,保险公司才能予以赔偿。否则,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同时,原告主张的部分赔偿项目及数额偏高,没有事实依据,应不予认定。本案交强险理赔应由两名第三者均等分配。对原告超出交强部分的经济损失,应按负事故同等责任,与被告林国贵各按50%承担赔偿责任。总之,请求依法认定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被告佳通塑料公司、林国贵未作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1、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以此证明肇事车辆驾驶员曾卫斌与被告林国贵各负本事故同等责任,原告无责任的事实。2、莆田市涵江医院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用药清单、证明书、医疗发票(7张)各1组,以此证明原告住院10天,花去医药费元,医院建议出院后休息3个月,

一年后取出内固定物,费用需5000元的事实。经庭审质证,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认为,二次手术费用尚未发生,应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三被告均没有证据提供。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客观真实,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认定并采信。 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并经审理查明, 2009年2月9日23时10分许,驾驶员曾卫斌驾驶被告佳通塑料公司所有的闽A3J096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涵江建成酒店往工业路方向行驶,途经涵江新涵街教育中心路段时,与原告乘坐的被告林国贵驾驶的无牌号二轮摩托车相碰,造成两车损坏及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本起交通事故经莆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涵江大队作出(2009)第0010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曾卫斌及被告林国贵各负本事故同等责任,原告李娟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当即被送往莆田市涵江医院救治,于2009年2月20日出院,住院治疗10天。原告李娟伤情经涵江医院诊断为:右踝关节开放性骨折。当日涵江医院出具证明书,建议原告门诊随诊,定期复查,休息3个月。渐进功能锻炼,一年后返院取内固定物约需人民币5000元。本起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如下:1、医疗费元{住院发票(1张)元、门诊发票(6张)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5元/天×10天=150元,3、误工费46元/天×11天=506元,4、护理费46元/天×10天=460元,5、交通费200元(酌定),6、营养费1000元(酌定),7、二次手术费用5000元,合计人民币元。事故发生后,被告林国贵已付给原告人民币2000元;被告佳通塑料公司经涵江交警大队已付给原告人民币8000元。还查明,被告佳通塑料公司所有的闽A3J096号小型普通客车已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一年,即自2008年7月25日起至2009年7月24日止。强制保险限额为人民币12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人民币20万元。双方约定附加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被告佳通塑料公司为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被保险人及实际

管理使用人。肇事车辆驾驶员曾卫斌系被告佳通塑料公司的职工。原告经济赔偿向被告索赔未果,致引起诉讼。诉讼期间,原告已撤回对驾驶员曾卫斌的起诉。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

民事案件最后陈述范文 第27篇

高中三年生活即将随着我的成长而慢慢逝去,回顾这丰富多彩的三年学习生活,我已在老师的辛勤培育下成长为一名品学兼优的合格中学生了,这些日子将永远铭记在我心中。

我热爱我们的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思想觉悟高,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以及学习小组,努力要求进步。在校,我模范遵守《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尊敬师长,组织纪律性强,连续担任班学习委员等职务。工作认真负责,团结同学,发挥友爱互助的精神,多次被评为校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高二年还被评为市三好生。

天资聪颖,学习认真自觉,理解和自学能力强,善于质疑、析疑、解疑。积极探索,总结出一套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思维敏捷,懂得举一反三,学以致用,不断巩固已掌握的知识。高中三年以来学习成绩优异,名列年段前茅。积极参加各种兴趣小组,丰富自己的知识。在全国中学生生物奥林匹克竞赛中或市一等奖、省二等奖。

我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锻达标,还曾经代表班级参加校运会,并在接力项目为班争光。虽然高中三年来,我在各方面都有显著进步,但我也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之处:钻研精神还不够。在今后的学习中,我相信我一定能克服这个缺点,以自己的所学所长更好地报效祖国。

尽管这三年已经远离我了,而接下来我将面临的是四年的磨砺。但是我坚信因为这前面三年的。打磨,又因为这三年的坚持与不放弃,即便是面对接下来的四年,我也一定不会害怕。说实话,这三年带给我的很多,有感动也有难过,但是这都是高中三年所给我的馈赠。这些馈赠都是宝贵的,正如这三年也是宝贵的,希望今后的'日子,我也能是像熬过这三年一样,不会有丝毫的松懈,也不会有丝毫的气馁。我想我已经准备好了,迎接接下来的挑战。毕竟这三年也不是白白的熬过的。

