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量刑过重上诉状经典范文(精选66篇)

admin 2024-05-31 网站管理员 admin

刑事量刑过重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1篇

刑事上诉状 几份

2、副本:按被告人数每人一份+法院一份+检察院一份(上诉状最后写:附:本诉状副本XX份。)

格式:

上诉人:(刑事案件被告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或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则不列被上诉人)

(姓名等基本情况)

上诉人因______一案,不服______人民法院____年__月__日()字第____号刑事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具体的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具体内容,阐明上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相关扩展:

刑事上诉状是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和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决,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的要求重审改判的法律文书。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原告、被告也可就民事赔偿部分提起上诉,使用这种文书。它是引起二审的法律文书,对于推动二审法院坚持正确裁决或纠正错判有重要的意义。刑事上诉状是二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进行审理的依据。

刑事量刑过重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2篇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或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者不列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字第_____号刑事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________份

刑事量刑过重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3篇

上诉人:李xx,又名李xx,男,198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人,无业。上诉人因李xx、任xx等故意伤害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10月9日(2005)并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撤消原判,依法改判。

上诉事实及理由:

上诉人对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犯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但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上诉人量刑过重,理由是:

一、上诉人只应承担故意伤害共同致害的刑事责任,但不应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上诉人参与了斗殴,并伙同他人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是事实,在斗殴中用所持的刀捅伤他人也是事实,但上诉人持刀捅伤的人并不是本案的死者赵xx,而是打斗中赵xx一方的其他人之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在店外持刀伤害了被害人赵xx,继而又被众人围打倒地的事实成立”,认为上诉人“持刀伤人并致人死亡在此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只应对故意伤害的结果承担共同致害的结果,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量刑过重。

二、上诉人认为,从本案的起因上看,双方都有过错。

本案是一起双方互殴引起的故意伤害致死案,双方各持器械互殴,均有伤害对方的故意,而上诉人是在对方持刀砍伤他之后跑出店外,又被人追杀的过程中才持刀捅伤他人,因此,从案件的起因及过程看,斗殴的双方都有一定过错。请二审法院在量刑时能考虑到这一点。

三、上诉人认罪态度好,上诉人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但由于被害人家属远居外地,联系不便,致使一审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上诉人及其家属非常希望二审法庭能组织双方调解,上诉人及其家属希望能给被害人家属以补偿。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判处上诉人无期徒刑,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撤消原判决,依法改判。

人民法院

上诉人:李xx 2005年10月17日 1

刑事量刑过重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4篇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季xx,男,19xx年2月19日生,汉族,出生地xx省xx县,高中文化,xx县xx厂职工,原住xx省xx县xx镇xx村x号,现羁押于xx县看守所。

上诉人因抢劫一案,于xxxx年xx月xx日收到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x月xx日(20xx)x中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因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上级人民法院撤销x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x月xx日(20xx)x中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死缓。

上诉理由

上诉人认为,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理由如下:

一、原审判决对上诉人自首情节未加认定于法不合。

上诉人被公安机关询问,仅仅是因为上诉人在案前与被害人有联系,公安机关只是把上诉人叫去询问一些情况,并未掌握上诉人的犯罪罪行。上诉人在被询问时当即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并主动交出劫得的手机、现金等物。此种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应以自首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因身上携带有赃物,无法抵赖而被迫交代罪行,与事实不符。公安机关不可能对询问对象搜身,如果不是上诉人主动供述罪行,公安机关怎么可能知道上诉人随身携带有赃款赃物了否定自首情节的存在,与事实不符,与法不合。

二、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惟恐被害人不死,又用哑铃压住被害人颈部,明显具有剥夺被害人生命之直接故意,并由此推断上诉人手段凶残,后果严重,主观恶性大,应依法严惩。上述认定无充分证据证实,完全不符案件事实。

上诉人将哑铃放于死者肩部,目的是被害人苏醒过来时哑铃落地的声音可以提个醒,并没想过用哑铃去压死被害人。上诉人倘若希望发生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何必用哑铃去压脖子,用哑铃砸岂不更加省事?上诉人从未希望被害人死亡。哑铃摆放的部位也不是判决书所认定的被害人颈部,现场勘验笔录明确记载“头附近有1只7公斤重的哑铃”,并没有证据表明死者颈部压有哑铃,由此推断上诉人明显具有剥夺被害人生命之直接故意显然错误,“手段凶残,主观恶性大,应依法严惩”的结论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从犯罪情节、罪后表现、主观恶性来看,上诉人并非非杀不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恳请xx省高级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撤销原判,依法对上诉人改判死缓,给上诉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季xx

20xx年xx月x日

刑事量刑过重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5篇

上诉人:李某,男,1974年10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区,农民。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被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上诉人辩护律师:平艳玲,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因涉嫌盗盗掘古墓葬罪一案,不服高新区人民法院(2014)高新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诉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4)高新刑初字第xxx号有罪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存在明显错误。

高新区人民法院(2014)高新刑初字第xxx号判决书称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伙同王某(另案处理)等人持铁锨等工具到位于高新区东汉帝陵遗址挖掘古墓砖。”

1、被挖掘的地点不是在“东汉帝陵遗址”。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书上很清楚的写到:“被盗掘现场位于洛阳市高新区8号安置小区东200米果树院内。”并且,xx村镇xx社区也开具《证明》,该果树园“原本是一个机砖场,经机砖厂挖土后,大约下挖5米左右”。并证明在此地“确实发现过老蓝砖,但当时经过文物部门勘探,排除地下存在古墓文物的可能性。”一审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证实的情况下,直接叙述挖掘的地点是在“东汉帝陵遗址”,是明显错误的。

2、关于本案挖出两个半块古墓砖的土坑。首先应认定是否是古遗址、古墓葬,其次才鉴定是否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研究价值的古墓葬。高新分局在聘请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时,直接认为被告人在事发现场所挖的土坑是“古墓葬”,并要求“对李某涉嫌盗掘古墓葬年代、性质、价值进行鉴定”,其委托事项带有明显暗示性。根据《司法鉴定意见通则》规定,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二、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豫文物鉴定字【2014】第xx号文,物鉴定意见书,作为本案核心证据,上诉人一直提出异议,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法庭质证,强烈要求二审法院对该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因为该证据直接决定着本罪的是否成立。

首先,2014年6月23日,上诉人李某在书面告知书上提出对该鉴定结论有异议。公安机关对此没有回应,只是将上诉人由行政拘留改为刑事拘留,送进了洛阳市看守所。至今没有进行重新鉴定。

其次,该鉴定意见书的取得过程不合法。鉴定意见书上委托日期2014年6月12日,可本案事发是在6月12日晚上,如何进行委托?且与鉴定聘请书2014年6月16日时间不符,《鉴定意见书》2014年6月18日形成,《鉴定聘请书》2014年6月20日收到。该鉴定意见书完全是颠倒程序进行的。

再次,该鉴定意见书的内容,应该向法庭出示现场勘查笔录予以印证。“经勘探调查,该墓葬南北走向,口深米,底深2米,墓道长4米,宽米;墓室长5米,宽4米,墓室为空心砖构筑,盗洞位于墓室上方,长2米,宽1米,深米,从墓葬规格和空心砖等要素判断该墓葬为古墓葬,时代为汉代。”就在这个已经快挖到底部的古墓葬里,鉴定人竟没有发现任何棺椁和尸骨的残迹,或者任何其他符合墓葬的痕迹,不可能现场只找到两个半块的空心砖吧!现场目击证人赵某2014年6月12日在询问笔录中直接说 “他们是在这挖汉朝的.墓葬。”竟然如此惊人的吻合!赵某对土坑地点和规格的描述是“我们家的老坟一边被他们挖了一个宽70公分,长2米左右的长方形的坑,深度五十公分”与上诉人李某供述的“深度四五十公分”吻合。但该深度却与鉴定意见书有1米的差距。鉴定意见书中提到“经勘探调查”,本应该当庭提供现场勘探图进行确认。

根据《司法鉴定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为保证鉴定的客观、规范,公安机关在聘请鉴定人进行现场勘察及勘验时,一般应要求鉴定人员对鉴定对象标注出大小,绘制出图例,描述出相应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鉴定意见和录音录像视听资料须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经过严密的质证、论辩、确认、采信之后方可作为证据使用。必要时,法庭应要求鉴定人员出庭陈述其专家意见,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确保此类案件的客观、公正审理及判决。

最后,一审法院面对存在明显瑕疵的鉴定意见书,辩护人庭前一直进行积极沟通,提出《鉴定人出庭申请》,法庭没有同意。2014年11月3日,由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按照一审法院要求,作出一份《工作证明》。这份《工作证明》,陈述了公安机关取得豫文物鉴定字【2014】第xx号《鉴定意见书》的工作程序,同时,无奈的成为了上诉人向一审法庭出示的证据,因为,公诉机关拒绝作为证据向法庭出示。对于该份《工作证明》,请求二审法庭注意三点:一是公安机关先入为主,直接认定被告人所挖掘的土坑就是古墓葬,二是提到“因当天及随后几天下雨,无法进行勘探调查”,所以该鉴定意见书是在没有“现场”勘探调查过程的情况下做出的。也就根本无法出示“现场勘探记录”,而该土坑到底是米深还是米深?依据公安机关事发时,上诉人在指认现场的照片判断,土坑深度远没有米。三是《文物鉴定意见书》上的公章竟然是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亲自拿到河南省^v^去盖的。

三、一审法院对认定事实的证据,没有进行证据分析的过程,直接予以认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是错误的。

本案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简单的全盘罗列证据名称,没有分析说理的过程,直接予以全部认定。

其中公诉机关提交的两份证据中,证人赵某的询问笔录时间段与上诉人李某讯问笔录的时间段重合,且做笔录的工作人员均是马xx和王xx两个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这两份证据明显属于取得程序不合法,在庭审中,辩护人明确提出此问题,一审法院判决时,对此直接回避不谈。对于核心证据《鉴定意见书》,上诉人一直提出异议,对鉴定意见书明显存在的程序和来源瑕疵的情况下,提出《鉴定人出庭申请》,一审法院不同意。一审判决书中根本没有显示控辩双方对此证据存在的重大争议,及对争议问题如何进行合理解释。一审法院对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鉴定意见书,在没有经过任何说明理由的情况下,被该鉴定意见书所裹挟,直接予以认定,判定上诉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

刑事判决书最后判决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或者罪轻罪重,都需要有让人心服口服的理由。法官在认定事实的时候不能够仅仅凭借自己的实践经验或者专业知识来认定,每一个判决的理由都要有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而证据的确实充分是有标准的。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不但事实认定错误,而且对作为定案的直接依据的豫文物鉴字【2014】第xx号《文物鉴定意见书》,没有尽到严格审查其程序和内容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责任。在该鉴定意见书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如何让上诉人李某息诉服判?如何确保此类案件的客观、公正?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李某构成盗掘古墓葬罪的事实与证据没有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不符合确实充分的条件。刑事案件不同于民事案件,因为刑法剥夺的不仅仅是公民的财产权,而是公民的自由权和生命权。

为此,特向贵院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据《刑法》第十五条规定,改判上诉人无罪。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李某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日

刑事量刑过重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6篇

上诉人

上诉人_________ 一案,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收到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字第_____号刑事/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书,现因不服该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___________人民法院

(1)本上诉状副本___份;

(2)(证据目录逐一列明)。上诉人 年 月 日

说明:应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后用括号分别注明其在本诉中的诉讼地位,例如,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被告人/原告/被告/第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被告人/原告/被告/第三人)。

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的不列被上诉人;刑事案件当事人的身份事项,在“出生地”后增写“文化程度”。如果上诉人或被上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写其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新格式突出收到原审判决或裁定的时间,以便于立案时检查是否超过了上诉期。其中的 “因_________一案”应填案由,即案件的内容提要,也是案件性质的集中体现。刑事案件的案由即被控告的罪名;民事案件的案由即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及其争议。

正文格式比起诉状简单,不可套用。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上诉请求只能提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即使当事人不信任原审法院,极不情愿发回重审,也只能依法制作。

上诉理由是上诉状的核心,要针对原审裁决的错误之处,进行反驳。通常分条列项:

(1)原判(裁定)认定事实有误,(2)原判(裁定)适用法律不当,(3)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违反诉讼程序,(4)原审法官徇私枉法等。

刑事量刑过重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7篇

上诉人:吴xx,男。20XX年8月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XXX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至今。

上诉人不服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蚌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之判决,特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贵院依法撤消XXX中级人民法院20XX)蚌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之判决,依法宣告上诉人无罪。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以融资为诱饵,采取仅提供自制的表面文字资料,但不进行实质性工作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300万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这一认定既没有证据证实,也与事实完全不符。

(一)本案的焦点:300万元的性质

本案中上诉人确实收到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代表XX公司汇入的300万元,但XX公司为什么要汇这300万元?这300万元的性质是什么?这是本案的焦点,也是本案上诉人罪与非罪的关键。

1、300万元是XX公司交付的履行买卖合同的约定保证金

20XX年初上诉人与XX公司的代表XXX认识,XXX称XX公司可以生产菜仔油出口,考虑到欧美市场开始出现替代石油的生物柴油的趋势(菜仔油可作为生产生物柴油原料),上诉人同意代表新加坡AP公司(上诉人为新加坡AP公司的董事、在中国的代表)与XXX代表的XX公司进行洽谈,20XX年3月22日由新加坡AP公司经理Lam Kwong Hee先生和XX公司董事长XXX先生签订了买卖合同(《SALES AND PURCHASE CONTRACT(Contract Number:05by-ap01)》)。合同约定,一万吨菜仔油交易金额为580万美元,买方新加坡AP公司申请买方银行开具信用证作为付款方式(合同第10条),卖方XX公司申请银行开具履约保证(金)函,如XX公司违约,买方有权占有此保证金(合同第15条)。但在合同履行时,XX公司称没有能力让银行开具履约保证(金)函,并邀请上诉人到蚌埠协商,20XX年4月10日前后,上诉人在蚌埠和赴凤阳的途中与XX公司的董事长XXX、总经理XXX商谈达成变更协议:XX公司申请卖方银行开具履约保证(金)函的条款变更为XX公司直接支付合同金额8%的保证金。20XX年4月13日,买方按约申请新加坡发展银行(DBS)开具了以XX公司为受益人的金额为580万美元的信用证。并应XX公司和通知行(蚌埠市农业银行中山支行)的要求于20XX年4月27日作了修改。随后,经上诉人代表买方催促XX公司董事长XXX代表XX公司于20XX年6月1日将RMB300万元履约保证金(按约定的580万美元的8%计算,仍欠约RMB70万未付,XXX说公司只有这么多了)汇给上诉人(新加坡AP公司同意上诉人代收并用于该合同事宜的支出)。

以上,就是本案300万元的真相。有《SALES AND PURCHASE CONTRACT(Contract Number:05by-ap01)》、2006年8月16日上诉人的《询问笔录》、2006年10月31日XXX的《询问笔录》、2007年3月20日徐宁海的《询问笔录》、2006年8月24日孔晶晶的《询问笔录》、2006年9月27日徐宁海的《事情经过说明》、《证明》、Lam Kwong Hee的《TO WHOM IT MAY CONCERN》等证据可以证明。

2、根据生活经验、逻辑推理从事实发生的时间顺序上也可以推定300万元的性质

一审判决中查明:20XX年3月22日,新加坡AP公司和XX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20XX年4月13日,新加坡AP公司按约申请新加坡发展银行(DBS)开具了以XX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20XX年4月27日应XX公司和通知行的要求作了修改;20XX年6月1日,XX公司的代表按约将RMB300万元履约保证金汇给新加坡AP公司的代表;20XX年8月18日,XX公司和上诉人代表的银联万国(天津)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有关融资合作的《合作协议书》。

从这些事实发生的时间顺序上可以推定XX公司汇钱只能是履行与新加坡AP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的约定义务,而不可能是为二个多月后才签订融资合作协议的(预)付款(二个月多后才签的该协议也没有此付款条款),并且XX公司对XXX、秦新、徐宁海等多名长期为其融资的合作伙伴都是承诺成功后才支付报酬,融资不成功不给一分钱,为什么会对上诉人更加青睐,上诉人与XXX认识不到2个月,只见过2面,上诉人说先给我300万元,我为XX公司融资,XXX就信、就给?这太违背了正常的生活经验和逻辑,XXX可是闯荡商海多年的企业家,阅人无数,只有骗人的`没有被骗的。

另外,假如300万是给融资的预付款,为什么XX公司会倾其所有付出全部?即使是付融资的前期费用也不用倾其所有付这么多,作为融资报酬等融资成功了再给也不迟。从这一点上也可以推定300万不可能是融资预付款。

(二)有关本案的其他事实

1、关于信用证打包贷款

在上述买卖合同洽谈、签订、履行期间,XXX、XXX他提出卖方希望利用信用证打包贷款,AP公司和上诉人认为这虽不是买方的义务,但是卖方的权利,且打包贷款可以增加XX公司的流动资金,有利于保障双方买卖合同的履行,故乐观其成,并愿意提供尽可能的帮助。但因XX公司在蚌埠市农业银行已有18800万贷款且有3000万逾期贷款的不良信用记录和农行对信用证的装、卸港条款认识有差异故农行没有同意打包放贷。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先提出用信用证为XX公司贷款与事实不符,毕竟是XXX先主动找上诉人提出的。

2、关于买卖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为了预防风险和保障最低利润,AP公司在一时还未能在国际市场找到更好买家的情况下和中机电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万吨菜仔油合同金额595万美元的买卖合同,也是基于同样的考虑,中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又与武汉新汉口商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万吨菜仔油合同金额607万美元的买卖合同。一审判决认为签订上述合同是“为了获得外方开具的信用证,并避免出现货物真出口的情况发生”的判断没有事实根据,也不合贸易和银行惯例。因为银行为客户开具信用证只根据客户的买卖合同和信用,客户买的货是否有下家概所不问。签订上述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预防风险和保障最低利润(后合同比前合同均有加价),这也证明了XX公司与AP公司买卖合同的真实和能履行的事实(如果是不真实的,何必再签后面的合同来转移风险)。

3、关于XX公司的承诺书

因为XX公司不能在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货,XX公司于20XX年8月18日承诺不经AP公司同意,不得交付货物,这可视为XX公司就双方原买卖合同的交货时间进行变更发出的要约。

4、关于300万汇入上诉人银行卡及其支配

(1)因为外汇管理制度,无法换汇、汇出。

(2)新加坡AP公司考虑其业务在中国境内需要成本支出授权上诉人代收和支配,等合同(包括买进、卖出)履行完毕后,再进行结算(见Lam Kwong Hee的证明《TO WHOM IT MAY CONCERN》)。

(3)XXX、XXX认为上诉人具有代理权(或表见代理权),汇给他视同汇给新加坡AP公司(见2007年3月20日徐宁海《询问笔录》第5页,XXX告诉上诉人:“只有300万,你拿回去,在公司交差了”)。

5、关于融资合作协议

XX公司为了融资之目的,于20XX年8月18日与上诉人代表的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联万国公司)签订有关融资的《合作协议书》,从内容和性质来看上述协议应视为是居间合同,只要XXX公司提供有可能对XX公司的投资、借贷的信息和机会就是在履行协议,而XX公司在融资成功前并不支付任何对价。为帮助XX公司融资,此后银联万国公司及上诉人进行了包括同中国合众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磋商、介绍等工作,这也是银联万国及上诉人在积极地帮助XX公司融资的表现。但因XX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融资双方的条件不能合意而没有成功(几年来XX公司曾经委托XXX、秦新、徐宁海等多人为其融资但没有一人一次成功,也没有给付他们一分钱融资费用或报酬,可见融资之难和XXX之精明)。这些有关融资合作事宜与本案无关,一审判决中“以融资为诱饵”的认定与事实不符。

6、关于上诉人在中机电集团有限公司的身份

上诉人案发时是中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业务的副总经理,并非一审判决认为的“自称”,该公司实际负责人、财务副总经理白莉红、公司员工刘学品、酒智琳等证人证言均可以证实。因企业管理不规范,没有任命或聘用书面材料,在民营企业中常见,但这不能排除上诉人是其副总经理的事实。一审判决只采信对控方有利的证据而对辨方有利的证据视而不见有失公正。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一)本案在立案、刑拘、逮捕等侦查阶段及蚌埠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蚌公经诉字[2006]010号)均认为上诉人涉嫌合同诈骗,但蚌埠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蚌检刑诉[2007]20号)指控上诉人“以虚假出口的方法,签订不能实现的购销合同、融资合作协议,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v^刑法》第266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一审判决上诉人犯诈骗罪,是适用法律错误。

《^v^刑法》第266条之规定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假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客观方面的表现是使用骗术,即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信以为真,自愿地交出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XX公司按约定将300万元汇入上诉人(受AP公司委托代收)卡上,是履行买卖合同约定的义务,上诉人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XX公司也不是因受骗而认识错误交出财物。一审判决上诉人犯诈骗罪的罪名不能成立。

(二)退一万步,假设上诉人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也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行为,《起诉书》也是这样指控上诉人的(“以虚假出口的方法,签订不能实现的购销合同、融资合作协议,骗取他人财物”),因而只能适用《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而不能适用《刑法》第266条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在构成上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前者系从修订前刑法中诈骗罪分解而来,二者的不同在于合同诈骗罪是利用合同,即以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为手段,骗取他人财物;诈骗罪则未对手段进行限定,只要行为人采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均构成诈骗罪。因此,当某行为外观上既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时,应当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合同诈骗罪,而不能适用诈骗罪。

(三)上诉人也不存在《刑法》第224条所列举的五种情形,在本案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主观方面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方面没有“采用虚假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故也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三、一审判决证据与证明采信不当

(一)证据方面的问题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5条,侦查人员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本案作为主要证据使用的证人询问笔录均没有侦查人员签名,其作为证据的合法性是有疑问的,依法应当不予采信。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7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v^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1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本案所有证人都没有出庭作证接受质询,其证言没有证据效力。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1条,只有遇紧急情况才可以不另用搜查证进行搜查,否则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但本案并非紧急情况下,侦查人员在2006年8月7日进行搜查时没有出示搜查证(也没有在案卷中发现有补办的手续),其非法搜查得到的物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应当排除。

(二)、关于刑事证明责任

刑事证明责任应当在公诉方,且证明标准必须达到《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一)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规定,即“确定无疑”、“排除合理怀疑”、“建立内心确信”。

1、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以融资为诱饵,采取仅提供自制的表面文字资料,但不进行实质性工作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300万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可是上诉人如何“采取仅提供自制的表面文字资料,但不进行实质性工作的手段”,就“骗取他人钱款300万元”?“提供”了什么“自制的表面文字资料”?什么是“实质性工作”?“采取仅提供自制的表面文字资料,但不进行实质性工作的手段”与“骗取他人钱款300万元”之间有什么因果关系?是“提供自制的表面文字资料”在先,“骗取他人钱款300万元”在后,还是相反?等判案理由及逻辑推理,一审判决却付之阙如。这样定罪,何至于武断!