民事案件最后陈述范文 第28篇

在西方世界,诉讼调解被誉为“东方经验”,在我国也称之为法院调解。诉讼调解其性质是一种法定的争议纠纷解决的方式,其在推动我国法治社会发展进程中充分发挥出了较为独特的作用,而且现阶段普遍被各级法院所采用。在民事诉讼法中,对法院调解的地位进行确认是通过法律的形式。现阶段,我国处在一个社会矛盾较为突出与“诉讼爆炸”的时期里,为了缓和矛盾,在符合当事人利益与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前提条件下,运用民事调解,可以有效地降低上诉率、发挥改判率、再审率以及涉诉上访率,使得法律文书的终局性以及既判力得以增强。然而,当前我国基层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一些行之有效的对策对其加以完善。因此,对现阶段我国基层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与研究,并针对问题探寻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对策,对我国基层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进行完善,具有非常重大的司法意义。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民事诉讼调解是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则。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对矛盾做出及时的调整与化解,就必须将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做好。简单来说,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就是当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时候,以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作为基础,并按照合法、自愿的基本原则,对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协议协商进行主持与解决的一种制度。诉讼调解和诉讼外调解是民事诉讼制度的两大分支,且二者之间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其产生出来的法律后果也是不同的。就发生时间而言,诉讼调解是发生在诉讼的过程中,是一种诉讼行为,而诉讼外调解则是发生在诉讼范围之外的,不具备诉讼意义,所以其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可以反悔的。

民事案件最后陈述范文 第29篇

高中的学习十分充实,转眼之间三年的时间就已经过去,在这方面我也一直感觉非常好,这也让我对自己是非常的有信心的,作为一名高三学生,我也一直能够体会到自己的不足,在这个过程当中,我确实还是让我觉得很有进步,这几年的时间我也做到了一名高三学生应该有的态度的,我也应该要对自己有客观的评价。

当然我也是对自己各方面有着非常客观的评价,高三阶段我更加是能够体会到这一点,这让我也认为自己各个方面能够有比较客观的看待,毕业之际还是有着很大的进步,在学习当中,我虚心的学习,和周围的同学虚心的学习,我一直认为自己各个方面是有着非常大的提高,每天认真的搞好学习,这让我觉得很不错,在班上的成绩我也一直都是靠前的,但是我并不觉得自己有多么的优秀,反而我觉得正是因为这样我才应该要做的更好一点,这也是作为一名高中生应该对学习有的态度,同时我也担任班上的学习委员,那么在学习上我就更加应该要做好表率,所以我是做的比较认真的。

生活当中,我更加是觉得非常的充实,我确实是感受到了自己的成长,高三的学习时间让我明白了自己性格方面是需要调整的,同时我也在不断的改正自己,现在已经毕业了,但我还是觉得很有必要,我认为我需要有更多的提高,当然这样是我以后需要落实好的,高三的学习时间,我不断的吸取经验,现在回想起来的时候更加是如此,我平时注重对自己的锻炼,运动是少不了的,我也是感觉非常有这么多的成长,时间方面我也一直认为自身的成长是应该要平缓的,这也是毕业之际,我对自己各方面的体验。

除了这些之外,我也一直在提高自己的实践能力,平时积极的参加学校组织的实践活动,我认为作为一名学生,要做的不仅仅是学习,还应该要有一定的实践经历,学习是首要的,但是造就一个好的人格,积极参加学校的实践是不可少的,我现在对此也是深有体会,以后步入社会之后自己也才能够更加的有信心的,这是我应该对自己要有的态度,感激这几个月来的进步,特别是在这方面,我还是深刻的体会到了这一点,并且在这方面我也一直是深有体会的,感激这几年的学习,十分的充实,让我觉得也很有动力的。

民事案件最后陈述范文 第30篇

原告:朱某,男,193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xx市九龙坡区草街镇麻柳村7组136号。

原告:朱某某,女,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xx市南岸区草街镇古圣村4组82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共计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朱某系本案受害人薛某某之夫,原告朱某某、系受害人薛某某之子,属于受害人薛某某的近亲属。