2、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和其辩护人“关于300万元是XX公司与AP公司所签合同的执行保证金,与融资没有关系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信”,也没有释明其令人信服的判断理由。退一步说,即使辩方提出的此辩解、辩护意见不能得到法庭采信,但其“合理怀疑”的可能性也并没有被控方提出能证实的证据排除。因此应按《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上诉人无罪。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为此,特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宣告上诉人无罪。

xxx人民法院

上诉人:吴xx

二零一七年九月六日

刑事量刑过重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8篇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xx,男,xx岁,江苏省大丰县人,汉族,现在押。

上诉人因收赂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x年xx月xx日刑经字第___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1.原审判认定上诉人收路,已构成犯罪,上诉人没有意见。但是,主诉人收赂确实不是为了装进自己腰包,收受的5000美元,除领出5000美元,500美元作为在国外的开支费用外,其余4500美元,当即汇回国内。

2.原审判认定上诉人由于“收赂,在商务谈判中不仅对引进机械议价不利,价格较高,而且承担了单方罚款的不合理附加条款 ”。事实是这样的:xx国在xx年搞了一个皮革机博览会,在技术上作了很大改革,价格比较稳定,我们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出国,经过谈判,外商给了我们18%的优惠,这怎么能说是“议价不利,价格较高”呢?xx年第二季度,xx国货币贬值,价格下降。同时我驻该国大使馆,告知我们:“如现在直接与制造商成交,最低可少花100000美元。”这是向xx国厂商了解的。而厂

商开盘价格比之贸易集团报价成交价要低5%一15%。这也是正常现象。因此,用xx年xx月份的厂商价格与xx年初的市场贸易集团价格相比,作为论证“议价不利,价格较高”的根据,显然是不妥的。而且拍板成交的主谈人是王xx,所以,对这一点上诉人只能承担领导责任,而不能承担直接谈判责任。

关于附加条款。出国时,正是国内贯彻深化各项改革的方针,xx国就我国xx厂中止引进设备要求赔偿损失的时候,因此,外商提出签订合同:

(l)要付5%预定金;(2)不履约需要赔偿1%的损失费(即罚款)。这一点是由于上诉人对业务不熟悉而犯的错误,并非因为而增加的条款。

3.照机机、闪光灯是xx年xx月xx日在xx国xx市用个人节约的伙食费和20元零用买的。上诉人同意上缴,但不应以赃物没收处理。通过政府的耐心教育,上诉人对自己所犯的罪行,在认识上有了很大提高,恳请政府依照刑法第32条和第192条之规定,从宽处理,给上诉人一个继续为人民服务和立功赎罪的机会。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陈xx

xx年xx月xx日

范文二:

上诉人:吴某,男,汉族,1960年2月20日生。

上诉人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刑初字第XXXX号刑事判决书,特向贵院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刑初字第XXXX号刑事判决,依法对上诉人从轻处有期徒刑并予以缓刑;

二、请求依法重新认定上诉人金额;

三、请求认定上诉人有自首情况。

事实与理由

一、上诉人金额应重新认定。

1、在本案中,上诉人收受在押人员家属李某送3万元差旅费不应认定为金额,一方面,人在主观上并未有将该款项送予上诉人的意识,上诉人也没有认识到该款是送给自己的,双方都一致的表示该款项是送予押解人员和用于押解途中的费用。另一方面,该3万元钱也在事实上由上诉人分两次退还给了在押人员家属王某,因此该3万元不应认定金额。

2、包括上述3万元在内,上诉人分两次在案发前退还给王某共计4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后,因自身或者与其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罪。而上诉人的退款行为是发生在收受该款项后不久,被纪检监察机关第一次询问之前,应当属于及时退还,并且,上诉人也并未是由于或自或与其有关联的人或事被查处而退还,因此,该4万元不应认定为罪数额。

二、上诉人自首情节应予认定。

根据《^v^刑法》第67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本案中,在2011年6月24日,北京市公安局纪委第一次询问上诉人时,上诉人主动供述了纪检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两次收取的4万元现金和5000元加油卡的事实,而此时,北京市公安局纪检监察机关仅仅掌握了上述人收到在押人员家属李晓芬3万元差旅费的线索,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上诉人对收受4万元及5000元加油卡的供述应成立自首。

综上所述,上诉人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并且上诉人配合侦查,主动交待相关事实,认罪态度良好,在收受在押人员相关款项后多数也用于改善在押人员生活等,剩余也都予以退还,其主观恶性极小,情况轻微,并未造成危害后果。另外,上诉人年龄较大,身体素质也较差,适用缓刑不至于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判决并考虑缓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吴某

xx年xx月xx日

刑事量刑过重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9篇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______,男,______岁,____________省______县人,______族,现在押。

上诉人因收贿赂一案,不服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刑经字第___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1.原审判认定上诉人收贿路,已构成犯罪,上诉人没有意见。

但是,主诉人收贿赂确实不是为了装进自己腰包,收受的5000美元,除领出500美元作为在国外的开支费用外,其余4500美元,当即汇回国内。

2.原审判认定上诉人由于“收贿赂,在商务谈判中不仅对引进机械议价不利,价格较高,而且承担了单方罚款的不合理附加条款…… ”。

事实是这样的:______国在______年搞了一个皮革机博览会,在技术上作了很大改革,价格比较稳定,我们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出国,经过谈判,外商给了我们18%的优惠,这怎么能说是“议价不利,价格较高”呢?______年第二季度,______国货币贬值,价格下降。

同时我驻该国大使馆,告知我们:“如现在直接与制造商成交,最低可少花100000美元。

”这是向______国厂商了解的。

而厂商开盘价格比之贸易集团报价成交价要低5%一15%。

这也是正常现象。

因此,用______年______月份的厂商价格与______年初的市场贸易集团价格相比,作为论证“议价不利,价格较高”的根据,显然是不妥的`。

而且拍板成交的主谈人是王______,所以,对这一点上诉人只能承担领导责任,而不能承担直接谈判责任。

关于附加条款。

出国时,正是国内贯彻深化各项改革的方针,______国就我国______厂中止引进设备要求赔偿损失的时候,因此,外商提出签订合同:

(l)要付5%预定金;(2)不履约需要赔偿1%的损失费(即罚款)。

这一点是由于上诉人对业务不熟悉而犯的错误,并非因为收贿而增加的条款。

3.照机机、闪光灯是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国______市用个人节约的伙食费和20元零用买的。

上诉人同意上缴,但应以赃物没收处理。

通过政府的耐心教育,上诉人对自己所犯的罪行,在认识上有了很大提高,恳请政府依照刑法第32条和第192条之规定,从宽处理,给上诉人一个继续为人民服务和立功赎罪的机 会。

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量刑过重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10篇

上诉人:(刑事案件被告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或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则不列被上诉人)

(姓名等基本情况)

上诉人因______一案,不服(高法1988年解释上诉状应写明上诉人收到裁判文书的时间,宜写在此处——华氏注)______人民法院____年__月__日()字第____号刑事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具体的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具体内容,阐明上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刑事量刑过重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11篇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姓名及罪名)一案,人民法院年月日(年度)字第号刑事判决(裁定)书,现因不服该判决(裁定)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

(写明上诉人不服原审裁判,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部分或全部撤销原裁判,或者要求变更原审裁判,或者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等)

上诉理由:_________________

1、认定事实方面;

2、适用法律方面;

3、诉讼程序方面。

_______________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刑事量刑过重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12篇

上诉人:张xx,男,31岁,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湖南省永兴县马田镇忠和村23组。

上诉人因盗窃一案,不服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xxxx年2月28日(xxxx)苏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和上诉请求:

对于判决书所述事实和定罪部分,上诉人并无争议。但是对于量刑部分,上诉人认为量刑过重,理由如下:

1、上诉人盗走被害人现金后,在不到四个小时的时间内,上诉人便主动携带所盗全部赃款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诉人的该行为应认定为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因全部赃款及时由公安机关发还给了被害人,对被害人生活影响不大,没有给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依据罪行相适应原则,上诉人所犯罪行应为轻罪,故不应当对上诉人判得这么重。

3、上诉人是初次犯罪,比起累犯来讲对社会危害不大。且上诉人一贯表现较好,上诉人在苏仙宾馆任保安期间,还因拾金不昧,多次受到务工单位的通报表扬,故不应该判这么重。

4、上诉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5、上诉人在看守所积极配合改造,有悔罪表现。

上诉人年纪尚轻,从农村到城市务工时间不长,只是因一时糊涂才犯罪,且所犯罪行并非暴力犯罪,民愤不大,犯罪之后积极改造,痛悔前非,对上诉人予以轻判不致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却能给上诉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这些都是可以给上诉人轻判的理由,但是原审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投案自首、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均没认定,判处上诉人三年徒刑,这是不符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及罪行相适应的原则,也不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政策精神,因此上诉人不服原判,特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给我以宽大处理。

此 致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xx 年3月8日

刑事量刑过重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13篇

1、必须是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

2、必须是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定或判决不服提起的这里包括两层意思,只能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即高级以下人民法院所制作的裁判提起的,对最高人民法院制作的裁判,不能提起上诉;只能是对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判不服才能提起上诉,我国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裁判是终审裁判,不得再提起上诉。

3、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提起的即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制作一审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不能超期,也不能越级。

4、是当事人针对一审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运用法律或程序上存在的问题提出的。

综上所述,法院受理刑事案件,情节不严重的会在三个月内做出判决,出具刑事判决书。被告拿到判决后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上诉。如果认定量刑过重,应该在上诉状中阐释量刑过重的理由,比如适用法条不对,一审判决过重等,并通过事实来佐证。

刑事量刑过重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14篇

上诉人:王世海,男,199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9,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石山镇美贯村38号。2014年5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高县看守所。

上诉人不服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海南二中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之判决,特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海南二中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之判决,并给予上诉人减轻处罚。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世海、王继谷、唐电兴等人见状,便赶到水利沟旁,朝水中仍砸石块”这一事实是完全错误的,本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上诉人“朝水中仍砸石块”这一事实。理由如下

1.上诉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

上诉人在侦查阶段共计做了三次《讯问笔录》,每次均没有承认自己参与了路上的拦截行为;当三位受害人黄嘉威、练政宏及肖晓璐落水后,更没有向河里投掷石块,只是在路边立足观看。

2.王贻森在侦查阶段的供述。

这里首先阐述一个事实(细节):案发时全部同案犯被王贻森分成了两组:一组是在桥边上,其中有王贻森、王继谷、‘亚板”(王家胜)及“亚海”(王世海),即王贻森与三个海口人(被告王世海、王继谷及王家胜)在一起;另一组在距离桥十米的公路上(黄文超家斜对面),包括符新鹏、唐电兴、林冰及唐闻响等人。

在明晰上述事实后,再来分析王贻森在《讯问笔录》中的所言:2013年11月2日的《讯问笔录》“当时斜坡处的中间停放有填桥没有用完剩下的石块,我就用临高话对站在我旁边的那两个海口人说要是不行,我们就那石头来砸他们,站在我旁边的两个海口市人不懂听临高话,我就一个人拿起了脚下的一个石砖,我看了旁边的两个海口市人没有去拿石头,我就把手中的石头放在了地上。”中,他只提及到了身边有两个海口人,且这两个人均没有听从王贻森的话,没有向河里扔石头;依据后面同案人符新鹏的《讯问笔录》,可以确定这两个人是王继谷及王家胜,上诉人王世海不在其中,即不在案发现场。这也在他同日所做的《讯问笔录》中“问:第三人掉到河里后,你们当中有没有人持石头或石块砸他们?答:我不清楚”得到证实。

结合案发时王贻森与上诉人在一起(分在一组)的事实,其《讯问笔录》中的供述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3.符新鹏在侦查阶段的供述。

在他的2013年10月31日第二次《讯问笔录》有这样的内容:“问:三个年轻人连车带人掉进水后是谁往水利沟砸石头的?答:我是听到亚海(王世海)、亚板(王家胜)说用石头砸,但我没有亲眼看到他们用石头砸”。

2013年10月31日的第三次《讯问笔录》有这样的内容:“问:亚板、亚海两人去哪里了?答:我没有看到他们两个人,他们两应该躲在路边树林里了吧。”。

依据符新鹏的上述供述可明晰以下事实:1)案发时上诉人不在现场;2)他并没有亲眼见到上诉人“朝水中仍砸石块”;3)因为上诉人案发时不在现场,结合上述王贻森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案发时在他身边只看到两个海口市人”,就能清楚的得出如下结论:上诉人不可能参与拦截行为,也不可能向河里扔石块!

4.王继谷在侦查阶段的供述。

依据一审判决确定的王继谷供述:“我和唐电兴等人捡路边的红砖、石块向河里乱扔,并且我们全部都说砸死他们,有些人没有拿石头丢砸的,也跟着一起喊”,可以清楚地明晰以下三个事实:1)他没有见到上诉人向河里扔石块;2)有一部分人没有扔石块;3)依据上诉人、王贻森及符新鹏的供述,在没有扔石块的人群中就应当包括上诉人。

同样,结合案发时王贻森与上诉人在一起(分在一组)的事实,其《讯问笔录》中的供述也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5.唐电兴在侦查阶段的供述。

(1)他的供述与其他同案犯王贻森、符新鹏、王继谷的供述在上诉人是否实施了“向河里扔石块”这一事实上是不一致的;(2)他与王世海不是分在一组,因此,不可能了解上诉人从事了哪些行为;(3)依据他在《讯问笔录》中的供述“问:你所在的`位置,旁边还有谁?答:天黑,我没有注意是谁比较靠近我”,案发当晚天很黑,以至于谁靠近他都看不清,又怎么能看清不是在一组的上诉人有向河里投掷石块的行为呢?因此,上述三个情节均证明他的供述“阿海也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往河里扔”是不可采信的。

6.唐闻响在侦查阶段的供述。

同样证明他的供述“我还看到阿海、王继谷到桥边捡起石块往水里砸”也是不可采信的,理由同上(唐电兴的)。

依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的“经查,该事实(被告王世海参与在洋通桥拦路及扔石头)有被告人王世海及其同案犯王贻森、王贻谷、唐电兴、唐闻响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予以证实,故该辩解及辩护意见(关于被告王世海没有参与在洋通桥拦路及扔石头)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是完全错误的。

二、一审判决对上诉人量刑过重,应依法减轻改判。

1.上诉人并不具有“朝水中仍砸石块”这一加重处罚情节,前已经详述,此处不再累述。因此,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世海在被害人肖晓璐等人落水后持石头向其扔砸,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的积极性及主观恶性相对其他从犯较大”是错误的。

2.被害人对于自身的死亡结果应当承担部分责任,据此,应当依法减轻对于上诉人的处罚,理由如下:

(1)被害人落水前,存在以下事实:1)驾驶员黄嘉威载练政宏及肖晓璐两个人,属于违法超载,导致遇到紧急情况时处理不及时。2)车速过快(超过60公里每小时),紧急刹车时,出现事故。

(2)被害人落水后,驾驶员黄嘉威在救起练政宏后,忽视了再救肖晓璐!他也没有告知及提醒其他人对肖晓璐进行施救,最终导致不会水性的肖晓璐不幸身亡。

据此,一审判决认定“对被告人王世海的辩护人关于被害人一方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据理不足,也不予采纳”是错误的。

3.从上诉人归案后认罪态度来看。上诉人在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询问时,就毫不隐瞒地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自始至终供述一致、稳定,没有丝毫的侥幸逃避法律制裁的心理,上诉人一审时当庭表示认罪服法,重新做人。这些足以充分说明被告人认罪态度是积极和诚恳的。

依据上面一、二所述理由,上诉人犯罪情节并不严重,悔罪态度诚恳,有自认罪情节,系初犯、偶犯;且受害人存在部分过错。但一审法院并没有对上述情节给予充分的考虑,最终导致量刑过重。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此,特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给予上诉人减轻处罚。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2016年1月25日

刑事量刑过重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15篇

范文一:

上诉人:陈××,男,××岁,×族,××省 ××县人,××厂会计,住××市××街××号。

上诉人因盗窃一案,不服××市××区 人民法院19××年×月×日(××)刑普判字第××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 和上诉请求:

上诉人于19××年×月×日盗窃了林××自行车一辆,卖给×××,得人民 币100元。当被公安机关发觉后,上诉人立即坦白交代,并主动将赃款全部退出。在审讯中,××法院审判员张××再三追逼,说我是个惯犯,决不只盗窃一辆自行车,一定还有很多,如不交代,就要从严判;如果彻底交代,保证从宽处理、不判刑或者只判很轻的刑。为 了争取“坦白从宽”,我就捏造事实,说从19××年×月到19××年×月一共盗窃了11辆自 行车。谁知这一“交代”,不但得不到宽大,反而以此为根据(判决书上说我供认不讳,罪 行严重)判徒刑10年。我所坦白的那10辆自行车全是假的,根本没有的事;只有盗窃林× ×的那一辆才是真的,一被发觉,我即坦白认罪,并积极退款。根据党的政策,我是符合“ 坦白从宽”的条件的。可是原审人民法院却判我10年徒刑,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 的,因此我不服原判,特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重新审理,依法改判,给我以宽 大处理。

此 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陈××

代书人:律师王××

×××× 年×月×日

1.上诉状副本二份。

2.张审判员审问我的情况,有记录在卷,请查对。

范文二:

上诉人:吴某,男,汉族,1960年2月20日生。

上诉人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刑初字第XXXX号刑事判决书,特向贵院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刑初字第XXXX号刑事判决,依法对上诉人从轻判有期徒刑并予以缓刑;

二、请求依法重新认定上诉人收贿金额;

三、请求认定上诉人有自首情况。

事实与理由

一、上诉人收贿金额应重新认定。

1、在本案中,上诉人收受在押人员家属李某送3万元差旅费不应认定为收贿金额,一方面,贿赂人在主观上并未有将该款项送予上诉人的意识,上诉人也没有认识到该款是送给自己的,双方都一致的表示该款项是送予押解人员和用于押解途中的费用。另一方面,该3万元钱也在事实上由上诉人分两次退还给了在押人员家属王某,因此该3万元不应认定收贿金额。

2、包括上述3万元在内,上诉人分两次在案发前退还给王某共计4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收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收贿。国家工作人员收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收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收贿罪。而上诉人的退款行为是发生在收受该款项后不久,被纪检监察机关第一次询问之前,应当属于及时退还,并且,上诉人也并未是由于或自或与其收贿有关联的人或事被查处而退还,因此,该4万元不应认定为收贿罪数额。

二、上诉人自首情节应予认定。

根据《^v^刑法》第67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本案中,在2011年6月24日,北京市公安局纪委第一次询问上诉人时,上诉人主动供述了纪检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两次收取的4万元现金和5000元加油卡的`事实,而此时,北京市公安局纪检监察机关仅仅掌握了上述人收到在押人员家属李晓芬3万元差旅费的线索,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上诉人对收受4万元及5000元加油卡的供述应成立自首。

综上所述,上诉人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并且上诉人配合侦查,主动交待相关事实,认罪态度良好,在收受在押人员相关款项后多数也用于改善在押人员生活等,剩余也都予以退还,其主观恶性极小,情况轻微,并未造成危害后果。另外,上诉人年龄较大,身体素质也较差,适用缓刑不至于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判决并考虑缓刑。

刑事量刑过重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16篇

刑事上诉状 合同诈骗罪

上诉人:吴××,男,………。2006年8月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蚌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至今。

上诉人不服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蚌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之判决,特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贵院依法撤消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蚌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之判决,依法宣告上诉人无罪。

上诉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以融资为诱饵,采取仅提供自制的表面文字资料,但不进行实质性工作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300万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这一认定既没有证据证实,也与事实完全不符。

(一)本案的焦点:300万元的性质

本案中上诉人确实收到蚌埠市花园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姚树立代表花园公司汇入的300万元,但花园公司为什么要汇这300万元?这300万元的性质是什么?这是本案的焦点,也是本案上诉人罪与非罪的关键。

1、300万元是花园公司交付的履行买卖合同的约定保证金

2005年初上诉人与花园公司的代表丁海平认识,丁海平称花园公司可以生产菜仔油出口,考虑到欧美市场开始出现替代石油的生物柴油的趋势(菜仔油可作为生产生物柴油原料),上诉人同意代表新加坡ap公司(上诉人为新加坡ap公司的董事、在中国的代表)与丁海平代表的花园公司进行洽谈,2005年3月22日由新加坡ap公司经理lam kwong hee先生和花园公司董事长姚树立先生签订了买卖合同(《sales and purchase contract(contract number:05by-ap01)》)。合同约定,一万吨菜仔油交易金额为580万美元,买方新加坡ap公司申请买方银行开具信用证作为付款方式(合同第10条),卖方花园公司申请银行开具履约保证(金)函,如花园公司违约,买方有权占有此保证金(合同第15条)。但在合同履行时,花园公司称没有能力让银行开具履约保证(金)函,并邀请上诉人到蚌埠协商,2005年4月10日前后,上诉人在蚌埠和赴凤阳的`途中与花园公司的董事长姚树立、总经理丁海平商谈达成变更协议:花园公司申请卖方银行开具履约保证(金)函的条款变更为花园公司直接支付合同金额8%的保证金。2005年4月13日,买方按约申请新加坡发展银行(dbs)开具了以花园公司为受益人的金额为580万美元的信用证。并应花园公司和通知行(蚌埠市农业银行中山支行)的要求于2005年4月27日作了修改。随后,经上诉人代表买方催促花园公司董事长姚树立代表花园公司于2005年6月1日将rmb300万元履约保证金(按约定的580万美元的8%计算,仍欠约rmb70万未付,姚树立说公司只有这么多了)汇给上诉人(新加坡ap公司同意上诉人代收并用于该合同事宜的支出)。

刑事量刑过重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17篇

原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第六居民组,村民。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4年 月日出生,汉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第六居民组,村民。

被告人马某某,男,出生年月不详,36岁,汉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

诉 讼 请 求

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对其从重处罚。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赔偿我受伤的医疗费元,误工费47700元、护理费6450元、伙食补助费3420元、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300元、法医鉴定费260元以及伤残补助费(待伤残鉴定后确定),共计元。

事 实 和 理 由

2005年3月25日19时许,我在我家门口圪蹴着,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开车过来,我没防备他俩突然下车,被告人马某某把我抱住,被告人刘某某用铁器在我头部打了数下,马某某又拿水泥块在我下颌部砸了几下,把我打昏倒地,逃之夭夭。之后,被我妻子发现叫人把我送至某某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脑震荡、颅骨骨折、头皮血肿、头面部皮肤裂伤、下颌骨骨折、牙齿松动。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害。

我在某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9天,已花去医疗费元,我住院期间,开始30天由我两个亲属在医院进行陪侍护理,之后由一个亲属护理。出院后在家休息治疗60天,经过治疗终结,我头部仍然昏昏沉沉,记忆力下降,牙齿松动。由于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故意伤害犯罪行为,使我受伤住院花去巨额的医疗费用,使我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和蒙受极大的经济损失。我经营镁渣加工业务,被伤害住院导致停产,为此损失惨重。

基于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胆大妄为,光天化日之下,无故行凶伤人,故意伤害我的身体健康,情节恶劣,危害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由于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故意伤害犯罪行为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公正判决,维护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及合法权益。

某某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刑事量刑过重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18篇

。上诉人因^v^一案,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字第××号 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要求发挥重审和依法改判一、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部分有出入。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思想反动,一贯散布仇视社会主义制度的反动言论,并向往资本主义,一心想逃往外国”。根据是:上诉人于是19××年间,曾和李某、王某等说过“社会主义好社会主义的肚子吃不饱”等话,以及在日记中写有“中国没有自由,不如生活在资本主义国家舒服”等类语句。但是我对李、王等所说,只是对国家暂时困难时期吃粮紧张的牢骚话,经揭发后已向领导坦白说清,作了检查。至于日记所写,也是对个人的现实生活有些不满,并不是真想逃往外国。日记既没有认真看过,又是主动交代的,据此定罪,于法无据。因此,说上诉人“一贯散布……反动言论“、“一心想逃往外国”,是不符实际的,况且,那些都是20年以前的一些言论和想法,根据过去的思想定罪,怎能站得住脚呢?