9月5日8时,贺某驾驶被告xx长途xx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渝C19240号大型普通客车运载乘客至xx区渝运集团xx总站,该车乘客薛某某下车后从车辆行李箱取出行李时,

被甘某某驾驶的被告xx市xx有限责任公司xx总站渝B71325力帆客车碾压,薛某某当场死亡。

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xx区支队公交第0028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渝B71325车辆行驶证登记车主“渝运集团xx总站”,

其驾驶员甘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渝C19240车辆行驶证登记车主“合川分公司”,其驾驶员贺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死者薛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死者薛某某生于1939年9月23日,于209月5^v^亡时已满67周岁,户籍所在地xx合川市草街镇麻柳村7组136号,自起至死亡前止,一直居住在xx主城区碚峡路……号,并在xx主城集贸市场务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被告对本案死者应承担以下民事责任:

死亡赔偿金,根据死者自20起一直居在城市和并在城市务工的事实,死者应享受城市居民待遇。

死亡赔偿金:150410元。

计算方法: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1570元×[20-];

丧葬费:元。

计算方法: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19215元÷12月×6月;

被扶养人生活费:11025元。

计算方法: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2205×5。

死者的丈夫^v^兴在薛某某死亡时已届满75岁,此前依靠死者薛某某扶养,居住生活在农村。

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死者因交通事故死亡,给各位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和打击。

只因目前中国国情和相关规定,所以仅酌情提出这一赔偿数额。

原告等处理受害人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元。

此费用系原告合理支出,请合议庭酌定。

以上各项合计元。

扣除被告“渝运集团xx总站”已支付的费用18000元,尚应支付元。

被告“合川分公司”是被告xx长途xx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被告“渝运集团xx总站”是被告xx市xx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支机构。

《公司法》规定第14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根据相关规定,分公司和其公司均为应作为被告。

《民法通则》规定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第106条规定: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者,应承担民事责任。

故对本案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驾驶员的民事责任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各被告应根据法律规定和责任认定,承担其过错民事责任。

特依照法律规定提出诉讼,盼依法判决满足诉讼请求。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X年10月26日

民事案件最后陈述范文 第31篇

答辩人: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答辩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答辩人现就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根据法律和事实答辩如下: 首先,被答辩人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承保期间-11-20到-11-20,2013-11-16到2014-11-16。请法院核实驾驶员的驾驶证及行驶证是否合格有效,答辩人仅在驾驶证行驶证经检验合格有效的情况下履行赔偿责任。

其次,我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损失赔偿范围内承担合理合法赔偿责任。

第三,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我司不予赔偿。

质证意见

第一,伤残鉴定为原告单方委托,我司不予认可,申请重新鉴定。 第二,的误工证明不能证明其实际损失,没有提供工作单位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工资明细表、工资扣发证明、银行流水账。

第三,根据保险不能额外受益原则,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损失,

我司不予再次赔偿。

赔偿清单

第一,医疗费以医院的正规发票为准,扣除百分之二十的非医保用药。

第二,误工费以实际误工损失金额为准,如不能提供实际损失应以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误工时间以实际住院时间为准。

第三,护理费,以护理行业标准计算、实际住院天数。

第四,交通费是看病所需合理必要的交通费用,没有提供相关票据,我司不予赔偿。

第五,营养费应根据伤情20元一日,以实际住院天数计算。 第六,住院伙食补助,认可27*18=486元。

第七,伤残鉴定我司不予认可,精神抚慰金不予赔偿。

第八,鉴定费属于间接损失,我司不予赔偿。

综上所述,望贵院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的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

省市区人民法院

7月8日

民事案件最后陈述范文 第32篇

1、写好打官司需要的起诉状打官司首先要写好起诉状,起诉状要有恰当的诉讼请求,以及合理的事实与理由和法律依据,这些都是决定打官司胜败的重要因素所以,写诉状要有好的构思和设计,否则,不仅会影响打高技术的结果,有时还会造成律师费用的损失。

2、立案 写好了起诉状接下来需要提交到法院进行立案,立案时首先要选择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然后递交诉状和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拿到法院受理通知书后,等待法院传票通知开庭。

3、开庭 开庭程序主要包括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法庭调查阶段的举证、质证是专业性很强的诉讼行为辩论阶段是充分阐述支持自己主张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的时候其目的是说服法官和对方当事人认可自己的观点辩论结束后等待法院判决。

4、判决 开完庭后作出判决后,如果当事人不服判决,则必须在15天内提起上诉,也就是二审否则,一审判决生效,双方争议的问题要按照判决履行。

5、执行判决生效后,如当事人不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拒不履行判决法院可以采取拘留、罚款措施,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综合上面所说的,对于合同如果出现了纠纷,那么是可以利用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但对此也需要写一份起诉状来征得法院的认可,因此,在写的时候就要把所有的信息以及请求全部写上清楚,并且还要准备好所有的证据,才能保障自己的胜诉权利。

民事案件最后陈述范文 第33篇

补充回答:应是打人者的个人行为,与公交公司无关,被告应是打人者。

1、楼上朋友被你所说的“同事受轻伤”所误,认为就是故意伤害的刑事案件了,事实上:你所说的“轻伤”可能只是自己认为的、而没有公安委托的司法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吧?是否有鉴定结论认定为轻伤,关系你同事是只能要求对方赔偿、还是可以同时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的问题。

2、你同事已报警:

(1)你同事是如何报案的、公安是如何处理的?是故意伤害报案还是以寻衅滋事报案?

(2)如果公安是以寻衅滋事立案侦查:此事属于刑事案件,你朋友目前不能自己向法院起诉,只能先向公安或检察院提交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或者等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时再向法院提交附带民事起诉状索要赔偿。

(3)如果是以故意伤害立案、你朋友是经司法鉴定确定为轻伤的:公安立案侦查的,你朋友应在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起诉状索要赔偿;如果轻伤案公安不立案,你朋友可以自己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同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索要赔偿。

(4)如果经法医鉴定你朋友不构成轻伤、只是轻微伤的:不能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只能请求公安给予对方治安处罚,同时你朋友可以请公安为他们调解民事赔偿事宜,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3、“这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案件,该如何定性?是刑事,还是民事?”:

(1)有可能写性为寻衅滋事案:这样的话,应是刑事案件,但也你同事也可以索要民事赔偿。

(2)还有可能以故意伤害立案:此时,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要看你同事的伤情司法鉴定结论了,如果是轻伤及以上,是刑事案件;如果是轻微伤,就只是民事案件。

4、“该事件该如何写起诉书?”:

(1)起诉书,有可能只是单纯的民事起诉状,还有可能是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二者的区别只是在原告和被告的称呼上,附带民事起诉状称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事实和理由等基本相同,但适用的法律规定可能有所不同。

5、“经济赔偿包含哪些?”:你同事所有的医疗费(以票据为准)、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适当的营养费等。

6、建议:你同事应在报案后向派出所申请伤情鉴定,待伤情鉴定结论出来后再确定是提起民事诉讼还是提起刑事自诉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民事案件最后陈述范文 第34篇

民事案件重审答辩状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答辩人因再审申请人杨福生、吴江金茂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茂公司)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锡法民二初字第1242号民事判决书及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锡民二终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向贵院申请民事再审,现根据申请人再审请求、该案已有证据及相关事实,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依据基础民事关系诉杨福生、金茂公司要求支付货款是合法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得到支持。

首先,答辩人起诉杨福生、金茂公司要求支付货款是基于双方之间的基础合同法律关系,而非基于票据关系,答辩人行使的是货款给付请求权,而非票据权利。答辩人与金茂公司之间具有真实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答辩人向金茂公司交付了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金茂公司应当支付货款。基于合同的约定,杨福生对金茂公司支付货款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均依法判决杨福生、金茂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货款的责任,此两份判决对事实的认定符合客观实际。

其次,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金茂公司应支付答辩人款项总额的认定是正确的。鉴于金茂公司向答辩人交付的案涉汇票具有不可分性,以一个整体的事由(即支付货款)一次性向答辩人交付案涉汇票,答辩人向金茂公司找还的六张汇票也是基于该笔货款,双方之间交付与找还汇票的行为均具有正当的法律理由,金茂公司取得答辩人找还的六张汇票是有依据的,不属不当得利。