二、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性质不当。

上诉人从19××年起,经常出差,因在外挥霍而起意偷窃。19××年×月×日,出差××市时,在××旅馆偷走不知姓名旅客的普通行李包一个。回到单位后,打开一看,除几件旧衣和一双 新鞋外,还有三个本子和一张图纸,上说是看不懂的线路图和符号,都盖有“绝密”字样,当时十分慌,但又不知如何处置为好,遂将“绝密”文件存入箱内,一直未敢动。同年,5月1 6日,上诉人在码头候船回家,使用了那只偷来的行李包,经公安人员带去查问,上诉人当即坦白了偷窃事实,交出“绝密”文件。一审原判认定上诉人犯了“偷窃军事机密情报,企图伺机投敌”的^v^罪,主要是根据 “上诉人思想反动,一贯散布反动言论”,这一被夸大了的事实,联系上诉人的上述偷窃行为而得出的.错误结论。其实,上诉人在国家暂时困难时期说的一两句牢骚、不满意的话,与19××年偷窃罪行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一审推论是失当的。至于“偷窃军事机密,伺机投敌”的认定,更是无据。因为上诉人在作案前并不知哪里有“军事机密”,因而绝无“偷窃军事机密”的动机和准备。事后又没有利用“绝密”作任何“伺机投敌”的活动,只是因惊恐而藏匿罢了,这怎能证明上诉人怀有^v^的目的呢?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性质,显然 不当。

三、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由于一审判决对上诉人犯罪事实的认定有误,对犯罪性质的判断不当,因而判处上诉人有期 徒刑15年,并宣布刑满后剥夺政治权利5年,实属过重。为此,特向贵院提起上诉,请求重 新审理。

×××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罗××

××××年×月×日

刑事量刑过重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19篇

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住址等)。

被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住址等)。

上诉人因____一案,不服____人民法院___年___月___日(__)___字第__号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上诉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名)____年__月__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___份;证物___件;书证___件。

刑事量刑过重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20篇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男,1987年3月27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抢夺罪,于2011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市看守所。因上诉人不服市人民法院(2011)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上诉人认为量刑过重,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1)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并依法对上诉人作出较轻的判决。

事实及理由

对于判决书所述事实和定罪部分,上诉人并无争议。但是对于量刑部分,上诉人认为量刑过重,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

上诉人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犯罪之前科。此次犯罪系临时起意,一时糊涂。因此,上诉人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在量刑上应当酌定减轻处罚。

二、从本案的基本事实可知,上诉人在整个抢夺过程中始终其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

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上诉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

上诉人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同时检举揭发了同案犯“小海”,使公安机关快速的侦破此案,此外,本案开庭时上诉人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

四、上诉人在看守所积极配合改造,有悔罪表现。

上诉人年纪尚轻,从农村到城市务工时间不长,只是因一时糊涂才犯罪,且所犯罪行并非暴力犯罪,民愤不大,犯罪之后积极改造,痛悔前非,对上诉人予以轻判不致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却能给上诉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五、上诉人实施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上诉人实施犯罪没有给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与社会上一些重大犯罪有着本质的区别,综合考虑对社会的影响以及危害程度,可见上诉人的社会危害性很小。

六、依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中关于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一万元的量刑规定,上诉人涉嫌犯罪数额为人民币8036元,尚未达到抢夺罪数额巨大的规定,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综上所述,鉴于上诉人在此次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上诉人请求上级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的一贯表现、认罪态度的悔罪表现,充分考虑上诉人犯罪数额应为“较大”而非“巨大”的事实,给予上诉人从轻、减轻处罚,给上诉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回报的机会。

某某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1年7月21日

刑事量刑过重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21篇

上诉人:贾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兴县魏家滩镇,现住太原市万柏林区,现羁押在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因抢劫,盗窃罪一案不服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5)万刑初字第00334号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减轻对上诉人的处罚。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没有查清案件事实,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抢劫价值98700元废铜没有证据。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废铜价值98700元完全是以控方提交的的两份证据:山西太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迎西收费站的证明以及太原市物资回收利用总公司下元分公司出具的“废铜回收价格证明”作为定案依据,但是这两份证据的认定显然不符合刑事证据规则。

(一)山西太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迎西收费站出具的证明在屯留站下高速时总重量5900千克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

1.山西太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迎西收费站在法律上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属于山西太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内部单位,刑事证据不能采用内部章。

2.山西太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迎西收费站证明货车晋A605D8在屯留站出口总重量5900千克,是违法的。

按规定,大货车有专门的通道先过地磅称重,按照吨位和里程计算通行费,涉案货车是在长治屯留西站出站,山西太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迎西收费站无权出具证明,证明涉案货车的重量只能由屯留站出具,迎西收费站没有此权限。

另外,山西太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迎西收费站出具的证明是手写的,不具有真实性与合法性。

(二)太原市物资回收利用总公司下元分公司的“废铜回收价格证明”不具有真实性与合法性

太原市物资回收利用总公司下元分公司在法律上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其分公司的章只能作为内部使用,对外不具有证明作用。

因此不能作为刑事证据采用。

稍微有点民法知识的人都知道分支机构,内部科室的章对外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二、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抢劫案量刑过重

(一)以98700元作为抢劫的涉案价值没有依据。

(二)上诉人主动交代抢劫犯罪,应当认定为自首,一审法院完全没有考虑。

本案中,上诉人在交代盗窃案的过程中,主动交代了抢劫案,应当以自首论并减轻处罚。

依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不同,以自首论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如实供述的不同罪行较重的,减少基准刑的.10%-30%。

依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规定:抢劫一次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转化型抢劫,未使用暴力的。

上诉人认为,本人涉及的抢劫案,因当在三年以上起刑,自首应当减轻处罚,属于转化型抢劫,没有使用暴力,应当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自愿认罪,如实交代,并供出同案犯,都应当相应减轻处罚,但是一审法院在对上诉人量刑时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三、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盗窃案量刑过重

(一)上诉人贾某在盗窃案件中处于从属地位

盗窃犯意是由昝某提起的,盗窃的对象也是有金龙提供的,盗窃用的交通工具也是有金龙提供的。

昝某被发现后,通知贾某保存好赃物,以便退还,所有这些都说明,在这起盗窃案件中,贾某是听从昝某的安排的。

(二)依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关于盗窃罪量刑规定:初次、偶然盗窃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上诉人认为,上诉盗窃案涉案价值48230,属于山西高院规定的盗窃数额较大范围,上诉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有法定的自首情节,全部退赃,取得受害人谅解,属于从犯地位,对于上诉人的盗窃罪应当免于处罚或判处缓刑,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盗窃罪判处两年处罚完全背离了山西高院的量刑规则。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抢劫98700废铜没有证据,对上诉人的两罪量刑上没有按照山西省高院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上诉人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上诉人:×××

××××年××月××日

刑事量刑过重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22篇

上诉人:赵XX,男,汉族,19xx年9月26日生,四川省南充市人,身份证号51292119xx0926XXX,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桥龙乡正龙街XX号,现在押。

上诉人因交通肇事一案,不服大理市人民法院于20xx年9月15日作出的“(20xx)大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理由如下:

一、对于该判决书判定上诉人赵XX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上诉人不持异议。

二、上诉人认为该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理由如下:

1、上诉人赵XX系初犯,没有前科。

上诉人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之前科。

且上诉人从领取驾驶执照至事故发生前,一贯遵守交通规则,从未发生过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纯属偶然的意外。

2、上诉人赵XX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案件的相关事实。

归案笔录显示,赵XX归案前,接到公安交警部门的电话后,两次积极主动地协助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并对事发当时的情况进行回忆,能如实供述案件的相关事实,听从公安机关的安排,表现出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

3、上诉人赵XX归案后主动要求对本案受害人的家属作出赔偿,愿意承担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

目前,虽然上诉人赵XX处于被羁押状态,但在上诉人家属及肇事车主的努力下,已经对事故中的死者彭素丹及16名伤者中的15名伤者先行进行了民事赔付,仅有伤者尹XX因锁骨骨折需在4个月复查期之后主张赔偿而尚未进行民事赔付。

4、本案交通事故的对方驾驶员殷XX存在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大理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大公、交二认字(20xx)第102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殷XX所驾驶云L16118大型卧铺客车发生事故时的速度为77KM/h,在限速为40 KM/h的事故发生路段而言,超速达到,存在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

正是由于云L16118大型卧铺客车驾驶员殷XX的严重超速行为遇到被告人赵XX的实线超车行为,才导致了致人伤亡的严重交通事故。

三、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适用缓刑,理由如下:

1、上诉人赵XX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档考虑量刑。

2、结合本案事实及根据上诉人赵XX的实际情况,请求上级法院对上诉人赵XX适用缓刑。

(1)上诉人赵XX除具备上述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外,还存在困难重重的家庭困难。

赵XX20xx年离婚,带着一个9岁的女儿,家中还有没有劳动能力的将近70岁的老母亲。

这样一个特殊的三口之家,赵XX是唯一具有劳动能力的人,这个家庭需要上诉人赵XX去支撑。

(2)上诉人赵XX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对其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

上诉人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又不会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符合缓刑条件,上诉人请求上级法院综合本案事实情况,依法对上诉人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鉴于上诉人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不具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上诉人请求上级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的一贯表现、认罪态度和愿意积极赔付相关民事损失的悔罪表现,充分考虑本案交通事故的对方驾驶员殷XX存在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的事实,给予上诉人赵XX从宽处罚。

上诉人希望上级法院能够给予从轻、减轻处罚,给上诉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赵XX

20xx年10月8日

刑事量刑过重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23篇

上诉人:xxx 性别:xxx 年龄:xxx 民族:xx 籍贯:xx 职业:xxx 住址:xxx

辩护人:xx县律师事务所律师xxx。

上诉人因_____一案,不服______人民法院于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字第_____号_____事判决(或裁定),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xxxx

上诉的事实和理由如下:1、xxx2、xxx

xxx人民法院

上诉人×××(盖章)

××年××月××日

1.上诉状副本___份;

2.证物___件;

3.书证___件。

刑事上诉状 【3】

上诉人:李xx,又名李xx,男,198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人,无业。

上诉人因李xx、任xx等故意伤害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10月9日(2005)并刑初字第49号刑

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撤消原判,依法改判。

上诉事实及理由:

上诉人对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犯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但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上诉人

量刑过重,理由是:

一、上诉人只应承担故意伤害共同致害的`刑事责任,但不应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上诉人参与了斗殴,并伙同他人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是事实,在斗殴中用所持的刀捅伤他人也是事实,但上诉人持刀捅伤的人并不是本案的死者赵xx,而是打斗中赵xx一方的其他人之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

“在店外持刀伤害了被害人赵xx,继而又被众人围打倒地的事实成立”,认为上诉人“持刀伤人并致人死亡

在此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只应对故意伤害的结果承

担共同致害的结果,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量刑过重。

二、上诉人认为,从本案的起因上看,双方都有过错。

本案是一起双方互殴引起的故意伤害致死案,双方各持器械互殴,均有伤害对方的故意,而上诉人是在对方持刀砍伤他之后跑出店外,又被人追杀的过程中才持刀捅伤他人,因此,从案件的起因及过程看,斗殴的双方都有一定过错。请二审法院在量刑时能考虑到这一点。

三、上诉人认罪态度好,上诉人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但由于被害人家属远居外地,联系不便,致使一

审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上诉人及其家属非常希望二审法庭能组织双方调解,上诉人及其家属希望能给被害人

家属以补偿。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一审判决以故意伤

害判处上诉人无期徒刑,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撤消原判决,依法改判。

上诉人:李xx

200*年 月 日

以上为刑事上诉状,你可以按照以上的格式来抒写。

刑事量刑过重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24篇

上诉人:CT,男,生于×××年×月×日,住××××××××××

上诉人不服金牛区人民法院【2011】金牛刑初字第×××号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上诉理由:

一、上诉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依法成立犯罪中止。

那种案件中只要存在被害人反抗而犯罪又没有完成的情形都应认定为犯罪未遂的观点是错误的。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中止,关键要看上诉人是否主动放弃了犯罪。根据相关规定和基本法理,即便存在被害人反抗,但这种反抗客观上并不足以阻止上诉人的犯罪行为或者上诉人主观上不认为被害人可以阻止其行为,上诉人此时若放弃其行为,则应成立犯罪中止而非犯罪未遂。本案中,尽管被害人有反抗行为,但这些反抗客观上不足以阻止上诉人继续其行为,而上诉人主观上也没有认识到被害人的反抗可以阻止其行为,上诉人是在认识到被害人“很生气”了之后,自动放弃了犯罪,这些事实体现了上诉人放弃犯罪的自动性,上诉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

1、客观上,案发当时(二人滚落床下后)被害人手持小刀的行为不足以迫使上诉人停止其行为,之后上诉人返回房屋也放弃了继续犯罪的机会。被害人的陈述(证据卷第27页)显示,二人滚落到床下后,被害人拿了一把刀往上诉人手背上插,见上诉人没有放手,才又使劲在上诉人手背上插,上诉人可能是感觉痛了就放开了抱被害人的手,之后上诉人离开。被害人所持小刀未作为证据呈堂,结合被害人是从自己床头桌临时拿到的小刀,这种小刀很可能仅是女性闺房常备的化妆用的修眉刀之类的小刀。被害人的这种反抗显然具有试探性,其反抗的效果自然要大打折扣。而对于该行为上诉人供述为“当时她(被害人)用刀尖放在我手背上”(见上诉人第五次供述)。两相映照,可见被害人即便是手持小刀却根本没有伤害乃至刺痛上诉人。一个情绪激动的青年男子,会因为被害人将一把小刀放在手背上而中止其正在实施的强奸行为吗?需要强调的是上诉人系刚退役不久的军人,身体素质一贯良好(有部队嘉奖为证),上诉人推倒被害人等行为体现的二人力量的对比,二人当时近距离接触的事实,上诉人此时夺刀反制,进而继续其之前的行为倒是非常容易的事情。加之上诉人的供述没有一次提及因为被害人手持小刀而害怕,因此不敢继续了。这些相互印证的证据显示,被害人虽然手握小刀,但该小刀不具有现实的危险性,客观上不足以迫使上诉人停止其行为。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一审的庭审中上诉人供述还补充了离开房屋后的一个情节:上诉人主动离开了房间后旋即拿回来了之前被害人主动借给他的MP5要还给被害人,而此时被害人没有收回自己的MP5而是回答说“你拿去用嘛”。上诉人返回房间时事实上第二次具备了继续犯罪的条件,且条件更为优越(被害人手中已经没有小刀),但上诉人没有采取任何进一步的行动,该事实的存在在客观上可以进一步旁证上诉人当时已经自动放弃了犯罪。

2、本案属于激情型犯罪,事发之初,上诉人是基于主观误认而对被害人实施搂抱、强吻等行为,上诉人是在认识到被害人“很生气了”以后,自动中止了之前的行为。

首先,本案属于激情型犯罪,事发之初,上诉人是基于对被害人同意的主观误认而对被害人实施搂抱、强吻等行为的,这与此后来意识清醒放弃犯罪一脉相承。案发之前,上诉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是比较良好的,不然被害人不会主动借MP5给上诉人,案发时被害人也不会为了保全上诉人的面子而放弃呼救,上诉人也多次供述(证据卷第17页、21页)被害人平时对他比较好,上诉人甚至认为被害人喜欢他,两人间有暧昧关系(证据卷第4页、第17页)。在庭审中上诉人还补充了其间二人对话的情节:在被害人松开他的下唇后,上诉人曾问被害人是不是喜欢他,不然为什么平时对他这么好。被害人回答说她对谁都这样好,不然可以去问旁人。这些事实都表明在事发之初上诉人是基于被害人同意的主观认识而行为的,只是“在亲她摸她时就控制不住了”(见证据卷第17页),这与其此后滚下床意识清醒,认识到被害人生气了从而放弃犯罪是一脉相承的。

其次,上诉人多次供述其之所以停止行为是因为认识到被害人很生气了。上诉人行为停止时的主观状态是:“我看她当时很生气…就离开了”(证据卷第17页)、“当时看她确实生气加上又在反抗我就没有了”(证据卷第17页)、“我当时看她很生气就离开了”(证据卷第22页)。

再次,上诉人伸手主动让被害人伤害的情节再次证明上诉人中止的自动性。在庭审中,上诉人还供述在滚落床下二人分开后,上诉人主动把一只手伸过去并对被害人说“你剁几下吧”。被害人遂伸出小刀放在上诉人手背。上诉人的这个行为一方面印证了前述的被害人的小刀根本不对其构成任何威胁,客观上不能阻止上诉人的行为,另一方面也表明上诉人当时已经中止犯罪,并且已经在寻求被害人的谅解。

二、上诉人在一审的庭审供述显示,侦查部门的笔录存在不尽不实的问题,另一方面,被害人作为本案唯一的现场证人,却没有出庭接受质询,一审法院在这些基本证据存在诸多错漏的情况下径直支持检方的全部指控,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重调查,不亲信口供”是基本的刑事政策,口供是在侦查过程中形成的,其必须经过开庭调查、质证方能作为定案依据。本案中,上诉人关于其误认为被害人喜欢他的对话在笔录中没有体现,上诉人关于伸手让被害人剁的对话笔录中没有体现,上诉人关于事后回到被害人房间返还MP5的情节笔录中没有体现,而这三个事实对于认定案发时上诉人的主观状态和案发现场的客观情状具有关键性意义,一审判决对这些事实没有作任何实质性回应。另一方面,被害人作为本案唯一的现场证人没有出庭接受质询,一审法院仅凭侦查机关提供的一份被害人陈述的笔录便认定了全部事实。这让人不禁要问,既然上诉人的笔录中都能有那么多错漏,被害人的笔录就一定是铁板钉钉的事实?刑诉法明文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质询,本案被害人有什么理由不出庭作证?更何况,被害人还是本案唯一的现场证人?!

三、上诉人中止犯罪后没有造成实质性的损失,依法应当免予处罚。并且,上诉人年纪较轻,一贯表现良好,本次涉罪系初犯,认罪和悔罪态度好,实亦有可原宥之处,法庭应当对上诉人免予刑事处罚。

据上诉人供述,其是误认为被害人喜欢她,最初心态是想占被害人的便宜,但随着事态的发展在与被害人发生直接的身体接触时丧失了自控能力(见证据卷第4页“只是男女之间有些暧昧关系”、第16页“我心里就想占她的便宜”、第17页“她平时对我也好,我误认为她喜欢我”、“我在亲她摸她时就控制不住了”等)。这属于典型的激情犯罪,上诉人主观恶性不大,年少而缺少自制力是实施犯罪的重要原因。上诉人五次供述,对于涉嫌的主要犯罪事实均如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且其行为没有造成实质性的损害(被害人身体上甚至没有任何一处轻微伤,财产损失则更无从说起),依法应当免予处罚。上诉人辍学后从军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曾多次获得嘉奖,退役后涉世时间不长,本次涉罪系初犯,认罪和悔罪态度好,实有可原宥之处,上诉人重返社会后也不具有任何社会危害性,常言道“浪子回头金不换”,建议法庭综合考虑以上情节,依法判处上诉人免予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行为依法成立犯罪中止,且没有造成实质性的损失,依法应当免予处罚,一审程序中关键证人未出庭作证,诸多关键事实未予认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上诉人请求二审人民法院就上诉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重新作出认定,纠正一审法院的程序违法行为,对该案依法予以改判。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CT

20××年 ×月 ×日

刑事量刑过重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25篇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锋,又名红红,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永登县××镇××村农民,住该村。

上诉人张锋因故意杀人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10月29日(2005)兰刑初第××号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原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依法撤消原审死刑判决,重新作出从轻处罚判决。

上诉事实及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为被害人对邵玉红的殴打不是引发上诉人杀人动机的理由不能成立。

从邵玉红的询问笔录中,可以看出,被害人性情暴躁且长期虐待打骂邵玉红。案发当晚被害人对邵玉红多次进行殴打,并多次威胁上诉人要伤害其家人,后被害人死掐住邵玉红的脖子不放,致使其呼吸困难,(有邵玉红的第二次笔录第三页为证),如不是上诉人及时阻止邵玉红可能会窒息死亡。在被害人对邵玉红殴打时上诉人曾试图报案,但被邵玉红及被害人阻止。因此上诉人张为了防止被害人再次对自己及邵玉红玉红进行不法侵害,从而危及二人生命,处于义愤拿刀将其砍伤的行为,实是被迫之举。在司法实践中“义愤杀人”是酌定从轻情节,法院在量刑时应予以充分考虑这一情节。

二、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杀人故意明显,手段残忍与事实不符。

《兰州市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证明被害人确定是被砍后4小时许才死亡,死亡原因是“失血性休克死亡”。邵玉红的询问笔录证实:在离开作案现场后,邵玉红曾给其姐夫郝宗全打电话让他去看看被害人,上诉人并未阻止。上诉人在明知被害人还未死亡时离开,说明上诉人对被害人的死亡后果并不积极追求,而是听之任之,完全采取放任的态度,这种行为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与直接故意杀人相比是明显较轻的,基于这一事实,对本案上诉人在量刑时,也应从轻处罚。

三、一审判决认为被害人的伤情不是在与上诉人在争夺菜刀过程中造成的事实认定不正确。

在一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张和被告人邵玉红都供述,在砍了被害人一刀后,被害人起身反抗并于之争夺菜刀,上诉人张锋是害怕被害人夺了菜刀后对自己实施伤害而继续了行为,可见被害人的刀伤是在这个过程中造成的,这于被害人躺于床上不动遭受上诉人直接砍致全部伤情有别的,其主观恶性相对比前者是显然较轻的。