最后,答辩人基于基础合同关系起诉金茂公司、杨福生,而非金茂公司在再审申请书中所称的要求支付案涉汇票金额,因此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及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无需向答辩人进行释明“告知答辩人应以票据纠纷进行起诉”。而事实上,答辩人于12月28日申请执行【[1]】,在法院受理并开始执行后,答辩人与金茂公司、杨福生达成执行和解,金茂公司、杨福生于1月10日向答辩人出具《还款承诺书》一份,确认结欠货款金额417000元(即案涉汇票票面金额),并作出具体还款计划,后金茂公司与杨福生按约支付了上述货款。金茂公司与杨福生已经认可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及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现在又以不服为由申请再审,其再审请求的理由不充分,依法应予以驳回。

二、金茂公司交付的案涉承兑汇票因除权判决而失效,在公示催告期间,即便答辩人或答辩人的后手没有向作出公示催告的法院申报权利也不影响答辩人向金茂公司要求支付与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的权利【[2]】。

首先,金茂公司向答辩人交付案涉汇票是为了支付货款,以达到合法获取货物价值的目的,答辩人接收汇票的根本目的也是为了取得交付货物所应获得的利益,即增加自身的收益。收款与收取货物是双方之间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任何一个行为缺失,则所订立的合同目的都无法实现,需予以弥补。金茂公司交付给答辩人的案涉汇票因被除权判决,从而导致答辩人无法正常实现合同目的,答辩人有权依照合同的约定要求金茂公司弥补其瑕疵付款行为带来的损失,即给付与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其次,本案案涉汇票自青岛市市南区法院的除权判决公告之日起即丧失效力,持票人即丧失票据权利。但是,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并不意味着基础民事权利丧失,其仍有权依据基础合同主张民事权利。本案中,答辩人及答辩人的后手未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报权利,从而使得法院作出除权判决,答辩人虽已丧失票据权利,但仍可依据票据基础合同关系向答辩人的直接前手金茂公司主张货款给付权利。

三、吴江市人民法院()吴江商初字第0121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吴江判决书)对票据流通性概念进行了不适当的扩大解释,最终作出的判决结果也是错误的。

首先,吴江判决书将《^v^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3]】规定的“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扩大解释为“公示催告之前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不受公示催告及除权判决的'影响”,进而认定案外人吴江市华南净化彩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南公司)交付票据即履行了对金茂公司付款的义务,并据此判决金茂公司败诉。答辩人认为这一解释属于不适当的扩大解释,是错误的,其判决结果也是错误的。

其次,吴江判决书还预设了一个前提,即华南公司交付给金茂公司的案涉汇票是由华南公司合法取得的。就吴江判决书所查明的事实来看,华南公司是从案外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科创机械设备厂(以下简称科创公司)受让的案涉汇票,也就是说科创公司对华南公司取得案涉汇票一事完全知情,并且从华南公司获得了票据相对应的对价,然而,就在科创公司将案涉汇票交付给华南公司后仅两天时间,科创公司即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申请的理由是票据遗失,科创公司以其实际行为明确否定了华南公司取得案涉汇票的合法性。据此,华南公司与科创公司至少有一个所述与事实情况不符。如果华南公司所述虚假,那么其取得案涉汇票的行为即不合法,其并未取得票据权利【[4]】,其交付汇票给金茂公司的行为自然也无效,无法履行其给付加工款的义务;如果科创公司所述虚假,那么科创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及后来的除权判决的依据均不合法,科创公司通过虚构事实,骗取了票据付款人的付款,其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法院应依法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科创公司的后手之间应依据相互间的基础合同关系主张各自的权益。

因此,吴江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结果错误,金茂公司不应以一个错误的判决来否定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正确判决。

四、金茂公司作为利害关系人怠于行使诉权导致其丧失相关权利,该不利后果应由金茂公司自行承担。

金茂公司因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宣告案涉汇票无效的除权判决而可能遭受不利后果,属于民事诉讼法上利害关系人,其有权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5]】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科创公司遗失案涉汇票的事实不成立。而本案金茂公司在答辩人起诉时即已明确知悉除权判决的存在【[6]】,本可以行使利害关系人的诉权以维护其利益,但其怠于行使权利,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金茂公司自行承担。

以上答辩意见,请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予以采纳,以严肃生效判决的既判力,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XXX有限公司

特别授权代理人:XXXXX

二0XX年五月二十二日

民事案件最后陈述范文 第35篇

(_____________)______民初______号

原告: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原告_______________与被告_______________一案,本院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_______________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2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

_________

本院经审查认为,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xxx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_____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xxx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民事案件最后陈述范文 第36篇

民事案件委托书一

环海律民字第 号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方式:

受委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 职务: 联系方式:

委托事项: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委托人与 因纠纷一案中,作为委托人的诉讼代理人。

委托权限:

代理人 的代理权限为:

代理人 的代理权限为:

委托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或盖章)

月 日

备注:全权代理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民事案件委托书二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 受委托人: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电话: 。 委托事项:委托人现委托以上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 因 纠纷一案中( 审),作为我方调解/诉讼/仲裁的代理人。

代理权限:

1、授予一般代理。

2、特别授权:包括可代为承认、变更、放

弃诉讼/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或者提起反诉、上诉、申请复议、签收调解书、判决书等权利。

代理期限:从授权之日起,至本案调解/判决/仲裁终结之日止。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民事案件委托书三

委托人:,男,年 月 日生,身份证号: ,家住 代理人: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住: 。电话:

代理人: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住: 。电话:

委托人 委托 、在 案中作为我的代理人。

两位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均为:特别授权,包括但不限于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解、协调,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人:

年 月 日

民事案件委托书四

人民法院: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住址:

代理人: 律师

工作单位: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

兹委托 在我方与 因 纠纷的强制执行申请一案中,作为我方申请强制执行程序的代理人。

代理人 的代理权限为:代为申请强制执行、参与执行程序,代为协助法院执行,代为调解或执行和解;代为收发相关的法律文书;代为提出执行异议;代为投诉、提出申诉、控告。

委托人(或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 月 日

民事案件委托书五

委托人:

受托人:

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委托人与**********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作为委托人诉讼阶段的代理人。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有权代为办理立案事宜、有权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有权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有权代为领取各种法律文书等权利)。

上述代理权限至本案一审终结时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民事案件委托书]

民事案件最后陈述范文 第37篇

根据X高法[2006]13号文件的要求,我庭对本庭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我庭工作的主要情况简要汇报一下:近年来,特别是2005年6月全省人民法庭工作会议召开后,我庭在院党组的关心和支持下,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前沿阵地作用,坚持以维护农村稳定和促进小康建设为己任,大力推进工作,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法庭工作细则》,取得了明显成效。

法庭现有干警8人,平均年龄32岁,其中审判员4人,书记员2人,司法警察1人,司机1人,管辖1乡1镇1区,53个行政村,103个自然村,面积106平方公里,常住人口万人,流动人口2万余人。该庭建于1996年,现有建筑面积510平方米。2005年受理各类案件296件,审结各类案件260件,2005年6月被省高院表彰为“全省优秀人民法庭”,两年来在中级法院组织的论文比赛中获奖两次,现在是市级文明单位。

一、人民法庭“公正司法、一心为民”落实情况

1、我庭不直接办理立案手续,但对因行动不便或者其它特殊原因不能自行到院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的,由人民法庭工作人员代为立案手续,其他情况下一律自行到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

2、诉讼费预收一律都由立案庭办理,因我庭所在地都没有农业银行分支机构,故未在人民法庭所在地设立诉讼费专用账户,但结算和退费我庭可以代办。

3、不断加大巡回办案力度,我庭设立了两个巡回审判点。

4、我庭不断增增强便民、利民、为民意识,推出了一系列便民措施,方便了群众诉讼,受到了广泛好评。

二、人民法庭队伍建设情况

1、思想建设情况:我庭对坚持对干警进行思想教育,干警普遍树立起了正确的人生观,能够严格执法,一心一意地为人民服务。扎实开展了保持xxx员先进性和“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深入辖区干部群众广泛征求了意见和建议,采取各项措施转变作风,提高了服务质量。

2、业务建设情况:我庭重视法官实用性法律业务知识和法学理论知识培训。2005年我庭参加河南法官学院培训1人,培训费用按培训经费专项解决。我庭普遍购置了一定数量的法律书籍,订阅了法律报刊,设立了图书资料室。通过培训,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执行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审判原则。