四、上诉人张锋在案发后虽有邵玉红自愿为其顶罪,但仍能够响应“坦白从宽”的政策向公安机关,公诉机关,如实交代案情,更能够向法庭如实陈述案情,并能够服从看守所管教的管理,这表明被告人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五、上诉人张锋系初犯,无前科,且一贯表现良好,其村集体及本村数百名村民联名请求贵院给其一次重生的机会,并愿集体担保其日后不至在危害社会。可见,上诉人本质是好的,不是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并且上诉人张锋是其家庭的精神支柱,如判处其死刑等于判处其家庭的死刑,判处一个无辜母亲的死刑。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被告人张锋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但被告人张锋不是必须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虽然《刑法》的重要功能之一是惩罚犯罪人,但是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是一种特殊的预防措施,而这种特殊的预防是以对犯罪人所适用的刑罚与其所犯之罪相适应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只有做到罪行相适应才能达到特殊预防的目的。我们不仅要使犯罪人“认罪”,还要使犯罪人“服法”,只有既认罪又服法,才能使犯罪人下定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的决心,也才能使特殊预防成为事实。敬请依照我国《刑法》的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基本原则,给上诉人张锋一次从新做人的机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审理作出从轻处罚判决。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量刑过重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26篇

刑事上诉状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时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这是制作刑事上诉状的法律依据。

刑事上诉状由首部、上诉请求、上诉理由和尾部组成。

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是该文书的核心内容,亦可称为正文部分。

(一)首部

1.标题。

在文书上部正中写明“刑事上诉状”,比正文字体大一号。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自诉案件,提出上诉的一方当事人称为上诉人,对方当事人称为被上诉人,分别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工

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并在土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后面用括号注明其在一审中的诉讼地位,如上诉人(原审自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一案有多名被告人的,未提出上诉的写为“原审被告人” 第二,公诉案件,只有L诉人,不能把人民检察院列为被上诉人。

上诉人的'基本情况写法与自诉案件上诉人相同。

第三,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上诉人仍列自诉人或被告人,写明其基本情况。

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写法与上诉人相同。

第四,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应把被告人列为上诉人,写明其基本情况;下一栏写代为上诉人的基本情况,代为上诉人为律师的,只写其姓名、律师事务所名称和法律职务;代为上诉人为近亲属的,其基本情况写法与上诉人相同,并表明与被告人的关系。

3.上诉事由。

是一段承上启下的过渡性文字,在最高人民法院格式空白处,根据实际清况填写适当文字。

(二)上诉请求

即上诉人提出上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制作时应根据一审裁判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上诉请求。

如上诉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定罪量刑均持否定的态度,要求上诉审法院依法审理,进行改判,则上诉请求可表述为:“请求撤销xxx人民法院xxx x年xx月xx日(xx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依法

改判。

”如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根本不存在,则上诉请求可表述为:“请求撤销xxx人民法院xxxx年xx月xx 日(XXX 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宣告上诉人无罪。

(三)上诉理由

要围绕定罪量刑等问题进行分析论证,阐明上诉理由,以实现上诉请求。

通常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认定犯罪事实存在问题,上诉状首先要就犯罪事实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辩驳,以澄清事实,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

二是定性存在问题,上诉状要抓住定

性定罪方面存在的问题,以求定性准确,定罪恰当,罪刑相当。

三是量刑存在问题,比如一审判决没有依法正确量刑,存在量刑畸重的现象,或者忽视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和条件,上诉状就应针对量刑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阐明观点。

四是诉讼程序存在问题,一审法院的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判的,上诉理由就要阐明原审判决违反程序法之处。

制作上诉理由时要以精练的语言将一审裁判文书中存在的问题概括成几个观点,然后据理驳斥。

(四)尾部

包括以下内容:文书送达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名称;本诉状副本的份数;上诉人署名,并注明年月日。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计算。

上诉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限内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或者直接向原审人

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

上诉人 一案,于 年 月 日收到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字第 号刑事,现因不服该 提出上诉。

上 诉 请 求

上 诉 理 由

此 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 份

上诉人:

年 月 日

刑事量刑过重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27篇

上诉人:张XX,男,32岁,汉族,广东省XXX人,住XXXX,现羁押在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上诉人因涉嫌抢劫罪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X月7日作出的(201X)天法刑初字第10XX号刑事判决书,特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X)天法刑初字第10XX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无罪或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执行。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因为赚取劳务费,代“阿把”送发票给受害人,从而认识了受害人。20XX年X月2X日,上诉人根据“阿把”的要求,将受害人带到天河区利晶酒店3008房,原以为受害人是要购^v^,对“阿把”及其同伙要抢劫一事完全不知情,当上诉人发现“阿把”及其同伙要抢劫时,确实有制止的行为,但因受到“阿把”的反对,又怕受到牵连,所以上诉人及时离开了现场。在这一事件中,上诉人并没有抢劫的故意,更没有抢劫的行为,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原审法院仅凭受害人的陈述和现场的指印两组证据即认定上诉人构成抢劫罪,完全没有考虑受害人的陈述前后存在矛盾及诸多不可查实之处,也完全没有考虑上诉人出现在现场的合理性。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构成犯罪缺乏证据支持。

退一步,倘若上诉人出现在案发现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话,原审法院的量刑也明显过重。在这一事件,上诉人仅仅是根据“阿把”的要求,将受害人带到酒店,对受害人为何要到酒店、“阿把”要抢劫的策划等等一系列的事实均不清楚,上诉人只是被“阿把”利用,在其抢劫一事中起到极其次要的作用,更没有分到任何好处。倘若罪名成立,原审法院也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从轻的处罚。

需要指出的是,上诉人被刑拘后,因眼疾复发,无法得到及时的医治,现已无法看清事物,为此,请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进行改判。此致

广州XX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OXX年X月X四日

刑事量刑过重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28篇

抢劫刑事上诉状一

上诉人:张XX,男,32岁,汉族,广东省XXX人,住XXXX,现羁押在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上诉人因涉嫌抢劫罪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X月7日作出的(201X)天法刑初字第10XX号刑事判决书,特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X)天法刑初字第10XX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无罪或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执行。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因为赚取劳务费,代“阿把”送发票给受害人,从而认识了受害人。

20XX年X月2X日,上诉人根据“阿把”的要求,将受害人带到天河区利晶酒店3008房,原以为受害人是要购^v^,对“阿把”及其同伙要抢劫一事完全不知情,当上诉人发现“阿把”及其同伙要抢劫时,确实有制止的行为,但因受到“阿把”的反对,又怕受到牵连,所以上诉人及时离开了现场。

在这一事件中,上诉人并没有抢劫的故意,更没有抢劫的行为,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原审法院仅凭受害人的陈述和现场的指印两组证据即认定上诉人构成抢劫罪,完全没有考虑受害人的陈述前后存在矛盾及诸多不可查实之处,也完全没有考虑上诉人出现在现场的合理性。

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构成犯罪缺乏证据支持。

退一步,倘若上诉人出现在案发现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话,原审法院的量刑也明显过重。

在这一事件,上诉人仅仅是根据“阿把”的要求,将受害人带到酒店,对受害人为何要到酒店、“阿把”要抢劫的策划等等一系列的事实均不清楚,上诉人只是被“阿把”利用,在其抢劫一事中起到极其次要的作用,更没有分到任何好处。

倘若罪名成立,原审法院也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从轻的处罚。

需要指出的是,上诉人被刑拘后,因眼疾复发,无法得到及时的医治,现已无法看清事物,为此,请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进行改判。

广州XX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OXX年X月X四日

抢劫刑事上诉状二

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族,××文化,无业,户籍地址:×市×区×村×队×号,身份证号码:××××××。

因本案于×年×月×日被抓获,同时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第×看守所。

上诉人因涉嫌故意抢劫罪一案,不服×市×区法院作出的(×)×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查清本案事实,改判上诉人减刑或缓刑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没有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未充分考虑上诉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等酌定量刑情节,对上诉人量刑过重,应予以改判。

1、上诉人主观恶性较少,对本案的犯罪过程没有异议,并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具有良好的认罪悔改表现,属于自愿认罪。

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再根据广西区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18条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2、上诉人实施抢夺行为后,出于本能上的逃脱或反抗,并未达到抗拒抓捕的程度,或者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程度,本案虽然从抢夺转化成为抢劫,但与本质上的抢劫截然不同,上诉人在现场并未携带及使用刀具,对被害人实施暴力,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明显较低。

结合上诉人系初犯,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记录,只因在猪朋狗友的教唆、指使下,一时糊涂才触犯法律,不是累犯,通过这次犯罪上诉人已经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为达到惩罚与教育的目的,应给予上诉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3、被抢的手机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价值×元,数额标准虽然构成较大,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

根据广西区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20条第(3)款的规定: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者损失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10%以下。

结合上诉人家属已为此事与被害人沟通,希望进一步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不论谅解能否成功,均不影响上诉人良好的悔罪态度,同时根据广西区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22条的规定: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一审判决上诉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千元,上诉人对罚金部分没有异议,上诉人家属愿意为自己交纳罚金,并希望上诉人能够早日回到社会,上诉人保证不再危害社会,好好改造,重新新人,恳请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所犯罪行的轻重,结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上诉人适用缓刑。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的规定。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上诉人量刑过重,恳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查清本案事实,依法改判上诉人减刑或缓刑的刑事责任。

××市×区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刑事量刑过重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29篇

上诉人:xxx

诉人:潘xx……现羁押于沈阳市皇姑区看守所。

上诉人因故意伤害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2)皇刑初字第1122号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2012)皇刑初字第1122号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第一、一审程序严重违法。

1、一审法院严重妨害甚至剥夺被告人质证权。上诉人在案件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委托有律师辩护,但无论是皇姑区检察院还是一审法院,均拒绝让辩护人复制能证明上诉人无罪的关键证据:案发现场录像资料;拒绝给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充分、合理的录像证据识别及论证异议时间,仅在开庭前向辩护人播放并在庭审中出示录像证据;而且,庭审中公诉人出示录像证据时,偌大的法庭仅用一台显示器为十几吋的电脑播放,在上诉人、一审其他被告人、辩护人及旁听人员都无法看清录像内容的情况下,公诉人拒不说明录像内容证明的案件事实,企图以“一群人在殴打被害人”蒙混过关,虽辩护人强烈抗议,但法庭拒不让公诉人释明录像证明的事实,在辩护人一再坚持下,法庭才允许辩护人就录像证据的关联性发表质证意见,辩护人认为:此录像内容包括全部打架现场,而打架现场并没有上诉人,录像内容恰恰证明上诉人无罪。

2、上诉人在侦查期间受到诱供和刑讯逼供。

(1)诱供:侦查卷第5卷:侦查人员8月30日对上诉人的第二次讯问笔录里,侦查员“问:现有证据摄像中所摄情况证实你当时过去后用拳头打被害人头,对胸部进行殴打,你怎么解释?答:我当时喝多了记不清了,录像里摄到我打对方了,那就打了呗。问:在被害人被打倒在地上后,你又对被害人怎么殴打的?答:记不清了。问:现有你同案证言证实在对方被害人倒地后你与其他人对被害人头部、胸部用脚踢打,你怎么解释?答:记不清了。”在录像证据里根本不存在上诉人打人、无任何其他被告人如此指证的情况下,侦查人员此种讯问方式属典型诱供。遗憾的是,一审法院对此装聋作哑。

(2)刑讯逼供:2012年8月28日晚案发时,上诉人因为醉酒,对于现场细节大多忘记,但上诉人隐约记得以下情节:在孟XX(现役军人,另案处理)与一审其他4名被告人(下称其他4名被告人)从菊餐厅门厅冲出去殴打被害人时,自己在后边曾试图阻止,失败了;他们5人冲出去后,上诉人想出去拉架,但走出门厅后看见他们已经打得很厉害了,雨大地湿,而且上诉人也不想掺和此事,但如果退回餐厅的话又觉得对不起朋友,便站在门厅东门外挨着菊餐厅北墙根站定,其他5人(包括孟XX)殴打被害人期间上诉人始终没有参与。案发次日凌晨,上诉人接到被告人李XX电话,李XX在电话里说,被害人周XX已经死亡,要上诉人一起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虽然上诉人知道自己没有打架,但考虑到案发当时自己毕竟在现场,便和李XX一起在2012年8月29日上午8时去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说明情况,上诉人告诉侦查人员自己不知道事发起因,也没有参与打架。但侦查人员对上诉人拳打脚踢,并威胁上诉人:如果不承认殴打被害人周XX,就要抓上诉人妻子门XX和侄子潘磊。上诉人在案发当晚醉酒,对大多细节本就记忆模糊,此种情况下,只好承认自己“冲出去划拉了几下。”但在羁押期间,上诉人逐渐回忆起一些细节,比如:自己出餐厅东门后,距离打架现场7、8米,比如自己挨着餐厅北墙,脚下有跟铁管(停车位挡车轮的,临地呈东西方向铺设)……因此,上诉人第四次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供述自己到门厅看见孟XX、相XX、裴XX、赵X航、李XX五个人和对方的人在厮打,自己想过去拉架,就站在马路栏杆旁边站着,站在那里没有动。直至他们打完了,就过去拉着赵X航上车走了。因为醉酒,上诉人将上述车位阻挡车轮的铁管错记成马路栏杆。录像证据显示:在孟XX和其他4名被告人殴打被害人周XX始终,所有录像资料里都找不到上诉人,经辩护人现场勘查,只有站在上述车位阻挡车轮的铁管与餐厅北墙之间,才会在录像中消失(消失原因下文阐述),除此之外,无论潘XX去哪里,都会在摄像头的摄像范围内出现,而这个监控录像拍摄的死角距离打架现场最近距离为3-4米。所以,被刑事拘留后,侦查人员又数次讯问上诉人,上诉人均供述:自己没有打人,出去目的是为了拉架。直到一审开庭前,辩护人看过录像后会见上诉人并告知录像内容,上诉人才知道:录像里有全部打架现场,打架现场没有上诉人。在一审法庭调查期间,上诉人详细陈述了侦查机关的刑讯细节,但一审法院对此视而不见。

第二、一审判决无视客观录像证据证明当事人无罪之事实,专门选择对上诉人不利、矛盾百出的口供给上诉人定罪。

1、本案录像证据证明:在孟XX与一审其他被告人在菊餐厅门厅外东北方向殴打被害人周XX时,上诉人不在案发现场。本案有两份关键录像证据:菊餐厅大厅内正对门厅的录像(A录像)证明,2012年8月28日22时15分,孟XX及其他4名被告人与被害人周XX的纠纷已经开始,22时16分潘XX上完洗手间与赵XX下楼,到大厅后潘XX和妻子说话,22时17分过后,潘XX和赵XX走向门厅,赵XX到门厅后返回大厅,潘XX站在门厅里最靠里(西)的位置,挨着大厅门框缓慢(一审判决却认定上诉人是冲出去的)往外(东)移动,直至17分08秒从A录像消失(自此,打架事件结束前,潘XX未在任何录像中出现);菊餐厅北墙东端顶部录像(B录像)证明:2012年8月28日22时17分10秒(比潘XX在A录像消失时间晚2秒,以下时间点用分、秒计,代表2012年8月28日22时X分X秒),孟XX与其他4名被告人冲开崔XX的阻拦,开始殴打东门外的被害人周XX。殴打被害人周XX的有5个人,即孟XX与本案其他4名被告人,录像中,最先在菊餐厅东门东北方向3、4米开外,除被害人外有6个人,即孟XX、本案其他4名被告人及证人王利佳(阻止打架);之后,在餐厅东门东北方向7、8米开外,被害人倒地,录像显示有5个人,即孟XX与本案一审另4名被告人殴打被害人,直到结束。也就是说,录像显示,案发现场殴打被害人的始终只有5个人,即孟XX和另外4名被告人,案发现场录像里打架始终没有上诉人的影子。辩护人在一审中当庭提出:本案是一个因口角瞬间引起的偶发的故意伤害案,录像证据显示有5个人(包括现役军人孟XX)殴打被害人周XX,孟XX移交军方处理后,只留下4个人,现在又指控5个人涉嫌故意伤害罪,请公诉人明示,到底把哪个人指控错了?但公诉人始终不予回应。

刑事量刑过重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30篇

刑事上诉状是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和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决,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的要求重审改判的法律文书。

上诉人:(刑事案件被告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或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则不列被上诉人)

(姓名等基本情况)

上诉人因______一案,不服(高法1988年解释上诉状应写明上诉人收到裁判文书的时间,宜写在此处--华氏注)______人民法院____年__月__日()字第____号刑事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具体的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具体内容,阐明上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刑事量刑过重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31篇

上诉人:龙XX,男,19xx年1月18日生,贵州省纳雍县人,穿青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大理市下关市政巷物华市场附1号,现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

上诉人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不服大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大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20xx)大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改判上诉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

事实与理由:

本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罪名定性准确,但量刑过重,而且未对上诉人适用缓刑,与本案实际情况不符。

理由如下:

第一、上诉人犯罪故意不明显,主观恶性小。

上诉人的犯意产生有一个转化的过程,从最初的完全不知到之后意识到财物来源不明,但从没有得到第一被告人毕忠林的确认是赃物,主观上没有达到明知的程度,上诉人在第一被告毕忠林上门出售电缆时,以为是毕忠林从家里拿出来换钱,没有意识到是赃物,几次后怀疑这些物品可能是赃物,但为了贪图便宜,还是收购了。

可见,上诉人犯罪故意不明显,主观恶性不大。

第二、上诉人悔罪态度良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并且涉案金额只有12980元,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给受害人,客观上减少了损失,降低了社会危害性。

三、上诉人家庭困难,家里尚有三个未成年的孩子,最大的儿子龙中权只有12岁,次子龙中林只有11岁,女儿龙丽10岁,都在下关二小读书,妻子刘红一人无力抚养三个孩子,上诉人被羁押后家庭收入急剧减少,孩子的生活都成问题,马上就面临失学,甚至可能成为乞讨人员。

第四、与同案第一被告毕忠林的量刑相比,相对过重,适用法律不公正。

在本案中,毕忠林犯盗窃罪,盗窃数额较大,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理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因为其有立功情节,又是未成年人,一审法院只是判处其二年零四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而上诉人只是收购了毕忠林盗窃的财物,况且该财物都是由上诉人交回给公安机关,并发还给受害人,但却被判处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量刑畸重,该判决对上诉人显失公平。

第五、一审法院量刑时无理由而不采纳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对上诉人有主观偏见,量刑不公。

《^v^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在本案中,上诉人的情况符合该条法律规定。

第一、上诉人在本案中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符合适用缓刑的第一个条件;第二、上诉人主观恶性小,所有赃物都已主动交回给公安机关并返还给受害人,社会危害性较小,悔罪表现明显,犯罪情节轻微,符合适用缓刑的第二个条件;

第三、上诉人在下关有固定的住所,经营废旧金属物品的收购,有营业执照,家中有妻子和三个读小学的未成年孩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第四、上诉人家庭情况具体,妻子一人无法维持三个未成年孩子学习、生活,当初收购本案赃物也是为了维持生活。

更何况公诉人在发表量刑意见时,明确表明对毕忠林不应适用缓刑,而对上诉人明确表明应当适用缓刑,但一审法院却判决上诉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不适用缓刑。

而对同案的第一被告人毕忠林只判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适用缓刑。

这种判决与罪刑罚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在本案中就是对上诉人明显不公。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判决时根本就没有考虑上述问题,没有考虑到判决的公平与正义,也没有考虑到法院判决的社会效益,没有体现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违背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更重要的是本案一审判决对上诉人量刑过重,显失公平。

请求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上诉意见,合理合法公平公正的对上认人作出裁判,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宣告缓刑,给上诉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OXX年五月六日

刑事量刑过重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32篇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某,男,21岁, x x市x x面粉厂工人,住某市x x区x x路20号。

法定代理人:康某民,男,64岁, x x省x x市老干部局退休干部,住址同上,系原告人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某林,男,29岁,某面粉厂工人,住本厂宿舍。

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的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元。

事实和理由:

我和被告人同在一个单位工作,1999年7月29日上午11点,我正坐在车间的窗台上休息,被告人从外车间提着一个盛有稀料的小桶放在我的跟前,说足想刷刷小桶拿回家钓鱼,我出自好意地对被告人说:“我帮你把小桶烧烧吧。”随即划一火柴放在小桶里,桶里的稀料开始燃烧起来,我马...

刑事量刑过重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33篇

刑事上诉状精选范文【一】:故意伤害罪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XX,女,35岁,住址同上。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邓XX,男,50岁,住XXX。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邓XX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对其从重处罚。

2、依法判令被告人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众原告人造成的医药费等经济损失,截止2月12日医疗费元、护理费750元、误工费1235元、住宿费5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0元、营养费10000元、交通费200元,共元

事实与理由:

2007年1月8日上午,原告骆XX提一桶污水到自家屋后倒,被告与众原告相邻而居,恰逢当日被告的次儿子结婚,在家摆酒席宴请亲戚朋友,被告认为骆在其儿子结婚当天在其屋前倒排污水对其不吉利,遂带其大儿子邓XX等人将污水泼到骆XX身上,并将骆XX踢倒在地,后骆XX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详见XX公安局法医门诊检验报告书NOXXX)。骆XX的儿子林XX听到骆的呼叫声后赶来阻止,又遭到被告及其亲戚朋友等人持木棒、菜刀、砖头欧打,致使林XX头部等身体重要部位受到重创,左小腿完全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详见XXX公安局法医门诊检验报告书NOXXX)。后骆XX家人林XX、林XX、李XX、邓XX等人见状后出来劝阻,也受到被告及其亲戚朋友等人欧打,导致林XX、林XX、李XX、邓XX等人身体均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法医鉴定均为轻微伤(详见XX公安局法医门诊检验报告书NOXXXXXXX、NOXXXXXXX、NOXXXXXXX、NOXXXXXXX)。事后,众原告均到XXX卫生院接受治疗,由于林XX、林XX、李XX三人伤势较重,当日被送至XXX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其中林XX、李XX住院治疗了10天(见XX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NOXXXXXXX、NO0XXXXXXX),于1月17日治愈出院,而林XX伤势则比较严重,至今仍在接受住院治疗。截止2月12日,众原告花费了医疗费共元(见医疗收费收据),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参照《 省200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计算标准》的有关规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众原告的经济损失还有:误工费2750元、住宿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50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500元。

基于上述事实,被告人邓XX无视国家法律,胆大妄为,光天化日之下,唆使多人无故行凶伤人,故意伤害众原告的身体健康,情节恶劣,危害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由于被告人故意伤害犯罪行为给众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公正判决,维护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及合法权益。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YJBYS

二○XX年XX月XX日

刑事上诉状精选范文【二】: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系死者XXX之父),男,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XX省XXX县XXX村。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系死者XXX之母),女,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XXX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XXX,男,生于X年X月X日,住XX区XX村XX组,系XX吉AXXX卡车驾驶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现被羁押在XXX看守所。

第三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请求目的:

1、依照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杨月国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被告人共同赔偿因交通肇事致原告人XXX、XXX之子李XX死亡的死亡赔偿金187002元(元/年×20年),丧葬费8926元(17852÷12×6),处理事故的.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1500元,此项合共同赔偿计:198428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决上列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万元。

4、判决第三人人保XX支公司将该肇事车辆的保险金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给上列原告人。

事实及理由:

20XX年8月19日上午7时15分许,被告人XXX驾驶肇事车辆从XX区XX乡XX村载预制板十五张到XX乡XX村,当车行至XX区XX(店子)XX路11Km+200m处时,由于操作不当,所驾车辆制动不良,车辆侧翻,致路边行人两死一伤,造成重大车损人亡交通事故,其中死者之一XXX乃二原告人之子。该次事故经XX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第(20XX)XX号认定书认定被告人XXX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XXX不负责任。现被告人XXX交通肇事一案,已经XX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已由XX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XX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书中有详细的叙述,这里不再重复。

同时经查,该肇事车辆系被告人XXX2006年5月购买后于2006年11月17日变更过户到XX公司,登记产权为公有,车主是XX公司。XXX并与XX公司签订货运汽车联合经营合同,由XX公司于2007年 5月14日至2008年5月14日在第三人人保XX支公司投保车辆保险,保额限额为250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XXX无视国家道路安全法规,病车上路且操作不当,因此造成XXX死亡,同时造成其他死伤,其交通肇事行为已构成犯罪。其犯罪行为,不仅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人才损失,而且给原告人家庭造成了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根据《^v^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原告人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理。

XX区人民法院

原告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刑事量刑过重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34篇

精选的优秀例文1:

上诉人:

填写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或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者不列被上诉人):

填写姓名等基本情况。

上诉人因___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字第________号刑事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填写具体的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具体内容,阐明上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律师365

附:本上诉状副本 份。

精选的优秀例文2:

上诉人:张XX,男,32岁,汉族,广东省XXX人,住XXXX,现羁押在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上诉人因涉嫌抢劫罪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X月7日作出的(201X)天法刑初字第10XX号刑事判决书,特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X)天法刑初字第10XX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无罪或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执行。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因为赚取劳务费,代“阿把”送发票给受害人,从而认识了受害人。20XX年X月2X日,上诉人根据“阿把”的要求,将受害人带到天河区利晶酒店3008房,原以为受害人是要购^v^,对“阿把”及其同伙要抢劫一事完全不知情,当上诉人发现“阿把”及其同伙要抢劫时,确实有制止的行为,但因受到“阿把”的反对,又怕受到牵连,所以上诉人及时离开了现场。在这一事件中,上诉人并没有抢劫的故意,更没有抢劫的行为,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原审法院仅凭受害人的陈述和现场的指印两组证据即认定上诉人构成抢劫罪,完全没有考虑受害人的陈述前后存在矛盾及诸多不可查实之处,也完全没有考虑上诉人出现在现场的合理性。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构成犯罪缺乏证据支持。

退一步,倘若上诉人出现在案发现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话,原审法院的量刑也明显过重。在这一事件,上诉人仅仅是根据“阿把”的.要求,将受害人带到酒店,对受害人为何要到酒店、“阿把”要抢劫的策划等等一系列的事实均不清楚,上诉人只是被“阿把”利用,在其抢劫一事中起到极其次要的作用,更没有分到任何好处。倘若罪名成立,原审法院也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从轻的处罚。

需要指出的是,上诉人被刑拘后,因眼疾复发,无法得到及时的医治,现已无法看清事物,为此,请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进行改判。此致

广州XX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OXX年X月X四日

刑事量刑过重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35篇

上诉人:xx市xx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xx市xx区观谰街道桔塘社区桔岭老村第一工业区A栋二左三楼

法定代表人:董X;

被上诉人:xxxx电池有限公司。住所;xxx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丰产路。法定代表人;张XX;上诉人xx市xx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被上诉人xxxx电池有限公司诉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xx)藁民初字第0085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xxxx)藁民初字第008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藁城市人民法院无权管辖本案,依法移送上诉人住所所在地即加工承揽地xx市xx区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和理由:

第一,原审裁定事实不清,定性错误,本案实质上是加工承揽合同,而非买卖合同纠纷。被上诉人在起诉状中提及的“名为加工合同,实为购销合同”,也就是双方签订的《产品代加工合同》,属于典型的加工承揽合同,而不是买卖合同。

第二,在同一个标的上,与既有生效法律文书相冲突,一审法院管辖审理将会导致国内法院判决裁定互相打架,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

上诉人基于《产品代加工合同》,于xxxx年5月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以加工承揽合同为案由起诉被上诉人,要求支付加工款。被上诉人分别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以及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为《产品代加工合同》是购销合同,均被驳回。见证据(xxxx)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417号民事裁定书,和(xxxx)深中法立上裁字第1790号号民事裁定书,并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产品代加工合同》是加工承揽合同。而一审法院认定《产品代加工合同》是买卖合同,把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中的纠纷视为买卖合同纠纷加以管辖,显然是错误的。

综合以上论述,恳请贵院公正严格执行法律,支持上诉人的合法请求。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市xx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刑事量刑过重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36篇

上诉人:(刑事案件被告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或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则不列被上诉人)

(姓名等基本情况)

上诉人因______一案,不服(高法1988年解释上诉状应写明上诉人收到裁判文书的时间,宜写在此处——华氏注)______人民法院____年__月__日()字第____号刑事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具体的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具体内容,阐明上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刑事上诉状的结构【2】

刑事上诉状的格式,包括标题、上诉人的基本情况、辩护人、上诉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受文机关、上诉人签名盖章、日期、附项等部分。

其格式如下: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辩护人:××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_____一案,不服______人民法院于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字第_____号_____事判决(或裁定),现提起上诉。

上述的理由和请求如下:

×××××人民法院

上诉人×××(盖章)

××年××月××日

1.上诉状副本___份;

2.证物___件;

3.书证___件。

刑事量刑过重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37篇

什么是刑事上诉状

刑事上诉状是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和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决,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的要求重审改判的法律文书。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原告、被告也可就民事赔偿部分提起上诉,使用这种文书。它是引起二审的法律文书,对于推动二审法院坚持正确裁决或纠正错判有重要的意义。刑事上诉状是二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进行审理的依据。

刑事上诉状基本格式

刑事上诉状是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和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决,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的要求重审改判的法律文书。

上诉人:(刑事案件被告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或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则不列被上诉人)

(姓名等基本情况)

上诉人因______一案,不服(高法1988年解释上诉状应写明上诉人收到裁判文书的时间,宜写在此处——华氏注)______人民法院____年__月__日()字第____号刑事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具体的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具体内容,阐明上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刑事量刑过重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38篇

......

1、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一审的判决、裁定(包括附带民事诉讼判决、裁定)提出上诉,具有平等的上诉权。

2、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辩护人和近亲属的上诉必须经被告人同意,且应该以被告人的名义提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3、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对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如果被告人既是刑事附带民事诉......

起诉书的制作

起诉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首部

包括标题、被告人基本情况、案由和案件来源。

2.犯罪事实和证据

公诉书要写明被告人的罪名、罪状、罪证以及认......

刑事量刑过重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39篇

2017年最新刑事上诉状格式

上诉人:(刑事案件被告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或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则不列被上诉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上诉人 一案,人民法院 年 月 日(年度)字第 号刑事,现因不服该 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写明上诉人不服原审裁判,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部分或全部撤销原裁判,或者要求变更原审裁判,或者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等)。

上诉理由:(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认定事实方面,具体提出原审裁判在认定事实上有哪些错误,并阐述否定或变更原审认定的事实根据和证据。

2、适用法律方面,具体提出原审裁判在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及有关定性、量刑的不当之处,并论证原审裁判应予变更或撤销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3、诉讼程序方面,具体提出原审法院在审理案件、作出裁判的过程中有那些违反诉讼程序之处,并指出纠正的法律依据。

ΧΧ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 份

上诉人:

年 月 日

刑事量刑过重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40篇

上诉人:**,男,1992年5月8日生,汉族,广东省博罗县泰美镇雷公村老围小组人,单亲家庭,独生子。

因涉嫌抢劫,于20**年1月2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被逮捕,6月28日被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刑诉[20**]第282号”起诉书向博罗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年11月17日博罗县人民法院以“(20**)博法刑初字第 34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上诉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盗窃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总和刑期四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

上诉人不服,于20**年12月2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年2月28日立案,并于20**年9月13日作出了(20**)惠中法刑二终字第5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一、撤销博罗县人民法院(20**)博法刑初字第 34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博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博罗县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审判长:林宝团,审判员:陈伟明,人民陪审员:邓志勇,立案号: [20**]惠博法少刑初字第64号)于20**年11月14日开庭不公开对本案进行了第一次审理。庭审中,公诉人以同案被告人某某贤在取保候审期间有犯新罪的行为为由向合议庭申请延期审期,合议庭当庭同意了公诉人的申请。博罗县人民检察院在20**年12月16日又以“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事实、证据有变化”向博罗人民法院要求撤回起诉。博罗人民法院于20**年12月19日作出了(20**)惠博法少刑初字第6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撤回本案起诉”。

上诉人认为,博罗县人民法院准许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不合法,现依法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20**)惠博法少刑初字第6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撤回本案起诉”的裁定

2、督促博罗人民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并依法对本案作出公正的判决。

事实和理由:

1、上诉人认为:博罗县人民法院在(20**)惠博法少刑初字第64号刑事裁定书中以“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发现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裁定“准许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撤回本案起诉”的裁定没有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可以要求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要求追加起诉;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

本案中,公诉机关在本案的发回重审时发现同案被告人林贵贤在取保候审期间有犯新罪的行为,需要并案处理,适用的是“要求追加起诉”而不是“撤诉”。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案件撤诉的事由是“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

因此,上诉人认为,博罗县人民法院在公诉机关要求撤诉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就裁定准许公诉机关撤诉是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行为。这种行为,违背了《^v^刑事诉讼法》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的规定。这种行为,有损于博罗县人民法院公正的形象。因为公诉机关不合法的要求竟然能够得到人民法院的准许。可以说,博罗县人民法院不是一个依法办案的法院。

2、上诉人认为,博罗县人民法院准许公诉机关撤诉的理由不单于法无据,而且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使上诉人无法得到司法机关及时和公正的判决。

《刑事诉讼法》对公诉案件的结案只规定了两种方式,即一种是有罪判决,被告人由人民法院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罚后结案;另一种是无罪判决,被告人由人民法院释放后结案。因此,博罗人民法院准许公诉机关以“发现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而撤诉,无法达到对本案结案的目的。上诉人认为,撤诉后上诉人会遭遇到如下几种处境:一种是被继续被羁押,一种是被取保候审;一种是撤诉后被重新起诉,另一种结局可能是案件被可高高挂起,司法机关对上诉人的结论遥遥无期。

本案是一宗冤假错案。上诉人没有犯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犯抢劫罪没有事实依据;公安机关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抓捕上诉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使上诉人蒙受了不白之冤,博罗人民法院第一次审理时的违法审理行为使上诉人无端遭到羁押期延长的苦难;惠州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将案件发回博罗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使上诉人看到无罪判决的希望。如果案件正常开庭审理,上诉人就可以洗涮犯抢劫罪的冤情。

因为在本案的审理中,上诉人的证人四次来到法院准备出庭为上诉人作证,并三次书写了证人证言证明上诉人无作案时间,但博罗人民法院在审理中三次拒绝证人出庭作证(20**年6月2日证人张贵发、张可可两人应二审法官的要求,直接到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才为上诉人成功作证)。

本案到现在还没有审结,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博罗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违法审理、枉法裁判造成的。现在,博罗人民法院竟然在如果依法正常开庭审理时就可证明上诉人无罪的情况下准许公诉机关撤诉,无疑会使上诉人的冤情又一次失去洗涮的机会。上诉人认为,博罗人民法院不能为了配合公诉机关的不合法的撤诉要求而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在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依法不构成犯罪和证据不足,正常开庭审理时会判决无罪,公诉人可能要受到错案追究处理时将本案作撤诉处理。法庭这样做,严重违背了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理念。

3、上诉人认为:(20**)惠博法少刑初字第64号刑事裁定书中存在作假、隐瞒案件真相和错误的地方。

例如徐某海根本就不是上诉人发回重审时的辩护人(上诉人在本案的二审和发回重审时只委托了林石华做辩护人,并没有委托徐某海做辩护人),但(20**)惠博法少刑初字第64号刑事裁定书中竟然把徐某海列入上诉人的辩护人,这是严重的作假行为,更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还有就是(20**)惠博法少刑初字第64号刑事裁定书中对本案经过第一次审理时审判人员枉法裁判作出的`“(20**)博法刑初字第 343号”刑事判决书被二审法院撤销后发回重审的事实只字不提。

上诉人认为,博罗人民法院的这种做法,目的就是想隐瞒本案经过二审而被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真相,也就是想隐瞒博罗县人民法院在本案的审理中被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的事实真相。同时,上诉人也发现了(20**)惠博法少刑初字第64号刑事裁定书中存在着不容忽视错误,那就是把作出裁定书的日期限写成了“二0一0年十二月十九日”。试问:(20**)惠博法少刑初字第64号裁定书怎么会在“二0一0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呢?

总之,“撤诉”不是法定程序。刑事诉讼法中本来就没有撤诉的规定。目前只有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在法院宣告判决前可以要求撤诉。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则明确规定追加起诉、变更起诉、改变管辖、被告人不在案都不得撤诉,这是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48、349、351条关于撤诉规定作的完善之举,明确将补充侦查或补充证据、追加或变更起诉的情况排除在撤诉的情形之外。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20**)惠博法少刑初字第64号刑事裁定书存在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情形,现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公诉机关对本案要求撤诉理由的合法性,依法撤销(20**)惠博法少刑初字第64号的裁定,要求博罗人民法院继续对本案进行审理,确认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犯抢劫罪是冤假错案,并对(20**)惠博法少刑初字第64号刑事裁定书中存在作假、隐瞒案件真相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理。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

上诉书撰写人:****

(**授权委托书列明了辩护人有上诉的权限)

20**年 1 月 2 日

附:1、本上诉状副本 份。

2、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列明了辩护人林石华有上诉权)

3、林石华身份证复印件

4、(20**)惠博法少刑初字第64号刑事裁定书复印件

5、(20**)惠中法刑二终字第52号刑事裁定书复印件

刑事量刑过重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41篇

上诉人王XX,男,19xx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XX县仓头乡军王村井沟井南组10号,现羁押于XX县看守所。

上诉人王XX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平少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20xx)平少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当中关于王军伟的刑事判决,改判为聚众斗殴罪,并依法对上诉人做出较轻的量刑判决。

2、贵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释法,据以界定该罪是聚众斗殴参加者全部转化还是直接致害者单独转化。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罪名错误。

上诉人承认自己犯罪,也当庭予以认罪,但不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伤害罪,也不承认一审法院做出的故意伤害罪的有罪判决。

上诉人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1、犯罪主观方面,上诉人主观上有伤害被害人王留长身体的故意,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xx年2月28日出具的平检刑诉[20xx]15号起诉书中显示:经依法审查查明,2000年4月28日晚,在河南省XX县仓头乡军王村召开群众大会,王留安因害怕在会场和王留长发生殴斗,王留安在开会前让其次子王军伟到张店乡雷叭村找其女婿国孩前往开会现场。

根据检察机关查明的以上事实可见,王留安是因害怕在会场和被害人王留长发生殴斗才让被告人王军伟找国孩,其主观上并不是为了伤害被害人王留长才让上诉人找国孩。

况且上诉人只是替其父亲王留安去找国孩,传达其父亲王留安的意思,去找王留安并非上诉人自身真实意思的表示,故上诉人主观上有伤害被害人王留长身体的故意。

2、犯罪客观方面,有充分证据证明上诉人客观上有故意伤害被害人王留长身体的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上诉人只是因邻里纠纷与王国宾发生了打斗,仅仅是参与聚众斗殴,并对被害人王留长进行了殴打,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上诉人认为在多人参与的一对一或分散进行的聚众斗殴案件中,各行为人始终针对各自固定的对象进行斗殴,各行为人只对自己进行斗殴的对象承担责任,也就说上诉人只对其斗殴对象王国宾承担责任。

且上诉人主观上有伤害被害人王留长身体的故意,客观上也有故意伤害被害人王留长身体的行为,上诉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不应构成故意伤害罪,即使构成犯罪,也是构成聚众斗殴罪。

二、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上诉人存在的诸多可减轻处罚情节都未予认定适用,或虽予以认定适用,但量刑减轻处罚的幅度过小。

1、本案系邻里ì盾纠纷引发的犯罪行为,且被害人对激化ì盾引发犯罪负有责任,依法应予减轻处罚,但一审法院未予依法认定并作为减轻处罚的适用情节。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省高院量刑细则》)第四部分“关于十五种常见罪名的量刑”中第二项“故意伤害罪”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减少2 0%以下的刑罚量:(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ì盾引发的;(2)因被害人对引发犯罪有过错或者对ì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同时,《省高院量刑细则》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第17条第(1)项规定,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 0%以下。

2、上诉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岁,系未成年,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社会Σ害性小,且在本次犯罪中,系被其父王留安教唆犯罪,依法应适用从宽幅度的上限减轻处罚,但一审法院未予从量刑从宽幅度的上限减轻处罚。

《省高院量刑细则》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第1条第(4)项规定,已满十七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 0%;同时,该条第(5)项又规定,未成年人犯一贯表现良好,无不良习惯的,或被教唆、利用、诱骗犯罪的,一般适用从宽幅度的上限。

3、上诉人当庭承认自己有罪,对被害人家属深表歉意,并表示愿意通过家属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积极赔偿,且上诉人系从犯,被教唆犯,依法应予减轻处罚,但一审法院未予认定适用。

《省高院量刑细则》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第16条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4、上诉人通过家属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减轻处罚,但一审法院减轻处罚的量刑幅度较小。

《省高院量刑细则》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第19条第(1)项规定,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5、上诉人因积极赔偿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应予减轻处罚,但一审法院减轻处罚的量刑幅度较小。

《省高院量刑细则》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第20条规定,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 0%以下。

6、上诉人系自动投案,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予减轻处罚,但一审法院未予认定适用。

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王军伟……开庭审理时又推翻自己的供述,不能认定为自首”,上诉人认为,庭审当中自己只是针对自己的行为性质进行的辩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根据《省高院量刑细则》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第13条第(2)项的规定,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办案机关发觉,但尚未接受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罪名错误,且量刑未完全按照法律规定适用减轻处罚的情节,一审判决过重,应予改判。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刑事量刑过重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42篇

上诉人:赵XX,男,汉族,19xx年9月26日生,四川省南充市人,身份证号51292119790926XXX,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桥龙乡正龙街XX号,现在押。

上诉人因交通肇事一案,不服大理市人民法院于20xx年9月15日作出的“(2010)大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理由如下:

一、对于该判决书判定上诉人赵XX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上诉人不持异议。

二、上诉人认为该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理由如下:

1、上诉人赵XX系初犯,没有前科。

上诉人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之前科。

且上诉人从领取驾驶执照至事故发生前,一贯遵守交通规则,从未发生过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纯属偶然的意外。

2、上诉人赵XX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案件的相关事实。

归案笔录显示,赵XX归案前,接到公安交警部门的电话后,两次积极主动地协助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并对事发当时的情况进行回忆,能如实供述案件的相关事实,听从公安机关的安排,表现出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

3、上诉人赵XX归案后主动要求对本案受害人的家属作出赔偿,愿意承担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

目前,虽然上诉人赵XX处于被羁押状态,但在上诉人家属及肇事车主的努力下,已经对事故中的死者彭素丹及16名伤者中的15名伤者先行进行了民事赔付,仅有伤者尹XX因锁骨骨折需在4个月复查期之后主张赔偿而尚未进行民事赔付。

4、本案交通事故的对方驾驶员殷XX存在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大理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大公、交二认字(2010)第102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殷XX所驾驶云L16118大型卧铺客车发生事故时的速度为77KM/h,在限速为40 KM/h的事故发生路段而言,超速达到,存在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

正是由于云L16118大型卧铺客车驾驶员殷XX的严重超速行为遇到被告人赵XX的实线超车行为,才导致了致人伤亡的严重交通事故。

三、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适用缓刑,理由如下:

1、上诉人赵XX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档考虑量刑。

2、结合本案事实及根据上诉人赵XX的实际情况,请求上级法院对上诉人赵XX适用缓刑。

(1)上诉人赵XX除具备上述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外,还存在困难重重的家庭困难。

赵清松20xx年离婚,带着一个9岁的女儿,家中还有没有劳动能力的将近70岁的老母亲。

这样一个特殊的三口之家,赵XX是唯一具有劳动能力的人,这个家庭需要上诉人赵清松去支撑。

(2)上诉人赵XX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对其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

上诉人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又不会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符合缓刑条件,上诉人请求上级法院综合本案事实情况,依法对上诉人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鉴于上诉人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不具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上诉人请求上级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的一贯表现、认罪态度和愿意积极赔付相关民事损失的悔罪表现,充分考虑本案交通事故的对方驾驶员殷XX存在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的事实,给予上诉人赵XX从宽处罚。

上诉人希望上级法院能够给予从轻、减轻处罚,给上诉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赵XX

20xx年10月8日

刑事上诉状【2】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男,汉族,38岁,身份证编号:,初中文化,河南省开封市 人,现住河南省开封市 街 号院 号楼 号。

上诉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书。

2.改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在本案中的地位决定上诉人无从知晓河南 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文化公司)无履行合同的能力。

文化公司为本案第一被告人丁 发起成立,在设立公司之时,丁 向工商登记部门投送的各种资料及公司的设立过程,上诉人均不知晓。

上诉人开始只是丁 的一个司机,后被丁 派到郑州分公司任副经理,从事的'都是按照丁 的指令做一些具体事务,包括文化公司对外招标的各种事宜,上诉人均不知晓,故上诉人没有机会知道文化公司的资金运作状况。

再者,上诉人原来没有从事过项目投资方面的工作,加上自身文化程度较低,也无能力判断文化公司是否投资该项目的资金状况。

但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 号判决书认定上诉人明知被告人丁 无履行能力,仍介绍被害人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骗取合同履约金,属认定事实错误。

二、上诉人无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占有施工企业的钱财。

上诉人虽然介绍了两家企家和文化公司签订了合同,但所收的这两家企业的合同履行金,均按照丁 的指示,全部交给了丁 本人或汇到了丁 指定的帐户上。

至今为止,上诉人为 文化公司工作时垫付的各项费用6万多元(已向法院提交证据)也无着落。

客观地说,上诉人本人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何来占有受害企业钱财之谈,更谈不上主观上的占有。

综上所述,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 判决书针对上诉人而言,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有错必究的工作态度,给上诉人一个公平的判决。

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量刑过重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43篇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尹霞,女,198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4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

因上诉人不服市人民法院(2014)温江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书,上诉人认为量刑过重,并应依法宣告缓刑,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4)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书,并依法对上诉人作出较轻的判决,并依法宣告缓刑。

事实及理由

对于判决书所述事实和定罪部分,上诉人并无争议。但是对于量刑部分,上诉人认为量刑过重,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本案的基本事实可知,在本次犯罪中,上诉人仅在赌场内从事管理资金、抄分等辅助性工作,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而判决中未对上诉人的从犯性质进行认定,量刑时也未考虑该性质进行从轻处罚。

二、上诉人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宣告缓刑。

1、上诉人系初犯,且为从犯,因此犯罪情节较轻。

2、上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此点判决书中也进行了确认。并且上诉人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