3、组织建设情况:由于我庭党员参加法院党支部组织生活,落实了“三会一课”制度,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突出。

人民法庭庭长的职级待遇得到了部分落实。我庭正副庭长中有一人落实了副科级待遇。

院里规定对法庭工作人员实行了“四个优先”,一是优先接收各种业务培训,每年参加各种业务培训的法庭干警占全院参加业务培训的人员三分之二以上;二是优先晋职晋级,在年度考核、法官等级等方面为法庭干警留处足够名额;三是优先入党、提拔,在入党、提拔等项工作中优先考虑法庭干警;四是优先改善办公办案条件,在各法庭设立干警食堂,配备电脑、打印机,配置必要的交通和通讯设备。

4、作风和廉政建设情况:我庭对干警坚持严格教育和管理,组织他们学习政治理论,引导他们掌握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落实以“四条禁令”为主要内容的审判纪律,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审判人员,诚心实意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通过走访案件当事人,召开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由于教育监督管理到位,我庭干警无违法违纪行为,无被追究刑事、行政责任,无因违法违纪行为被报纸、传媒曝光的现象。

三、物质装备建设情况

两年来,我庭发扬“千言万语、千方百计、千辛万苦”精神,多方筹集资金,想尽一切办法搞好法庭建设。现在法庭为独家独院,已达到标准化的要求,实现了春有花、夏有荫、秋有果、冬有青。配备有六室一庭,即信访接待室、办公室、调解室、物证保管室、羁押室、干警住室和审判法庭,都做到了挂牌明示。审判桌椅、音响齐全,安装了空调、暖气,通讯、交通工具完备,设立了审判业务资料室,办公场所和审判法庭配套齐全。

四、对全省人民法庭工作会议的落实情况

我庭及时向辖区乡镇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汇报了全省人民法庭工作会议精神,汇报了张世军同志和李道民院长的重要讲话以及李中和副院长的工作报告精神,汇报数据和事实翔实,汇报前作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辖区乡镇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表示,人民法庭工作十分重要,要严格按照上级要求落实各项政策,为人民法庭发挥职能作用提供保障。我庭建立健全了必要的制度,主管法庭工作的副院长吴秦海为副组长经常到我庭检查、督导工作。

虽然我庭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但是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是:主要是人员少、任务重,经费不足,执法水平和办案效率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针对上述困难和问题,我庭要以信息化建设为手段,以规范化、规模化建设为目标,努力打造现代化人民法庭。一是抓建设,实现法庭办公现代化。二是抓重点,实现法庭管

理规范化。三是抓服务,实现法庭司法为民。我们有决心、有信心通过这次人民法庭工作评比检查,发扬成绩,克服缺点,力争更大的工作成绩。

民事案件最后陈述范文 第38篇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男,汉族,38岁,身份证编号:,初中文化,河南省开封市人,现住河南省开封市街号院号楼号。

上诉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XX)永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XX)永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

2.改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在本案中的地位决定上诉人无从知晓河南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文化公司)无履行合同的能力。

文化公司为本案第一被告人丁发起成立,在设立公司之时,丁向工商登记部门投送的各种资料及公司的设立过程,上诉人均不知晓。上诉人开始只是丁的一个司机,后被丁派到郑州分公司任副经理,从事的都是按照丁的指令做一些具体事务,包括文化公司对外招标的各种事宜,上诉人均不知晓,故上诉人没有机会知道文化公司的资金运作状况。再者,上诉人原来没有从事过项目投资方面的工作,加上自身文化程度较低,也无能力判断文化公司是否投资该项目的资金状况。但永城市人民法院(20XX)永刑初字号判决书认定上诉人明知被告人丁无履行能力,仍介绍被害人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骗取合同履约金,属认定事实错误。

签名:

日期:

民事案件最后陈述范文 第39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法释〔2001〕33号)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xxx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 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从以上条文可以看出,被告有义务向法庭举证,来用以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