3、上诉人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年仅11岁,处于可塑性极强的年龄,正是需要父母管教的时候,且其配偶也在同案中被判处了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更有利于其子女的成长。

综上所述,鉴于上诉人在此次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上诉人请求上级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的一贯表现、认罪态度的悔罪表现,给予上诉人从轻、减轻处罚,并且对上诉人宣告缓刑,给上诉人一个改过 1

自新、重新做人、回报的机会,也让上诉人能尽到一个当母亲的责任,使其子女能健康的成长。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xx年xx月xx日

刑事量刑过重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44篇

上诉人:(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同上)

上诉人(姓名及罪名)一案,人民法院 年 月 日(年度)字第 号刑事判决(裁定)书,现因不服该判决(裁定)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写明上诉人不服原审裁判,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部分或全部撤销原裁判,或者要求变更原审裁判,或者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等)

上诉理由:(从以下几方面写明理由)

1、认定事实方面;

2、适用法律方面;

3、诉讼程序方面。

ΧΧ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名称)

附:本上诉状副本 份

上诉人:

(签名捺印)

年 月 日

刑事量刑过重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45篇

范文一:

上诉人:吴某,男,汉族,1960年2月20日生。

上诉人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刑初字第XXXX号刑事判决书,特向贵院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刑初字第XXXX号刑事判决,依法对上诉人从轻判处了有期徒刑并予以缓刑;

二、请求依法重新认定上诉人收人贿赂金额;

三、请求认定上诉人有自首情况。

事实与理由

一、上诉人收人贿赂金额应重新认定。

1、在本案中,上诉人收受在押人员家属李某送3万元差旅费不应认定为收人贿赂金额,一方面,贿赂人在主观上并未有将该款项送予上诉人的意识,上诉人也没有认识到该款是送给自己的,双方都一致的表示该款项是送予押解人员和用于押解途中的费用。另一方面,该3万元钱也在事实上由上诉人分两次退还给了在押人员家属王某,因此该3万元不应认定收人贿赂金额。

2、包括上述3万元在内,上诉人分两次在案发前退还给王某共计4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收人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收人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收人贿赂后,因自身或者与其收人贿赂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收人贿赂罪。而上诉人的退款行为是发生在收受该款项后不久,被纪检监察机关第一次询问之前,应当属于及时退还,并且,上诉人也并未是由于或自或与其收人贿赂有关联的人或事被查处而退还,因此,该4万元不应认定为收人贿赂罪数额。

二、上诉人自首情节应予认定。

根据《^v^刑法》第67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本案中,在2011年6月24日,北京市公安局纪委第一次询问上诉人时,上诉人主动供述了纪检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两次收取的4万元现金和5000元加油卡的事实,而此时,北京市公安局纪检监察机关仅仅掌握了上述人收到在押人员家属李晓芬3万元差旅费的线索,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上诉人对收受4万元及5000元加油卡的供述应成立自首。

综上所述,上诉人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并且上诉人配合侦查,主动交待相关事实,认罪态度良好,在收受在押人员相关款项后多数也用于改善在押人员生活等,剩余也都予以退还,其主观恶性极小,情况轻微,并未造成危害后果。另外,上诉人年龄较大,身体素质也较差,适用缓刑不至于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判决并考虑缓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吴某

范文二: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XX,男,XX岁,江苏省大丰县人,汉族,现在押。

上诉人因收收人贿赂赂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X年XX月XX日刑经字第XX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1.原审判认定上诉人收收人贿赂路,已构成犯罪,上诉人没有意见。但是,主诉人收收人贿赂赂确实不是为了装进自己腰包,收受的5000美元,除领出5000美元,500美元作为在国外的开支费用外,其余4500美元,当即汇回国内。

2.原审判认定上诉人由于“收收人贿赂赂,在商务谈判中不仅对引进机械议价不利,价格较高,而且承担了单方罚款的'不合理附加条款 ”。事实是这样的:XX国在XX年搞了一个皮革机博览会,在技术上作了很大改革,价格比较稳定,我们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出国,经过谈判,外商给了我们18%的优惠,这怎么能说是“议价不利,价格较高”呢?XX年第二季度,XX国货币贬值,价格下降。同时我驻该国大使馆,告知我们:“如现在直接与制造商成交,最低可少花100000美元。”这是向XX国厂商了解的。而厂商开盘价格比之贸易集团报价成交价要低5%一15%。这也是正常现象。因此,用XX年XX月份的厂商价格与XX年初的市场贸易集团价格相比,作为论证“议价不利,价格较高”的根据,显然是不妥的。而且拍板成交的主谈人是王XX,所以,对这一点上诉人只能承担领导责任,而不能承担直接谈判责任。

关于附加条款。出国时,正是国内贯彻深化各项改革的方针,XX国就我国XX厂中止引进设备要求赔偿损失的时候,因此,外商提出签订合同:

(l)要付5%预定金;(2)不履约需要赔偿1%的损失费(即罚款)。这一点是由于上诉人对业务不熟悉而犯的错误,并非因为收人贿赂而增加的条款。

3.照机机、闪光灯是XX年XX月XX日在XX国XX市用个人节约的伙食费和20元零用买的。上诉人同意上缴,但不应以赃物没收处理。通过政府的耐心教育,上诉人对自己所犯的罪行,在认识上有了很大提高,恳请政府依照刑法第32条和第192条之规定,从宽处理,给上诉人一个继续为人民服务和立功赎罪的机会。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陈XX

XX年XX月XX日

范文三:

上诉人:陈××,男,××岁,×族,××省 ××县人,××厂会计,住××市××街××号。

上诉人因盗窃一案,不服××市××区 人民法院19××年×月×日(××)刑普判字第××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 和上诉请求:

上诉人于19××年×月×日盗窃了林××自行车一辆,卖给×××,得人民 币100元。当被公安机关发觉后,上诉人立即坦白交代,并主动将赃款全部退出。在审讯中,××法院审判员张××再三追逼,说我是个惯犯,决不只盗窃一辆自行车,一定还有很多,如不交代,就要从严判处;如果彻底交代,保证从宽处理、不判刑或者只判很轻的刑。为 了争取“坦白从宽”,我就捏造事实,说从19××年×月到19××年×月一共盗窃了11辆自 行车。谁知这一“交代”,不但得不到宽大,反而以此为根据(判决书上说我供认不讳,罪 行严重)判处徒刑10年。我所坦白的那10辆自行车全是假的,根本没有的事;只有盗窃林× ×的那一辆才是真的,一被发觉,我即坦白认罪,并积极退款。根据党的政策,我是符合“ 坦白从宽”的条件的。可是原审人民法院却判我10年徒刑,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 的,因此我不服原判,特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重新审理,依法改判,给我以宽 大处理。

此 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陈××

代书人:律师王××

×××× 年×月×日

1.上诉状副本二份。

2.张审判员审问我的情况,有记录在卷,请查对。

刑事量刑过重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46篇

刑事上诉状范文:

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 云文超,男,汉族,48岁,住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瓦店镇云庄村,电话:××××××××。

被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 胡万林,男,汉族,65岁,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石板镇联合村人,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羁押于 ×××看守所。

被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吕伟,男,汉族,50岁,××省××市××县××地人,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羁押于×××看守所。

被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 唐孟君,女,汉族,68岁,××省××市××县××地人,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羁押于×××看守所。

被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 贺桂芝,女,汉族,44岁,××省××市××县××地人,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羁押于×××看守所。

上诉人因被上诉人非法行医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洛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改判(2014)洛刑初字第××号判决书第二项,判决四名被上诉人共同赔偿上诉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110万元。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没有全部支持上诉人请求的经济赔偿,依法应予改判。四名被上诉人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漠视他人生命,对于其犯罪行为给上诉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应予赔偿。根据《^v^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及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依法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一审判决没有全部支持上诉人的经济赔偿请求,实属于法不合。

综上所述,故请求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以抚慰受害者家属,以平息民愤,以警示世人,以正法纪,以昭天理!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云文超 2014年11月21日

刑事上诉状范文:

上诉人:某某,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XXX人,初中文化。2004年12月31日因涉嫌盗窃被某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05年5月24日经某城区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某看守所。

上诉人因盗窃一案,不服某城区人民法院(2005)城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05)城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减轻对上诉人的量刑。

上诉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影响了对上诉人的量刑。

1、上诉人不慎参与的盗窃罪,属于共同犯罪。共同盗窃的犯罪成员中作用明显有区别,应当分清主从、公正量刑。

在上诉人参与的盗窃犯罪中,犯意的产生者、成员的组织者、犯罪主要工具特别是车辆的准备者都是第一被告人某某,每次销赃后的赃款保管者都是第二被告人某某。上诉人在盗窃过程中仅仅在开发区那一起他们三人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叫上诉人一起搬动赃物,其余多次上诉人只是为他们开开车门,仅仅起到较小作用,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明显属于辅助和次要性质,应当依法认定上诉人为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由于一审判决在主从犯事实上的认定不清,直接导致上诉人这一法定从轻情节在量刑时被忽略,加重了对上诉人的量刑。

2、上诉人接到公安机关的传唤通知,就及时主动到公安机关,在第一次接受讯问时,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盗窃犯罪事实,上诉人的`这种情节应当在量刑时得到酌情考虑,一审判决对此没有认可。

3、为了体现上诉人的悔罪态度,上诉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够按照司法机关要求随叫随到,并且说服家人积极交纳了罚金5000元,在上诉人参与盗窃金额元的情况下,交纳罚金的表现也应当在量刑时得到体现,一审判决对此体现不够。

二、一审判决对上诉人适用法律不公,量刑畸重,根据法律规定,结合上诉人犯罪情节,对上诉人可以宣告缓刑,以体现我国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量刑原则。

1、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2、上诉人在犯罪情节上具有从犯法定情节,又有相当于主动归案的表现,且能全额及时交纳罚金,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要求;从上诉人的犯罪过程可以看到,上诉人是在受人引诱的情况下,没有理智辨别是非,不慎走上犯罪道路的,四次盗窃行为集中在2004年8月16日至9月2日的半个月内,此后直到上诉人被取保上诉人没有再参与一次犯罪,上诉人属于第一次违法、是偶犯初犯,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

上诉人年仅21岁,走上犯罪道路非常后悔,上诉人对不起父母亲人、对不起社会,上诉人有信心改过自新、从新做人,恳请二审法院正确适用法律,积极体现我国法律“惩罚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改判上诉人缓刑。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某

年 月 日

刑事量刑过重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47篇

上诉人(一审被告人)徐xx,男,xxx年3月8日出生于xx省xx市,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捕前系xx省xxx律师事务所律师,户籍及住所地如一审判决书。

上诉人不服xxx年11月23日收到的xx市人民法院送达的(xxx)茂化法刑初字第339号刑事判决书之判决,提出上诉,其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如下:

上诉人认为该判决书之判违反相关法律与事实,特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消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无罪,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在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前的公民代理行为是合法行为,在代理上、下塘尾二村土地所有权行政纠纷过程中的与开发商的协商是合法的代理行为。在开发商无使用该争议土地的征收与使用合法手续以及未经与原土地所有权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村民们如果采取一审判决认定的所谓“阻止施工”亦是行使合法权利。上诉人自介入上下塘尾村的土地争议后,力主依法、理性维权有利于社会稳定。在此背景下,上诉人在协商中即使是有告知开发商可能会发生阻止施工的后果之言行也不构成敲诈勒索。

二、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超越代理权限索要18万元的事实不清。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尚漏重要的证人和证据未调查核实的”的主张,公诉机关和一审法院均视而不见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本案以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持上诉请求,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利。

此 致

xx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徐xx

xxx年11月26日

刑事量刑过重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48篇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这是制作刑事上诉状的法律依据。

刑事上诉状由首部、上诉请求、上诉理由和尾部组成。

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是该文书的核心内容,亦可称为正文部分。

(一)首部

1.标题。

在文书上部正中写明“刑事上诉状”,比正文字体大一号。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自诉案件,提出上诉的一方当事人称为上诉人,对方当事人称为被上诉人,分别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工

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并在土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后面用括号注明其在一审中的诉讼地位,如上诉人(原审自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一案有多名被告人的,未提出上诉的写为“原审被告人” 第二,公诉案件,只有L诉人,不能把人民检察院列为被上诉人。

上诉人的基本情况写法与自诉案件上诉人相同。

第三,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上诉人仍列自诉人或被告人,写明其基本情况。

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写法与上诉人相同。

第四,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应把被告人列为上诉人,写明其基本情况;

下一栏写代为上诉人的基本情况,代为上诉人为律师的,只写其姓名、律师事务所名称和法律职务;代为上诉人为近亲属的,其基本情况写法与上诉人相同,并表明与被告人的关系。

3.上诉事由。

是一段承上启下的过渡性文字,在最高人民法院格式空白处,根据实际清况填写适当文字。

(二)上诉请求

即上诉人提出上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制作时应根据一审裁判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上诉请求。

如上诉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定罪量刑均持否定的态度,要求上诉审法院依法审理,进行改判,则上诉请求可表述为:“请求撤销xxx人民法院xxx x年xx月xx日(xx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依法改判。

如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根本不存在,则上诉请求可表述为:“请求撤销xxx人民法院xxxx年xx月xx 日(XXX 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宣告上诉人无罪。

(三)上诉理由

要围绕定罪量刑等问题进行分析论证,阐明上诉理由,以实现上诉请求。

通常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认定犯罪事实存在问题,上诉状首先要就犯罪事实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辩驳,以澄清事实,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

二是定性存在问题,上诉状要抓住定

性定罪方面存在的问题,以求定性准确,定罪恰当,罪刑相当。

三是量刑存在问题,比如一审判决没有依法正确量刑,存在量刑畸重的现象,或者忽视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和条件,上诉状就应针对量刑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阐明观点。

四是诉讼程序存在问题,一审法院的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判的,上诉理由就要阐明原审判决违反程序法之处。

制作上诉理由时要以精练的语言将一审裁判文书中存在的问题概括成几个观点,然后据理驳斥。

(四)尾部

包括以下内容:文书送达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名称;本诉状副本的份数;上诉人署名,并注明年月日。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计算。

上诉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限内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或者直接向原审人

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

上诉人 一案,于 年 月 日收到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字第 号刑事,现因不服该 提出上诉。

上 诉 请 求

上 诉 理 由

此 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 份

上诉人:

年 月 日

【范例】季xx抢劫一案刑事上诉状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季xx,男,1981年2月19日生,汉族,出生地xx省xx县,高中文化,xx县xx厂职工,原住xx省 xx县xx镇xx村x号,现羁押于xx县看守所。

上诉人因抢劫一案,于xxxx年xx月xx日收到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x月xx日(2001)x中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因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上级人民法院撤销x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x月x x日(2001)x中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死缓。

上诉理由

上诉人认为,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

理由如下:

一、原审判决对上诉人自首情节未加认定于法不合。

上诉人被公安机关询问,仅仅是因为上诉人在案前与被害人有联系,公安机关只是把上诉人叫去询问一些情况,并未掌握上诉人的犯罪罪行。

上诉人在被询问时当即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并主动交出劫得的手机、现金等物。

此种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应以自首论。

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因身上携带有赃物,无法抵赖而被迫交代罪行,与事实不符。

公安机关不可能对询问对象搜身,如果不是上诉人主动供述罪行,公安机关怎么可能知道上诉人随身携带有赃款赃物了否定自首情节的存在,与事实不符,与法不合。

二、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惟恐被害人不死,又用哑铃压住被害人颈部,明显具有剥夺被害人生命之直接故意,并由此推断上诉人手段凶残,后果严重,主观恶性大,应依法严惩。

刑事量刑过重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49篇

如何写刑事上诉状

刑事案件中,不满一审判决,可以提起上诉,这是被告人的程序性权利。也就是说,只要被告人提起上诉,无论理由是否成立,均应启动二审程序。

上诉通常有两种方式提出,即口头提出或者书面提出,实践中,以书面提出上诉的方式为主。虽然是程序性权利,但上诉状毕竟是二审法官对案件的第一印象,如何撰写也是一个应该重视的问题。

被告人可以自行撰写上诉状,但如果聘请有辩护人,一般是由辩护人代为撰写。但是上诉毕竟是被告人的权利,应当由被告人提出,所以代书上诉状,也应当以上诉人的语气行文。因此,有些律师将一审的辩护意见改头换面当作上诉状使用,就很值得商榷。

通常,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有三:一是对定性有意见;二是对量刑有意见;三是想拖延一下投牢的时间,以留在看守所服刑。当然,也有对定性和量刑都有意见的被告人,这两个理由可以并存。如果是拖延投牢时间,提出上诉即可,对上诉状要求不高。如果是对定性或者量刑有意见,如何撰写上诉状就值得思考。

【范文】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XX,男,汉族,38岁,身份证编号:,初中文化,河南省开封市人,现住河南省开封市 街 号院 号楼 号。

上诉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xx)永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xx)永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书。

2.改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上诉人在本案中的地位决定上诉人无从知晓河南 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文化公司)无履行合同的能力。

文化公司为本案第一被告人丁xx发起成立,在设立公司之时,丁xx向工商登记部门投送的各种资料及公司的设立过程,上诉人均不知晓。上诉人开始只是丁xx的一个司机,后被丁xx派到郑州分公司任副经理,从事的都是按照丁 的指令做一些具体事务,包括文化公司对外招标的各种事宜,上诉人均不知晓,故上诉人没有机会知道文化公司的资金运作状况。再者,上诉人原来没有从事过项目投资方面的工作,加上自身文化程度较低,也无能力判断文化公司是否投资该项目的资金状况。但永城市人民法院(20xx)永刑初字 号判决书认定上诉人明知被告人丁xx无履行能力,仍介绍被害人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骗取合同履约金,属认定事实错误。

二、上诉人无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占有施工企业的钱财。

上诉人虽然介绍了两家企家和文化公司签订了合同,但所收的这两家企业的合同履行金,均按照丁 的指示,全部交给了丁 本人或汇到了丁 指定的帐户上。至今为止,上诉人为 文化公司工作时垫付的各项费用6万多元(已向法院提交证据)也无着落。客观地说,上诉人本人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何来占有受害企业钱财之谈,更谈不上主观上的占有。

综上所述,永城市人民法院(20xx)永刑初字第 判决书针对上诉人而言,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有错必究的工作态度,给上诉人一个公平的判决。

此致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刘XX代理

律师:陈XX

20xx年11月27日

刑事量刑过重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50篇

上诉人:汤文君,男,广东省五华县人,1963年10月4日出生。

因涉嫌贪w犯罪于2004年4月12日被羁押,同月29日被逮捕。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查清本案情节,正确适用法律,对上诉人依法从轻处理。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于2005年1月7日接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穗中法刑二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上诉人犯有贪w罪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15年。上诉人认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未充分考虑本案所依法具有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量刑过重,现依法上诉,请二审法院查清本案情节,依法改判,对上诉人从轻处理。

理由如下:

一、本案存在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无论是公诉机关还是法院,均认定了上诉人构成自首。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法院一方面认定上诉人构成自首,另一却未在量刑上对自首的情节充分考虑,判决的刑罚是有期徒刑中的最高刑,这显然不符合刑法中关于自首的立法精神。

二、本案也存在多处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1、上诉人无论在侦查阶段还是在法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这在侦查卷宗或法院庭审笔录均有据可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上诉人明显属于自愿认罪,依法应酌情从轻处罚。但原审法院无视上诉人自愿认罪的情节,在判决中未体现该情节的.酌情从轻,是违背上述法律规定的。

2、上诉人对犯罪所得积极退赃,没有造成国家财产的实际损失,依法办事应酌情从轻处罚。

3、上诉人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且主动投案自首,更说明上诉人的主观恶性不大,对这种情况,依法应从轻处理。

综上所述,由于原审法院未充分考虑上诉人所具备的从轻、减轻的情节,导致判决结果明显过重,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5年1月 日

刑事量刑过重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51篇

上 诉 状

上诉人:汤文君,男,广东省五华县人,1963年10月4日出生。因涉嫌贪犯罪于2004年4月12日被羁押,同月29日被逮捕。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查清本案情节,正确适用法律,对上诉人依法从轻处理。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于2005年1月7日接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穗中法刑二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上诉人犯有贪罪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15年。上诉人认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未充分考虑本案所依法具有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量刑过重,现依法上诉,请二审法院查清本案情节,依法改判,对上诉人从轻处理。理由如下:

一、本案存在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无论是公诉机关还是法院,均认定了上诉人构成自首。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法院一方面认定上诉人构成自首,另一却未在量刑上对自首的情节充分考虑,判决的刑罚是有期徒刑中的最高刑,这显然不符合刑法中关于自首的立法精神。

二、本案也存在多处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1、上诉人无论在侦查阶段还是在法院审理阶段,均自

愿认罪。这在侦查卷宗或法院庭审笔录均有据可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上诉人明显属于自愿认罪,依法应酌情从轻处罚。但原审法院无视上诉人自愿认罪的情节,在判决中未体现该情节的酌情从轻,是违背上述法律规定的。

2、上诉人对犯罪所得积极退赃,没有造成国家财产的实际损失,依法办事应酌情从轻处罚。

3、上诉人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且主动投案自首,更说明上诉人的主观恶性不大,对这种情况,依法应从轻处理。

综上所述,由于原审法院未充分考虑上诉人所具备的从轻、减轻的情节,导致判决结果明显过重,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05年1月 日

刑事量刑过重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52篇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沙某,男,汉族,1994年7月19日出生于江苏常州市,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因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2)小店刑初字第6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减轻对上诉人的处罚。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量刑没有综合考虑全案案情

2012年4月22日14时30分许,上诉人沙某并不认识受害人,也与其没有任何矛盾,是在第一被告的指示下,殴打了受害人李治国,但是,随后就被受害人李治国纠集多名人员殴打至轻伤。上诉人认为不能将双方的互殴行为割裂开,对于本案件的审理,应当将双方的互殴行为综合考量来审理本案件。

上诉人殴打受害人确实不对,但是,李治国纠集多人,使用凶器对被告人殴打更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也应当减轻上诉人的责任,但是一审判决没有丝毫体现。

二、一审判决没有体现国家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宗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十一条规定: 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中,上诉人根本没有伤人的犯罪动机,也与受害人不认识,没有任何矛盾,是在偶然的情况下,受到第一被告的指使,当时不到18岁,辨别是非的能力低下,哥们义气,不考虑后果;没有前科,在校表现良好;如实称述案件情况,没有反复,也没有避重就轻;真诚悔过,且在事后上诉人也被李治国纠集的数十人,手持器械殴打成轻伤,现在还没有完全治愈,需要康复治疗,法院应当给上诉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以体现司法的公正以及人文关怀,但是一审判决没有任何遵循对未成年人的审判原则,对上诉人量刑过重。

刑事量刑过重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53篇

(当事人上诉用)

上诉人

上诉人因 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字

第 号刑事,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 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 份

上诉人

年 月 日

注:1、本上诉状供刑事案件当事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对一审刑事判决、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用,用碳素黑墨水钢笔、毛笔书写或印制。

2、“上诉人”栏,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或职务、住址等。

3、“上诉理由”部分的空格不够用时,可增加中页。

刑事量刑过重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54篇

上诉人:章xx,男,xxxxx年2月7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公司员工,住xx市海曙区。

上诉请求:撤销xx市鄞州区人民法院(xxxx)甬鄞刑初字第52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改判上诉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错误认定事实

一审判决书认定:“经审理查明:xxxx年上半年,被告人章xx、屠xx、郑xx因对办理其个人或家属案件的xx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不满,结识后于同年8月4日和7日先后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v^、中央巡视组驻地上访,并由被告人章xx将上述活动的照片发布在其个人微博上,以扩大影响。同年8月9日晚上,被告人章xx、屠xx、郑xx等人经商议后决定于同月12日上午至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信访。

同年8月12日上午九时许,被告人章xx、屠xx、郑xx纠集亲属,朋友等十余人至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拿出事先准备的标语举牌拍照,并在院内及办公室一楼大厅内辱骂、哄闹、跪拜,致使检察院工作在此一小时余内无法正常开展,严重扰乱了检察院的工作秩序。”

1、判决书认定章xx“纠集亲属、朋友”,缺乏事实根据。

xxxx年8月4日,被告人章xx、屠xx、郑xx为各自案件申诉目的去杭州中央巡视组驻地反映问题,三名被告人和陈xx(郑xx家属)于8月6日、8月9日、8月11日,先后在章xx办公室,商量通过发博客、微博控告申诉违法办案人员,该事实有屠xx、李秀萍、陈xx签名《承诺书》、章xx、屠xx、陈xx签名《关于征求张红军一切违法违纪行为证据及线索的公告》书证为证。8月7日,三名被告人和陈xx从杭州上访回xx的路上,屠xx提议去鄞州检察院信访,章xx、郑xx先反对,后同意,当时未涉及细节,更未协商“纠集亲属、朋友”信访,时间初定于8月11日。8月9日,三被告人和陈xx在章xx办公室商量发博客及微博控告事宜,屠xx提出去检察院上访时间定在检察长接待日的8月12日上午。

本案庭审中,三名被告人均否认8月9日晚,三人商量通知和纠集家人一同前往检察院“闹访”。本案侦查阶段及庭审中,被告人章xx、屠xx均否认四人协商“纠集亲属、朋友”,被告人郑xx侦查阶段陈述(xxxx年8月27日)称:“8月9日我们在章xx办公室商量的时候,他(屠xx)就说到时候他们家十几个人都会去的,而且到了8月12日早上碰面的时候,我看到屠xx一个人来的,我就问他:“就我们几个人吗?”他就打了一个电话,就和我说他们家人都到了,都在检察院里面了。”而在庭审中,被告人郑xx对上述陈述内容否认,辩解称8月9日晚,其与章xx、屠xx、陈xx碰面时,屠xx从未提出过通知家人,8月12日碰面时,也未看到屠xx电话联系家人。

证人陈xx侦查阶段陈述(xxxx年9月29日):“问:8月12日那天鄞州检察院门口上访的人是谁叫来的?答:反正都是各自回去叫的,8月9日那天在章xx办公室里,屠xx说他的家人好叫的他都会叫来的…..”。本案庭审中,三名被告人否认陈xx陈述内容的真实性,郑xx解释陈xx虚假陈述的原因:担心夫妻两人被一并追究刑事责任,女儿无人照顾。显然,郑xx、陈xx出于畏惧刑事制裁心理在侦查阶段虚假陈述,在缺乏证据印证情况下,俩人侦查阶段陈述内容不能采信作为定案依据。

证人屠雪梅等人否认受屠xx要求和指使去检察院上访,被告人郑xx否认“纠集”李信花去检察院信访,证人章国秀(章xx兄)否认应章xx要求到检察院,章xx不存在所谓“纠集”行为。本案退回补充侦查期间,未能找到证人姚立,完全无法证明“纠集”成立。

综上,本案无确实充分证据证实章xx等被告人协商“纠集亲属、朋友”到检察院闹访,被告人屠xx亲属此前闹访一年多,其多名亲属证人均陈述去检察院是听说屠本人要去,跟随而去。

2、判决书认定章xx在检察院院子里举牌拍照,此行为并非扰乱检察院办公秩序。

8月12日上午,众人未进入检察院办公大楼前。包括章xx在内,大部分信访人员在检察大楼台阶上手举写有“控告张红军”的A3纸,希望检察长华志苗接见。有人拍了照片,拍好后,章与其他信访人收起A3纸,在场人员继续请愿,后警察到达现场。此过程中,未有检察工作人员接见或阻止,警察也未劝告或要求信访人员离开,更未遣散。章xx在检察院院子里举牌拍照,前后用时不会超过三分钟,此行为并非扰乱检察院办公秩序,没有任何证据指证举牌行为影响了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工作。

3、判决书认定“辱骂、哄闹、跪拜”行为均与章xx无关。

三名被告人进入检察院办公大楼后。鉴于无人接访,章xx及其他信访人进入办公大厅,章及另两位被告人等待接访。部分信访人亲属手举“控告张红军”A3纸请愿,年龄大者体力不支坐地上。多名信访人要求检察长接待,在场警方负责人劝说并维持着秩序,部分信访人向其陈述案情。章xx无过激言行,无任何冲突发生。警方未告知章xx涉嫌违法,更未要求离开现场。警方负责人与检方协调信访接待事宜,车姓检察官通知受理信访,陈xx先被接待,章xx安静等待,期间,两老人坐地上,其他人在大厅内继续请愿,警察未有任何言语警告或制止动作。

公诉机关提供的现场监控录像证据显示:事发上午8:40至10:20期间,三名被告人及亲属在公诉机关一楼大厅内,被告人章xx未有任何举牌、哭闹、跪拜、叫骂行为,另两位被告人亲属虽有哭闹、跪拜、叫骂行为,但持续时间断断续续,9时20分开始,大厅内较为平静。章xx未实施扰乱检方工作秩序行为,也未怂恿鼓动他人扰乱工作秩序,而是静静坐沙发上等待检方信访接待。9时54分,检方一戴眼镜、穿体恤、牛仔裤工作人员进入大厅,通知并带领章xx信访接待,章xx陈述该工作人员车姓,接待人为史源明副检察长。检方提供现场视听资料完全证明章xx无任何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行为。

章xx被施源明副检察长接待约15分钟,车姓检察官说警方要清场,停止信访,并承诺可陪同离开现场。章希望完成信访接待过程,施副检察长表示:“你还是非常理性的,但是警察要清场了,你把资料留下。”警察走入接待室,欲将章带离,章以合法信访为由拒绝,车姓检察官对警察作解释工作,警察让章离开检察院。

4、判决书认定“致使检察院工作在此一小时余内无法正常开展,严重扰乱了工作秩序。”缺乏事实根据。

判决书认定章xx等信访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小时余,完全不符合事实。证据证实:章xx不是被强制带离,而是检方工作人员主动让其离开现场。警察到现场后,从未警告、制止众多信访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行为,还联系检察院领导接待章xx等人。

监控视频证据证实:信访人员聚集检察院时间段内,检方一楼大厅出入口畅通无阻,保安及工作人员旁观状,判决书所谓“致使检察院工作在此一小时余内无法正常开展,严重扰乱了工作秩序。”,完全违背客观事实。

xxxx年8月12日,办案单位鄞州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称:“治安大队李健宏、康华波等对闹访人员劝导,但仍有几个闹访人员不听劝阻”。该材料无法证明现场警察对章xx进行过劝导,章不听劝阻,《到案经过》认定的闹访人员是屠xx、郑xx。事实上,章xx未实施过任何扰乱检察办公秩序的行为。

5、判决书认定章xx应对当天其他人的行为共同承担责任,完全缺乏事实根据。

一审判决书称:“被告人章xx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章xx不应当对当天其他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经查,被告人屠xx、郑xx的供述及证人陈xx的证言均证实同月9日晚上,被告人章xx、屠xx、郑xx等人在商议时,对同月12日上午共同去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信访一事达成一致,被告人郑xx的供述及证人陈xx的证言还证实当时屠xx提出要叫家人一同前往。故同月12日被告人章xx虽未在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内吵闹、跪拜,但被告人屠xx的家属及被告人郑xx等人的行为并未超出被告人章xx主观故意的范围,其也并未制止,故其应对当天其他人的行为共同承担责任,故本院对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一审法院上述认定完全缺乏事实根据。

本案无任何证据证明章xx“纠集亲属、朋友”,或与屠xx多名闹访亲属、郑xx事先协商,指使他们在检察院内外采取“跪拜,辱骂,”“在大厅内大吵大闹”干扰办公秩序。“哄闹、跪拜,辱骂,”扰乱检察院正常办公秩序行为与章xx无关,无证据证明章xx实施了扰乱行为,章xx无共同犯意、无具体行为,判决书将章xx硬拉扯到被告人屠xx亲属扰乱检察院办公秩序行为中,完全缺乏事实根据。

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郑xx的供述及证人陈xx的证言还证实当时屠xx提出要叫家人一同前往。”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庭审中,被告人郑xx辩解8月9日晚,其与章xx、屠xx、陈xx碰面时,屠xx未提出过通知家人,8月12日碰面时,也未看到屠xx电话联系家人。庭审中,三名被告人均否认陈xx证言具有真实性,郑xx解释陈xx虚假陈述的原因:担心夫妻两人被一并追究刑事责任,女儿无人照顾。显然,郑xx、陈xx畏惧刑事制裁作虚假陈述,在缺乏证据印证情况下,法院将具有利害关系的郑xx、陈xx在侦查阶段陈述内容作为定案依据,违反证据审查标准。

一审判决书以想象替代证据,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证实章xx事先知道屠xx亲属将去闹访。事实情况是,屠xx于8月7日及9日分别提出到鄞州检察院去信访控告,根本没有提到有人采用辱骂、哭闹、跪拜的形式,章xx根本事先不知会出现辱骂、哭闹、跪拜的情况,特别是章xx本人根本没有辱骂、哭闹、跪拜的主观故意。因此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屠xx的家属及被告人郑xx等人的行为并未超出被告人章xx主观故意的范围”,完全没有事实依据。

另外,在现场有辱骂、哭闹、跪拜行为的,主要是屠xx和郑xx相关联人员,与章xx无任何关联。因此章xx因个人原因信访,对这些辱骂、哭闹、跪拜人员无劝告制止义务,更不应对其他人的行为共同承担责任。检方人员及警察都未阻止闹访行为,如何要求章xx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上诉人章xx既无聚众扰乱检察院办公秩序主观故意,也无具体行为,目的希望检察长接待,客观上得到接访,检方让其自由离开,章xx行为不具有违法性。

二、判决书认定章xx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一审判决书认定:“三被告人及辩护人均辩称xxxx年8月12日其到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正常信访,其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没有造成严重损失。经查,三被告人组织多人以信访为由,在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内起哄闹事,致使检察院的工作在一小时余内不能正常进行,其行为已达到情节严重,其造成了严重损失,故本院对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书上述认定完全缺乏事实根据。

1、被告人章xx等人合法信访,未组织多人以信访为由,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在案证据证实,xxxx年8月12日为检察长信访接待日,三名被告人为各自案件向检察长陈情,要求接待,实名控告办案人员要求查处,信访不具有非法性,即便控告不实,排除诬告陷害动机,不能追究控告人刑事责任。至于准备“冤民某某某,控告张红军”的A3纸纸牌,为信访陈冤引起领导重视,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聚众扰乱检察院办公秩序动机,举牌、拍照等不理智行为不等同违法犯罪。

关于信访商量过程,庭审调查证实:xxxx年8月7日,三名被告人及陈xx从杭州信访返回xx的路上,被告人屠xx提出希望去鄞州检察院信访,章xx等人先反对,后同意。8月9日,三名被告人及陈xx在章xx办公室商量发微博控告张红军事宜,期间,四人确定信访时间定于检察长接待日的8月12日上午,没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动机与目的。

2、判决书认定章xx等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行为已达到情节严重,其造成了严重损失,明显缺乏事实依据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必须是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方能构成本罪。关于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一般从扰乱时间的长短、聚集人数多少,扰乱对象的性质和侵害后果是否严重,影响是否恶劣等方面综合认定。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和造成严重损失二者后果须同时具备,缺少任一方面,都不构成本罪。

判决书所称影响工作秩序即便存在,时间短,远达不到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中情节严重程度,相关证人证实只是造成工作干扰,并非无法进行,至于检方证人陈述干扰党组会议正常进行,据此认定造成检方严重损失,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首先该会议是否存在无证据证实,其次,“造成严重损失”事实也无证据证实。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客观方面的要求,必须要有严重损失后果,主要体现在经济损失上,也有法院将行为人围堵政府大门,造成车辆、人员无法进出,造成政府多部门长时间无法正常办公的危害结果认定为造成严重损失,定罪量刑的,却根本无法寻找到类似本案判决书所谓“检察院工作在此一小时余内无法正常开展,严重扰乱了工作秩序”,据此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司法案例。何况本案监控视频证据证实,“检察院工作在此一小时余内无法正常开展,严重扰乱了工作秩序”,完全违背客观事实。同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犯罪行为与违法行为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存在”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危害结果,否则《^v^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就是多余的了。

三、一审法院审理程序明显违法

1、一审法院未就辩护人管辖异议申请作出决定

上诉人辩护人在xxxx年3月24日,向一审法院提交《移送管辖申请书》,一审法院不宜行使案件管辖权,应移送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具体理由如下:根据起诉书,公诉单位属刑事被害人,法院不应管辖;法院与本案存在诉讼上的利害关系,理应回避管辖;法院院长与本案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理应回避;一审法院未就管辖异议作出任何答复。

上诉人辩护人申请法院院长回避,但被驳回,法院违反回避管辖及有关人员回避原则,审理程序违法。

2、控方证人陈xx全程旁听法庭审理,明显违法

一审判决书认定上诉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主要证据有证人陈xx证言(判决书证据1),法庭同意该证人全程旁听庭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v^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当告知其退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对主要证人旁听案件审理违法行为,上诉人辩护人强烈质疑,法庭不予理会。

上诉人认为:证人陈xx旁听庭审,给其家属(被告人郑xx)造成巨大心理压力,一审法院认定三被告人犯罪主要证据有陈xx证言,此乃明显违法审判。

3、控方证据监控视频未当庭播放,未经举证质证,审理程序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v^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证方当庭出示证据后,由对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所有证据必须在法庭上举证、质证程序后,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这是最基本的诉讼常识。

一审判决证据26监控视频(证实案发的全部经过)未由控方举证,未经过控辩双方质证,宣判前一日即6月16日,审判长向上诉人章xx播放,一审宣判通知早在6月14日向辩护人邮寄送达,严重程序违法,监控视频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本案监控视频是章xx无罪的直接证据,但是,当审判长于6月16日到看守所给章xx播放时,章xx发现审判长根本不能辨认出录像中哪位是章xx,因此章xx当即要求重新开庭,要求当庭播放进行质证。但审判长说已经判决了,明日要宣判。6月17日上午宣判之前,章xx提出了四点要求重新开庭、延缓宣判的理由,但审判长没有同意。因此,本案庭审程序严重违法。

4、控方违反法定程序,未当庭详细宣读证人证词及其他人供词

公诉人在庭审举证阶段,没有详细宣读对章xx不利的证人证词或供词,章xx在看守所核对庭审记录时发现了没有宣读过的部分证词,判决后,又在判决书中发现了没有宣读过的部分证词。而这些对章xx不利的证词未经当庭宣读并质证,就无法弄清并还原事实,更不能以此作为判决依据。

四、一审法院量刑明显不公正

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章xx管制刑一年零八个月,判处被告人屠xx,郑xx免予刑事处罚。此判决结果对上诉人严重不公,理由如下:

章xx与其他三人在本案中的主要表现比较见下表:

屠xx

郑xx

陈xx

章xx

8月4日去杭州信访

8月3日首先提议,并向郑xx与章xx发出邀请

8月3日首先提议,并向郑xx与章xx发出邀请

8月4日全程参与

先拒绝屠、郑邀请,后又接受郑邀请。

8月7日去杭州信访

8月6日首先提议,并邀请三人同去。提议跪拜请愿

接受邀请,提议穿白大褂

接受邀请。8月7日全程参与

接受邀请。反对穿白大褂、反对下跪,提议改白大褂为A3纸并拍照上微博。

8月12日去鄞检信访前

8月7日从杭州回甬途中首先提议,并邀请三人同去,8月9日重提并确定时间。

接受邀请并劝章xx同去。

接受邀请并劝章xx同去。

8月7日、9日分别两次提出反对否定意见,但最终碍于情面决定同去。

8月12日鄞检信访现场行为

举A3纸拍照约2分钟,无辱骂、哭闹、跪拜行为

有“大吵大闹、辱骂”行为

举A3纸拍照约2分钟,无辱骂、哭闹、跪拜行为

举A3纸拍照约2分钟,无辱骂、哭闹、跪拜行为。第一个坐沙发等待接访。

8月12日鄞检信访关联人员及现场行为表现

关联人员7人。其中邵根友、屠国常有“辱骂、跪拜、大吵大闹”行为;屠雪亚、屠雪梅有“辱骂、大吵大闹”行为。

关联人员4人。其中李信花有“辱骂、跪拜、大吵大闹”行为;

关联人员郑xx有“大吵大闹、辱骂”行为

关联人员2人,其中姚立按章xx要求拍照约二分钟后离开现场;章国秀平静理性,无辱骂、哭闹、跪拜行为。

去鄞检信访次数

其他行为

要求章xx于8月11日发表微博

于8月9日新浪博客上发表实名控告信、8月11微博上发表信访控告照片及公告。

被处理情况

拘押三个月、免于刑罚。

拘押三个月、免于刑罚。

行政拘留七天。

拘押九个月,被判一年八个月管制。

说明:上表中,8月12日当事人行为表现及关联人员名单与行为表现、以及去鄞检信访次数情况,详见警方提供的《起诉意见书》,以录音录像为证。

从上表事实可以看出判决结果对章xx严重不公,理由如下:

1、三次信访控告均不是章xx提议,且其多次提出过反对意见,其是在屠xx与郑xx的邀请下顾于情面义气而被动参加的,因此章xx完全不是起诉书所说的“积极参加”者,法院不应认定。在本案中,陈xx全程参与了三次信访控告活动,且陈xx没有提出过反对意见,反而劝章xx一起去鄞检信访,因此陈xx无罪,章xx更应无罪。

2、从检方指控证据看,8月12日信访控告活动中,给检方工作秩序造成一定影响的直接原因,是“辱骂、哭闹、跪拜行为”,而不是举牌拍照行为。章xx举牌拍照行为只有2分钟左右,不可能对检方工作秩序产生影响。从当事人现场行为、关联人员数量及行为表现来看,对检方工作直接或间接产生影响的人员,是屠xx与郑xx,而不是章xx。因此,退一步讲,即使存在对检方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刑事后果,那么应承担刑事责任是,是屠xx、郑xx,或者是其他直接产生扰乱作用的“辱骂、哭闹、跪拜”者。而章xx与陈xx一样,完全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3、再者,综合在案证据材料,无论从信访行为的提出(提议)与主观态度,还是实施过程中的现场表现,以及关联人员的数量与行为表现等事实情况,上诉人章xx都没有另两名被告人作用明显。再退一步讲,既然法院不认定章xx为累犯,认定三人都为积极参与者,在具体量刑上,对章xx单独适用管制刑,缺乏刑罚的公正与严肃性。

综上,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审理程序,具体量刑上都存在明显错误,请二审法院依法公正裁决,改判上诉人无罪。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xx年6月 日

刑事量刑过重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55篇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因本案于××年××月××日被刑事拘留,××年××月××日被逮捕,同月××日被取保候审,同年××月××日被××人民法院逮捕。现羁押于××看守所。

上诉事由

因不服×××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以(××)××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个月而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事项

请求××中级人民法院纠正原审判决,改判对上诉人适用缓刑。

上诉所据的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认为,依据本案原审法院已查明确认的相关事实,上诉人符合《^v^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适用缓刑的条件,原审判决未对上诉人适用缓刑显属错误,且现上诉人又有新的事实和理由,故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改判对上诉人适用缓刑,理由如下:

一、根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上诉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在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罪缓刑适用有二方面素,法定因素和酌定因素。法定因素:一是看是否具备法定从轻和减轻情节,主要看肇事者在案发后是否有主动报案、自动投案等自首情节;二是看是否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酌定因素:一是考虑被告人在交通肇事中所负的责

任大小;二是考虑被告人犯罪后的态度,包括认罪态度、案发后能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三是考虑被告人是否对被害人进行积极主动的`经济赔偿,被告人积极主动赔偿的行为也是体现了对其自身过错行为的正确认识,反映了被告人的悔罪心理。那么具体到本案中,经一审法院查明确认的:

1、上诉人具备法定从轻和减轻情节。上诉人有主动报案、自动投案的自首情节。

2、上诉人有良好的悔罪表现。本案发生后,上诉人一直停留在现场,由于对事故发生内心万分愧疚,对当事人的亲属造成难以弥补的伤痛,当时任由当事人亲属等对上诉人进行打骂,并且主动下跪向当事人家属道歉。投案自首后又如实向公安机关交代相关事实情况。被拘留期间上诉人极力要求自己的亲戚朋友积极对受害人家属进行最大程度上的经济补偿,由于上诉人本人家境困难,只能委托上诉人亲戚3千、5千的凑钱,最后不够部分又以一分半的利息向别人借钱,积极向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虽然这些钱远远弥补不了受害人家属的损失和痛苦,但也在一定的程度上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受害人家属也考虑到上诉人事故发生后的悔意,以及上诉人家庭困难等实际情况,也主动向司法机关提出了对上诉人犯罪行为的充分谅解。

3、对上诉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上诉人只是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事故发生前一直靠打零工维持家庭的日常开支,后由于老母亲的去世,老父亲又多病在家,自己小家庭×个儿子(一个×岁,一个才×岁)又要扶养,为了维持生计,多挣几块钱,上诉人靠开车赚

钱,却没想到出了意外。上诉人一直遵纪守法,诚实本分,很少跟别人争吵,更不用说做违法乱纪的事。此次事故,给上诉人已经是一个血的教训,上诉人已经进行了认真反思。上诉人以前没做违法乱纪的事,上诉人也能保证今后绝不会做纪法乱纪的事,对上诉人适用缓刑不可能再危害社会。

故上诉人认为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相关事实,本案上诉人完全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二、上诉人在一审期间尚有未说明的事实理由,恳请二审法院给予充分考虑。

上诉人家庭情况特殊。

1、本案案发前早几个月,上诉人的老母亲因突发疾病死亡,家中×岁岁的老父亲现多病卧床,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且又耳聋,需要有人照顾。

2、妻子因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于案发前与上诉人又离了婚,现育有分别为×岁、×岁的儿子急需上诉人赚钱养活和照顾。

3、因本案赔偿所欠的巨额债务又要上诉人去承担。

故基于上诉人家庭的特殊情况,请二审法院能够充分考虑适用缓刑,以便上诉人更好地对父亲尽孝心、对儿子尽责任,同时也能最大程度上尽自己最大努力还债。

我国刑法适用的重要政策就是“宽严相济”,立法目的也强调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积极挽回损失、受害人谅解的犯罪人,尽可能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具有