民事案件最后陈述范文 第40篇

合同签字盖章生效的法规是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依据:《xxx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可以到法院进行集体起诉。只要符合集体诉讼的条件,法院一定会立案受理的。集体诉讼应当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需要按照诉讼的要求及诉讼请求、提供相关证据。写诉讼状到有管辖地的法院立案,可以委托律师帮助解决。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一)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于其行为成立时是否有效还处于不能确定状态。(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既可能成为有效民事行为,也可能成为无效民事行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如果发生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原告需要先行缴纳诉讼费用,如果缴费确有困难,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缓交或者免交。但是,当事人如果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不交纳诉讼费,法院将会按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法律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民事案件最后陈述范文 第41篇

庭审报告

20xx年6月19日,这一天,我怀着激动、急切的心情来到了我们约好集合的地方。我们约在七点半,但因为很期待,所以来的有点早,而那十几分钟的等待让我觉得无比的漫长。终于我们搭上了去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车。这是我第一次去听庭审,以往我只在电视中才看到庭审。对我来说,这是很重要的一次体验。不是为了完成专业认识这个任务而去的,而是我自己的愿望。虽然我最喜欢是刑事案件,但我还是很期待这次的民事诉讼案件的庭审。我相信这也是我最难忘的体验。

来到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个庄严而又神圣的地方,这也可能是我将来要经常来往的地方。我们来到了我们的目的地第十二法庭。我们静静地坐在位子上,等待我们第一次的庭审,可能是大家都挺紧张的,第一次进到法庭里面,被那种庄严感震慑住了,大家没有过多的交谈,而是静静的等待。

据我了解,大部分来法院打民事官司的当事人都要经历庭审这个环节,开庭审理是大部分案件的必经阶段。但我并没有在事先了解过民事诉讼案件的开庭程序,直到看了这次庭审,我才有了初步的了解。

开庭程序

(一)庭前准备

在民事案件正式开庭之前,书记员会先核对双方当事人和应该到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并向审判长报告,能正常开庭的,由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然后正式开庭。

民事案件最后陈述范文 第42篇

原告的陈述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原告提出的 诉讼 请求或者对他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的承认。 2、原告提出的法律方面的理由以及反驳对方的法律理由,从而确定审理的基本方向。 3、原告就 证据 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的辩驳。 4、原告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1)负 举证责任 的原告就主要案件事实的陈述; (2)不负担举证责任的对他方主张事实的态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6868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68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民事案件最后陈述范文 第43篇

1、原告有权要求看答辩状,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修正)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精选民事答辩状【2】

答辩人杨______,女,___岁,汉族,______市人,本市_________厂工人,现住本市______区______路___号。

因原告李______诉我继承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我对公婆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依法有权继承遗产。

原告在起诉书中诬告我对公婆未尽赡养义务,长期婆媳不和,事实恰恰相反。

我自______年嫁到李家,______年后丈夫、公公相继谢世。

家人去世,我的精神受到严重打击,眼见婆婆年老体弱,小姑李___尚小,我不忍置老少于不顾,一直未再婚。

此后3口之家全靠我料理,关系很触洽。

______年底原告出嫁,也是我一手操办。

来,我与婆姿相依为命,对婆婆照顾周到,我守寡伴在婆婆身边,给了她极大的安慰,从未发生大的争执。

家里的主要家务由我料理,房屋也是我请人修缮。

由于我有工作要上班,婆婆有时主动干点家务也是正常的。

______年姿婆去世,我一人料理后事,原告在起诉中诬告我只顾自己快活,要婆姿为我操持家务,以此证明我未尽赡养义务,实属居心叵侧。

倒是原告未对自己的母亲尽应尽的`义务,长大结婚都是我与婆婆一手操办,婚后专顾经营自己的小家庭、对其母亲的生老病死漠不关心, 人一死就吵着要房子,是十分不道德的。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我有权继承公婆的房产。

二、关于遗产的分割,原告在起诉前曾要求旁屋由她继承,我可以继续住在东屋,对此我坚决反对。

我与原告同属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在考虑继承份额时,应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考虑继承人对死者在生前所尽的义务。

我负担全部赡养责任,尽了应尽的义务,理所当然应继承较大的份额我要求继承堂屋与东屋〔86平米)。

总之,第一,原告父兄死后,我担负了养家的重担;第二,我对婆姿尽了全部赡养义务:第三,我负责对房进行了必要的修缮。

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并根据《继承法》第12条规定之精神和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对我的继承权加以确认和保护,并驳回原告的无理请求。

______市_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杨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代书:本市____律师事务所

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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