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具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也依法予以考虑,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则是缓刑适用的最好注解。在司法践中,一般交通肇事案件判处实刑较少见,绝大多数被告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且这类被告人有80%左右都适用了缓刑。

本案中,上诉人在案件自始至终过程中没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案发后有自首情节,又能够主动积极地配合司法机关案件办理,主动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充分谅解,上诉人又没有前科,符合适用缓刑的各项条件。且上诉人家庭又有特殊情况,有老人(×岁的老父亲)需要上诉人尽赡养义务,上诉人与妻子离婚,有二个未成年儿子需要上诉人尽扶养义务。同时,上诉人本身家庭经济困难,因此次事故赔偿的钱又急需上诉人去赚钱偿还。

综上,上诉人希望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上述情况,对完全符合适用缓刑条件且是真正需要适用缓刑的上诉人改判适用缓刑。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刑事量刑过重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56篇

上诉人:(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同上)

上诉人因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人民法院___年___月___日___字第_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写明上诉人不服原审裁判,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部分或全部撤销原裁判,或者要求变更原审裁判,或者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理由:(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认定事实方面,具体提出原审裁判在认定事实上有哪些错误,并阐述否定或变更原审认定的事实根据和证据。

2、适用法律方面,具体提出原审裁判在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及有关定性、量刑的不当之处,并论证原审裁判应予变更或撤销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3、诉讼程序方面,具体提出原审法院在审理案件、作出裁判的过程中有那些违反诉讼程序之处,并指出纠正的法律依据。

ΧΧ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 份

上诉人:

年 月 日

你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来抒写刑事上诉状范文。

刑事量刑过重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57篇

上诉人:xx,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xxx住址:xx

上诉请求:

请求法院撤销xx人民法院(2014)xx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为敲诈勒索罪,并依法对上诉人做出较轻的量刑判决。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于2014年11月27日接到xx人民法院(xx)xx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xxxxx人民法院以上诉人犯有抢劫罪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11年。上诉人认为:xxxxx人民法院的判决未充分考虑本案所触犯的刑法罪名,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量刑过重,现依法上诉,请二审法院查清本案情节,依法改判,对上诉人从轻处理。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罪名错误。

上诉人承认自己犯罪,也当庭予以认罪,但不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罪,也不承认一审法院做出的抢劫罪的有罪判决。上诉人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中上诉人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客观要件,在抢劫罪中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上诉人并没有对被害人的人身实施不

法的打击或强制,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在判决书中多次出现“暴力、胁迫”等字眼来说明上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但抢劫罪中所谓暴力:“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实施不法的打击或强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为。”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对被害人施以暴力。而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但在本案中间上诉人是以威胁、要挟、恐吓的方法,强行索要受害人财务,其行为明显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一审法院对于本案证据的适用,明显是断章取义。

在检查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据中,第18份被告人xxx的供述“2014年7月15日后的一天,我和xx、xxx三个人商量在茶府收取保护费,都同意了,我们去了就给他们说帮他们看场子,如果他们不给我们钱,我们就拿双截棍砸他们的店铺”,一审法院认为这种提前商量,还未施行的“暴力”,就是抢劫罪中所谓的暴力行为,明显是断章取义。而在证据第14、15、16、18份中,被害人xx、xx、xx、xxx的陈述中,字里行间都是上诉人以威胁、恐吓的方式获得财物,并没有涉及人身强制及暴力行为。

三、本案存在多处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1、上诉人对犯罪所得积极退赃,没有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的实际损失,依法应酌情从轻处罚。

2、上诉人认罪态度好,被传讯后,主动坦白交待了所有犯罪事实,毫无保留,足见其认罪悔罪的诚意。

对于上述,起诉书仅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一笔带过,有失公平。上诉人认为,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主动坦白交待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处罚。上诉人因为法律知识的欠缺,对法律认知不够。自从被关押到看守所以后,天天学习法律知识,说明被告人是有一种积极求上,努力改过的行为。

综上所述,由于原审法院适用的法律、案件定性错误,未充分考虑可以酌情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导致判决结果明显过重,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刑事量刑过重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58篇

上诉人:(刑事案件被告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或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则不列被上诉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上诉人 一案,人民法院 年 月 日(年度)字第 号刑事,现因不服该 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写明上诉人不服原审裁判,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部分或全部撤销原裁判,或者要求变更原审裁判,或者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等)。

上诉理由:(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认定事实方面,具体提出原审裁判在认定事实上有哪些错误,并阐述否定或变更原审认定的事实根据和证据。

2、适用法律方面,具体提出原审裁判在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及有关定性、量刑的不当之处,并论证原审裁判应予变更或撤销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3、诉讼程序方面,具体提出原审法院在审理案件、作出裁判的过程中有那些违反诉讼程序之处,并指出纠正的法律依据。

ΧΧ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 份

刑事量刑过重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59篇

上诉人:张xx,男,19xx年1月x日出生于河南xx作市,身份证号:xxxxxxxxxxx,汉族,中专文化,系西山焦煤xx矿职工,住太原市万柏林区河龙xxx煜小区xx号楼xx单元xxx号。

上诉人因危险驾驶罪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xx)迎刑初字第9xx号刑事判决书的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xxxz迎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

二、依法改判上诉人适用缓刑并降低罚金处罚。

事实与理由:

一、上诉人认为该一审判决量刑以及罚金过重。

1、上诉人xxx系初犯,没有前科。上诉人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及前科。且此次并没有造成交通事故以及人员损害的后果。

2、上诉人xxx自愿认罪,能如实供述案件的相关事实。上诉人积极主动地协助公安交警部门调查工作,并对事发当时的情况进行回忆,能如实供述案件的相关事实,听从公安机关的安排,表现出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v^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上诉人在此次案件中,并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且自愿认罪同时上诉人家庭困难,是唯一提供生活来源的人,因此法院在判处罚金时应考虑犯罪分子的经济负担能力,故法院判处的罚金过高。

二、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适用缓刑。

1、上诉人xxxx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应在处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档考虑量刑。

2、结合本案事实及根据上诉人xxxx的实际情况,请求上级法院对上诉人xxx适用缓刑。

(1)上诉人xxxx除具备上述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外,还存在重重的家庭困难。上诉人xxxx已结婚,家中有一个三岁多的儿子,其妻子是家庭主妇,无生活来源。上诉人xxxx的父母,年老体弱,长期吃药,上诉人xxxxx是这个家庭中的唯一支持,且是生活的主要来源。

(2)上诉人xxxxx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对其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又不会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符合缓刑条件,上诉人请求上级法院综合本案事实情况,依法对上诉人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鉴于上诉人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主观恶性小,不具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上诉人请求上级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的一贯表现、认罪态度、没有造成实际损害的悔罪表现,充分考虑本案的特殊性,给予上诉人xxxx从宽处罚。上诉人希望上级法院能够给予从轻、减轻处罚,给上诉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刑事量刑过重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60篇

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刑事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写明上诉人不服的原审裁判,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部分或全部撤销或者变更原审裁判,或者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等。

上诉理由:

明确提出原审裁判在认定事实方面,在适用法律方面或在诉讼程序方面存在的错误或不当之处,可以是上述一个方面,也可以是两个或三个方面,但都必须运用充分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依据加以论证,以说明自己的上诉请求是合法的'。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如有新的证据、证人,应写明能够证明上诉请求的主要证据及其来源或证据线索,证人姓名和详细住址。(如证据、证人在事实部分已写明,则此处只需点明证据名称、证人住址即可。)

此 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份

上诉人:×××

代书人:×××

××××年××月××日

刑事量刑过重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61篇

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住址等)。

被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住址等)。上诉人因_______ 一案,于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 日收到_______ 人民

法院(_____)______ 字第___ 号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现不服该判决,提出 上诉。

上诉请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上诉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此致

__________ 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____ 份;证物____ 件;书证____ 件。

刑事量刑过重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62篇

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住址、电话、邮编

上诉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到________人民法院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字第____号刑事判决(或裁定),现因不服该________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____份。

上诉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刑事量刑过重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63篇

范文一:

上诉人:赵XX,男,汉族,1979年9月26日生,四川省南充市人,身份证号51292119790926XXX,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桥龙乡正龙街100号,现在押。

上诉人因交通肇事一案,不服大理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5日作出的“(2010)大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理由如下:

一、对于该判决书判定上诉人赵XX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上诉人不持异议。

二、上诉人认为该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理由如下:

1、上诉人赵XX系初犯,没有前科。上诉人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之前科。且上诉人从领取驾驶执照至事故发生前,一贯遵守交通规则,从未发生过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纯属偶然的意外。

2、上诉人赵XX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案件的相关事实。归案笔录显示,赵XX归案前,接到公安交警部门的电话后,两次积极主动地协助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并对事发当时的情况进行回忆,能如实供述案件的相关事实,听从公安机关的安排,表现出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

3、上诉人赵XX归案后主动要求对本案受害人的家属作出赔偿,愿意承担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目前,虽然上诉人赵XX处于被羁押状态,但在上诉人家属及肇事车主的努力下,已经对事故中的死者彭素丹及16名伤者中的15名伤者先行进行了民事赔付,仅有伤者尹XX因锁骨骨折需在4个月复查期之后主张赔偿而尚未进行民事赔付。

4、本案交通事故的对方驾驶员殷XX存在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大理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大公、交二认字(2010)第102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殷XX所驾驶云L16118大型卧铺客车发生事故时的速度为77KM/h,在限速为40 KM/h的事故发生路段而言,超速达到,存在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正是由于云L16118大型卧铺客车驾驶员殷XX的严重超速行为遇到被告人赵XX的实线超车行为,才导致了致人伤亡的严重交通事故。

三、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适用缓刑,理由如下:

1、上诉人赵XX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档考虑量刑。

2、结合本案事实及根据上诉人赵XX的实际情况,请求上级法院对上诉人赵XX适用缓刑。

(1)上诉人赵XX除具备上述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外,还存在困难重重的家庭困难。赵XX2009年离婚,带着一个9岁的女儿,家中还有没有劳动能力的将近70岁的老母亲。这样一个特殊的.三口之家,赵XX是唯一具有劳动能力的人,这个家庭需要上诉人赵XX去支撑。

(2)上诉人赵XX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对其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又不会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符合缓刑条件,上诉人请求上级法院综合本案事实情况,依法对上诉人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鉴于上诉人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不具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上诉人请求上级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的一贯表现、认罪态度和愿意积极赔付相关民事损失的悔罪表现,充分考虑本案交通事故的对方驾驶员殷XX存在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的事实,给予上诉人赵XX从宽处罚。上诉人希望上级法院能够给予从轻、减轻处罚,给上诉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赵XX

XXXX年XX月XX日

范文二:

上诉人:QQQ,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QQQQQQ人,初中文化。2004年12月31日因涉嫌盗窃被QQ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05年5月24日经QQ城区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QQ看守所。

上诉人因盗窃一案,不服QQ城区人民法院(2005)城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05)城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减轻对上诉人的量刑。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影响了对上诉人的量刑。

1、上诉人不慎参与的盗窃罪,属于共同犯罪。共同盗窃的犯罪成员中作用明显有区别,应当分清主从、公正量刑。

在上诉人参与的盗窃犯罪中,犯意的产生者、成员的组织者、犯罪主要工具特别是车辆的准备者都是第一被告人YYY,每次销赃后的赃款保管者都是第二被告人 WW.上诉人在盗窃过程中仅仅在开发区那一起他们三人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叫上诉人一起搬动赃物,其余多次上诉人只是为他们开开车门,仅仅起到较小作用,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明显属于辅助和次要性质,应当依法认定上诉人为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由于一审判决在主从犯事实上的认定不清,直接导致上诉人这一法定从轻情节在量刑时被忽略,加重了对上诉人的量刑。

2、上诉人接到公安机关的传唤通知,就及时主动到公安机关,在第一次接受讯问时,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盗窃犯罪事实,上诉人的这种情节应当在量刑时得到酌情考虑,一审判决对此没有认可。

3、为了体现上诉人的悔罪态度,上诉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够按照司法机关要求随叫随到,并且说服家人积极交纳了罚金5000元,在上诉人参与盗窃金额元的情况下,交纳罚金的表现也应当在量刑时得到体现,一审判决对此体现不够。

二、一审判决对上诉人适用法律不公,量刑畸重,根据法律规定,结合上诉人犯罪情节,对上诉人可以宣告缓刑,以体现我国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量刑原则。

1、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2、上诉人在犯罪情节上具有从犯法定情节,又有相当于主动归案的表现,且能全额及时交纳罚金,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要求;从上诉人的犯罪过程可以看到,上诉人是在受人引诱的情况下,没有理智辨别是非,不慎走上犯罪道路的,四次盗窃行为集中在2004年8月16日至9月2日的半个月内,此后直到上诉人被取保上诉人没有再参与一次犯罪,上诉人属于第一次违法、是偶犯初犯,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

上诉人年仅21岁,走上犯罪道路非常后悔,上诉人对不起父母亲人、对不起社会,上诉人有信心改过自新、从新做人,恳请二审法院正确适用法律,积极体现我国法律“惩罚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改判上诉人缓刑。

QQ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范文三: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男,汉族,38岁,身份证编号:,初中文化,河南省开封市 人,现住河南省开封市 街 号院 号楼 号。

上诉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书。

2.改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上诉人在本案中的地位决定上诉人无从知晓河南 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文化公司)无履行合同的能力。

文化公司为本案第一被告人丁 发起成立,在设立公司之时,丁 向工商登记部门投送的各种资料及公司的设立过程,上诉人均不知晓。上诉人开始只是丁XX的一个司机,后被丁XX派到郑州分公司任副经理,从事的都是按照丁XX的指令做一些具体事务,包括文化公司对外招标的各种事宜,上诉人均不知晓,故上诉人没有机会知道文化公司的资金运作状况。再者,上诉人原来没有从事过项目投资方面的工作,加上自身文化程度较低,也无能力判断文化公司是否投资该项目的资金状况。但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 号判决书认定上诉人明知被告人XX无履行能力,仍介绍被害人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骗取合同履约金,属认定事实错误。

二、上诉人无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占有施工企业的钱财。

上诉人虽然介绍了两家企家和文化公司签订了合同,但所收的这两家企业的合同履行金,均按照丁 的指示,全部交给了丁 本人或汇到了丁 指定的帐户上。至今为止,上诉人为 文化公司工作时垫付的各项费用6万多元(已向法院提交证据)也无着落。客观地说,上诉人本人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何来占有受害企业钱财之谈,更谈不上主观上的占有。

综上所述,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 判决书针对上诉人而言,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有错必究的工作态度,给上诉人一个公平的判决。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刘XX

代理律师:陈XX

XXXX年XX月XX日

刑事量刑过重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64篇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季xx,男,1xxx年2月19日生,汉族,出生地xx省xx县,高中文化,xx县xx厂职工,原住xx省 xx县xx镇xx村x号,现羁押于xx县看守所。

上诉人因抢劫一案,于xxxx年xx月xx日收到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x月xx日(20xx)x中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因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上级人民法院撤销x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x月x x日(20xx)x中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死缓。

上诉理由

上诉人认为,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理由如下:

一、原审判决对上诉人自首情节未加认定于法不合。

上诉人被公安机关询问,仅仅是因为上诉人在案前与被害人有联系,公安机关只是把上诉人叫去询问一些情况,并未掌握上诉人的犯罪罪行。上诉人在被询问时当即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并主动交出劫得的手机、现金等物。此种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应以自首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因身上携带有赃物,无法抵赖而被迫交代罪行,与事实不符。公安机关不可能对询问对象搜身,如果不是上诉人主动供述罪行,公安机关怎么可能知道上诉人随身携带有赃款赃物了否定自首情节的存在,与事实不符,与法不合。

二、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惟恐被害人不死,又用哑铃压住被害人颈部,明显具有剥夺被害人生命之直接故意,并由此推断上诉人手段凶残,后果严重,主观恶性大,应依法严惩。上述认定无充分证据证实,完全不符案件事实。

上诉人将哑铃放于死者肩部,目的是被害人苏醒过来时哑铃落地的声音可以提个醒,并没想过用哑铃去压死被害人。上诉人倘若希望发生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何必用哑铃去压脖子,用哑铃砸岂不更加省事?上诉人从未希望被害人死亡。哑铃摆放的部位也不是判决书所认定的被害人颈部,现场勘验笔录明确记载“头附近有 1只7公斤重的哑铃”,并没有证据表明死者颈部压有哑铃,由此推断上诉人明显具有剥夺被害人生命之直接故意显然错误,“手段凶残,主观恶性大,应依法严惩”的结论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从犯罪情节、罪后表现、主观恶性来看,上诉人并非非杀不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恳请xx省高级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撤销原判,依法对上诉人改判死缓,给上诉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x份。

上诉人季xx 2OO年xx月x日

刑事量刑过重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65篇

范文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男,汉族,38岁,身份证编号:,初中文化,河南省开封市 人,现住河南省开封市 街 号院 号楼 号。

上诉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书。

2.改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上诉人在本案中的地位决定上诉人无从知晓河南 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文化公司)无履行合同的能力。

文化公司为本案第一被告人丁 发起成立,在设立公司之时,丁 向工商登记部门投送的各种资料及公司的设立过程,上诉人均不知晓。上诉人开始只是丁XX的一个司机,后被丁XX派到郑州分公司任副经理,从事的都是按照丁XX的指令做一些具体事务,包括文化公司对外招标的各种事宜,上诉人均不知晓,故上诉人没有机会知道文化公司的资金运作状况。再者,上诉人原来没有从事过项目投资方面的工作,加上自身文化程度较低,也无能力判断文化公司是否投资该项目的资金状况。但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 号判决书认定上诉人明知被告人XX无履行能力,仍介绍被害人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骗取合同履约金,属认定事实错误。

二、上诉人无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占有施工企业的钱财。

上诉人虽然介绍了两家企家和文化公司签订了合同,但所收的这两家企业的合同履行金,均按照丁 的指示,全部交给了丁 本人或汇到了丁 指定的帐户上。至今为止,上诉人为 文化公司工作时垫付的各项费用6万多元(已向法院提交证据)也无着落。客观地说,上诉人本人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何来占有受害企业钱财之谈,更谈不上主观上的占有。

综上所述,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 判决书针对上诉人而言,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有错必究的工作态度,给上诉人一个公平的判决。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刘XX

代理律师:陈XX

XXXX年XX月XX日

范文二:

上诉人:赵XX,男,汉族,1979年9月26日生,四川省南充市人,身份证号51292119790926XXX,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桥龙乡正龙街100号,现在押。

上诉人因交通肇事一案,不服大理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5日作出的“(2010)大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理由如下:

一、对于该判决书判定上诉人赵XX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上诉人不持异议。

二、上诉人认为该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理由如下:

1、上诉人赵XX系初犯,没有前科。上诉人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之前科。且上诉人从领取驾驶执照至事故发生前,一贯遵守交通规则,从未发生过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纯属偶然的意外。

2、上诉人赵XX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案件的相关事实。归案笔录显示,赵XX归案前,接到公安交警部门的电话后,两次积极主动地协助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并对事发当时的情况进行回忆,能如实供述案件的相关事实,听从公安机关的安排,表现出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

3、上诉人赵XX归案后主动要求对本案受害人的家属作出赔偿,愿意承担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目前,虽然上诉人赵XX处于被羁押状态,但在上诉人家属及肇事车主的努力下,已经对事故中的死者彭素丹及16名伤者中的15名伤者先行进行了民事赔付,仅有伤者尹XX因锁骨骨折需在4个月复查期之后主张赔偿而尚未进行民事赔付。

4、本案交通事故的对方驾驶员殷XX存在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大理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大公、交二认字(2010)第102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殷XX所驾驶云L16118大型卧铺客车发生事故时的速度为77KM/h,在限速为40 KM/h的事故发生路段而言,超速达到,存在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正是由于云L16118大型卧铺客车驾驶员殷XX的严重超速行为遇到被告人赵XX的实线超车行为,才导致了致人伤亡的严重交通事故。

三、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适用缓刑,理由如下:

1、上诉人赵XX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档考虑量刑。

2、结合本案事实及根据上诉人赵XX的实际情况,请求上级法院对上诉人赵XX适用缓刑。

(1)上诉人赵XX除具备上述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外,还存在困难重重的家庭困难。赵XX2009年离婚,带着一个9岁的女儿,家中还有没有劳动能力的将近70岁的老母亲。这样一个特殊的三口之家,赵XX是唯一具有劳动能力的人,这个家庭需要上诉人赵XX去支撑。

刑事量刑过重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66篇

上诉人:某某,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XXX人,初中文化。2004年12月31日因涉嫌盗窃被某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05年5月24日经某城区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某看守所。

上诉人因盗窃一案,不服某城区人民法院(2005)城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05)城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减轻对上诉人的量刑。

上诉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影响了对上诉人的量刑。

1、上诉人不慎参与的盗窃罪,属于共同犯罪。共同盗窃的犯罪成员中作用明显有区别,应当分清主从、公正量刑。

在上诉人参与的盗窃犯罪中,犯意的产生者、成员的组织者、犯罪主要工具特别是车辆的准备者都是第一被告人某某,每次销赃后的赃款保管者都是第二被告人某某。上诉人在盗窃过程中仅仅在开发区那一起他们三人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叫上诉人一起搬动赃物,其余多次上诉人只是为他们开开车门,仅仅起到较小作用,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明显属于辅助和次要性质,应当依法认定上诉人为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由于一审判决在主从犯事实上的认定不清,直接导致上诉人这一法定从轻情节在量刑时被忽略,加重了对上诉人的量刑。

2、上诉人接到公安机关的传唤通知,就及时主动到公安机关,在第一次接受讯问时,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盗窃犯罪事实,上诉人的这种情节应当在量刑时得到酌情考虑,一审判决对此没有认可。

3、为了体现上诉人的悔罪态度,上诉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够按照司法机关要求随叫随到,并且说服家人积极交纳了罚金5000元,在上诉人参与盗窃金额元的情况下,交纳罚金的表现也应当在量刑时得到体现,一审判决对此体现不够。

二、一审判决对上诉人适用法律不公,量刑畸重,根据法律规定,结合上诉人犯罪情节,对上诉人可以宣告缓刑,以体现我国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量刑原则。

1、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2、上诉人在犯罪情节上具有从犯法定情节,又有相当于主动归案的表现,且能全额及时交纳罚金,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要求;从上诉人的犯罪过程可以看到,上诉人是在受人引诱的情况下,没有理智辨别是非,不慎走上犯罪道路的,四次盗窃行为集中在2004年8月16日至9月2日的半个月内,此后直到上诉人被取保上诉人没有再参与一次犯罪,上诉人属于第一次违法、是偶犯初犯,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

上诉人年仅21岁,走上犯罪道路非常后悔,上诉人对不起父母亲人、对不起社会,上诉人有信心改过自新、从新做人,恳请二审法院正确适用法律,积极体现我国法律“惩罚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改判上诉人缓刑。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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